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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德、日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及对中国的启示

2012-08-08

对外经贸 2012年11期
关键词:保险制度机构老年人

程 杰

(辽宁对外经贸学院,辽宁大连116052)

一、文献综述

长期护理保险(long-term care insurance)是指为那些因年老、疾病或伤残导致丧失日常生活能力而需要被长期照顾的人提供护理服务的保险(谢世清,2011),是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在发达国家先后应运而生的一种健康保险险种。中国人保健康于2006年6月15日在全国范围内首推的长期护理保险,是国内首个全国性的具有全面保障功能的长期护理保险,填补了我国健康保险领域长期护理保险产品的空白。

人口老龄化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人口结构问题,将成为世界未来的一个常态。根据联合国公布的数据,2000年,我国老年人口比重与世界平均比重大体相同,均为10%左右。到2010年,我国上升了3.3个百分点,而世界平均数则上升了1个百分点。2010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经达到1.78亿,占全球老年人口的23.6%,是全球唯一的老年人口超过1亿的国家。正是因为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问题严峻而复杂,学界的专家和学者一直都在积极研究发达国家的长期护理保险体系,尹豪在2000年日本开始正式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时就向国内介绍了这种新型社会保障制度,他认为护理保险制度为解决老年人的护理问题提供了新的保障和可能性,但是将不可避免地加重国家的财政负担,其具体实施过程也将面临众多困难。何林广、陈滔(2006)介绍了德国强制性长期护理保险。侯立平(2012)综合评述了发达国家(地区)的老龄人口长期护理体系及其启示。

鉴于我国老龄化社会出现在“未富先老”的时期,我国整体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发达国家之间存在着不容忽视的差距,所以发达国家的做法是否适合我国成为学者们研究的重点,范永霞(2007)根据目前我国家庭人口结构的变化造成老年护理保障不足,提出市场应在老年长期护理保障的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着眼于长期护理保险的总体解决方案,分清政府和市场的定位问题。荆涛(2012)提出应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三步走长期护理保险发展模式,第一步发展商业长期护理保险模式,第二步发展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和社会基本长期护理保险相结合的模式,第三步发展政府强制性的全民长期护理保险。

二、美、德、日长期护理保险运行机制及存在的问题

(一)美国的长期护理保险

在美国,大约2/3(约1亿)的65岁及以上老龄人口需要某种形式的长期护理,其中1/5的人需要护理时间为2~5年,还有1/5的人需要护理时间超过5年。由于老年人口的增多,人口期望寿命的提高、技术进步带来的医疗服务覆盖的广度和深度以及其他不可预知或不能确定的因素致使长期护理费用在21世纪将保持持续增长的趋势。而在长期护理保险模式选择的问题上,由雇主替雇员购买的商业长期护理保险是最适合美国自由、独立、有尊严的民族精神的模式。所以美国一直以来都采用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分别提供长期护理保险的长期护理保险体系。

尽管美国的政策关注卫生保健的程度远远超过长期护理,但对于各个年龄段的多数美国人开展长期护理服务已大幅增加公共项目开支。在目前长期护理保险体系中存在公共和私营部门之间谁有责任去面对受保障民众未被满足的需求和灾难性损失的问题。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压力加大,平衡机构护理和非机构护理之间的关系,保证高质量的护理,专业护理和长期护理的融合,以及建立能够保证给付的融资机制成为美国长期护理保险运行机制中亟须解决的关键问题。

(二)德国的强制性长期护理保险

德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始于1995年,所有的德国公民都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参加长期护理保险。根据德国的健康保险制度,德国公民按照收入水平的划分标准分别向公共疾病基金或者私营健康保险公司缴付保费参加强制性长期护理保险。

德国的强制性长期护理保险实施以来运行稳定,资金来源充足。但是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推进,到2030年德国60岁以上的老人预计将达到35%,所以为了缓解可能出现的财务负担,德国的管理当局希望被保障人能够为自己获得长期护理服务支付更多的保险费。有计划地提高长期护理保险的缴费额,通过低成本运营确保护理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并能够提供充足的护理服务成为近期德国开展长期护理保险的主要任务。

(三)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

日本于1997年12月制定了《护理保险法》,2000年4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全民长期护理保险计划,政府是管理主体。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它是对快速老龄化社会中身体衰弱老年人提供公共护理的最重要的尝试。

保险的数理基础是大数法则,一项保险制度的设计是否合理的重要衡量指标是其能否满足随机事件A重复试验n次,n趋于无穷大,随机事件A发生的概率将无限接近其频率。由于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强制全体国民参保,因而在最大程度上把全社会共同面临老年护理问题的人涵盖在制度内。

日本强制性护理保险制度在十几年的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2005年日本开始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进行修订,希望能够促进护理服务的市场化和契约化,能够适度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

