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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明确界定“国家秘密”

2012-05-30赵亮波

新民周刊 2012年41期
关键词:龙岗区知情权界定

赵亮波

这年头,所谓的“国家秘密”越来越多了。官员的财产是“国家秘密”,贪官背后的女明星是“国家秘密”,甚至,领导干部的简历居然也成了“秘密”。

近有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办统战部副主任莫王松,严重醉驾后却以“行驶距离短”而免责,引发网友热议。

龙岗区人民法院至今仍以“涉密”为由,拒绝公开此案判决书;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则坚称,“免刑”是法官“自由裁量权”,不予抗诉;而莫王松所在的街道办,至今未按党纪和公务员条例作出处理。

公开审判是宪法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职责,也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原则之一。公开审判不仅有利于人民群众监督法院的审判工作,而且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其遵纪守法的观念,起到普及法律和宣传法律的作用。但是,为了维护国家、集体利益,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法律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还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然而,何为国家秘密?国家秘密由谁决定?一直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国家秘密与公民知情权之间的界线是否足够清晰,引起争议时是否有法定解决机制,这些不仅关乎国家安全,还涉及到公民的人权保障。

政府信息公开是世界潮流,中国也不例外。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前后,“以公开为原则,以保密为例外”逐渐成为中国社会的共识。在此背景之下,如何通过严格立法准确确定国家秘密,成为事关公民知情权保障的关键。

妥善处理好信息保密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关系,在国家利益、公民知情权保障和政府信息透明之间寻找“交集”。

于2010年4月29日通过,并于当年10月1日实施的《保密法》第九条,对国家秘密的范围做出如下界定:包括国家事务重大决策、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等7种情形在内、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目前对于国家机密或秘密的界定仍存在着相关概念内涵不清晰、外延不明确等大而无当的问题,并未如社会公众所期待的那样,在国家秘密与公民知情权之间划出准确明晰的界限。

比如,所谓“危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的情形,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包括哪些具体内容?能否通过列举式、禁止性条款对相关内容加以明示?

不仅在公开审判中,对于国家秘密的界定不清会引起争议,在公民了解并监督政府的最有效手段之一的新闻传播活動中常常也会遇到这类问题。从法理上讲,国家或政府在法律上都拥有保密的特权。任何一个国家或政府都会有一些在一定时限内不应公开的事项,此类事项一旦公开,可能会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害,严重的还可能威胁到国家安全。中国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必须“保守国家秘密”。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义务,然而,对于“国家秘密”的界定必须清楚,否则在定密过多过滥的情况下,一些刻意隐瞒事实的政府部门和官员便藉此找到了“抓手”,使他们有了“合法伤害权”。

这样的“合法伤害权”产生的一个最直接的社会后果就是,公众的知情权被架空。而没有了知情权,公众对政府及其官员的监督也就无从谈起了,这种状况对公众和国家只有坏处没有好处。

诸君以为然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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