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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产业集群知识产权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研究

2015-03-19陈建平

传播与版权 2015年3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

杨 勤 陈建平 朱 轶

服装产业集群知识产权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研究

杨 勤 陈建平 朱 轶

[摘要]产业集群已经成为现阶段我国服装产业发展的主要组织形式,由于行业的特殊性,服装产业集群的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亟待解决的难点。本文基于我国服装行业知识产权特征与保护现状,结合集群产业组织与治理结构,探讨我国服装集群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DR)设计。提出在构建服装产业集群ADR机制时也应引入动态视角,根据集群不同的组织结构以及发展阶段进行针对性设计。

[关键词]服装产业集群;知识产权保护;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

[作者]杨 勤,仰恩大学政法学院讲师;

陈建平,仰恩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

朱 轶,华侨大学讲师。

改革开放以来,在国内外市场需求与劳动力成本优势的双重支撑下,我国逐步发展成为“世界服装加工基地”,在江浙、广东、福建等地出现了一批各具特色的服装产业集群,如温州、宁波、东莞、晋江、石狮服装产业集群均具有相当规模,各产业集群的服装总产量已占到全国服装生产总量的70%以上(中国服装协会)。在集群高速发展的同时,各集群区域知识产权纠纷也大量出现,单温州一地,近10年来涉服装行业知识产权案件达到三千多起①国际鞋业网:http://news。168xiezi。com/html/23/n-123323.html。。服装产品具有门槛低、产品市场周期短的特点,易于受到抄袭仿制,使得集群内服装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均有很大难度,正如Andersen所指出的,难以经济回报和创新激励,知识产权产权保护与知识溢出,限制模仿和市场发展取得均衡。

服装行业知识产权问题由来已久,学者针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姜山对我国纺织服装贸易中知识产权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姚蕾选取自2005年以来我国纺织品服装知识产权纠纷的典型案例,从知识产权纠纷的趋势、纠纷涉及的主要品牌、纠纷的国别关系和服装类别、纠纷的类型等角度对纺织品服装知识产权纠纷的特征进行阐述;汪张林、时红亮等针对我国服装企业定牌加工知识产权侵权问题进行了论述;郭姝等基于对国际著名品牌知识产权案件研究,认为对时装行业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必须基于促进时尚产业发展和保护原创设计人权利的利益平衡原则,并通过对不同层次的时装设计品牌采取差异化的保护措施;黄瑞耀等、郭燕针对我国具体地区如浙江、北京地区服装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了调研。

总体来看,已有文献大多集中于对服装企业以及行业知识产权问题分析,但针对服装产业集群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尚不多见。产业集群已经成为现阶段我国服装产业发展的主要组织形式,而集群条件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其独特的背景与约束条件,需要针对性视角进行分析。值得注意的是,大多数研究者均致力于探讨服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细节与诉讼案例,但实际上,在我国特定的产业与法律制度背景下,仅有一小部分侵权案件能够进入法律诉讼程序予以追偿,在这种情况下如仅对诉讼层面问题进行探讨,无疑对大部分无法进入法律程序的侵权案例没有参考价值,且无助于从一般层面改善现有的服装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针对上述讨论,本文选取服装产业集群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研究,并将集群治理特征与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结合,探讨在诉讼之外集群知识产权治理的改善途径。

一、集群知识产权纠纷ADR

对服装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构建,必须结合当时当地产业、经济、法律特征进行考量,同时考虑与国际产权保护体系间的接轨。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我国服装行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存在诸多难点,尤其在集群条件下,随着机构之间的邻近性增强,集群企业可以很容易进行本地化知识搜索和商业化,产生搭便车行为——集群企业之间的模仿,这是集群环境不可避免的问题。但若引入治理理论进行考量,则集群环境下企业间的组织结构与关联性可能为集群内知识产权保护的优化提供突破口。

产业集群是一种群体系统,不同企业在这一系统中

相互共生从而形成外溢效应,在这一过程中,集群主体之间的关联与协调至为关键,据此,集群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可从内部经济系统的各种协调机制入手。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如果政府的契约法不能很好地保护私人产权,则会出现其他私人协议满足资产所有者的要求(Mazzoleni,1998)。在外生制度环境对于知识产权保护不够有效的情况下,集群内部企业间通过自发治理来保护产权、履行契约、采取集体行动,提供(交易所必需的)物质和组织基础,以支持经济活动和经济交易(DixitA,2009)。在各国产业集群实践中,广泛出现了各种基于主体间协商的自发性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如联盟中的保护协议、不泄密协议、不竞争协议,以及一些行业的规范等,这些自组织行为成本较低且一般效率高于诉讼,成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有效补充。

