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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可持续发展中的问题及其对策*

2013-04-12郭文成靳宝松

菏泽学院学报 2013年2期
关键词:林学森林资源林业

刘 剑,郭文成,靳宝松

(菏泽市牡丹区吕陵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山东菏泽 274000)

可持续发展包括三个方面的内涵:生态的可持续发展、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所谓生态的可持续发展,是指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条件的可持续发展。人类的生存离不开一定的自然条件,而自然条件的优劣往往又会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造成影响。在报告里提出了我们应致力于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结合的发展模式,并且对可持续发展作了明确的定义:既满足人的需要,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需要能力的发展。

1 我国“现代林业”的定义

国内较早的现代林业定义是:现代林业即在现代科学认识基础上,用现代技术装备武装和现代工艺方法生产以及用现代科学方法管理的,并可持续发展的林业。后来,进一步发展,定义为:现代林业是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全社会广泛参与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高效发挥森林的多种功能和多重价值,以满足人类日益增长的生态、经济和社会需求的林业。

林学自创立以来,各国对于林学、森林、林业的认识发生了很大变化,在深度和广度上都有了许多新的发展。林学经历了传统林学的各个阶段(从“大木头”林业到“永续利用”林业),向现代林学转变。“现代林学”成了以森林生态系统的营建、经理为研究对象,以发挥森林生态系统的生态环境功能为核心,全面发挥森林生态系统的多种效益和多种功能为目的的学科。对森林的认识也由单株树木、树木群体到森林生态系统的转变。由于人们对森林和林学认识的变化,人们对林业的认识也发生了变化,从“木头”林业向“生态”林业转变,从“伐木”行业转变为以生态环境建设为中心,全面发挥森林生态系统的生态、经济和社会功能作为林业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从而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基于上述转变,以及当前生态危机和社会危机的日益突出,使人们又认识到,“社会”与“生态”是一个复杂的复合大系统,人类活动必须遵守其竞争、共生、自生三大原则,实行“资源共享、适时协同、按需生产、和谐共荣”,实现“人地共荣”.社会——生态系统的竞争、共生和自生机制的完善结合,才能实现环境合理、经济高效、社会文明、系统健康地发展。

因此,现代林业可以归纳表述为“和谐林业”: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研究并协调社会——生态系统中的社会关系和生态关系,实现社会高度文明,生物圈永久稳定和繁荣,人类共同幸福与进步。

只有通过科学高效的手段,协调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使这些关系协调,才能迅速解决日益突出的生态危机和社会危机。显然,这种定义避免了传统的割裂“社会”与“生态”的观点的弊端,强调了“关系”的重要性,突出了“关系协调与和谐”在人类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

2 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含义及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1)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含义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现代林业。

(1)以森林生态系统为经营对象,(2)和谐地协调人与人(包括组织与组织、人与组织)、人与环境的关系(即:竞争、共生、自生),(3)“人地共荣”为最高目标。因此,现代林业的内涵可以理解为:以和谐发展理论为指导,以现代科学技术为手段,全社会协调参与社会——生态系统的研究与管理,协调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和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荣。

现代林业产业体系具有复杂系统所具有的网络性、多区域性、开放性、动态性、耗散性、作用过程多样性、多维数、非线性等特性,我们应该运用整体复杂性研究方法、3D 方法(全社会共同参与系统诊断、参与方案设计、参与推广与实施),对以现代林业进行研究,对人地系统进行模拟分析,寻求系统和谐发展的新途径。

2)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依靠科技发展林业。我认为可持续发展的一个根本的策略是科技的发展,因为可持续发展的内涵包括经济的发展和对资源与环境的再发展能力的保护。那么既要发展经济又要保证资源与环境的发展力,最有效的解决办法就是依靠科技来发展经济,改变传统的以牺牲环境和自然资源为代价的粗放式经济发展模式。林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即调整优化林业经济结构,促进林业产业的发展,是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保证。

3)注重林业生态、经济效益综合评价

生态效益经济是在以生态环境系统良性循环约束条件下追求经济效益总量较大化的社会再生产活动。这些年来,林业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受到了极大的关注,各地在实践中采取了各种对策,取得了很大的成效。

3 建立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机制

以上关于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对策,集中从政策制度层面进行了理解和阐释。我们知道,除了政策制度,法律是最有效的保证和监督执行机制。以下将简单地从现存法律中关于林业可持续发展思想的体现以及存在不足需要完善的地方进行评述。

1)我国法律中关于林业可持续发展思想的体现

我们目前关于林业的单行法主要有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

《森林法》的立法目的中就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思想: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储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是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2)对我国现存林业法律制度的完善

我国已经设立的林业法律制度的完整性、严密性存在缺陷,在立法思路、立法原则、履行程序、实现方式、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内容上有遗漏、空白、不明确之处。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补充和和完善:

(1)重新确立林业立法思路。我国的林业立法,没有全面反映生态规律的要求,没有真正贯彻生态优先、保护资源的立法思想,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立法的先进经验,实行环境保护优先原则。在生态利益与经济利益及其他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考虑生态利益。

(2)立法原则的创新。突出生态利益与经济利益协调平衡的原则,在进行林业行政立法时,注重林业的生态经济效益综合评价。我们应当将森林生态环境损益分析立法和对法律规范的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分别运用到对森林开发行为的预测、评价、管理以及拟定(或既定)法律制度的设计与分析之中,作为指导法律以及确定法律规范的理论基础。以真正通过立法实现社会、经济、环境三方面效益的均衡和综合发挥。

(3)在监测方面,要进一步加强综合监测体系建设,实现对森林资源与林业状况的综合监测。要以森林资源监测为主体,整合现有监测资源,扩展监测内容,建立健全全国森林资源与林业状况综合监测体系,实现对森林资源和林业状况的综合监测和评价。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采取有力的措施,实现对森林资源的监测和林业经营的管理。要依靠科技进步,建立森林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为林业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提供平台,全面提高森林资源监测的科技含量和监测成果的时效性。

(4)在诉讼方面,把我国资源状况的严重问题和资源诉讼的特殊性联系起来,建立专门的资源诉讼法院。“在我国,土地法院、水事法院、矿业法院等专业法院已经存在,这表明资源诉讼的专门化已经优先例和经验可循。”所以基于森林资源的特殊性与重要性,我国也应设立森林法院。

(5)在法律责任方面,应建立健全法律责任制度。法律责任制度的不健全是我国法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徒法不足以自行”“无惩罚即无救济”都说明了法律责任体系在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性。在我国的森林立法中,这方面的问题也比较的明显,我们应当建立完善的法律责任制度,使得其能真正发挥效用,从而达到对我国森林资源的保护和林业经营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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