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中西方法律与道德关系形成路径比较研究

2014-04-10郭泽鹏

史志学刊 2014年6期
关键词:法治道德法律

郭泽鹏

中西方法律与道德关系形成路径比较研究

郭泽鹏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学领域的一个不可回避的,且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哲学问题。中西方基于各方面的差异,在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问题上秉持不同的态度。本文通过解构、比较中西方法律与道德关系形成的路径,寻求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律 道德 路径 比较

耶林曾谈道:“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法学中的好望角,那些法律的航海者只要能够征服其中的危险,就再无遭受灭顶之灾的风险了。”[1]耶林的观点足见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在法学的分量之重。然而,中西方各具特色的传统造就了不同的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笔者认为,对于中西方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的研究必须把二者关系形成的路径和缘由作为重点,以寻求我们在建设“法治中国”的过程中可以借鉴的东西,体现学术研究对现实的关怀。

一、中国古代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形成路径

首先,从法律诞生的历史过程来讲,法律产生并加以实施的最终目的是维护人们内心的道德戒律。《左传》有云:“国之大事,在祀与戎。”所谓“祀”就是指祭祀活动,其主要靠人们对共同的图腾崇拜的蒙昧信仰加以维系和得以延续,所以这其中的道德成分较多,并无绝对约束力。随着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和社会分工出现,贫富阶层逐步分化,掌握有更多资源的群体成为了统治阶级,这时在百姓的心中已经有了一种靠他们的图腾信仰和基本良知来规范他们行为的东西,但这样的内心约束是难以用来治理国家的,其最大的弊端在于没有责任追究机制。因而,统治者对这种内心约束加以了某种强制性的保证,当有人违反内心的约束时,国家的强制力就会介入处理。在百姓内心产生约束力的叫做道德,国家的强制力叫做法律,然而在国家的治理中主要还是依靠人们的内心约束,法律只作为后盾。可以说,在这时中国古代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基调已经定下,即似乎站在台前的法律却是幕后道德的附庸。

其次,从中国古代的各种政治和法律制度与伦理道德的关系可以得出,绝大部分的政治和法律制度的设计都在维护伦理道德。中国古代从最早的祭祀开始,到后来正式提出“礼”,一直到后来的“礼法”,这些都属于广义的道德范畴,本质上都意在稳定社会秩序,维护统治。然而,国家通过宗法制、分封制、礼乐制来巩固道德,道德即是统治者实现统治的表现形式。随着用道德统治国家的这种方式的不断推进,国家会出现更多的制度来维系道德,甚至法律沦为道德的工具。长此以往,道德的地位与日俱增,而法律在道德面前只能俯首称臣。

二、西方社会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形成渊源

《法律与宗教》的作者哈罗德J.伯尔曼认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根据这一观点,结合西方大多数国家全民信仰宗教的情况,我们来做一个剖析。西方的状况是,道德催生了法律,道德或多或少地被写进法律,法律成为人们行为处事的基本法则。

第一,西方的宗教对于人们法律规则意识的养成和法治理念的形成具有至关重要的促进作用。法律给予了宗教社会性,宗教给予了法律以其精神、方向和法律获得尊敬所需要的神圣性[2]。笔者认为,对法律给予宗教的影响的研究更为重要。何谓宗教?宗教的教义即其内在理论在所不论,仅看其外在的表现形式:宗教客观上表现为许多规则,比如,到教堂做礼拜的规则,神父主持婚礼的规则等等。西方人对宗教教规的信仰使得他们内心有一种潜在的规则意识,特别是法律与宗教在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等方面有着共通之处。当法律成为规制人们行为的主要依据时,人们对这种宗教规则的遵守促进了人们对法律规则的遵守,长此以往,法律就会更多、更好地被更多的人所接受、所信仰。

第二,对于宗教的教义。这些教义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一种善良风俗,是对一个人真、善、美的引导,也是对他人和社会的关怀。所以,可以认为宗教属于广义的道德,而法律的规定正是一种道德的底线。由此可见,西方的道德促进了法制的发展,但道德从未超越法制,从一而终都是法律至上。

