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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双赢机制构建探索

2014-08-15王卫霞

职教通讯 2014年2期
关键词:双赢利益校企

王卫霞

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双赢机制构建探索

王卫霞

校企合作是高职教育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必然选择。针对校企合作的现状与问题,高职院校应深入调研,探寻与企业合作的共同利益基础;进一步深化改革,建立更加适应校企双方利益述求的合作机制;实现利益共享,构建互利多赢的利益驱动与运行机制;政府积极参与,完善校企合作相关激励与保障机制,构建符合高职教育规律与市场经济规律的校企双赢的产学合作机制。

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双赢机制

当前社会竞争日趋激烈,各职业教育院校为谋求自身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往往采取与企业合作的方式,有针对性地为企业培养人才,注重人才的实用性与实效性。随着我国高职教育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高职院校走校企合作之路培养高技能实用性人才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校企合作作为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新型模式,也应是一种注重培养质量,注重在校学习与企业实践,注重学校与企业资源、信息共享的“双赢”模式。双赢机制是校企双方相互依存、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必备条件,也是校企合作能够健康有序发展的决定性因素。[1]高职院校应对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机制进行深层次的思考,从学校和企业的共同利益出发,积极探索校企合作有效途径,构建能够真正实现利益共享、校企双赢的校企合作机制。

一、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现状

(一)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与动力不足

近年来,许多高职院校都已开展了校企合作办学的有益尝试与积极探索,也取得了一定的建设性成果,但令人遗憾的是,目前,我国校企合作还只是停留在较浅层次上,并没有达到深入的校企融合的程度,校企合作的双赢机制尚未真正建立,使得校企合作难以深入有效进行;特别是企业参与积极性不高,驱动力不足,已成为高职院校推进产学研合作的瓶颈。[2]尽管目前高职院校参与校企合作的热情很高,但与之形成明显对比的是,许多企业并不热衷于此,相关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与热情明显不足。由于受传统人才培养观念的影响,对校企合作共同培养人才认识不足,认为培养人才与用人单位无关;即使有一部分企业与学校开展了合作办学,也大多是通过关系或碍于情面,合作也只是停留在订单培养、建立实训基地等方面,难以进一步向深层次拓展;还有的企业认为,校企合作最大的受益者是学校,目前,市场劳动力供应较为富余,企业对于人才的选择空间很大,因而没必要花费力气去培养在校学生而增加成本。由此,出现许多校企合作项目成为学校“唱独角戏”或“一头热”的尴尬局面。

(二)缺乏校企合作的利益驱动机制与有效运行机制

目前,高职院校大都是校企合作的发起者与组织策划者,以及遇到问题和困难时的主要协调者。这种单靠学校一厢情愿、独立支撑的校企合作,必然导致双方合作关系不能稳定持久进行下去。其根本原因在于校企双方的价值观与利益着眼点存在一定的分歧,校企合作互助互利实现双赢的有效机制尚未建立。一般来说,企业都有自身的利益诉求,要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即使是参与校企合作也视为实现赢利的一种方式。但是直至今日,许多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支出与收入并不能成正比,付出的人力、物力与财力总是大于其预期收益,大多存在支出多、牵涉精力多而回报较少,校企合作要求高、责任重而风险较大的现实,企业的切身利益难以有效保障。[3]有的企业甚至还认为,校企合作是企业的额外负担,不愿意投入较大的精力与财力参与合作。再加上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方式与培养质量与企业的实际需求有很大的差距,大多数学生缺乏实际动手能力,学生的实习并不能给企业创造更大的利益,无法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反而可能给企业“添麻烦”,增加一定的安全风险,以致于企业参与学校人才培养工作往往多是限于政策,被动的顺应政府要求,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利益驱动力明显不足。

(三)缺乏国家政策对校企深度合作的支持与保障

虽然我国高度重视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国家也出台了《职业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重要法规加以明确,但是没有成立相关组织机构并制定相关条例来规范指导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工作;各级地方政府也并没有相应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从政策与法律层面上支持和激励相关企业积极参与校企合作;同时,对校企合作中学校、企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缺乏应有的监督和约束,从法律上对各自的利益保护不够,缺乏校企合作的有效保障机制。例如,捐资助学职业教育、接受学生顶岗实习并支付报酬的企业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但具体有什么规定、可享受什么样的优惠政策等,并没有明确的实施细则[4],而这些对校企深度合作成功与否至关重要。再就是企业往往看重的是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而不是人才培养,一般更注重直接的经济效益,企业觉得校企合作中企业受益周期较长,往往得不偿失,对此如何补偿与解决,这也成为影响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积极性的主要因素。

二、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双赢机制构建的思考

(一)深入调研,进一步探寻与企业合作的共同利益基础

针对目前许多企业并不热衷校企合作的现象,高职院校应冷静思考,深入调研,认真分析校企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探索如何提高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的有效途径。这里关键是要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什么样的企业与学校合作有可行性?合作的领域与合作的项目有哪些?合作的优势与合作的条件怎么样?如何开展具体深入的合作以及最终实现双赢的共同目标等?这些问题都需要学校与企业进行深入研究与探讨,最终达成双方有效合作的共识。只有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形成校企双方的合作共识,才能有助于合作的成功,改变以往校企合作中“剃头挑子一头热”的现象,进一步实现真实有效的合作双赢。当然,在校企合作初期,由于学校更注重教学与科研的公益性,而企业往往看重的是即时实际效益,因而在刚开始合作时必然会产生一些矛盾,但只要双方有良好的合作愿望和足够的诚意,着眼于长远发展利益,校企双赢的合作机制就能有一个良好的基础与开端。

