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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

2014-04-10陈友华易国锋

史志学刊 2014年6期
关键词:教育培养大众化卓越

陈友华 易国锋

高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

陈友华 易国锋

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长期以来只注重精英式培养,但当前教育资源的分配失衡导致只有一小部分学生能够接受精英教育,而社会需要层次的差异又决定中国社会对于法律人才的需求并不仅限于对精英人才的需求,为此,我们需要构建大众化教育培养模式,实现大众化培养和精英式培养的结合。

卓越法律人才 培养模式 精英式模式 大众化教育

2011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出台《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希望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形成科学先进、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理念,形成开放多样、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培养造就一批信念执着、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法律人才。该计划分期实施,首期为五年(2011—2015),主要通过遴选一批办学方向正确、办学特色鲜明,教学科研水平高、有一定法学教育规模和较好工作基础的高校,整体规划,统一部署。经过各方参与者不懈努力,首期建设初见成效:经教育部高教司公示的首批入选的94个“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的高校积极研究探索各式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并付诸实践。由于首期建设为期五年,法律人才培养效果的社会回馈还未具规模,为此继续推进“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是当下必然的选择。在这个语境之下,我们不仅需要回归到“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提出的本源价值,更需要在借鉴反思计划首期建设中的各种尝试,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更好的践行。

一、基本概念梳理

1.关于“法律人才”。

何谓法律人才,可以说是模式研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所以有很多学者对此都给予了各自的见解,但整合起来均包含有两个基本的维度:专业维度和职业维度。专业维度包涵着法律思维和法律知识两个要素,职业维度包含着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两个要素。《意见》中没有直接对“法律人才”的含义做出界定,但是包含有“信念执着”“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等一系列评价指标。学者吴汉东、刘茂林指出,“有必要制定法律人才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卓越法律人才的一般标准,进而根据从业要求制定不同种类的卓越法律人才的特殊标准”;也有学者对此不予认可,“由于中国的国情,社会发展对法律人的需求是多样的,因此从功能主义而不是本质主义的视角来看,至少在今天以及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合格中国法律人不可能统一规格。”[1]我们认为,对法律人才的认定是社会对法律人个体的评价,所以对于法律人才的认定应该是社会对于每一个处于特定职业之中的法律人给予的肯定评价,正如《意见》中强调的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应该“加强学生职业意识、职业伦理教育,增强学生服务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此,高校对于法律人才的理解是应该建立在社会评价指标体系之上,结合法学教育的知识体系和社会实务的职务技能双重要求,这一点在当前对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研究之中已成共识。但是,要制定出一个统一的国家标准、或者发动各个行业制定出其特定的行业标准,在我国当前的国情之下确实不切实际,盲目地进行此类标准探索可能会导致对于法学学子的培养目标的局限,从这个角度来讲,“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本身就是社会根据其现实需要期许各高校在自身条件下能够对培育法律职业人做出的最大程度的努力和改良,这才应该是我们对于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的本源定位。而从目前的研究成果来看,该计划正在演变成各高校试图在各自的领域内利用其优势资源整合优秀的法学学生,培养出其认为卓越的法学学生,并将之送往社会。比如“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基地的培养模式一般采用开设不同于一般法学学生的法学实验班作为卓越人才培养的方式,应该说,这样的理解本身是狭隘的,这样的培养计划本身也是无法真正满足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事业需求的。故而,我们认为“卓越法律人才”是面对整体法学学子的培养目标,“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是面向整个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培养计划。

此外,《意见》提出要对法律人才进行分类培养,给予了“应用型、复合型”“国际型”“中西部型”法律人才的基本划分,各大高校也纷纷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对于三类法律人才进行相应的模式研究,其中以“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的研究最多,其次是“国际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我们认为,对法律人才的分类培养是必要的,但是对法律人才的分类理解是不恰当的。《意见》中并非严格将法律人才分为“应用型、复合型”“国际型”和“中西部型”三类,并且这三类划分也并不是从同一个角度进行划分的,比如说“应用型、复合型”应该相对的是“理论型、专研型”人才,“涉外事务型”应该相对于“国内事务型”人才,“中西部型”应该相对于“东部沿海型”人才等等。因此,我们对于法律人才的分类培养应该是多角度,多维度的,而这些角度之间并非是互相排斥、毫不相干的,比如说“国际型”人才理所应当的需要“应用型、复合型”,“中西部型”人才也不排斥“国际型”方向的培养。只不过,可能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中以上三种类型的人才匮乏比较典型,故而《意见》将其单列出来作为我们培养的重点。因此我们认为,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后续推进中,我们应该拓宽分类培养人才的思路,不仅应该注意在专门培养“应用型、复合型”“国际型”和“中西部型”人才的模式中不能将其与其他类型人才培养的目标对立,更应该在对专门类型培养不具特别优势的地方高校中尝试建立以多元化培养各类人才为目标的综合培养模式,培养出能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所用,又能满足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各个层次、各个行业需求的法律职业人才。

