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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生入学申请制的实施及其完善的政策建议

2013-04-02张丽敏于书林

重庆高教研究 2013年5期
关键词:计划书申请者博士生

张丽敏, 于书林

(1.香港中文大学 教育学院; 2.山东大学 外语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博士生入学申请制的实施及其完善的政策建议

张丽敏1, 于书林2

(1.香港中文大学 教育学院; 2.山东大学 外语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入学申请制”是深化我国博士招生制度改革、完善博士招生选拔机制的一项重大举措。文章在简要回顾我国博士生招生制度发展的基础上,介绍了入学申请制的原则、特点和作用,并通过对入学申请制招生政策进行文本分析,总结目前国内高校入学申请制的实施情况,再结合海(境)内外院校博士招生的相关政策,对在我国进一步推行入学申请制提出政策建议。

入学申请制;监督机制;动态选聘制度;博士生资格考试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博士研究生(指“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在培养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博士研究生教育质量问题也受到教育界和广大博士生培养单位的重视。在博士研究生培养过程中,招生作为选拔优秀学生的“过滤器”,是保证博士教育质量的首要环节。《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以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克服一考定终身的弊端,推进素质教育实施和创新人才培养”[1]23。教育部《2013年工作要点》也指出在研究生教育过程中要“改革考试招生制度。积极推进研究生招生改革试点,建立博士生招生计划分类指导和动态调节机制”[2]。深化改革博士研究生招生制度对提高博士生教育质量、建设高等教育强国具有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国部分高校开始推行博士研究生“入学申请制”,为我国博士研究生招生制度的改革提供了新的举措。本文旨在对博士“入学申请制”政策及实施状况进行分析,并为完善相关政策提出建议。

二、博士研究生招生制度与“入学申请制”

高等教育作为科技第一生产力和人才第一资源的重要结合点,其水平和质量是提升国际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举措,各国掀起了强化高等教育质量的新浪潮。我国的“教育规划纲要”提出了建设“高等教育强国”的战略目标,进一步明确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是高等教育发展的核心任务,是建设高等教育强国的基本要求。刘延东副总理认为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是立足我国现代化的阶段性特征和国际发展潮流提出的深刻命题,关系到国家未来和民族振兴[3]。博士研究生教育是高等教育的最高层次教育,是一国的高等教育发展程度的重要衡量指标,其质量对于提升整体高等教育质量、建设高等教育强国有至关重要的影响。近年来,尽管我国博士生培养数量逐年增加,培养质量也在不断提高,但总体而言,我国博士生培养质量离高等教育强国的水准还有一定的差距,而且培养单位间的差异较大,培养质量参差不齐[4]64。在这样的背景下,博士生招生制度作为博士研究生选拔的第一环节,也是“质量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政策研究和实践探索的热点。

我国博士研究生教育经过三十年的发展与变革,目前博士招生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招考、提前攻博、硕博连读、直接攻博等,通过多元化的途径选拔具备研究潜质和创新能力的人才,为博士研究生的后续培养工作奠定基础。研究文献对我国博士生招生制度进行了多方面的探索,在肯定现有招生制度在博士生选拔中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发现目前的招生制度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研究发现博士招生考试存在考试时间、考试次数不统一;考试科目设置不合理, 命题不规范;分数线的确定和复试过程不科学等问题[5-6]。也有研究专门探讨博士研究生招生中实体公正和程序正义的问题[7];还有研究认为我国博士生教育生源质量普遍不高,与国外或境外(例如香港地区)高校相比缺乏吸引优秀生源的机制,在入学考试标准、复试程序与意义、招生过程中的监督机制等方面有待商榷进一步和完善[8]。

