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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视域下民法典编纂

2015-03-26王正飞王博文

关键词:法治建设民法典依法治国

王正飞,王博文

(哈尔滨工业大学 法学院,哈尔滨 150001)

依法治国视域下民法典编纂

王正飞,王博文

(哈尔滨工业大学 法学院,哈尔滨 150001)

摘要: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并且把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立法工程。《民法典》最终实现民事立法的百年梦想,创新之处诸多,也标志着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进入新的发展高度。《民法典》的编纂将会深化经济改革,极大地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进而为中国实现全面法治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关键词:依法治国;民法典;法治建设

一、依法治国溯源

(一)依法治国概念探究

党的十五大报告清晰全面地指出,“依法治国,是指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采取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各项事务,按照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保证国家的各项工作实施都能够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这一表述是对上述问题作出的精确回答,即依法治国的领导核心是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依靠我国广大的人民群众,依法治国的客体范围包括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依法治国应当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依法治国途径和方式是多样化的,依法治国最终要实现的社会目标,是确保社会主义民主的有序化和法律化。

简言之,依法治国就是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障。依法治国,建设成文明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法律保证。

(二)发展历程

依法治国战略的提出,在我国经历了极其漫长曲折的发展过程,是对新中国历史经验进行深刻总结的结果。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的民主和法制建设不健全,“文革”带来的惨痛、深刻教训说明:依法治国才能长治久安,无法必然社会动荡不安。为此,1978年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民主和法制高度重视,加强立法领域的工作。

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基本方略,将过去“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提法,改变成“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突出了对“法治”的强调与重视,而不仅仅是“法律制度”。“法制”与“法治”仅一字之差,但内涵与外延是有区别的,法治强调的是通过法制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它与“人治”是直接对立的[1]。并且,完整的表述了依法治国的深刻含义,这也是依法治国方略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被提出来。

1999年我国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将依法治国首次写进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此战略,这是中国依法治国的标志性事件,是我国治国方略的重大转变。

党的十六大提出,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且把依法治国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

2008年五四青年节之际,温家宝总理强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而且是成熟的社会主义的标志。”依法治国的理念,事关每一个公民的自身权利和自由,是人权的根本保障,也从而使这个国家得以长治久安[2],更加深刻地指出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

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布,会议闭幕当天已经发布了全会公报,与之相比,公报是关于依法治国的大纲和精神要旨的阐述,《决定》则是一部更全面、具体、更有针对性的依法治国路径图。

从党的十五大首次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到十八大详细阐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再到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目标任务,标志着全面提升治理能力的改革深入推进,将推动依法治国迈向新的境界。

(三)依法治国与民法典的关系

美国法理学家富勒在阐述法律制度的重要性时曾经说过:“如果要使人类的行为根据规则来加以治理,一个众所周知的前提是要有规则可循。”实行依法治国必须要有完备的法律制度,对社会生活的各方面都进行法律调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从法律体系走向法治体系[3]。

依法治国的重要前提就是有法可依,这就要求必须具备完善的法律体系。而完备的法律体系形成的标志是我国的法律制度已完整,相关法律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这只是实行依法治国战略的第一步工作。依法治国不仅使国家机关的各项工作有法可依,在民事法律关系的领域,也必须有法可循。我国虽然也先后颁布施行了《民法通则》、《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规范,各项法律之间也是相得益彰,但是从形式化角度而言,还缺少一部民法成文法典,这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地位不相称。因此,可以看出促进全面依法治国,进一步深化改革,当前的任务就是亟须编纂一部民法典。

二、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历程

我国自古以来就有制定成文法典的历史传统。从清末维新变法以来,我国在借鉴近代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典化的基础上,开始编纂一系列重要的法典,其中就包括民法典。

1954年,我国的民法典起草工作,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准备,到1956年年末时,初步完成了民法草案。我国此部民法典草案主要借鉴苏联的民事立法体例,共四编,525条,由此形成了新中国的第一个民法典草案。然而在该草案完成后,迫于国内反右派斗争扩大化等政治运动的影响,这些法典没有审议就被搁置。

1962年,全国人大根据毛主席对民事立法作出的重要指示,组成民法起草小组。在1964年我国完成了民法第二次草案。草案共包括:总则编、所有权编和财产流转编,共三编。因为文化大革命的迫害,民法的起草工作再次破产。