2.关于培养模式。

培养模式是对于法律人才培养的体制化研究,《意见》指出要“形成开放多样、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当前各高校基地也进行了多样化的有益探索。我们认为,现有模式按照不同的角度可以有不同的划分,单从培养范围和培养方式上看,都属于精英式培养模式,主要表现在作为培养基地的高校首先对自身资源进行整合,开设各类特色实验班,然后对其学生资质进行甄别,择优培养。有些模式直接将“卓越法律人才”定位在硕士层次,学生完成培养过程之后,都能直接拥有硕士学位,比较典型的有中国政法大学的六年制分阶段法学实验班、山东大学六年惯融式法学实验班、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2+2”文澜人才培养模式等,此类培养模式一般都有相配套的招生机制或生源选拔机制。另一些模式虽然针对本科生进行培养,但是能够获得培养资格的学生也需要经过严格的考核,比较典型的有武汉大学WTO双学位班、中国人民大学“工商管理—法学”实验班、清华大学“国际型法学人才培养”实验班,这类模式有的从入学就对学生进行选择培养,有的是在完成部分教育之后根据学生成绩进行选择,旨在“用多个学科集中培养一种高素质人才的目的”。

以上模式给我们反思当前法学教育模式产生了巨大的启迪,也为我们进一步创新“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模式”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从我国当下国情来说,法学教育主要存在的问题归结起来表现在,众多法学学子毕业以后无法在本专业实现就业,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需求的法律智力支持得不到供应和满足的双重矛盾。而从本质上说,这两者之间并不存在矛盾,协调两者关系便能使问题得到解决。在现有的精英培养模式中,我们能够提升小部分学生的能力水平去缓解就业和人才紧张的社会问题,但是这一小部分学生在学校的比例本身就是非常有限的,更不用说在学校之外庞大的法学学子中所占的比例。所以,“形成开放多样、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势必要我们突破精英式培养模式,创新普适性更为广泛,影响更为深远的大众化培养模式,尤其是对于地方高校而言。地方高校中缺乏精英式培养模式所要求的师资条件、专业整合优势,勉强为之,只可能让所培育的学子进入社会“高不成、低不就”,不妨立足于学校法学专业的整体水平予以改良,吸收借鉴精英式培养模式中的培养思路、培养方式和培养资源,让其成为现阶段法学人才教育培养的过渡模式,为社会提供更多层次的法律劳动力。

二、大众化教育培养模式的提出

我们说卓越法律人才的大众化教育培养模式是“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进一步推进的必然选择,其必然性由当前教育资源的分配失衡和社会需要的层次各异等因素决定的。教育资源的分配失衡导致只有一小部分学生能够接受精英教育,而社会需要层次的差异又决定中国社会对于法律人才的需求并不仅限于对精英人才的需求,为此,我们需要构建大众化教育培养模式。下面,我们将对大众化教育培养模式提出的必要性因素进行具体阐述。

1.教育资源的分配失衡。

教育资源的分配失衡主要是指国家在教育领域的投入的分配失衡,集中表现在对中央部属高校的投入与对地方高校的投入之间的失衡。“人才培养是一个教育投入与产出的过程,教育资源投入失衡是造成中央部属高校与地方高校人才培养质量较大差距的重要原因之一。”[2]一直以来,中央部属高校拥有的师资力量、教学设施、社会实践规模、学科申报及学生出国进修几率都是地方高校不能比拟的。拿此次“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来说,教育部成立的专家咨询组、专家工作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实践部门及高校的专家学者组成,而专家学者绝大多数来自于各大名校,为此,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实施中的话语权事实上为这些名校所垄断。垄断话语权意味着垄断资源的分配,因此《意见》中提到的建设120个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与实务部门人员互聘的“双千计划”基本上都隔离于地方高校之外,成为各大名校借此更新各自教学资源的天赐良机,此外《意见》中明确规定中央部委高校的培养方略均有专项经费保障,而地方高校则需要借助地方财政支持,这一点往往很难落实到位。所以,客观的说教育资源的分配不均导致了地方高校在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之中很难开展精英式培养模式。

