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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问题和政治问题的解答有何关系
——评《商谈道德与商议民主——哈贝马斯的政治伦理思想研究》[1]

2012-04-08林丹青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关键词:哈贝马斯正当性人权

林丹青,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道德问题和政治问题的解答有何关系
——评《商谈道德与商议民主——哈贝马斯的政治伦理思想研究》[1]

林丹青,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在当今世界,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各个民族之间的文化冲突使道德相对主义和多元主义日趋兴盛。而在一个民族国家内部,各种不同的思想观念相互竞争,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也日益突出,如何正当地解决这些问题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问题。长期以来,人们认为,道德观念之间的相互冲突与不同利益之间的相互冲突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问题,这两个问题似乎风马牛不相及。然而,笔者最近读了华中科技大学哲学系王晓升教授的《商谈道德与商议民主——哈贝马斯的政治伦理思想研究》(以下简称《民主》)一书得到了诸多启发。笔者在此重点探讨三个具有启发意义的理论问题。

(一)道德和政治问题中的商谈与妥协

《民主》一书开宗明义地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道德观念和利益上相互冲突的人们相互之间如何能够非暴力地、自愿地结合在一起?这是人类社会始终面临的重大问题。无数的思想家曾经试图回答这个问题。《民主》一书在研究哈贝马斯的道德理论和政治法律理论的时候,从一开始就围绕这样一个核心的问题而展开,作者试图从哈贝马斯那里寻找思想资源来回答这个问题。而这个回答是有新意的,即作者试图把道德问题和政治问题结合在一起来回答这个问题。

近代以来的许多思想家都是从暴力论和意识形态说的角度来回答人们之间非暴力和自愿结合起来的问题。按照暴力论的观点,所有的人都放弃了使用暴力的权利,而在相互之间签订了一个契约,借助于这个契约,人们之间结合在一起了。但是,这个契约就一定是公正的契约吗?如果这个契约不公正,人们还要接受这个契约吗?契约论一直按照这个思路来回答问题。到了罗尔斯,其基本思路仍然如此。按照他的观点,如果契约是所有平等自由的人们签订的,那么这个契约就是公正的,就满足了他的《正义论》的主张。他没有自觉地把这个问题和道德问题联系起来。而哈贝马斯则不同,他把道德问题和政治问题都纳入交往行动理论的基本框架中,并从这个基本框架出发来回答这个问题。《民主》一书正是抓住了哈贝马斯在现代思想史上的独特思路,把道德理论和政治学说结合起来,开辟了政治哲学研究的新思路。作者从政治权力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从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从民主制度与道德之间的关系的角度说明了人们之间非暴力地结合在一起的道德维度和政治维度之间的相互关系。在这种思考中,作者一方面强调政治权力、政治制度的正当性不是来源于道德规范,但是政治权力和政治制度又必须受到道德规范的约束,于是,道德就以某种特殊的方式而对政治系统产生约束。

虽然哈贝马斯也是把道德理论和政治学说结合在一起的,但是《民主》一书却从政治正义和道德正义的结合中思考政治理论和政治现实问题。这却是有新意的,也是值得我们重视的。按照哈贝马斯的看法,道德问题和政治问题的解答都应该遵循着商谈原则。所谓商谈原则就是指,所有的相关人在讨论政治和道德问题的时候都通过理由而相互理解。人们之间只有在平等自由商谈基础上达成的社会规范才是正当的规范。哈贝马斯的思想在理论上试图把政治问题和道德问题的解答都置于共同的方法论的基础上,即程序性的商谈的基础上。对于他来说,只有通过程序性的商谈,政治制度、法律规范才可能是正当的,同样也只有在这个基础上道德规范才是正当的。然而,如果政治制度、法律规范和道德原则都来源于商谈过程,那么这两种似乎可以各自独立地运行。哈贝马斯通过立法和司法过程的分析来说明道德要素如何对立法过程和司法过程发挥作用。