我国部分培养单位开始探索改革招生模式,在扩大招生规模的同时确保选拔优秀生源,以提高博士教育的整体质量。引入“入学申请制”就是近几年我国博士招生改革、完善博士招生选拔体系的一项重大举措。“入学申请制”是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博士入学选拔方式,在英国、美国、德国、法国等国较早采用[9]。在入学申请制的招生模式中,博士申请者不需要参加入学考试,只需提交能够证明其科研潜质、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的申请材料,由培养单位组织招生委员会(一般由学科负责人和博士生导师组成)对材料和申请者进行审核和面试考核,最终确定录取名单。这一模式体现了博士申请者、博士生导师和培养单位的多重互动。一方面,博士生培养单位需要通过自身的科研声誉和培养资源来吸引考生提交申请材料,并组织以博士生导师为主的专家委员会对申请材料和申请者进行审核;另一方面,博士申请者需要展现已有的科研素养、学习能力与科研潜质,积极与博士生导师进行学术沟通,并通过申请材料和面试的双重考核,才能最终胜出被录取。在这一互动过程中,博士申请者、导师和培养单位均处于平等的地位,持有选择权和被选择权;博士生导师和博士申请者在整个招生过程中也更具主动性,更有利于双方达成培养意向。在导师制为主的博士生培养体系下,入学申请制的实施无疑为后续的博士生培养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它进一步扩大了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招生自主权,有利于不同院系结合学科特点选拔科研人才,有助于合理构建多样化优秀人才的选拔机制和培养机制。

三、中国大陆高校博士招生“入学申请制”的实施

(一)大陆高校“入学申请制”的实施范围

近年来,我国大陆部分高校进行了“入学申请制”的博士生招生方式改革的探索。2007年,北京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率先开始“入学申请制”的试点改革,近年改革的步骤逐步加快。据悉,至今已有26①所院校采用这一方式。26所院校均为“211工程”院校,其中21所为“985工程”高校,占“985工程”高校总数的53.8%。这些院校的试点改革采取分步推进的路线,均先在部分重点院系试行再推广,如北京大学7个院系、北京师范大学4个院系、厦门大学6个院系的6个重点专业。至2013年“入学申请制”招生覆盖学校全部专业的仅有中国农业大学、西安交通大学等个别院校。在改革的专业选择方面则采取先理科类后文科类的推进策略,理工科专业是试点推行的首要对象,文科仅在北京师范大学的教育学部、北京大学的哲学系、复旦大学历史系等重点专业有此尝试。总体来看,大陆地区的博士招生“入学申请制”尚处于探索阶段。

(二)大陆高校探索“入学申请制”的主要举措

国内各高校院系均积极摸索适合本学校学科的“申请制”招生政策,尚未有统一的标准或形式。通过对21所“入学申请制”试点的“985工程”院校2013年的招生政策文件(主要为“招生简章”)分析,总结申请制在国内高校实施过程中的主要特征。第一,招生对象。所有院校要求申请者的报考类别必须为“全日制非在职”博士生;9所院校对申请者的学术背景有一定的限制,诸如规定“国内重点院校或国家重点学科毕业”,如上海交通大学②,或“卓越联盟高校”和“优秀高校联盟”的高校来源,如重庆大学、东北大学、大连理工大学等。第二,招生时间。与美国、德国等“随来随审”的无限制报考时间不同,我国大部分高校在申请时间仍有统一的时间安排,仅有上海交大等极个别高校采用“常年入学申请制”。第三,招生程序。“入学申请制”顾名思义一般分为申请资格初审和综合审核两个阶段,主要由院系层面负责。在申请阶段,部分院系鼓励申请者与导师联系,如清华航空院规定“必须与所报考方向的导师提前联系”。对于申请材料的规定,各院校(系)在数量和具体要求上不尽相同,总体包括:1.在学期间课程成绩单(包括本科和硕士阶段)2.各类外语等级考试证书、学士和硕士学位证书;3.个人学习及学术研究的经历;4.两封相关领域副高或正高职称专家的推荐信;5.硕士学位论文(应届生可提交摘要或者开题报告);6.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计划书;7.已有的科研成果、文章目录和单行本、专利等;8.各类获奖证书等。大部分院校规定通过申请阶段资格初审的考生免去学校统一组织的入学考试,仅需参加学院组织的综合审核,还有部分院系要求申请者参加学校统一的英语考试,如北师大物理系等。在综合审核阶段,虽强调面试的分量,但仅有部分高校完全采取“面试”形式审核,如北师大教育学部、清华航空院、西安交大等,80%的改革院系仍然保留“考试”形式,采用“笔试和面试相兼”的方式。综合审核工作由3~5人(必须含导师)的审核小组进行,一般院校对面试考核时间有规定,如厦大环境学院“面试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等。第四,录取。录取时根据学生的材料,以面试成绩为主,由审核组成员确定拟录取名单,再由研究生院和学校批准。国内大部分院系还未采取全部申请制,“申请材料不通过的申请者,仍可参加全校博士生统一入学考试”,如重庆大学、复旦大学等。总体来看国内改革试点院校的“入学申请制”尚处于探索阶段,对改革持较为审慎的态度,改革的步子并不大,具体政策因“校”而异。