但是,我们指出当前教育资源的分配失衡导致了精英式培养模式在地方高校很难展开,绝不是说大众化教育培养模式不应该进行教育资源的差额分配。相反,一定程度的差额分配能够促进培养效率的提高,所以各高校之间,包括中央部属高校和地方高校之间的教育投入应该根据其投入和产出的效应进行合理的配置。但是如何进行配置,是我们开展大众化培养模式不得不讨论的问题。我们认为,一方面,国家可以对采用精英式培养模式的各大高校进行倾斜投入,但是应该同时鼓励精英式培养模式也可以为大众化培养的地方高校所共享。例如,清华大学的“双语双法型”实验班培养“国际型”法学人才,对于实验班的法学学子本身是实行四年的双语教学,但是可以鼓励其将重要外语学科整合为一年制的专业课程,对外招收地方高校中想从事涉外法律事务,本身英语和法学基础较好的本科三年级学生。这样地方高校虽然没有专门培育“国际型”法律人才的优质资源,但是其学生也可以在两年的法学基础课程学习之后,参与专门课程培养。除此之外,其他整合优势资源进行资源共享的方案也应该由国家鼓励,高校之间积极尝试,致力于整个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效率效果的提升。另一方面,国家也应该适当扩大对地方高校大众化培养模式的教育投入,大众化培养模式虽然不用像精英式培养模式那样进行彻底的资源整合,但在我们后面谈到的其模式构建的具体内容中,无一不需要国家投入支持。比如说,在理论教育中,地方高校的师资层次普遍不高,更新师资需要引进人才或者外聘人才,这一部分需要财政予以支持;再比如,对于职业教育,地方高校的法学教育需要密切与实务部门的合作,为学生参与社会实践争取机会,这一部分不仅需要适当的财政支持,更需要相关政策予以保障。因此我们认为,教育资源分配不均的客观事实导致了法学教育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大众化人才培养与精英式人才培养相结合;而当前我国教育资源分配失衡的社会现状,导致地方高校的法律人才培养应该立足于大众化培养模式。

2.社会需求的层次各异。

社会需求的层次各异是针对于当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而言的,根据《意见》的相关精神,我国当前社会需要一大批能为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服务的卓越法律人才,尤其表现在“应用型、复合型”“国际型”和“中西部型”法律人才。但是单就这三类法律人才来说,其层次也是不等的。比如,就整个国家的法治发展水平来说,东部沿海城市国际化程度较高,法治化程度较高,而广大的中西部地区由于信息闭塞,法治建设事业可谓是刚刚起步,因此,国家需要的“中西部型”的法律人才与“国际型”法律人才的层次并不一致,对其专业知识结构、知识复合程度等要求也并不相同。而之前我们强调过,大众化培养模式跟精英式培养模式最大的不同,不在于培养层次定位、培养专业化程度的不同,而在于培养对象选择的不同:大众化模式是致力于实现所有法学学子的最大化价值,培养基地最主要的任务是整合学校资源尽量为每一个学生的自身发展提供机会;精英式培养模式是致力于输出具有综合竞争力的法学高端人才,培养基地的主要任务是整合学校资源为已经走在学习前列的法学学生提供专业化的培养。因此,在当下社会对法律人才需求层次参差不齐的时代背景之下,我们理当选择能最大效率培育出适应更多层次需求的培养模式,仅仅研究精英式培养是无法实现这一目标的。

具体说来,当前社会对于法律人才的需求主要集中为:从事司法机关中法务工作的人才、从事律师等服务工作的人才、从事企业法务工作的人才、从事党政机关中法务工作的人才、从事村镇社区法务工作的人才、从事涉外法律事务的人才、从事高等法律教育的人才,其他类法务工作的人才,等等。不同的领域对于法律人实践应用能力有不同的要求。因此,法学专业本身就是一个对学生各方面能力都要求很高的专业,这就要求我们适当调整法学教育的起点层次,将法学教育至少定义在本科及以上层次教育,然后严格控制法学专业开设的学校资质条件,包括研究生层次的开设和招生限制,包括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就目前来说,虽然社会对于法律人才的需求量较大,但是现有的法学学生人数及其扩招速度远远超过社会需求增长速度,所以不论我们采用何种模式培养学生,控制学生整体数量都是不能回避的。在这个基础之上,我们认为,相较于研究生培养工作而言,法学本科生的教育培养工作应该是“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工作中心,而相较于精英式人才培养,大众化人才培养才应该是当务之急,尤其是针对地方高校而言。