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三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并在1982年5月拟定了四个民法草案,其中第四个草案被采纳,即现在通常所说的“民法典第四稿”,共分为八编,465条。但由于当时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不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形成,这就导致该草案没有得到通过。

1998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王汉斌副委员长,邀请王家福等诸多民法学者一起座谈商讨民法典起草事宜,学者们认为起草民法典的条件已经成熟。王汉斌副委员长于是决定恢复民法典编纂工作,并委托王家福等九人组成民法起草研究工作小组,全权负责研究编纂民法典草案。到2002年12月17日,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了第一次民法典草案,共九编内容。虽然这次民法典学者们和立法机关做了大量准备工作,并没有获得通过。

以上就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法典的编纂历程,尽管都是以夭折而告终,但是,数次起草工作,积累了丰富的教训,为当下民法典的编纂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三、民法典编纂之进步

第一,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其主要议程是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会议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将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提上党和国家议事日程,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重大改革任务。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也专门成立了民法典编纂工作研究小组,全力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做好这项工作。同时,为充分发挥专家对参与民法典编纂工作的咨询指导作用,最高法院还成立了民法典编纂工作顾问和专家委员会。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编纂民法典,为其提供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和大力的政策支持。

第二,众多学者参与。从民法典立法准备伊始,民法典的编纂就吸引了大量的学者参与,时间充足,并且在网上公布专家意见稿,征求全社会有识之士的宝贵意见,形成了百家争鸣的思想局面。其中梁慧星、王利明、杨立新等学者都提出了自己的民法典草案,做了丰富的论证,为此次民法典的编纂,提供了学术支持。学术争论使各种民法典草案的得失、各种制度的优劣得以彰显。

第三,编纂而不是汇编。法律汇编,是指按一定的顺序和标准,将各种相关法律集中加以系统编排、汇编成册的活动。而法律编纂,是指由国家有权制定法律的机关,在法律清理的基础上,将现存同类所有的法律加以研究审查,依据一定的原则,决定法律的存废、修改等,从而编制成内容和谐一致、体例完整合理的、系统化的新法律或新法典的活动。可见,编纂必须按照一定的逻辑性、体系化,不是把法律法规简单的叠加。2002年李鹏委员长指示加快民法典编纂的时候,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顾昂然主张汇编民法典,并在当时的任务起草分配会议上进行强调。当时最高院的费宗袆法官提出了反对意见。他表示,第一,民法典的编纂要有逻辑性,而汇编只是把已有的东西凑在一起,没有逻辑性可言。第二,汇编是原封不动的,而我国的民法典编纂要有所修改。这次党和政府提出要进行民法典的编纂实质上就是否定了民法典的汇编,对民法典的编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四,立法观念变化重大。民法典需要与社会发展具有同步性,才会最大限度的发挥作用。早期的民法编纂由于受政治因素的深刻影响,以及过度强调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导致我国的立法观念出现了极大的偏差。十分重视对集体、国有资产的保护,对个人财产的保护力度不足。其中,以前的草案,只规定了所有权而不规定物权,使用公民的概念取代自然人的概念。此次民法典的编纂已经消除了这种影响,从目前民法典总则专家意见稿来看,恢复了自然人等相关概念,继续使用物权、占有等制度。另外将侵权行为独立成编,对公民权益的保护力度加大。与以往几次立法社会背景下简单商品经济的立法观念不同,此次民法典的编纂观念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上的。以往的立法重视对财产的静态保护,而没有注意到财产的动态保护,简单地依据主体类别对所有权作划分,对财产重在确权而不重视交易,片面强调价值忽略了交换价值。此次民法典编纂提出对所有权的平等保护,摒弃了之前的错误观念。

最后,法律基础完备。除了《民法通则》、《物权法》、《侵权法》等民事基本法律已经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是陆续制定,这些法律、司法解释为民法典的编纂,奠定了法律基础。民法典各编基本具备,这就为民法典的编纂提供了基础。《民法通则》为民法典总则的编纂提供了借鉴,而且从当前民法典草案来看,其总则基本模式和《民法通则》大同小异。《物权法》是我国分阶段、分步骤编纂民法典的重要一步,其颁布施行加快了民法典编纂的步伐。

四、民法典编纂的意义

(一) 民法典利于实现民事立法体系化

大陆法系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法律的法典化,其法典化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我国民法的体系化需要制定民法典,这不只是出于形式上的考虑,更是因为,民法典是民事立法体系化和科学化的产物[4]。

