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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严格责任的引进与否

2014-04-10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4年6期
关键词:英美法大陆法系责任法

(青海民族大学 法学院,青海 西宁 810000)

试论严格责任的引进与否

朱小楠

(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青海西宁810000)

实现国际接轨以来,我国立法也在不断吸收借鉴外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但在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这一领域中,关于是否应该适用严格责任,以及是否可以用严格责任来替代无过错责任的争议日益激烈,而学者们对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态度,决定了未来侵权责任法的发展方向。

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 ;无过错责任

随着中国与国际接轨,各国在立法方面也不断的相互引进与借鉴。关于我国现有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否应当引进严格责任这一概念的争论也愈演愈烈,有的学者赞同引进严格责任的概念,认为其能更好地弥补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中无过错责任的不足;有的学者则不赞同引进这一概念,认为其本就不属于大陆法系的相关原则,即使引进也不能很好地解决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问题。因此,我们需要对严格责任有一个更准确的认知。

一、严格责任的起源与概念

严格责任这一概念起源于英美,是英美法系特有的概念。其确立经历了从结果责任到过失责任再到严格责任这样一个缓慢的过程。在德国,将之称为“危险责任”,是以特定危险为规则理由。而在英美则将其称为“严格责任”。依据《牛津法律大词典》的解释,严格责任是一种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就可以免责的比一般责任更为严格的责任标准。如《美国侵权行为法(第二次)重述》第519条规定:“从事某种高度危险行为,即使尽其最大注意避免损害,也应对其行为给他人人身 、土地或动产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这一严格责任仅适用于那种使得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的损害或风险。”这一概念的形成都是由于英美法系国家在法律适用上采用判例法的方式决定的,由于其特殊的国情以及特殊的立法模式,才导致了严格责任的诞生。因此,英美法系在侵权法归责原则上适用的无限多重原则,并不像大陆法系一样有完善、具体的归责体系。

二、严格责任与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归责原则的关系

严格责任是英美法系侵权法上最为重要的归责原则,与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归责原则具有同样重要的地位。是否要引进这一“外来”概念,就要看其存在是否可以作为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而存在,这就要求我们正确认识这一“外来”的归责原则与我们“本土”的归责原则存在着什么样的关系。

(一)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的关系

过错责任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一般归责原则,强调的是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明确规定:“行为人因为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通常情况下,我们将该条第2款中的规定认为是“过错推定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它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本无交集,但是严格责任却与过错推定有相似之处。两者在范围上存在不同,过错推定的范围只包括一部分特殊的侵权行为,而严格责任的范围要比过错推定要大。有的学者认为严格责任仍旧是着眼于加害人的主观过错的,采用过错推定的方式,只有加害人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且存在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受害人自愿承担风险、第三人过错等原因时才能免责。由此可以认为,严格责任其实是一种特殊的过错责任,其基本价值趋向仍未脱离过错责任的影响。

(二)严格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关系

有学者认为,无过错责任作为大陆法系侵权法归责原则之一,其与英美法系侵权法上的严格责任相对应[1]39。无过错责任的立法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的本质含义在于不考虑行为有无过错,或者说行为人有无过错对民事责任的构成和承担不产生影响[1]35。而严格责任作为英美法系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是指一种比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而应负责的一般责任标准更加严格的标准[1]40。两者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一是在适用范围方面,严格责任的适用范围明显大于大陆法系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从定义上看,严格责任和我国的无过错责任的定义十分相似,都是行为人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仍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是适用的范围上,严格责任较大。而过错推定责任,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过错推定责任和严格责任在适用上也存在有交叉。但是,严格责任的适用范围也不是简单的无过错和推定过错的相加。二是在免责事由方面,无过错责任较严格责任而言,更加严格。我国有的学者则认为无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截然不同[2]120-123。无过错是一种既不考虑行为的过错,也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的绝对责任,其免责事由主要集中于证明因果关系方面,即行为人的行为与侵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就可以免责;而严格责任是指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通过加重行为人的举证责任的方式,即在严格责任体系之下,行为人不能通过证明自己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而免责,但可以通过证明受害人存有过错、故意或自担风险而减轻或免除责任。无过错责任可以通过证明被害人故意而免责,但是不能通过证明被害人有过错而减轻或免除责任,而使行为人承担较一般过错责任更重的责任[2]92。严格责任允许行为人通过证明损害是由不可抗力、受害人过失或过错、第三人过错等原因造成的而减轻或免除责任。三是在减轻责任方面,两者也存在不同。无过错责任在减轻责任方面由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是指在责任的承担上不考虑行为人的过错。而严格责任在责任的承担上虽然非常严格,但是在减轻责任方面却一定要考虑受害人的过错。