三、大众化培养模式的具体内容

1.关于学校课程结构。

学者们在前期讨论中基本上将课程分为三个部分:通识教育、专业教育和职业教育。这种课程结构安排有利于广大学子充分利用法学教育拓展眼界、打牢基础和进行职业培训。我们立足于四年学制的学生培养,可以采用第一学年的基础教育,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史学、法学通论,以及以扩展学生眼界为目标的介绍法与其他学科相融合的课程。第二学年的专业基础教育,包括对于基本部门法知识的系统学习,这一阶段的课程应该具有共同性,比如要求以十六门法学核心课程为指导。第三学年进行专业方向教育,这个阶段学校不宜采用大班教学,应该开设大量的必选课程直接针对学生就业方向而进行理论知识教学,比如说,对于想从事律师法律服务的学生开设司法考试指导课程,提供司法考试集中复习场所,开设诉讼实务课程、法庭盘问技巧课程等;对于想从事企业法务服务的学生开设专门的公司法、合同法、破产法等法律实务课程,还可以对当前建筑工程类法律纠纷、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法律纠纷、商业秘密等商业竞争法律纠纷等专题学习。当然这个阶段所说的针对职业方向的专业教育要在每个学校都进行系统配置是不切实际的,这就需要我们采取大众化培养模式的学校之间进行资源共享。第四学年进行职业教育,包括职业道德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并不是单纯的指课堂上的实践,更需要到特定的实务部门进行跟踪学习。

2.关于师资队伍建设。

《意见》指出,要探索“建立高效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制度”“鼓励法学骨干教师到海外学习、研究,提高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这两点是加强法学师资队伍建设的关键,必须落实到位。建立高效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制度,是期望我们能获得一批有理论研究水平又有实践法务经验的老师,但是相对于部属高校而言,地方高校的法学教师从事专门理论研究的人员非常之少,更多的老师本身就是专兼结合,因为他们的理论研究环境和理论研究水平在某种程度上与名校专家有距离,从事专业理论研究不具优势,但是对于地方法律事务而言,他们是当之无愧的专家学者,因此很多老师在教学之余会充当法律顾问、兼职律师,而这一点对于《意见》要求的实践教学具有天然的优势。所以在地方高校落实互聘制度可以通过另一种方式,即学校聘请专门从事法律实务的专家并不一定要到课堂任教,而是作为学生大四专业实习的专门老师,比如学校与法院签订互聘合同,由法院聘用一批从事理论研究的学者作为法院的案例咨询人员,而学校在每个审判庭聘用一批老师作为大四实习课程老师,分配到法院实习的学生在大四实习阶段直接去法院跟师学习。而“鼓励法学骨干教师到海外学习、研究,提高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这项制度要真正落实到位需要相关制度的建立,比如说公布每年可以出国学习的学校、名额,并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适当倾斜照顾地方高校的参与老师,这样不仅能让有意愿前往海外学习的地方高校的优秀老师提供更多的机会平台参与竞争,也能够确保外派学习的老师具有应有的水平和实力。除此之外,地方高校对于师资队伍建设可以有更多的创新机制,比如说鼓励老师跨专业教学,这项机制是指,对于拥有特色的专业学校可以鼓励其法学老师跨专业学习并从事相应的复合型专业教学,例如三峡大学的水利工程专业在全国闻名,那么学校可以鼓励培养通晓水利工程专业的法学老师,为学校开设相关的特色专业方向的理论课程提供师资。