四、“入学申请制”实施中的问题与完善建议

“入学申请制”在大陆高校博士招生改革中处于试行阶段,难免遇到改革阻力,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制度性不适”,暴露出新生制度规定中的不足或制度实施的问题。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否定入学申请制的价值,下文剖析“入学申请制”推行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善建议。

(一)明确并强化“申请”的地位与功能,避免“新瓶装旧酒”现象

在“入学申请制”的实施过程中,应明确并强化“申请”在博士生源选拔中的地位和功能,避免“新瓶装旧酒”的嫌疑。通过对实行“入学申请制”高校的招生政策分析,发现仅有部分高校完全采取“面试”形式审核,真正通过“申请”来选拔具备科研潜质和创新能力的优秀人才;但超过八成的改革院系仍然保留“考试”形式,采用“笔试和面试相兼”的方式,原来在初试中的考试科目(如外语,专业课等)直接移到复试中考核,且考试的比重和作用很大。这种申请程序跟海外或者境外院校实行的“入学申请制”存在很大差异,并不能充分发挥入学申请制的作用。海外或者境外院校实行的入学申请制中,“申请”是唯一的选拔通道,不再设立科目考试或者知识技能考试,完全通过申请材料和面试来判定申请者从事博士研究的潜力和能力。入学申请制的特色在于“申请”,通过招生委员会、博士生导师和申请者的多方互动和平等选择达成培养意向。这与传统的考试选拔不同,避免仅仅通过考试的形式评判学生的知识和能力;相比之下,入学申请制更为关注学生的学习能力、科研潜质和创新能力。如果在入学申请制中,过多地加入外语能力考试、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测试等笔试形式,无疑会使“申请”的作用大打折扣,不利于多元化博士招生政策的实施和优秀人才的选拔。因此,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申请制”,应首先明确 “申请”在博士招生中的重要地位,真正发挥其选拔功能。

(二)缺乏监督机制,招生程序不公正,亟待完善监督与申诉复议等制度

博士招生入学申请制的实施意味着国家进一步下放招考权力,招生单位的自主权不断扩大,这就赋予了招生单位以更大范围的自由裁量权,不可避免地导致招生过程中人为因素的增加。而在我国博士生招生中监督机制的缺失一直是博士招生体制中的一个很大缺陷[10],从国家到地方,从教育部到各招生单位,对博士生招生工作的监督力度弱[11]。在高校招生自主权不断加大的过程中,缺乏完善有效的监督机制,可能出现“不受监督的权力”而导致的“腐败”,因而,如何保证招生过程的公平、公正,已成为入学申请制改革面临的最大的社会质疑和担忧[12]。制度执行的成效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透明度和监督力度。在实行入学申请制过程中,已有部分高校重视并加强对学术权力的行政监督和制度约束。如中国农业大学,采取“完善博士生招生信息发布制度,实现信息和过程公开透明,加强政府和社会监督”;北大和清华也强调“加强博士招生各环节监督,包括院系要将具体的考试选拔过程在学校备案,研究生院和学校纪委都接受投诉和举报”。甚至有些院校为保证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建立“申诉复议制度”,可以提出行政诉讼,如复旦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复旦大学药学院规定“对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复核意见有异议者,可以通过招生办向校招生领导小组提出申诉,甚至可以提出行政诉讼。”只有完善招生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招生申诉复议制度,才能使招生工作信息透明、程序公开,最终保证结果公正。