三、引入严格责任这一概念存在的问题

通过上述的比较,我们不难看出,严格责任这一“外来”概念,不仅与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一般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存在交叉,也与我国无过错责任的存在相类似。因此,若引进这一概念必将存在以下问题:

(一)导致归责原则的“水土不服”

大陆法系的归责原则具有历史性,就自然规律而言,先确立了过错责任,而后的过错推定原则只是对过错责任中举证责任的一种倒置,其本质上并未脱离过错责任的范畴,而无过错责任的出现,则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我国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上采用四要件说,即主观过错,侵权行为,侵害后果以及侵权行为与侵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其中只有主观过错是主观意义上的。因此,我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在逻辑上具有合理性,即对于不同的侵权责任在适用上更多的取决于道德和逻辑。大陆法系现行采用的过错责任、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是具有历史性和逻辑性的,已符合了我国的现状,不能随意将英美法系的严格责任加入到这个体系中。虽然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相互不断地融合和借鉴,但是,硬将严格责任这一典型的英美法系特有的归责原则运用于我国,很可能会导致“水土不服”,与我国的相应的原则相互交叉或者冲突,从而难以适用。

(二)没有法律保护

在民法通则中不仅规定了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同时还规定了公平责任,再创造出其他归责原则既没有法律规定,也有被外国理论生吞活剥之嫌。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相较民法而言属于特殊法,其主要宗旨要和民法保持一致,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同时,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公平责任已不再作为一项归责原则适用,而是作为一种补偿性的手段来适用。因此,引进严格责任的概念,不仅得不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可能还会造成我国现有法律秩序的紊乱。

四、结语

总体而言,两大法系不同的归责原则之间的界限也不是泾渭分明的,而是逐步呈过度和交错之势。不同的责任名称在一定程度上仅仅是约定俗成和立法技术使然。其实质内容可能存在某种共性,不能一概而论。而且,严格责任是英美侵权法上专用的类属概念,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存在本质上的不同,适用于英美法系的专属概念不一定同样适用于大陆法系国家。就我国侵权责任法而言,现有的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已经足以满足侵权责任法的发展需要,不再需要引进新的概念。其实大陆法系固有的无过错责任,又称“危险责任”,其基本思想在于“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乃基于分配正义的理念,完全可以适应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发展,不需要再引进严格责任的概念[3]15。

[1]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3] 王泽鉴.侵权行为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责任编辑郜春霞]

On the Introduction of Strict Liability or Not

ZHU Xiaonan

(College of Law, Qinghai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 Xining 810000, China)

Realizing to be geared to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our country has been assimilating and learning from the relevant stipulation of foreign legal systems on the legislation. On the field of tort liability principles, the dispute whether the strict liability should be applied and whether the strict liability could be replaced by the no-fault liability has been argued more and more fiercely; however, the scholars’ attitude towards this will determine the development of it in the future. Hence, it is essential for us to comprehend the strict liability well.

imputation principle; strict liability; no-fault liability

2014-03-28

朱小楠(1987- ),女,河南安阳人,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主要从事民法研究。

D924

:A

:1671-8127(2014)06-002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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