3.关于实践教学要求。

实践教学是为了提升学生法律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主要包括校内实践和校外实习两个环节。《意见》指出“确保法学实践环节累计学分不少于总数的15%”,而根据前面的研究,学者们均主张实践环节的比例应该还要适当增加。其实,早在《意见》出台之前加强实践教学就已成为各大高校法学教育的共识,《意见》将法学教育的职业方向更加明确,为此加强实践教学是必要的选择。校内实践主要是指课堂上的案例教学方式,课堂外的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活动等,其主要的目标是培养学生的法学学科兴趣、在实践中运用理论知识的能力。而当前的教学中,案例教学已基本称为所有法学专业基础课程授课的通用方式,但这些案例的来源主要是历年司法考试的案例考题、权威的案例教程著作,这些案例可以最大程度的保障争议结论的权威,但却极大的限制了学生的主观发散性,导致学生通过案例教学除了获得理论知识的理解之外,鲜有获悉案例处理能力和矛盾协调能力。法学虽然是关于纠纷处理规则的科学,但是处理纠纷、协调矛盾却是法学学子不得不在课程上就学习锻炼的职业能力,我们认为,这是当前案例教育需要反思和改进的地方。另外,关于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活动,本是属于校内学习阶段学生自主处理法律案例最好的方式,但是因为其参与面的有限而逐渐演变个别学生自编自演的法律活动,缺乏实质性收获,为此,此类活动应该加大学校和老师的参与度,比如说举行高校之间联合参与的模拟法庭大赛、请职业法官到场指导点评等等,加大此类活动的参与度和受关注度,助其发挥应有的效益。而关于校外实习,应该说是当前法学教育中规范度最低的制度,很多地方高校在大四阶段就不开设任何实习指导课程,让学生自行寻找实习单位,到期收取学生自行填报的《实习单位意见表》。而大多数学生未能按照学校规定找到对口的实习单位认真实习,其中有学生主观的原因,但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实践中实习制度的落实不到位直接导致了法学学生实践应用能力的低下,为此,我们认为校外实习课程必须得到应有的重视。学校尽可能的聘请各行各业中拥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为学生实习的指导老师,让每个学生进行最少半学年的跟踪学习,并建立严格的监管制度,督促实习教学开展,对未能通过实习要求的学生推迟毕业。

4.关于两种模式的衔接。

首先,校内模式衔接主要是如何在同一所高校内实现精英教育与大众化教育的结合。以一所普通的地方高校来说,我们认为,并不是所有的学校都需要精英式培养课程,这需要根据学校的专业特色和办学水平来定。在有条件的学校,根据其特殊的地理优势、政策优势、专业优势、人才优势等,可以发展一到两个复合型专业作为其精英培养课程,比如理工科发达的学校可以侧重发展相关的技术合同专业、知识产权专业,在已接受两年专业基础教育的大三学生中挑选一批对此有兴趣、又有发展潜力的学生进行精英式培养。还比如,在中西部政策较好的学校,开设针对于中西部型法律服务人才培养的专业课程,辅助其通过相关的国家考试。此外,学校还可以在专业教育之时,鼓励专业基础较好、理论研究能力较强的同学积极深造,争取硕士研究生或者博士研究生的学习机会,为此学校除了提供必要的考试指导,复习场所,也应该积极调整学生专业实习时间,尽可能在寒暑假或者课程之余完成实习课程。这些都是学校立足于大众化培养的宗旨——最大程度的发挥出每个学生的最大价值基础上针对特别优秀的学生所做的特别培养,称之校内模式的衔接。

其次,校外模式衔接是指多个学校之间合作实现大众化培养和精英式培养的结合,这是大众化培养模式之所以能最大效益培养人才的关键所在。还是以一个普通的地方高校来说,大三学年的专业方向教育是以学生就业为导向而进行的专业教育,要在一个高校内提供能满足所有学生专业方向的必选课程是不切实际的,为此,需要在校外实现高校法学教育之间的资源共享。应该鼓励已经具有精英式培养基地和经验的各大名校整合其优势学科,浓缩为相应的专业培训课程,对外招收既有专业兴趣又能通过基础考试的非本校学生,也包括普通地方高校学生。应该调配地方高校之间的合作,在专业方向课程的培养之上,每个高校配置出符合所有学生职业方向的特色课程确实不易,但是在一定的区域内的所有高校共同配置出特色课程却是极有可能的,对此课程的安排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专家委员会协调审核。这样一来,虽然针对的对象是所有学生的普适性培养,但也在有限的条件内为之整合出最优的资源进行专业培养,也称之为大众化与精英式模式的衔接。

[1]苏力.当下中国法学教育的两项根本任务.中国大学教育,2008,(2).

[2]阳建勋.浅谈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的六大关系.经济研究导刊,2012,(10).

陈友华 湖北工程学院教务处 副处长

易国锋 湖北工程学院政治与法律学院 教授

(责编 高生记)

※ 本文为湖北省高等学校省级教学研究项目“地方高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立项编号:20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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