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爆炸装置处置方法研究

2015-01-21王新建张金菊

王新建, 张金菊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学院, 北京 100038)



爆炸装置处置方法研究

王新建,张金菊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学院, 北京100038)

摘要近年来,爆炸案件时有发生,如何安全、科学、彻底处置爆炸装置成为一线公安机关必须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在研究爆炸装置基本分类的基础上,梳理了爆炸装置处置的基本原则,针对不同爆炸装置结构、环境和人员装备条件等,提出了几种典型爆炸装置的处置方法。

关键词爆炸装置; 排爆; 爆炸物销毁

0引言

近几年,尽管全国爆炸案件数量不断下降,公安机关处置爆炸装置的装备条件、技术水平不断提高,但在局部地区爆炸案件却呈上升趋势,公安机关处置爆炸装置的水平亦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尤其是最近几年,犯罪分子制作的爆炸装置技术含量不断增加,电子化、智能化程度较高,装置的反拆功能多样化;同时,犯罪分子放置爆炸装置的环境日趋复杂,手段隐蔽,并且常常装填有非常见或非常用的大剂量炸药。面对如此严峻的现实,要求公安机关在熟悉爆炸装置基本原理、分类的基础上,必须遵循正确的处置原则,掌握处置的基本知识、基本方法,配备防排爆装备和器材,才能完成安全处置爆炸装置的艰巨任务。

1爆炸装置的分类

爆炸装置的结构复杂多样,分类标准亦各不相同。有的按外包装分类,有的按起爆方式分类,有的按控制方式分类[1]。按照爆炸装置的起爆方式,将爆炸装置分为触发、延时触发和遥控触发三类;其中,触发类是现实工作中最为危险的一类爆炸装置,包括机械触发、电触发、热触发、化学触发等形式;延时触发类,包括机械延时、化学延时、物理延时和电子延时,其中延时准确可控的装置国际排爆协会习惯称之为定时类爆炸装置;遥控类爆炸装置一般包括无线遥控和有线遥控。实践中,对排爆人员威胁较大的爆炸装置往往是触发类爆炸装置,其次是无线遥控爆炸装置,因此排除这两类爆炸装置时应当十分小心。

2爆炸装置的处置原则

上世纪80~90年代,由于我国爆炸案件相对较少,爆炸装置技术含量和危险程度较低,公安机关实践中往往是“逢弹必拆”,虽然保留了物证,为案件进一步侦破创造了条件,但排爆人员伤亡事件亦时有发生。随着爆炸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多、爆炸犯罪危害程度的加大,同时也由于防爆、排爆器材的普及和升级,现实要求我们在安全处置爆炸装置的同时,必须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和民警的人身安全,减少无谓的伤亡。近十几年来,我国公安机关逐步总结、发展出了具有我国特点的排爆基本原则,即“转移为先,销毁为主,人工拆除为辅”。

所谓的“转移为先”,是指尽一切可能将犯罪分子放置的可移动的爆炸装置转移至安全空旷地带,然后采取安全、科学、有效的方法予以处置[2];所谓的“销毁为主”,是指在爆炸装置所处的环境比较宽阔、时间要求紧迫、爆炸不会对周围人员建筑造成破坏时,应尽量选择使用爆炸物销毁器(水枪)或炸药诱爆等方法销毁爆炸装置,避免排爆人员直接接触爆炸装置,是处置爆炸装置的首选方法;所谓的“人工拆除为辅”,就是指在处置爆炸装置时不到万不得已不要人工拆除、解体部分或整体爆炸装置,任何情况下的人工拆除只是为了实现最终销毁爆炸装置的一种辅助手段。

简言之,只要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使犯罪分子放置的爆炸装置不在原来放置的地方、按照事先设置的方式发生爆炸,就是对爆炸装置的成功排除与处置。

3爆炸装置处置方法

3.1 爆炸物销毁器销毁法

经X光检查仪检查,在探明爆炸装置的内部结构、具体药量以及包装材料之后,如果爆炸装置放置在非繁华重要地段,而且其装药量较小,装置爆炸后的破坏范围内没有围观群众,亦没有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那么就可以使用爆炸物销毁器(俗称水枪或水炮枪)予以销毁。

使用水枪对爆炸装置进行销毁时,应当注意几点:

一是尽管理论上水枪是利用火药高速加载下的水流解体爆炸物,也就说在高速水流的作用下使爆炸装置的各个组成部分处于相互分离的状态而不发生爆炸,从而对爆炸装置实施安全处置,但在实践中,爆炸装置在水枪作用下发生爆炸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现场处置人员的安全距离是必须予以保证的。

