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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格吉勒图案”的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

2015-03-19冯君娅

传播与版权 2015年3期
关键词:司法公正

冯君娅

“呼格吉勒图案”的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

冯君娅

[摘要]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件的曝光,产生了非常巨大的影响。在这个案件中,媒体发挥了巨大的作用。通过本案,我们主要探索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从而更好地认识媒体监督的作用。

[关键词]呼格吉勒图案;媒体监督;司法公正

[作者]冯君娅,信阳职业技术学院教师。

一、案件回顾

2015年2月9日上午,赵志红强奸、盗窃、抢劫、故意杀人一案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院宣判,认定赵志红是“呼格吉勒图案”的真正凶手,判处赵志红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是这起举国轰动的案件的最新进展,该判决的宣判也和之前内蒙古高院在2014年12月15日做出的呼格吉勒图无罪的判决相互印证,彻底还了呼格吉勒图这个18岁的小伙子一个清白。虽然这份清白只是一个迟来的正义,但对于当事人的亲人也是一个慰藉。同时,这个案件对我国的法治进程也是一个推进。

现在让我们再来回顾一下这个案件。这个案件开始时间是1996年4月9日,当时的呼格吉勒图是一个年仅18岁的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卷烟厂的普通工人,就在这一天,他的命运发生了巨大的改变。这天晚上,呼格吉勒图和其工友闫峰在厕所发现了一具尸体,他们向公安局报案,新城分局认为呼格吉勒图有作案嫌疑,最后根据他指甲里的所谓血迹和他的口供认定呼格吉勒图是这起强奸杀人案的凶手。当时正是第二次“严打”期间,此案快侦、快审——4月9日案发,5月23日呼和浩特市中院判决书就已宣判,认定呼格吉勒图犯故意伤人罪和流氓罪,判处死刑。一审后,呼格吉勒图提出上诉,由于当时死刑审核权还没收归最高院,实际上死刑的二审和核准都有高院进行,内蒙古高院进行了书面审理,6月5日,内蒙古高院的二审裁定书宣判,认定本案维持原判并核准了死刑。6月10日,呼格吉勒图被执行了枪决,此时距离案发仅仅61天。此案过后,呼格吉勒图的家人开始了漫长的上访之路。但由于其家人手中一直没有什么证据,所以上访的收效甚微。出现转机是在2005年,内蒙古的乌兰蔡布出现了连环强奸杀人案,警方经过分析认为是一人所为,经过紧密的侦查和搜捕工作,该系列奸杀案的犯罪嫌疑人被捕。被捕后,犯罪嫌疑人赵志红主动交代其罪行,让警方震惊的是,他交代的第一起案件,其叙述的作案的时间、地点和细节都与呼格吉勒图案一致,并且他准确指认了案发现场。这件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11月20号,呼格吉勒图案终于进行了再审,由于涉及个人隐私,该案不公开审理。12月15号,内蒙古高院判决认定呼格吉勒图无罪,随即开启追责和国家赔偿的程序。12月19号,涉及案件的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启动了追责调查的程序。12月30号,内蒙古高院决定赔偿呼格吉勒图的父母赔偿金200余万。

在推动这个案件的重申中,媒体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特别是新华社记者汤计,他的五篇内参是呼格案重审的重要推动力量。当《新京报》记者采访呼格吉勒图的父母李三仁夫妇,为儿申诉这9年来,最担心什么事情?老两口回答:“担心汤计被调走。”①谷岳飞:《有一种动力让我坚持到底》,《新京报》,2014年11月30日。可以说,该案如果没有汤计这样的媒体人和媒体的关注,该案肯定不会进行再审,正义也不会得到伸张,从本案的发展可以看出,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是巨大的。

二、司法公正价值分析

为什么现代中国要以各种方法追求司法公正,这是一个关键性的问题,下面我们对司法公正的价值进行分析,探索司法公正的重要性。所谓的司法公正是公正在司法领域里的体现,反映的是人类社会成员相互之间的一种特定的关系。②万光侠:《效率与公平——法律价值的人学分析》,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13 页。指司法部门在进行司法活动中努力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并使司法权在运行过程中达到理想的状态。通俗的来讲,司法公正就是司法过程中要公平、正义。司法公正涵盖整个司法过程,其价值蕴含包括适用法律平等、诉讼程序正义和判决结果公平等方面。③解兴权:《通向正义之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02页。

适用法律平等也就是经常说到的实体公正,是指司法部门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以事实为

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和准确地运用法律。诉讼程序正义也就是程序正义,是指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诉讼的各个参与人能得到司法机关的对待是公平的,得到同等的主张权利的机会。司法人员自身应有的中立性、诉讼参与人间的平等性、司法过程中的公开性、诉讼参与人的参加性和司法程序自身的安定性是程序公正的主要内容。主要侧重于司法过程的正当性。判决结果公平实质也是实体正义的一部分,是实现实体正义的现实体现。