基于追求纠纷解决的效率、自治以及实质正义①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关系是现代法治的内在矛盾之一,根据经典的法治理论,法治国家的法律体系应该建立在形式合理性基础之上,实质合理性只能从属于形式合理性,而现实的发展使这种矛盾不断加剧和扩大。的考虑,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成为当今世界各国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一种有效选择,完善、促进ADR的合理运用成为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发展的新趋势。从内容上看,ADR包括仲裁、调解、迷你审判、中立评估等其他非正式的由第三人介入纠纷解决的ADR形式。19世纪后半叶,社区自治、行业自治、团体自治的精神和理念开始在社会中普及,形形色色的民间性纠纷解决组织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在自治理念推动下的ADR运动,使人们认识到通过非对抗的协商和自主判断解决纠纷,是当代具有高度理性的社会主体的一种能力和行为自由,在各国形成“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融合趋势”。

尽管在实践中ADR已经广泛应用于涉及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但在学术领域,研究产业集群情境下知识产权ADR(以下简称“集群ADR”②为行文便利,下文论述中使用简称“集群ADR”,其概念与“集群知识产权ADR”等同。)的文献却并不多见。实际上,产业集群发展要求企业间关联协作以形成外溢效应,在集群内部也存在类似于组织科层、自组织科层的结构,在特定的集群组织结构下,企业间各种经济与非经济关联为进行无政府交换(non-governmental exchange)提供了前提条件,并且有助于降低纠纷解决过程中的交易成本;从这一角度而言,产业集群的特性与ADR的要求之间存在较好的契合性,相较其他环境,在集群条件下进行ADR存在先天的优势,这种优势为集群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提供了高效率且节约成本的可能,因此,针对产业集群的知识产权ADR研究成为必要的选择。

产业集群从组织结构角度可视为一种联盟或社区,在出现知识产权纠纷时,集群内企业可以采用多种保护战略,如专利保护、商业秘密、先动优势、专业互补资产、市场所有权、(交叉)许可等。在集群情境下,集群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不是仅局限于专利法律层面,而是可以延伸至战略联盟和社区层次。基于联盟视角,可使用保护协议、不泄密协议、不竞争协议等方式;在社区层面,则可能出现以非正式规范为基础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法国厨师行业协会中的食谱配方的保护制度。产业集群具有联盟与社区的双重属性,由于内部的关联效应与网络特征,在外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难以有效保护集群企业的知识产权时,集群内部可以通过ADR自发形成一套内生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二、服装产业集群知识产权ADR构建——现实与对策

(一)我国服装产业集群知识产权性质与保护现状

服装是人类特有的一种需求与劳动成果,它既是物质文明的结晶,又具有精神文明的含义,其蕴涵了设计者的灵感和独创个性,优秀的服装设计不仅是审美意义上的艺术品,也是为企业带来高额利润的知识形态成果。服装产品的知识产权主要体现在外观设计专利、著作权、商标权、商业机密几个层面,在我国分别受《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现阶段,我国服装产业知识产权性质与保护体系具有以下特征。

(1)专利是国际普遍认可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强大手段,而由于服装设计易于模仿且难以鉴别,纺织品、设计和服装图案的版权往往被人们当成“小版权”(Claudia Ollenhauer-Ries,2006)。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为“新颖性”。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但具体到服装行业情况则往往难以明确界定:服装设计本身就是在对各种设计要素的组合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同时还需考虑消费需求与当季流行趋势,流行的创作类似率较高(万仞,2002)。在这种情况下,“绝对新颖性”的设计并不多见,而一般设计往往只有局部创新或各种元素的创新性整合,难以达到设计专利申请所要求的新颖性、非显著观察性标准。

(2)服装产品具有流行周期短、更新换代快的特点,服装设计专利时效性要求非常高,而在我国现行体制下,产品设计的注册保护和对剽窃行为的起诉过程相对很漫长,获取专利证书的至少需要自申请后历时一年的时间,即使获得外观设计专利,该设计可能也已经退出流行,无法取得预期市场收益。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往往只会选择对核心技术进行专利保护,而对一般产品

设计则不愿做专利申请。

(3)由于服装知识产权诉讼所涉及的实体法律和法律程序都相对复杂,造成当事人的诉讼支出明显高于其他普通民事案件,并且由于这类诉讼对掌握法律以及参与庭审的诉讼能力要求较高,尽管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支付高昂代价,但回报却往往难以弥补各种成本和损失,我国法律对于赔偿损失形式的民事责任较为强调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以“填平”为原则,但是对于知识产权的侵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是很难确切估算的,既有直接损失,如销售额下降,还有间接、潜在的损失,如市场份额的缩小、产品生命周期的缩短,这些比直接损失更为致命,很多时候即使赢得诉讼,这些损失也难以通过诉讼获得救济。