(三)充分发挥申请材料的选拔功能,着重考核学生的科研素养与研究潜质

在博士招生过程中,应充分发挥申请材料的选拔功能。入学申请制中,申请材料是招生委员会和博士生导师评判申请者研究潜质的重要依据。博士申请者一般需要递交本硕阶段的学习成果、科研经历和成果、外语能力证书、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计划书、专家推荐信等。这些材料与实行申请制比较成熟的海(境)外院校博士招生要求的材料大体一致,但部分海(境)外院校更为注重“研究计划书”的选拔作用。例如,中国香港地区高校在博士招生说明中大都明确对研究计划书的写作要求,面试也基本围绕研究计划书中的理论框架、文献综述、选题依据、研究方法等与研究相关的各个方面,来判定学生的科研素养。在大陆高校中,西安交通大学明确标明了研究计划书的内容和作用。例如,西安交大的生命科学学院规定研究计划书占总成绩的30%,要求考生结合拟报考导师的研究方向,选择特定研究题目撰写研究计划书,内容包括研究目的和背景、研究内容和方法、研究的创新点等,并要求字数不少于8000字,而且要求申请者在面试环节对研究计划书进行报告并回答专家提问。研究计划书不仅可以体现申请者的研究能力和专业知识技能,而且还能展现其学术写作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和创新能力。合理发挥研究计划书等申请材料的作用,有利于选拔出具备综合研究能力的学生。在重视研究计划书的选拔功能的同时,应鼓励学生和导师通过撰写和修改研究计划书进行沟通,导师通过反馈的形式考查和指导申请者,有利于导师招收到满意的学生,对入学后的指导以及研究生的学术研究都大有裨益。

(四)建立博士生导师动态选聘制度,切实保障导师招生自主权的有效发挥

导师是鉴别、选拔与培养博士研究生的主体。《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应“加强创新能力考查,发挥和规范导师在选拔录取中的作用”[1]25。博士招生入学申请制有助于进一步扩大导师招生的自主权,能够充分发挥导师在拔尖人才和科研创新人才选拔中的作用[8]。但同时导师拥有太多的自主权容易带来权力的滥用,以致影响和破坏制度效果,如何规范导师在招生选拔中的权力是建设高效选拔制度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当前,已有许多高校打破博士生导师终身制,建立博导的动态选聘制度,并以此引导和规限导师的自主权运用。如清华大学、浙江大学、郑州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高校在实施入学申请制的同时,为加强高水平博士生导师队伍建设,深化导师选聘和考核制度改革,实施博士生导师动态选聘制度。这些高校通过提高博导的入选门槛,并通过定期评估与遴选,建立动态淘汰机制,增加博导的可替代性,以实现对有权力滥用构成牵制。而对于遴选出来的“伯乐”,就应给予充分的招生自主权,让他们在入口关就可以“为学术荣誉而战”,以选拔出真正的“千里马”。同时,也可通过院系层面的“委员会”“审核小组”等集体机构,对导师的权力加以约束和制衡。