三、中西方法律与道德形成路径的比较与评述

通过以上粗浅的比较,我们基本勾勒出了中西方在处理道德与法律关系所走过的不同路径,我们可以继续深挖中西方文化渊源对于国家治理方面的影响。

西方人在宗教观念的影响之下,感性和理性能够较为彻底地分开。“基督耶稣作为西方宗教唯一的神灵,其本身就是浪漫主义的化身,但《圣经》中对于耶稣的描述——耶稣具有狂热、偏执,甚至爱钻牛角尖的性格特点又给其增添了不少的现实主义色彩。可见,西方人所尊崇的神灵就是这样一个浪漫主义与现实主义对立、分离的矛盾体。”[3]相反,中国传统的儒家思想对于人的教化和国家治理采取的是一种阴阳平衡、正反相生的哲学观点,也使中国人养成了中庸、和谐的为人处世态度。“正是这样的差别,中国社会也不可能大量出现西方社会那样的权利与义务严格分离的法,而是形成权和义务混沌一体、情感与规则合一具有浓厚伦理色彩的‘礼’。”[4]

笔者认为,道德,是一种应然的价值目标,而非现实情况,是浪漫主义的;法律,更多的是对现实社会行为的规制,是社会存在在上层建筑中的反应,是现实主义的。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制度的实施是为了道德理想的实现。一个良好的社会治理方式应当是理想和现实的统一,浪漫主义与现实主义的结合,是价值目标与社会存在的兼顾,更是用道德憧憬不断照亮法律制度发展方向的过程。

西方文化所走的路正是将理想与现实精细区分,通过道德目标和严格法律矛盾运动促进社会发展的道路;而反观中国文化,正如黄仁宇先生在《万历十五年》中谈道:“中国二千年来,以道德代替法制,至明代而极,这就是一切问题的症结。”[5]儒家传统思想要求不论做人或是治国都要不偏不倚、中庸处世,没有绝对的是与非、好与坏,这样的意识形态导致了在社会治理上没有相对确定的评价标准,而把道德教化奉为圭臬,法律沦为工具主义。

四、结论:以“法律治理”为抓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第一章就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问题,《决定》还设专章描绘中国未来的法治蓝图,提出“法治中国”的概念,这正是当今我国领导人高瞻远瞩的表现。

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背景下,我们强调道德建设是必要的,但绝不能忽视法治建设,因为道德是无形的、标准是多元的、实施方式是不够强有力的,如果我们只关注道德而忽视法治,就会导致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没有强有力的“抓手”,陷入中国古代“以道德代替法制”的桎梏之中。道德可以分为基本道德和非基本道德,基本道德是对人的基本要求,往往制定成一定的法律规范,非基本道德则是对人的更高要求。由于法律就是基本的道德规范,且法律以有形的明文规定、确定的评价标准、强有力的实施保障为最基本的特点,法律作出的判断不仅可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社会的公平正义,也能够弘扬道德的精神,促进人们的道德自律,从而有利于实现道德的目标,因此,“法律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的、有形的、强有力的抓手。

笔者认为,道德是目标而不是手段,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建设“法治中国”的语境下,我们不能只是强调道德建设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更不能以“道德建设”代替“法律治理”,我们应当比历史上任何一个时期都重视“法治”的力量,坚持以“法律治理”为抓手,让法治带领我们实现公平善治,以“法治”促“德治”,实现国家治理的法治化,这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和必由之路。

[1](美)罗科斯.庞德.陈林林译.法律与道德[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美)哈罗德J.伯尔曼.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3][4]李拥军.从民族思维模式解析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3).

[5](美)黄仁宇.万历十五年[M].中华书局,2007.

郭泽鹏 山西大学法学院

(责编 高生记)

猜你喜欢

法治道德法律
送法进企“典”亮法治之路
头上的星空与心中的道德律
法律解释与自然法
跟踪导练(五)(2)
道德是否必需?——《海狼》对道德虚无主义的思考
反家庭暴力必须厉行法治
以德促法 以法治国
让人死亡的法律
“互助献血”质疑声背后的法律困惑
用道德驱散“新闻雾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