如前文所述,我国有编纂法典的传统。而且清末变法以来,我国立法基本上借鉴了大陆法系的立法模式,其以民法典的编纂为重要标志。法典的体系性、合乎逻辑性和价值一致性等特点,都是单行法所不可比拟的。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制定民法典以此实现民法体系化,能确保民法规范逻辑合理、形式统一。基于上述因素,中国民法体系化必须走法典化道路[5]。

(二) 民法典便于法官依法公正裁判

民法典是民事法律的统一体,统一民事审判的司法规则,能最大限度地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为法官提供了处理民事案件的基本规则,保障司法公正。

第一,在现行民法典下,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诉权。根据民法典草案总则第10条,人民法院不得以法律以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为由拒绝民事纠纷的受理或者裁判。由此,法官不得以无法律规定为由拒绝裁判,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运用司法途径解决问题,维护社会的公平。

第二,民法典作为体系化的产物,可以解决适用法律的冲突问题,保障法官正确裁判。现阶段,由于立法水平、法律冗杂的限制,造成了许多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从而给法官适用法律带来了困惑。而民法典的编纂,民法进行了体系化整理,可以在民法典中消除冲突规则,保证法官正确的适用法律。

(三)民法典的编纂将促进法治建设

一个国家中要是没有科学化、体系化的私法制度,实行民主和法治是极其困难甚至不可能的。民法典是五位一体建设的法治支撑和保障[6],法治作为重要的一环,为其他建设保驾护航。而民法典作为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其完备程度是法治成熟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民法典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础,实现了民事法律的体系化,从而使社会经济生活得到有效调整。民法典使法律规则具体化、统一化,本着从特别法到民法典分则再到总则的适用模式,有利于法律规则的准确运用,有利于减少、克服司法腐败和裁判不公等问题。

我国之前的法律具有管理法的特征,以高度组织的政治权力为存在前提,法律被权力机构作为实现统治目的之手段。民法典的编纂无疑会界定各种利益的权限,减少行政裁判,扩大了司法裁判的范围,从而将民事利益纳入了司法救济体系中。可以说,民法典的编纂是法治健全的重要一环。

(四)民法典的编纂为依法治国奠定基础

民法典的编纂,是实行依法治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标志,表明了我国法律文化的极大进步,更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集中表现,是我国法律体系的升华。

几千年的中国封建社会历史和计划经济的传统,民法理论在中国严重缺失,自由、平等的民法观念难以深入人心。民法典的编纂将赋予人民广泛的民事权利,民事权利将取代自古以来义务本位的法律,将权利理念贯彻公民之中。中国传统法文化中重礼轻法、以及秉承以和为贵、忍者为安的厌讼心理,使人们对法律心生厌恶,崇尚“无讼是求”。以上的价值观加强了人们对法律的恐惧心理。而民法核心内容是民事权利,其以权利为本位,民法是公民之法,事关公民的切身利益,因此会逐渐改变自古以来的法律文化和法律理念,扭转这种错误的法律理念。

民法作为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表达,其运作的空间是一个独立于国家的相对自治的市民社会。民法典以其“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和“分配正义”的价值功能,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改善方面发挥独特作用。随着民事权利的不断发展,行政权力受到限制,民法回归应有的领域,改变中国法律一直以来以公法为主导的局面,使原来的管理型的法律向自治型的法律转变,为依法治国奠定坚实的基础。

五、结语

当前的法治建设,为民法典的编纂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同时,民法典的编纂不仅实现了我国百年民法典的梦想,更为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极大推进社会政治文明的进步。民法理论的思想深入贯彻到市民社会之中,改变我国长期以来的法律文化。

参考文献:

[1]沈宗灵.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J].中国法学,1999,(1).

[2]赵树民.论依法治国方略[J].中国法学,2000,(2).

[3]李林.依法治国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J].法学研究, 2014,(5).

[4]孙宪忠.民法典是国家走向文明的体现[N].经济参考报,2014-11-18.

[5]王利明.法律体系形成后的民法典制定[J].广东社会科学,2012,(1).

[6]郭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百年民法典之梦[J].法治讲堂,2014,(8).

[责任编辑:刘庆]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15)05-0048-03

收稿日期:2015-06-30

作者简介:王正飞(1990-),男,山东枣庄人,2014级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王博文(1990-),女,黑龙江哈尔滨人,2013级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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