(五)建立博士生资格考试制度,试行博士生淘汰机制

在缺乏完备的监督机制下,入学申请制较传统“入学考试制”的“严进”来说,更容易异化为一种实质上的“宽进”,再加上若无“严出”的评价与考核机制,这就形成“宽进宽出”的博士生培养过程,这样培养出的博士质量更令人担忧,入学申请制的制度价值也就荡然无存,制度改革的尝试也将以失败告终。目前国内高等院校博士生培养是一种“宽出”的过程,多数采用中期考核、答辩等制度,但中期考核突出“全面考察”博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情况[13],往往是既面面俱到,又流于形式[4]67;而博士论文答辩虽有专家评审、口头答辩等环节,但也并没有实质性淘汰,多数程序成为形式摆设[14]。而与国内高校不同,在美国、加拿大、德国等西方国家则实施“严出”的博士生培养模式,多数采用博士生资格考试制度。博士生资格考试制度不仅可以作为博士科研训练过程中的“动力源”和“导航仪”[4]66以有效引导和推动博士生学术学习与成长;同时应与淘汰机制相结合,保持一定的淘汰率[15],在一定程度上发挥“过滤器”的评定和选拔功能[4]65。因此实施入学申请制的高校,在放开博士生招生自主权的同时,应考虑逐步建立“严出”的博士生资格考试制度和淘汰机制,这是保证博士生培养质量的关键性配套制度。

五、结语

近年来,选拔科研创新人才成为博士生招生的主要导向,教育部一再明确要求将拔尖创新人才的选拔作为博士生招生的重中之重,放在十分突出的地位予以强化,并予以政策保障。2011年,全国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会议上,教育部明确指出,在当前博士生招生中最突出、最迫切是在体制机制上如何解决好拔尖创新人才的选拔问题。博士招生“入学申请制”克服了传统招考方式在拔尖创新人才选拔中存在着录取标准过于机械化、对创新潜力和综合素质考察缺乏有效方式等问题[16],在强化考察科研能力和创新人才的培养潜质,及发挥导师对拔尖科研人才选拔的积极作用等方面有着非比寻常的意义。国内高校已经开始积极推行入学申请制,这无疑将是高等教育发展的正确方向和必然趋势[17],应在试点高校进一步探讨问题、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分阶段、分类地逐步扩大入学申请制的适用范围,以选拔和培养出大批高素质科研创新人才,加快我国建设高等教育强国的战略步伐,提升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国际竞争力。

注释:

① 本文对各院校2013年博士招生政策规定进行统计的结果。文内无特殊说明的引用均来自相应院校招生简章等招生政策文件。

② 该校招生简章规定“国内重点院校(含C9高校、985高校、研究生院高校)(硕士专业学位生除外);或取得国外一流大学硕士学位的研究生”。

[1] 教育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 [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

[2] 教育部.教育部2013年工作要点[DB/OL]. (2011-02-14)[2012-10-15].http://www.moe.edu.cn/publicfiles/ business/htmlfiles/moe/moe_164/201301/1471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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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文正东)

ImplementationandPolicySuggestionsoftheApplicationSystemofDoctoralProgrammeAdmission

ZHANG Limin, YU Shulin

(1.FacultyofEducation,TheChineseUniversityofHongKong,HongKong;2.SchoolofForeignLanguageStudies,ShandongUniversity,Jinan,Shandong250100,China)

The application system of doctoral programme admission is a great measure to deepen the reform of China’s doctoral application system and to improve the enrollment system. Based on the brief review of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doctoral enrollment system, the principle, features and the functions were introduced in the paper, and the policy of enrollment for the application system was text analyzed. The circumstance of implementation of application system in the world was summarized. Then combined with the related policy of doctoral enrollment in the colleges abroad, some policy suggestions to further promote application system of admission were put forward.

application system for doctoral programme admission; supervisory mechanism; dynamic selection system; qualification exam for doctoral programme

G643.7

A

1673-8012(2013)05-0063-05

2013-08-13

本研究得到2012年度山东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2012RKE27002)的资助。

张丽敏(1985-),女,福建莆田人,香港中文大学教育学院教育行政与政策系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教育政策和教师教育研究;

于书林(1984-),男,山东禹城人,山东大学外国语学院教师,香港中文大学教育学院课程与教学系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二语写作、课程与教学及语言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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