司法公正对于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首先,司法公正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法律意义上的和谐社会是一个充满公平与正义、充满活力的社会。①祁建平:《论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司法公正》,《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1期。而司法公正与否正是一个社会是否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具体表现在司法公正可以引导民众尊重和信仰法律,培养民众的法律意识,改变我国长期以来权力大于法律、人治代替法治的局面,有力地促进我国和谐社会的发展。其次,司法公正是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主要动力,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司法不公,那么其他方面的不公正现象得不到纠正,也就谈不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了。如果司法公正,那么社会其他方面的不公行为会得到纠正和补救,形成良性循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分析目前我国的涉诉信访,绝大部分都是由于上访人认为司法不公正,司法的公信力低下,只有保证司法公正,树立司法的公信力,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从呼格案看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媒体监督也就是各种形式的媒体对社会现象进行报道、评论。反映在法律领域就是媒体通过对个案的报道从而引起社会的关注。随着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入,媒体监督也越来越成为影响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

单从呼格案来看,媒体无疑在这起案件的错误纠正中发挥了巨大的影响,主要通过平反冤假错案,纠正个案错误来促进司法公正。在该案当中,媒体成为维护司法公正的最大推动力量。呼格案是一个典型的冤假错案,这种冤假错案的形成机制我们暂且不论,但是其对司法公正的影响无疑是具有破坏性的,一个不公的案件会毁掉司法公正的水源,因此,平反冤假错案会促使民众相信法律,对司法公正产生积极的影响。而要平反冤假错案,就需要进行申诉,但是对于申诉法律规定又比较严格,只有司法机关的高级领导才能启动,这个渠道并不畅通。呼格案中,呼格吉勒图父母多年来进行上访,可收效甚微,而这时媒体人汤计的出现,使这个案件有了转机。他连续发了五篇内参,这五篇内参分别是2005年11月23日发表的《内蒙古一死刑犯父母呼吁警方尽快澄清十年前冤案》,2006年12月8日发表的《呼市“系列杀人案”尚有一起命案未起诉让人质疑》,2006年12月20日发表的《“杀人狂魔”赵志红从狱中递出“偿命”申请》及赵志红所写的偿命申请书,2007年发表的《死刑犯呼格吉勒图被错杀?——呼市1996年“4•09”流氓杀人案透析(上)》《死者对生者的拷问:谁是真凶?——呼市1996年“4•09”流氓杀人案透析(下)》,2007年11月28日发表的《内蒙古法律界人士建议跨省区异地审理呼格吉勒图案件》以及2011年5月5日发表的《呼格吉勒图冤死案复核6年陷入僵局,网民企盼让真凶早日伏法》。就是这五篇内参引起了舆论的关注,从而使本案得到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在整起案件当中,我们看到了媒体监督的力量,包括汤计的内参,以及中央电视台和《新京报》等多家媒体的跟踪报道,从而引起了广大舆论的关注,给司法机关以压力,呼格吉勒图的冤案才得以平反。我们需要承认的是,在目前的国情中,在冤假错案的平反中,很难有超过媒体的力量存在。就是在媒体监督的倒逼作用下,本案的错误才得以纠正,媒体监督使个案的错误得到纠正,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的公正。

当然,从本案看,媒体监督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众所周知,当一个案件出现后,随之而来就会有媒体进行报道,呼格吉勒图这个案件从现有的资料来看,侦查和审判机关并未对该案件进行封闭,也就是媒体能对案件的相关信息进行采访报道,可是从当时的新闻报道来看,当地的媒体并未对该案提出疑问,非但如此,媒体还追循办案机关的思路,认定侦查机关破案迅速准确,司法机关裁判合理合法,呼格吉勒图案的证据材料在现在很多已经遗失,但在当时证据材料无疑还是比较全面的,在这种情况下,媒体仍然做出了肯定办案机关的报道。当然,从专业的角度来说,媒体很难及时准确地判断案件的事实,但是,作为舆论的公器,提出疑问、探寻事实、找到真相,并及时向广大公众反映是其最主要的职能,对于一个尚有疑点、无法通过媒体查实的案件,可以不去报道,做不到讲真话,就不要去讲假话,不去宣传自己没有查实的事实。因为带有倾向的报道,会削弱媒体监督的作用,还会为冤假错案的形成起到推动的作用

现如今,媒体监督已经成为影响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力量。媒体要坚持自身立场,恪守本职,正当并依法监督司法,司法机关本身也要公正裁决,二者相互制约,才能真正地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相互促进,共同努力地为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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