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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康德《论永久和平》的若干思考*

2016-01-27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6期
关键词:欧洲联盟国家主权民族主义

李 明 辉

关于康德《论永久和平》的若干思考*

李 明 辉

康德的“永久和平”理念一方面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理解人类史的观点,因而具有解释的功能;另一方面为人类指出他们必须履行的义务,因而具有规范的功能。这个理念并不是一个永远无法实现的空想,因为一则其实现只要求行为的“合法性”,而不要求其“道德性”;再则其达成可以从非理性的力量得到某种保证。1995年“欧洲联盟”的成立可被视为“永久和平”理念之具体实现。这个理念隐含超越民族主义与国家主权的可能性,若与中国传统的“天下”概念相结合,可以为东亚地区的整合提供一个有参考价值的理论架构。

康德; 永久和平; 欧洲联盟; 天下

牧野英二教授的论文《日本的〈永久和平论〉研究及其课题》详细介绍了日本学界对康德《论永久和平》的接受史,从中我们可以得知日本学界关于此书的主要争议点。我的评论无法涵盖所有的议题,而只能就若干议题提出我自己的思考。笔者曾在拙作《人类历史是在进步中吗?——康德论历史的目的》中表达过这些思考,如今为了回应牧野教授的论文,不嫌辞费地将它们重述于下*参见彭镜禧编:《解读西洋经典》,台北:联经出版公司,2002年,第182—187页。。

《论永久和平》最常受到的质疑系针对“永久和平”概念的现实可行性:“永久和平”究竟是一个乌托邦,还是一个可以逐步实现的理想?因此,牧野教授在结语中提到:“《永久和平论》的最大论争点就在于,永久和平的理想及其实现可能性的问题。”以这个问题为核心,我们可以涉及几个重要的问题。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首先我们要问:“永久和平”究竟是个解释性的(inter-pretative)概念,还是规范性的(prescriptive)概念?依我的理解,康德的“永久和平”理念兼具这两项功能:它一方面是人类史发展的目的,另一方面又是人类的义务。换言之,它一方面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理解人类史的观点,因而具有解释的功能;另一方面又为人类指出他们必须履行的义务,因而具有规范的功能。

就“永久和平”理念的规范功能而言,康德将追求永久和平视为人类的一项“义务”。他在《论永久和平》中说:“如果使公法底状态实现(尽管是在无穷的进步中接近之)是一项义务,而且我们也有理由期望其实现,那么随着至今被误称的和约缔结(其实是停火)而来的永久和平并非空洞的理念,而是一项任务——这项任务逐渐得到解决时,便不断接近其目标,因为产生同等进步的时间可望会越来越短。”*[德]康德著,李明辉译:《康德历史哲学论文集》,台北:联经出版公司,2013年,第227,188页。在这个意义下,康德警告我们:如果我们人类不追求“永久和平”而导致大规模的战争,便会集体毁灭,而“在广大的坟墓(它掩盖暴行底一切恐怖连同其造因者)中找到永久和平”*[德]康德著,李明辉译:《康德历史哲学论文集》,台北:联经出版公司,2013年,第227,188页。。

就“永久和平”理念的解释功能而言,康德在《重提的问题:人类是否不断地趋向于更佳的境地?》中固然表示他所期望的人类史是关于未来的“预测的人类史”,但这种人类史并不是要提供客观的法则、规律或趋向,藉以预测人类的未来。因此,这种人类史显然不属于波柏(Karl R. Popper)所批评的“历史预定论”(historicism)。对康德而言,“永久和平”理念的解释功能在于提供我们理解人类的自由行为之先天线索。因为只要人类是有理性的行动者,也就是说,能依其目的而行动,我们就有理由假定:在人类史中可以发现某种条理,人类的行为不尽是盲动。借助于这条线索之引导,我们可以理解人类过去的各种活动之意义,并且将它联系到我们的未来,作为我们未来的行为之指引。

