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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清末民初婚姻与家庭观念的演变

2014-04-10崔瑾

史志学刊 2014年6期
关键词:婚姻制度观念婚姻

崔瑾

谈清末民初婚姻与家庭观念的演变

崔瑾

清末民初,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发展,封建帝制的垮台,以及西方近代文明的传入,传统婚姻观念开始出现新气象,在婚姻目的、婚姻主权、家庭关系等方面都出现了历史性的变化。同时,清末民初婚变思潮的兴起和发展,在构建自由平等的婚姻生活,促进人们思想解放以及推动中国社会的近代化等方面都产生了积极影响。

清末民初 婚姻观念 演变

婚姻是家庭组成的前提,也是社会生活的组成部分,其变革与同时代的社会生活变革息息相关,互为影响。清末民初的中国,随着西方文化的传入,中国国门的逐渐打开,当时的社会生产力、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等方面都发生了一系列的变迁。其中,延续两千多年的中国传统婚姻观念也在这个新旧交替的时代,受到了强烈的冲击,在诸多方面出现了新气象。

一、婚姻观念的变迁

清末民初,随着国门洞开,西方文明的传入以及国内连续不断的社会变革,使得延续了数千年的传统婚姻观念发生了历史性嬗变,主要表现在婚姻目的、婚姻主权、择偶标准以及家庭关系的变化。

1.婚姻目的的变化。

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婚姻缔结往往不是男女青年“两情相悦”的结果,而是以“合两性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1]为出发点,即以继承子嗣、祭祀祖先为真正的目的。因此,作为婚姻的当事者,男子娶“妻”实质是为宗族娶“妻”,女子嫁夫,则是嫁于夫姓的家族为妇。宗族利益和家族香火的延续高于个人的情感需求,成为了两性结合的真正目的,当事人的情感则被排除在外。而这样的婚姻观念,在根基牢固的宗法社会,根深蒂固,两千年来人们从来不敢也不曾起来反对过这种不合理的婚姻制度,反而以牺牲个人来维护传统宗法制度与家庭制度的一体性和稳固性,这种一体性和稳固性又反过来使传统婚姻制度得以绵延长存。直到清末民初,随着西方婚姻观念的传入,以及中国国民个体意识的觉醒,越来越多的受到新文化影响的青年男女不再甘心将自己的婚姻变成家庭和家族利益的牺牲品,开始打破旧有观念的束缚,大胆地追求两性精神结合、情感的结合,并对旧有的“合两性之好”,为家族繁衍而结合的婚姻观念进行猛烈的抨击,并大力倡导爱情是婚姻的基础,是家庭的基础。旧有的“合两性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的婚姻观念被“婚姻须以恋爱为原则”的新兴观念所取代,日益在知识青年中广泛传播,并被认可。

2.主婚权利的变化。

在中国长期的封建家长制的宗法社会中,子女的婚事历来是由家长一手包办的,正所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姻的主权始终掌握在家长手中。清朝甚至明文规定“婚嫁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2]。整个婚姻缔结的过程中,“而无子女容喙之余地”。

到了清末民初,先进知识分子首先觉醒,指出“媒妁者,自由结婚之大蟊贼”[3],实乃“淫风”之源,与此同时,随着新型爱情观的传播,广大青年自我意识的增强,长期以来由家长独断的婚姻主权受到了强烈的冲击,一部分较开明的家长也自觉不自觉地接受了近代文明的洗礼,开始尊重儿女的选择。如山西忻县读书人的婚嫁,一般先要征得子女同意。河北盐山地区自民国以来婚姻主权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不再完全听命于父母,倡导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呼声越来越高涨。

纵观当时中国人的婚姻,虽然不像西方那样完全自主,甚至受家庭因素和自身认识等因素的影响,并非所有接受过教育的青年学生都能够自主选择婚姻,但是不能否认婚姻主权开始逐渐下移,“半自择,半由父母”的变化较之传统的“家长主宰”已经是社会的巨大进步。

3.择偶标准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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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传统社会婚嫁中,“门当户对”是最重要的择偶标准,所谓“门当户对”是指婚配双方家庭经济状况、社会地位相当。这是两个家族结为姻亲的必要条件。以山西为例,“门当户对”的择偶观由来已久,山西旧志中记载:“两姓相合,最重门第,不当,断不苟就,贫富非所论也。非惟绅士为然,即商、贾、农、工亦尔,倘非偶联姻,则乡党不齿焉。”晚清民国山西阳泉地区受传统文化的影响,“门当户对”的择偶观念仍然支配着婚姻能否缔结。

