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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眼世界,我国志愿服务长路要走

2014-12-22黄莉培

大学生 2014年24期
关键词:志愿志愿者社区

黄莉培

近年来,我国志愿服务领域发展迅速,不管是志愿者、志愿组织数量,志愿服务数量还是各级政府和组织的重视程度来说,都有明显增长和提高。从世界来看,我国志愿服务起步较晚,跟志愿服务较发达的国家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因此,进行志愿服务的国际比较,有助于了解并推动我国的志愿服务。

2012年,美国人中共有6450 万人贡献了79亿小时的志愿劳动,他们提供的社会价值估计在1750亿美元,有26.5%的人口参与了志愿服务。同时,51%的居民为慈善事业进行了捐助,有25.8%的志愿者年龄超过55岁。

我国目前全国已建立超过43万个志愿者组织,19万个志愿者服务站,常年开展活动的志愿者超过5000万人。但是我国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的频次并不高。根据学者的调查,我国志愿者的人均服务时间只有20.43小时/年。志愿者中,每周服务2次以上的只有16.6%,约1/6,而超过2/3的志愿者不会经常参加志愿服务。此外,和美国、英国等国家相比,我国的志愿服务统计工作还比较欠缺。在这些参加志愿服务的人中,有接近一半的人是因为“被动”参加,主要体现为单位领导要求或者单位统一安排、社区机构或组织劝说,主动参加志愿服务的比例不高。

志愿服务的组织机构比较

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志愿服务组织机构基本分为以下几类:政府、社团、社区、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和宗教团体在这里都纳入社团一类。

1.政府

很多国家的志愿组织机构是由政府牵头,政府把志愿服务工作纳为政府日常工作职能之一。一般的形式是政府自身设立专门的志愿服务部门;由已有政府部门承担志愿服务的职能;与其他组织合作成立跨部门的组织。美国、德国和英国都建立了由中央政府直属或合作的主管志愿服务的部门。比如,美国的国家和社区服务公司(CNCS)、英国的国家志愿组织委员会(The National Council for Voluntary Organisations,简称NCVO)、德国联邦政府下属联邦家庭、老年人、妇女与青少年事务部来负责志愿服务的工作。

在我国,民政部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团中央以及各级团组织负责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的管理工作。我国一些地区的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也在推动志愿服务工作的开展。2013年底,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成立,它是由志愿者组织、志愿者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在中央文明委指导下开展工作。目前该协会正大力开展“邻里守望”工作,旨在推进我国社区志愿服务的工作。

2.社团

社团是志愿服务的重要组织机构之一。欧美国家的社团非常发达。国外很多社团是非营利组织,他们一方面接受政府或工商业的资助或者成为合作伙伴,另一方面也从非营利项目中取得各种支持。

我国有许多志愿服务的团体,一些大的团体建立了覆盖全国的组织体系。比如中国红十字会,在各省、市、县等都成立了相应级别的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则由区(县)级(含)以上民政部门负责社区志愿者指导中心和社区志愿者协会,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依托各级共青团组织,建立起全国、省、市、县四级青年志愿者协会,部分地区延伸到社区、农村,建立镇(街)青年志愿服务中心和社区(农村)青年志愿服务站,并在基层构建由服务站、服务基地、服务队组成的组织网络。此外,还有很多志愿组织,比如自然之友、地球村、友成基金会等,都是我国志愿服务工作重要的机构。

3.社区

社区是志愿服务的重要载体。德国的社区照顾服务,采用“辅助者原则”,政府的照顾只在志愿者组织失效的地方进行。政府只负责为社会照顾制定详细计划,具体服务政府不直接管理,而交给志愿者组织、社区组织等进行。这一模式有利于志愿者和志愿组织以及社区自身能力的发展和积极性的提高。

在我国,社区已经成为志愿服务和提供公共服务的的重要阵地。很多地方建立了社区服务志愿者活动的组织,比如“社区志愿服务指导委员会”、“社区服务志愿者协会”等。中央文明委在2014年发布的《关于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意见》中指出,要充分发挥社区在志愿服务中的主导作用,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立志愿服务站点,搭建志愿者、服务对象和服务项目对接平台。把空巢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作为服务重点,围绕家政服务、文体活动、心理疏导、医疗保健、法律服务等内容,设计接地气的项目,有针对性地开展顺民意的活动,力争覆盖群众所需的各种服务。”可以看出,目前社区在我国志愿服务中的重要作用。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的社区服务和建设基本上是在民政部门的管理和支持下进行的,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而许多社区的工作人员往往是其他单位工作人员来兼职,因此,这些社区工作者的时间、积极性、自身素质、志愿服务专业化水平等难以保证。