然而,我们很自然地会问:作为一个理念,“永久和平”难道不是如一般的道德理想一样,永远无法实现,因而只是一种空想吗?康德说:不然!他分别从两方面来澄清这种疑虑。首先,他指出:“永久和平”之达成只要求行为的“合法性”,而不要求其“道德性”。换言之,人类只消在外表的行为上合乎“永久和平”之要求即可,而无需在内心的动机中达到“为义务而义务”的纯粹性。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第3卷第4章《论民主制》中写道:“如果有一个神明的民族,他们便可以用民主制来治理。但是这样一种完美的政府并不适合于人类。”针对这句话,康德在《论永久和平》中写道:“建国底问题不论听起来是多么艰难,甚至对于一个魔鬼底民族(只要他们有理智)也是可解决的。”*②③ [德]康德著,李明辉译:《康德历史哲学论文集》,第201,201—202,203页。对康德而言,共和制的宪法仅在于藉由法律来规范公民的外在行为,而不问其内心的动机。因此,即使每个公民都心怀鬼胎,亦无碍于此种宪法之实现。故康德指出:为了实施共和制的宪法,并不需要每个人成为一个道德上的好人,而只需要成为一个好公民。进而言之,此种宪法之实施反倒可以提升公民的道德水平,故他说:“我们不能由道德去指望良好的国家宪法,而不如反过来,由良好的国家宪法才能指望一个民族之良好的道德教化。”②而在国际关系中,“永久和平”并不要求国家之消失(如马克思所主张),亦不要求各国放弃追求其自身的利益,故它不是一个永远无法实现的“乌托邦”。

其次,康德强调:“永久和平”之达成并非完全依靠理性的力量,反倒是可以从非理性的力量得到某种保证。在《在世界公民底观点下的普遍历史之理念》一文中,他将这种非理性的力量称为“非社会的社会性”(ungesellige Geselligkeit),亦即人的各种自然禀赋在社会中的对抗。康德在这种对抗中看出积极的意义,因为它可以激发人类的各种自然禀赋(尤其是理性),使之得到进一步的发展。黑格尔后来在《哲学百科全书》§209中提出“理性之诡诈”(List der Vernunft)之说,来说明历史的动力:“理性是诡诈的,正如它是有力的……对于世界及其进程,神意(Vorsehung,日文译为‘摄理’)表现为绝对的诡诈。上帝任由人类放纵其激情和兴趣,其结果却是实现了他自己的目标,而这些目标并非他所利用的人类原先所关心的。”这正是脱胎于康德的“非社会的社会性”。在这个脉络中,康德甚至强调“商业精神”对永久和平之达成所具有的作用。他在《论永久和平》中写道:“这种精神与战争无法并存,而且迟早会席卷每个民族。盖由于在受国家权力支配的所有力量(手段)当中,经济力量可能是最可靠的力量,所以各国不得不(当然未必就是出于道德底动机)促进这种崇高的和平,而且不论世界上何处濒临战争之爆发,均靠斡旋来防止战争,仿佛它们为此而结为长期的联盟。”③

康德的这种思考并不是诡辩,而是一种有别于道德思考的历史思维。西方近代民主制度的发展可以印证这种思维的合理性。我们通常将1215年英国的“大宪章”视为西方近代民主制度的滥觞。“大宪章”之签订是由于英国国王为了打仗而要加税,贵族不接受,就联合起来限制国王的权力;其后贵族阶级又跟中产阶级联合起来去限制国王的权力。英国的民主制度是在阶级斗争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其实,中国人早就了解非理性的力量可以促成历史的进步。宋儒朱熹在与陈亮辩论汉高祖、唐太宗的历史评价时,说他们的统治是出于私欲,但结果却是“与天理暗合”。明末的王船山在其《读通鉴论》卷1论秦始皇说:“秦以私天下之心而罢侯置守,而天假其私以行其大公,存乎神者之不测,有如是夫!”*[清]王夫之著,舒士彦点校:《读通鉴论》,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2页。这些说法都与康德的“非社会的社会性”之说属于同一思维。