(二)深化改革,建立更加适应校企双方利益述求的合作机制

构建校企合作双赢机制,需要高职院校进一步深化改革,打破以往一厢情愿、独立支撑的校企合作格局,建立起更加适应校企双方利益述求的合作机制。由于高职院校作为教育部门大都是培养人才注重社会效益的公益机构,而企业作为经济单位往往是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经济组织,在实现校企合作的过程中,两者价值取向与利益诉求不同,往往会涉及到学校与企业人才培养、技术创新、资金投入等方方面面的对接问题与利益分配问题,这直接会影响到校企合作的成效。因此,基于“双赢”的校企合作机制的构建应着眼于校企双方的利益点,建立健全校企双方利益共享、资源共享、合作互利等有关制度与政策。与此同时,还应建立妥善处理校企合作关系的利益协调机制,成立校企双方共同参与的校企合作组织管理机构如校企合作处,并赋予校企合作处实施校企合作项目及相关管理权限,为校企合作的有效开展提供沟通协调和交流的平台,不断增进校企之间的感情,妥善处理好校企之间的各种问题与矛盾,逐步形成政府引导、校企联动、市场运作、合作共赢的校企合作机制,最终实现办学整体效益的最大化。

(三)利益共享,构建互利多赢的利益驱动机制与运行机制

在校企合作过程中,高职院校与企业都应是利益的主体。利益共享双赢是高职教育校企合作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本动力。只有实现校企合作的互利双赢,校企合作,才能有长久的生命力。高职院校与合作企业能否长期合作,取决于双方利益平衡点的寻找与把握,取决于合作能否给对方带来良好的效益。[5]因此,必须注重构建互利多赢的利益驱动机制与运行机制。在校企合作过程中,企业的利益归结为提高企业的经济利益,其关注点在于:能获得企业所需要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为企业解决技术、管理、经营方面的难题,以提升企业的竞争力;能利用高职院校的教学科研资源对企业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同时,通过校企合作能获得政府部门的政策性优惠如减税、贴息等,以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高职院校的利益则是注重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其关注点在于:从合作企业中取得资金与设备方面的资助,改善学校办学条件;使企业参与人才培养全过程,优化专业设置与人才培养方案,以提高学院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为学生校外实训和顶岗实习提供岗位,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进而解决学生的就业问题;同时,还能为教师提供科技课题研究的平台,进一步促进学校双师队伍建设。因此,一方面,需要校企双方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和条件,寻找能够合作的项目,使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真正获得利益;[5]另一方面,还需要国家出台相应的政策保障企业利益的实现,除了让合作企业获得额外的附加利益如奖励、减税等以外,还可以提高其社会知名度和荣誉度以获得潜在利益。企业的利益一旦得到保障,自然会积极参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并产生长期合作的动机与动力,从而形成强大的利益驱动机制。

(四)政府参与,完善校企合作相关激励与保障机制

虽然校企合作是高职院校与企业双方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自主行为,但是政府的积极推动以及相关激励与保障政策的出台,对校企合作深入有效地开展并取得成效,应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首先,应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利用政府职能为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提供多种政策优惠和便利等,通过免税、减税等相关政策的实施,充分调动企业参与校企深度合作的热情。如制定向积极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倾斜的政策与计划,设立校企合作专项基金,通过拨款的形式,明确合作双方要承担的责任、义务以及可以获得的权与利等。高职院校也应积极争取上级主管部门在校企合作开发、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更多的优惠政策与实际支持。其次,应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政策法规,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校企双方在合作中各自的地位、作用、权利和义务,提高双方合作的自觉性,维护与保障各方的共同利益;[6]地方政府应根据国家宏观政策,制定出符合地方特点的配套政策,将对校企合作的支持落实到具体的法规、政策和措施中。必要时,可由政府牵头,承担协调校企双方利益的功能,并视情况给予企业合理的经济补偿,提高企业参与合作的动力。

总之,校企合作应遵循经济发展规律与高职教育教学规律,本着平等、互利、诚信、共赢的原则,以相互支撑、共同发展为基本目标,以人才培养、技术发展、效益增长为结合点,以共同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为主要任务,实现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逐步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助互利、良性循环的合作双赢的关系,建立起以高职院校为主体、部门为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校企合作机制。当然,“打铁还需自身硬”。为了推动校企合作的可持续发展与有效运行,高职院校还应进一步加强自身内涵建设,形成自己的办学特色,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高职院校对合作单位的吸引力,争取与合作企业站在真正平等互利的地位上。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促进校企合作向深层次发展,实现校企合作双赢的理想效果。

[1]谭属春.试论高职教育产学研的长效机制[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0(7):81-83.

[2]林泉.校企合作双赢机制建立初探[J].北方经贸,2010(11):152-153.

[3]吴志伦,卢艳.基于“双赢”的高职校企合作长效机制构建[J].继续教育,2010(12):27-29.

[4]丁金昌,童卫军.关于高职教育推进“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再认识[J].高等教育研究,2008(6):50-51.

[5]刘一兵.构建高职互惠双赢的校企合作长效机制[J].价值工程,2012(20):250-251.

[6]邓志军,范淑娜.高职院校与企业互动合作机制的构建[J].教育与职业,2010(4):14-16.

[责任编辑 秦 涛]

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阶段校企合作齐抓共管格局的研究”(项目编号:2011SJB880063)

王卫霞,女,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软件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学生管理。

G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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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7747(2014)02-00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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