随着中国近代化的推进,在婚姻自由思潮的影响下,传统的择偶观开始受到冲击。有识青年择偶开始注重对方个人才学品德,看重双方年龄是否相当、学问才识是否接近、性情是否融合、有无不良嗜好,这种知识青年择偶时的考虑标准,逐渐打破了过去阶级、等级、尊卑为基础的婚姻择偶观。

4.家庭关系的变化。

在中国传统婚姻生活中,夫妻关系极为不平等,妻子是丈夫的附属品和私有品,家庭生活是“夫主妇从”的关系。“夫为妻纲”“三从四德”一直是妇女在家庭生活中恪守的准则,丈夫对妻子拥有绝对的控制权。当夫妻关系出现问题时,男子可以有七种理由休妻,即“七出”。《大戴礼记·本命》记载:“女子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从中不难看出,夫妻关系的解除向来是以男子及其家族利益为重,而妻子则毫无离婚的权利。在整个夫妻关系中,妇女则处于绝对不平等的境地,妇女离婚是受人指责和反对的,更为礼法所不容。

但至民国初年,伴随着自由结婚成为一种社会时髦,加之民国四年又制定出《民律亲属编草案》,其中规定:夫妻不相和谐、重婚、妻子与人通奸、夫妻一方生死不明超过三年以上、夫妻一方恶意遗弃对方或受虐待都可离婚诉讼。在这种背景下,离婚权不再是男子专有,女方也可以提出离婚。一些饱受男子欺凌、受虐待的女子不再忍气吞声,勇敢地向男子提出离婚。据《山西省第七次社会统计》,1921—1925年,该省离婚数分别为2129、1367、959、1073件,平均每年离婚1304件。当时山西省人口约1100余万,按人口计,每1万人口中约有离婚案1.2件。但上述统计仅限于城市,因此全省每1万人口的离婚率应当大大高于此。一内地山区省份尚且如此,其他邻近通商口岸及铁路沿线附近的河北、山东、河南等省的情况,可推想而知。离婚权利由男子独享到男女双方均可提出,侧面反映了妇女在家庭生活中地位的提高,夫妻关系趋于自由平等。

二、婚姻观念变迁的成因

清末民初婚姻观念的变迁并非是偶然,它有着深层次的动因,是历史发展的一种必然选择。

1.经济原因。

1840年鸦片战争之后,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国传统政治经济结构在西方资本主义的冲击下,开始发生剧烈的变化。与此同时,在19世纪末,中国民族资本阶级开始活跃于历史舞台,为了促进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民族资产阶级开始强烈要求破除封建制度和封建生产方式。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存在了几千年的中国传统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遭到了破坏,以此为基础的传统宗法家族制,开始受到了严峻的挑战,由此,以家族利益为前提的封建婚姻观念开始逐渐地被动摇。同时,随着社会近代化的推进,人们的活动空间不断扩大,视野不断开拓,青年男女走上社会,接受教育,谋事求职,在思想和经济上较之以往都获得了更多的独立,这些变化都为婚姻观念在诸多方面出现新气象创造了条件。

2.政治原因。

近代中国的法律改革运动与资产阶级革命,都为婚姻观念的转变提供了兼容并蓄的宽松的政治环境。首先,清末律法的修改,虽然其修改目的是为更好服务于满清政府的政治需求,其律法的本质仍延续了中国传统的封建婚姻法的内容,但是在修律的过程中,仍旧不可否认,其在结合中国国情的基础上,通过对西方家庭法以及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亲属法体系和理论的吸收,草拟了《大清民律草案》,虽然仍有很大的局限性,但对旧的婚姻制度进行了一些变通,如废除了不许“同姓为婚”“良贱为婚”“满汉为婚”的禁忌,规定“定婚须经父母之允许,但男逾三十,女逾二十五岁者,不在此限”[4],由此奠定了中国近代婚姻家庭法的基础。传统的中国婚姻家庭法向资本主义法律靠拢,为婚姻观念的改变提供了保障。

1911年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并建立民国政府,使得民主共和的观念更加深入人心,南京临时政府为了体现资产阶级“平等、自由、博爱”的精神,颁布了一些旨在去除“旧染污俗”的政令,许多革命党人和社会热心人士也纷纷组织移风易俗的社团团体进行配合,提出了“实行男女平等”“提倡自主结婚”“承认离婚之自由”等章约[5],由此,封建皇权、神权、父权、夫权在民众的意识中失去了绝对的权威,以家庭利益为基础的封建婚姻观念日益被动摇。

3.文化原因。

清末民初,随着国门的洞开,西方文明和科学的书籍大量流入中国,西方的自由平等、天赋人权思想以及先进的婚姻家庭制度等被先进的知识分子所接受,并开始审视中国旧有的婚姻制度,并由此提出了许多符合时代潮流的新观念。资产阶级革命家邹容在《革命军》中,明确发出男女平等的呼吁,其他先进知识分子在考察了中西婚姻形态后,指出在自由思想的引导下做到男女平等,然后才能实行契约式的婚姻制度,才能最终保证婚姻关系恪守一夫一妻制。这些言论,对当时的知识青年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为人们的婚姻观念的转变提供思想基础。