(4)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手段分为两个层面: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法院的民事审判、刑事审判属于司法保护;行政部门对假冒产品的查抄、罚款均属于行政保护。在欧美国家,服装知识产权保护大体以司法保护为主,辅之以其他方式;但由于前述种种原因,国内知识产权法条对于服装这一具体行业的保护缺乏足够针对性,致使现实中的保护往往是以行政保护为主导,各地打击服装知识产权侵权大多采取突击式的查抄、罚款等方式①《泉州政府严把鞋服商品知识产权关口》,http://www.maigoo。com/news/228200.html。。

(二)我国服装产业集群知识产权ADR构建——对策建议

在上述诸多难点之下,基于集群内部治理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DR)成为一种可行的选择,产业集群的知识产权保护与一般性知识产权保护不同,是一个涉及产业组织、联盟、社区、网络的动态过程,我国现有基于法律诉讼与行政处罚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时间长、成本高、难度大,无法形成广泛有效的知识产权保障,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引入ADR构建“内生”的集群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可以成为一种改善之道。

Michael Palmer等学者认为,由于“由第三人实施便利型干预过渡到当事人把作出决定的权力赋予第三人是一种趋势”,能否从理论和实践上解决ADR程序结构中的第三人问题是ADR在未来能否实现更大发展的关键所在,合宜的第三人应具备足够的公信力与权威性,同时还需要具有一定的强制能力。在产业集群知识产权保护中,法院、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均可以作为第三人,但法院和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存在尽管已足够,但维权成本收益不对称。因此,集群中行业协会机构可以承担知识产权ADF的第三人角色,若集群中没有成型行业协会组织,则由集群中若干主导企业牵头组建的类似协会组织也可一定程度上承担第三人角色。

现阶段,我国大多数服装产业集群属于专业市场依托型,即集群内企业主营同一种产品,并通过区域内或邻近地区专业市场进行经营,这类集群占全部服装产业集群的60%以上。目前我国大多数服装产业集群仍处于形成期和成长期。这个时期集群内企业较多,同质化竞争现象较为严重,集群内部竟合机制不甚健全②此处关于我国服装产业集群的资料来自于《2014-2018年中国服装行业产业集群专项调研报告》。,由于产业集群演化是一个动态过程,因此在构建服装产业集群ADR机制时也应引入动态视角,根据集群不同组织结构以及发展阶段进行针对性设计。

(1)由于服装行业的技术特性,我国大部分服装产业集群内部关联性不强,属于松散型中小企业集群,这部分集群内部结构较为松散,缺乏足够的内部强制力量,是知识产权侵权的高发区。对于这类集群而言,由于结构过于松散,内部强制力有限,通过行业协会进行知识产权ADF时往往缺乏约束力,尤其对大量的小企业难以奏效,因此在早期必须引入外部强制力量如行政机关的执法干预,可以由当地政府牵头来建立基于行业协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保证集群知识产权生态不至过度恶化,待行业协会力量发展壮大后,再转由行业协会组织主导。

(2)服装行业门槛不高,因而在服装产业集群中难以形成龙头企业主导的高度垄断结构,而是主要呈现垄断竞争和寡头垄断。大多数产业集群属企业领导型集群和混合型集群,这些集群通常是当某个或某几个企业发展壮大后,带动更多企业集聚形成,由于有占绝对领导地位的成熟企业的示范和带领,集群通常发展较为成熟,集群内竞争合作秩序较强。这类集群构建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可采取多元治理结构,由几家核心企业牵头制定集群内知识产权规范,通过几家龙头企业的市场势力形成权威性和强制力,可考虑保证金制度,要求入会企业缴纳保证金,一旦被协会认定抄袭则会予以没收;并可着力在集群内建立声誉机制,呼吁行业协会内企业减少与知识产权声誉不佳的企业的交易,对声誉不好企业形成经济压力及舆论压力,辅之以当地行政干预,采取交叉许可、共同治理等方式建立符合自身情况的集群知识产权ADR机制,通过内生制度设计,减少模仿行为,提高创新企业收益独占性,以改善现有制度下服装产业集群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现状。(本文系2014年泉州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产业升级背景下泉州鞋服行业知识产权保障机制研究”成果之一,项目批准号:2014E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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