二是使用水枪时,必须考虑射流的弯曲和扩散效应,因此必须将水枪枪口尽量抵近爆炸物,以免由于解体冲击力不够而发生诱爆事故。

三是当爆炸装置放置在材质较硬的(如塑料、树脂、铝合金)盒体或箱体里面时,根据材料力学和动力学原理,处置人员应尽量将水枪枪口对准盒体或箱体的对角线,否则有可能出现穿孔现象而不能确保爆炸装置得以完全解体,从而发生诱爆事故。

四是如果爆炸物体积和硬度较大,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多个水枪实施销毁。

3.2 诱爆法

人工拆除难度高、危险大,因此经过技术处理后,使用转运器材将可以转移的爆炸装置移至安全地带在诱爆体的作用下予以爆炸销毁,即对爆炸装置诱爆。根据多年的实践和调研,诱爆销毁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选择安全的销毁场地。原则上销毁场地应当选择在远离人群、建筑物的空旷地带,周围没有易燃易爆物品,最好带有自然屏障。这样,销毁过程中销毁人员可以躲藏在天然屏障之后;

二是选择安全的诱爆药和诱爆方法。针对公安机关处置的爆炸装置而言,引爆方式建议使用操作简单、安全可靠的电雷管等电引爆方式,诱爆药尽量使用安全钝感的TNT药块或卷状硝铵类炸药[3]。

三是绝不允许使用枪击、投掷等方法诱爆爆炸装置。这样做的后果是:子弹穿透爆炸装置后剩余速度过高,有可能造成子弹对其他人员或物品的伤害或破坏,也有可能由于子弹的冲击力造成爆炸装置移动产生新的安全隐患。而利用人工投掷的方法,由于人的力量有限,往往投掷距离太近有可能造成投掷人员的伤亡。

3.3 临时规避法

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将爆炸装置临时投入附近的水中,但此种方法只能是一种权宜之计。因为,按照我国现行法规要求,原则上不允许将爆炸物投入江河、湖泊、枯井等中进行销毁。但当周围人员比较密集,时间紧急又不允许转移爆炸装置,亦不允许对爆炸装置做任何预处理时,如果附近有湖泊、水井等,可以暂时投入其中,借助水的作用,要么使其在水中诱爆,衰减破片的飞行距离和范围,要么等周围环境允许或者周围人群疏散完毕,再利用其他方法作进一步的处理。但切记:任何情况下决不允许将爆炸装置简单投进水中,不做其他进一步的处置。

3.4 转移处置法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将爆炸装置进行先期处置,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使之能够移动,借助机器人或机械臂将其放进防爆罐中,然后转移至安全地点进行销毁。处置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转移之前应当注意爆炸装置是否具有防拆功能,是否有“诡计”装置,是否和周围其他物品有某种关联。

二是如条件允许,在发现爆炸装置的区域,首先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器实施频率干扰,以防犯罪分子使用无线遥控爆炸装置。切记:在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器时,务必使爆炸装置处于干扰器的工作范围之内,绝不允许将爆炸装置紧紧贴近无线电频率干扰器,以免发生诱爆爆炸装置的现象。

三是转移之前可以使用液氮冷却系统对爆炸装置进行处理,使装置在一段时间内深度冷却并失去作用,为下一步安全处置提供条件。需要注意的是,液氮冷却状态下装置中的火工品以及某些机械定时装置、干电池的失效,仅仅是一种暂时失效,一旦液氮挥发较多,液面不能完全侵泡爆炸装置,或者装置温度回升,爆炸装置又会恢复其原先的功能。

四是使用防爆罐前一定要认真查看其抗爆当量,如果爆炸装置的药量超过防爆罐的抗爆当量,则应禁止使用该防爆罐。

4结语

处置爆炸装置是一件技术难度大、危险性极高的工作,尤其是实践中处置犯罪分子设置的含有电子元器件的爆炸装置更是如此[4]。国内出现的处置难度较大的爆炸装置,总体上都含有电子元件或电子装置,而事实是,一线民警恰恰缺乏对电子技术和爆炸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因此,公安机关必须拥有懂得爆炸理论、排爆技术和爆炸防护知识的专业人才。只有完全了解了爆炸装置结构、发火原理并严格遵循排爆基本原则,排爆人员才能胜任安全处置爆炸装置的艰巨任务。

参考文献

[1]钱七虎.反爆炸恐怖安全对策[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5:190-193.

[2]孙光.反爆炸学[M].北京:群众出版社,2012:143-144.

[3]王新建.现代警用防爆技术[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186-193.

[4]赵步发.新形势下排爆技术工作面临的新问题和对策[J].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2):41-42.

(责任编辑于瑞华)

作者简介王新建(1964—), 男, 陕西西安人,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危险物品管理、防爆与反恐。

基金项目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年度重点项目“北京市预防爆炸恐怖犯罪的对策研究”(13FXA001)。

中图分类号D035.3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