再者,康德主张藉自由国家的“国际联盟”,而非“世界共和国”来保证永久和平。牧野教授在文中提出质疑:“康德在《论永久和平》中,为何提出‘国际联盟’这种消极的概念来取代‘世界共和国’呢?此见解是否恰当呢?”的确,相较于“世界共和国”,“国际联盟”似乎欠缺充分的强制力。但这反而使“永久和平”的理念较具有可实现性。就这点而言,康德与主张“国家萎谢”的马克思有根本的不同。基本上,康德的国际观并未脱离西方近代的国家主权观,所以他承认国家具有道德人格。产生于近代西方的国家主权观,以及由此而建立的民族国家,导致了民族主义、殖民主义与帝国主义,也引起了大规模的战争(尤其是两次世界大战)。但是康德关于世界公民权的构想却对殖民主义提出了直率的批评,因此隐含超越民族主义的可能性。康德甚至称赞中国与日本对殖民国家的抗拒*[德]康德著,李明辉译:《康德历史哲学论文集》,第190—192页。。

康德所倡议的“国际联盟”已部分体现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成立的“国际联盟”及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成立的“联合国”。尽管这两个国际组织的运作均不如人意,但后者相较于前者,已有不小的进步。在我看来,1995年“欧洲联盟”的成立似乎更接近康德的“永久和平”理念。德国学者亨屈在其《在“通往永久和平”之路上的欧洲?——康德的和平论著与欧洲联盟的现实性》(Frauke Höntzsch,EuropaaufdemWeg,ZumewigenFrieden?KantsFriedensschriftunddieWirklichkeitderEuropäischenUnion. München: Jerbert Utz, 2007)中便探讨康德的《论永久和平》与欧洲联盟的关系。

我于1982—1986年在德国求学时,正是东西方冷战达到顶点之际。我曾经从西柏林穿越警戒森严的柏林围墙到东柏林作一日游,对当时东西方对峙的肃杀气氛有强烈的感受。及至1995年夏天,我利用到德国访问的机会前往法国旅游。当我开车通过撤去关卡的德法边境时,遥想康德在整整两百年前楬橥的“永久和平”理想,不禁百感交集,深深为人类理性在历史中所发挥的力量所震慑。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欧洲各国只花了50年,就完成如此困难的整合,可说是人类历史的奇迹。这种成果并非侥幸获致的,而是源自欧洲人从圣皮耶教士以来花了两百多年讨论“永久和平”的思想遗产。“欧洲联盟”的统合是建立在“国家主权”概念的相对化与对民族主义的超越之上。

相形之下,亚洲国家的整合仍是遥遥无期。今日的亚洲国家无不坚持国家主权与民族主义,使得这种整合几乎不可能。在中国与日本之间是如此,在台湾与大陆之间也是如此。亚洲国家在近代接受了西方“国家主权”与“民族国家”的概念,导致日本与其他亚洲国家的冲突。如今“欧洲联盟”的成立松动了“国家主权”的概念,也在某种程度上超越了民族主义,亚洲人实在没有理由继续死抱着国家主权与民族主义。当然,18世纪的康德不可能预见两百多年后的世界是什么样子,因此他的《论永久和平》势必要做某些修正,才能适应今日的世界。然而即使在今日,以人类理性的发展为基础的“永久和平”理念依然具有规范性的意义。

近年来在中文学术界出现关于中国传统“天下”观念的讨论,可能隐含超越国家主权与民族主义的意图与想像。在我看来,目前所见的“天下主义”论述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如葛兆光最近在其《对“天下”的想象:一个乌托邦想象背后的政治、思想与学术》(台湾《思想》第29期,2015年10月)一文中所指出,这种论述是因应中国崛起而出现的一种伪装的国家主义与民族主义;另一方面,我也注意到许纪霖提出的“新天下主义”论述。他指出:“中国的文明传统不是民族主义,而是天下主义”,而“新天下主义”是“一种与民族国家意识对冲的思维”。相关的讨论见许纪霖与刘擎所编的《新天下主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一书。这显示:中国的知识分子已意识到国家主权与民族国家的局限及其产生的弊端。在这个意义之下,东亚的知识分子在思考东亚的现实政治时,康德的《论永久和平》仍不失为一个有参考价值的理论架构。

【责任编辑:杨海文;责任校对:杨海文,赵洪艳】

2016—05—23

李明辉,台湾中央研究院中国文哲研究所(台北 115),中山大学长江学者讲座教授(广州 510275)。

10.13471/j.cnki.jsysusse.2016.06.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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