4.企业

随着新公共管理运动,欧美很多国家进行了公共服务改革,把政府的一些权力、事项下放给企业,很多企业在改革中获得了发展,而在美国、英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国家都开展了政府和企业的合作伙伴计划。这些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在志愿服务领域积极开展各项活动。在我国,也有越来越多的企业把社会公益、志愿服务作为企业工作内容之一。但是,我国的企业从事志愿服务也处于起步阶段。根据2013年发布的《中国企业志愿服务发展报告》调查发现,仅有33.4%的员工表示可以通过所在企业提供的平台找到适合自己参与的志愿服务项目,分别有64.7%和1.9%的员工声称自己“比较难”甚至“完全不可以”找到合适的志愿服务项目。 在那些曾在过去的某个阶段参与过所在公司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的被访者中,70.2%的人来自具有外资背景的跨国企业,他们主要在这些企业的中国分部工作;而来自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志愿者比例则分别只有15.9%和4%。

志愿服务的立法比较

在志愿服务比较发达的国家,一般都有专门的志愿服务全国性的法律法规。比如,美国在1973年就制定了志愿服务法。目前美国修订的志愿者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国内志愿服务修正法》(1989)、《国家和社区服务法案》(1990)、《志愿者保护法》(1997)等。在前面法律基础上,美国于2009年由奥巴马总统签署了《爱德华?肯尼迪服务美国法》。该法案通过一系列新的授权和制度创新,进一步发挥“国家与社区服务机构”的主导作用, 动员和吸引更多的美国人特别是青少年投入到志愿服务中去。这一法案使关系到美国国家服务关键问题的领域得到重视,比如扩大服务机会,鼓励创新等。此外,美国政府设立了多种项目和计划,比如《学习和服务美国计划》(Learn and Serve America),该计划目的是给全国的学生提供参与服务学习项目的机会以及通过帮助社区获取有价值经验的机会。有40%的小学和中学以及60%的大学已经把这项计划作为学校的核心课程。美国的一些高中学校甚至明文规定,如果学生没有在社区志愿服务60小时以上,就不能如期毕业。这些法律法规对美国的志愿服务机构认定、国家和社会组织以及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志愿项目开展等都进行了详细的规范。

德国政府也建立了相关法律制度,大力倡导德国公民积极投身于志愿服务中去。德国联邦议会先后制定和修订了《奖励社会志愿者年法》、《鼓励环境保护志愿者年法》、《公益与捐赠法》等法律,鼓励志愿者积极参与社会服务和管理,并规定了为特定国家或者公益事业工作的志愿者享有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为其购买的法定义务保险等权益,从而为志愿者及其组织从事相关服务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公益法与捐赠法》,消除了捐赠法中的机制障碍,明确了志愿者赔偿责任与意外事故保险,引入了志愿服务实际支出抵偿款(如车费、电话费等)的免税额。同时,德国在立法中通过采取财政税收、替代兵役等政策措施,大力支持志愿服务,并建立了志愿服务实际支出抵偿制度(包含向企业补偿、个人损失补偿、免税等政策)。

英国早在1601年就颁布了《济贫法》(The poor law),主要依赖宗教团体和市民社团为穷人提供志愿服务。1998年,英国首相布莱尔签署发布了“政府与志愿及社区组织合作框架协议”,在志愿组织、咨询和政策评估、政府采购、志愿活动、社区等五个方面确立了合作原则,以及适度放宽一些政府补助的政策限制。一些有关志愿者服务的判例也规定:在英国超过16岁的青年就可参加志愿服务,对于学生,他们每年要献出三个月左右的时间用于志愿服务。英国还有不少鼓励捐赠的制度,如返还所得税制度,不仅是国家财政变相的支持,更鼓励社会广泛捐赠。

英国政府近日通过的促进社会行动方案里提到:英国政府将增加社区的志愿服务,具体会通过一系列的社会行动方案并鼓励公务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志愿服务,同时,将通过奖励计划,比如通过志愿服务女王奖励制度(The Queens Award for Voluntary Service)以及在2015年资助作为社区服务组织者的5000人进行培训。

我国志愿服务经过20年的发展,志愿服务的立法工作正在逐渐加强。已有18个省份制定了志愿服务条例。中央政府和部位也出台了多项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比如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意见》、团中央制定的《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民政部的《志愿服务记录办法》、自2005年开始实行的《中国社区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等。《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也都提倡对这些弱势群体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和民政部制订的《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这两项政策也可作为志愿服务开展的参考。此外,很多省、市也都制定了《志愿服务条例》,但是我国目前还缺乏统一的全国性的志愿服务的专门法律法规,志愿服务开展更多的是遵照党政部门的各项意见和指示,缺乏长期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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