三、美、德、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一)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行立法保证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对快速老龄化社会中身体衰弱老年人提供护理服务的有效保证。不管是采用商业保险模式还是采用强制性社会保险模式,都需要有立法保证。我国强调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而身体衰弱的老年人的护理问题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目前我国关于保险行业的相关立法已经出台,应加快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护理保险法》,对长期护理的覆盖范围、资金来源、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参与资格、从业人员资质、接受护理者的基本权益以及各相关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予以法律形式的确认,以保证长期护理的公平性和长期护理体系的运转效率。

(二)解决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资金来源

从美、德、日三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来看,不管是社会保险模式还是商业保险模式,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和长寿社会的到来,护理保险的资金来源都是一个难题。由于长期护理保险是长尾业务,资金的保值增值能力甚至比资金来源问题更为重要。而我国目前处于社会经济转型与人口老龄化提前到来之际,老年人日常生活以及社会服务方面的问题日趋严重。无论是国家还是个人的护理保险可支付能力都很有限,但是对护理服务的需求却极度膨胀,如何保障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资金来源成为关键。

(三)建立多元化的给付方式

健康保险理赔一般基于健康标准和失能标准。在健康标准下,被保险人提出索赔时需要满足:1.有专业医生提供的医疗必要性证明;2.接受了3天以上的住院治疗,并仍有必要继续接受护理等条件。在失能标准下,可通过日常活动能力损失、特定疾病等判定保险责任。

长期护理保险的给付方式多为:服务型、费用型、津贴型。我国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设计上完全可以采用不同的给付方式。服务型给付方式适合由护理保险经办机构和公有制养老机构合作,利用现有的社会养老机构提供机构护理服务。护理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给付对象和护理等级,专业护理由公有制的精神病院、医院康复科、社区康复中心提供服务;一般护理由公有制的护理院、老年公寓、养老院和托老所提供服务;生活护理服务由经过专业培训的护工入户护理,护理费用均由保险公司通过对保险资金进行保值增值后,统一支付。如图1所示。

护理保险经办机构还可以投资设立附属私营养老机构或者投资入股私营养老机构。私营养老机构可以以收费的方式提供护理服务,经营利润作为护理保险机构资金运用的收益进一步充实到护理保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中去。而被保险人获得私人养老保险机构提供的专业护理和一般护理时所发生的费用可以用费用型给付方式进行补偿。

图1 护理保险经办机构和公有制养老机构合作关系

护理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托高等教育机构中的相关专业,通过设立奖学金、开办分期付费或免费的培训项目,对从事长期护理服务的人员进行不同层次的培训和再培训。一方面这种培训业务可以给护理保险经办机构带来源源不断的利润,另一方面又为护理行业提供了大量的护理人才。护理保险经办机构又可以把培训机构培养的人才输送到各个养老护理机构或者直接推荐给被保险人进行入户护理。那些直接由培训机构派出为被保险人提供入户护理的护理人员可以直接从护理保险经办机构领取报酬。

(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保险费承担应实行区划制度

我国由于长期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城乡居民对护理保险产品的支付能力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性;由于沿海开放地区和内陆偏远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同地域人口对护理保险产品的支付能力也表现出巨大的差异性。正是由于不同区域的居民缴费能力不同,所以在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险费缴纳问题上必须实行区划制度。但是不管居民个人缴费能力如何,覆盖全民的长期护理体系产生了最大的互助效应,给整个经济发展带来诸多积极影响,不仅能够缓解公共预算压力,为经济发展提供具有增值性质的资金来源,还可以在居民面临失能风险时提升其偿付能力。

(五)通过各种预防性措施降低失能风险

保险业务经营环节中的防灾防损环节在长期护理保险中起到的作用是通过各种预防性措施降低失能风险,减小护理保险机构用于支付护理费用的成本。而对老年人失能风险的防御主要表现为提倡和培养全社会老年人健康生活的理念。研究表明,适度运动最长可以使失能风险延迟10年发生,这样就大大降低了生命的失能期。科学研究还表明,除遗传性疾病外,失能和疾病多与生活方式、社会因素特别是环境有很大的关系。

[1]侯立平.发达国家(地区)的老龄人口长期护理体系及其启示[J].城市问题,2012(1):89-95.

[2]杜本峰,沈航.老年人口的长期护理服务需求及产业发展模式略探[J].经济问题探索,2008(3):34-38.

[3]周芳.美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及其对我国的借鉴[J].外国经济与管理,1998(2):34-36.

[4]荆涛.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模式[J].保险研究,2010(4):77-82.

[5]何林广,陈滔.德国强制性长期护理保险概述及启示[J].软科学,2006(5):55-58.

[6]梁亚.日本护理保险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J].河北法学,2012(8):160 -166.

[7]程杰.长期护理保险在我国的有效需求分析[J].黑龙江对外经贸,2011(11):137 -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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