同时,外国传教士通过创办报刊、兴办学校直接宣传西方资产阶级的民主、自由、男女平等、妇女解放思想,介绍西方妇女的婚姻状况,抨击中国的封建包办婚姻,积极推动了妇女婚恋观念的启蒙与觉醒。其中《万国公报》就登载了一些抨击中国婚姻陋俗文化和介绍西方国家婚姻制度的文章,诸如介绍西方“一人不得娶二妻”“夫妇离异之律”。这些宣传对中国信徒具有潜移默化的影响。

随着西方文明传入,近代妇女运动推动,妇女有了更多接触和了解社会的机会,在先进思想和理念的影响下,女性自主意识逐渐增强,越来越多的妇女开始敢于抨击和揭露封建礼教对女性灵魂和肉体的迫害,积极地追求男女平等,试图通过斗争努力,改变家庭关系中的地位,提高自身价值。妇女解放运动的发展和女性意识的觉醒,成为了新的婚恋观发展的重要文化推动因素。

三、婚姻观念变迁产生的影响

清末民初以来婚姻变迁思潮的兴起和发展,使旧有的婚姻制度也随之发生深刻的变革,由野蛮的、半文明的状态向文明和高层文明演进,其影响是深远的。

1.有助于构建自由平等的婚姻家庭生活。

清末民初,新的婚姻观念要求大力革除婚姻恶俗陋规,提倡婚姻自由,这一思潮不仅得到了各界有识之士尤其是进步青年的热烈拥护,同时在这新的婚姻观念的影响下,家庭生活也发生了变化,使“一夫一妻”为核心的小家庭制度逐渐为社会所接纳和认同。这一变化,既表明女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地位的显著提高,成为了夫妻关系中不可忽视的重要一环,体现了社会的进步,也意味着广大妇女开始冲破传统婚姻家庭的牢笼和泾渭分明的男女界限而走向社会,成为妇女解放运动与社会近代化的一支新军。

2.有力地促进了人们思想的解放。

戊戌维新以后,中国先进的知识分子率先觉醒,他们以西方近代社会的自由平等思想为武器,批判、反思、清理并最终摒弃了中国传统旧式的婚姻制度,积极倡导西方新式的婚姻观。如革命党人陈王提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择偶自主,成婚后夫妻平等,“情同意洽,永无愆尤”,痛斥中国传统婚制,大力呼吁国人摆脱旧婚俗,接受西方自由平等的婚姻观念。这一过程自然也引起了中国思想界的变动,促进了人们思想的解放,有利于传统社会观念的近代化。

3.推动了中国社会的近代化。

社会的发展与婚姻制度的变革是密不可分的。封建婚姻观念中所提倡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完全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阶级利益服务的,人们被束缚在封建宗族制度之下,使封建社会的统治更加牢固。随着西学东渐,尤其是西方近代社会自由平等思潮的深入传播,先进的中国人对传统婚姻观念展开激烈的批判,并在对中西方婚姻观念与婚姻制度的对比中,逐步接受了西方先进的婚姻观念和制度。以自由、平等思想为基础的近代婚姻制度已不再为维护封建统治服务,它是国人向往西方近代文明生活方式的一种有益的尝试,有助于推动中国社会的近代化进程。

清末民初中国社会婚姻观念的变化仅仅是近代文化和社会生活变迁中的一个侧面,它与经济基础、上层建筑、意识形态、阶级关系的变化相辅相成,由于受时代的限制难免存在一定的局限和不足,但总体来说则是朝着健康、正确的方向发展的。同时,它也具有一定的传承性,既是对传统婚姻美好一面的继承,又不断吸取新的因素以自我完善,为以后新民主主义婚姻的改革开了先河。

[1]钱玄,钱兴奇,徐克谦.礼记·卜[M].长沙:岳麓书社,2001.811-817.

[2]昆冈.大清会典事例(卷756)[M].台北:台湾新文丰出版公司,1976.

[3]陈王.论婚礼之弊[A].王忍之.辛亥革命前十年时间论选集(第一卷下)[C].北京:三联书店,1978.

[4]史革新.中国社会通史·晚清卷[M].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1996.888.

[5]陈旭麓.宋教仁集(下)[M].北京:中华书局,1981. 378.

崔 瑾 山西大学商务学院 讲师

(责编 樊 誉)

※ 本文为山西大学商务学院科研基金项目(项目编号:20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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