不过《民主》一书并非简单地说明这一点,而是深入地发掘哈贝马斯的思想,并将其置于政治正义和道德正义的框架中思考。按照《民主》一书的分析,虽然哈贝马斯把道德问题和政治问题都建立在商谈原则的基础上,但是,哈贝马斯并没有把道德问题和政治问题等同起来,而是看到了其中的差别。在这里,特别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民主》一书讨论了政治正义和道德正义之间的关系问题,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作者通过比较罗尔斯和哈贝马斯在道德问题和社会政治问题方面的有关思想,更深入地分析道德正义和政治正义[1]60。虽然政治问题和道德问题都涉及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但是人们在讨论道德问题和政治问题的时候,对利益采取了不同的态度。在讨论道德问题的时候,人们要把利益问题悬置起来,而只考虑一种规范是否正当,或者一种行为是否正当。而在讨论政治问题的时候,人们不能把利益问题悬置起来,而必须兼顾各方的利益。哈贝马斯认为,在道德问题上,人们不可避免地要进行妥协。但是,利益上的妥协最终又要受到道德规范的检验[1]69。这表明,政治正义和道德正义是不同的东西,道德正义统辖了政治正义,而政治上的正义制度不能离开道德正义的检视。

那么,为什么政治正义应该受到道德正义的检视呢?这是因为,在政治权力的运作体系的运作过程中始终存在着利益的妥协。那么在政治运作过程中人们究竟如何进行妥协的呢?在这里,哈贝马斯的讨论是原则性的,没有深入考察在利益的妥协过程中各种不同的群体之间在政治权力上的差别会导致不正义的情况发生。而《民主》一书表明,哈贝马斯之所以在理论上出现这样的缺陷,是因为,他在理论的研究中采纳了韦伯的“理想模型”的方法,而这个理想模型的方法从一开始就把政治权力运作过程中的社会权力格局和利益格局排除在外。事实上哈贝马斯也是这样做的,对于他来说,这种利益格局或者权力格局是社会中所存在着的“惰性”力量。他通过讨论商谈模型来把政治决策过程或者道德商谈过程抽象化[1]180。这种抽象化虽然能够作为一个分析模型来分析各种不同的情况,但是,由于它过于抽象,因而也又不能简单地用于具体的社会分析。尽管如此,《民主》一书强调,人们不能简单地认为,哈贝马斯的理论建构是一种“道德乌托邦”。这在理论上回应了学术界对哈贝马斯的一种不正确的指责。应该说,作者的分析是有见地的。

(二)权力正当性的道德基础

《民主》一书最值得我们关注的是,把权力的正当性基础问题凸显出来。笔者认为,这个问题是政治哲学中最核心的问题之一。《民主》一书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深入而广泛的讨论。长期以来民主理论主要在经验民主的层面上讨论政治权力的正当性的问题。按照这样的经验民主理论,一种政治权力如果得到多数人的赞同,那么这个政治权力似乎就是正当的。比如说,通过多数人选举,某个人成为总统,总统的权力由此就是正当的。但是,这种观点无法回答这样一个重要理论问题:为什么大多人赞同的东西就是正当的?为什么少数人的要求应该被牺牲?历史上和现实中的许多残酷现实都告诉我们,大多数人赞同的东西不一定就是正当的。多数人赞同的民主制度所体现的不过是不同利益之间的较量,不过是政治权力的和平过渡,它无法表明政治权力的正当性。哈贝马斯所提出的思路就是要把政治权力建立在道德的根基上,从而使政治权力获得正当性基础。《民主》一书的作者从三个方面说明了政治权力的道德根基。这主要表现在,第一,作者从商谈原则、立法程序等方面说明政治权力和道德原则之间的关系[1]27。哈贝马斯强调,民主原则是商谈原则的制度化。这就是说,民主是一种商谈程序,或者说,是要把商谈程序制度化。民主不等于选举,许多人一谈到民主就把民主等同与选举。而哈贝马斯把民主和商谈联系起来。从《民主》一书我们看到了民主与道德之间的关联,这就是它们都要通过商谈原则而找到正确的东西。如果说,政治商谈是找出适合一个国家的伦理规范的话,那么道德商谈就是要找到适合于全人类的道德规范。这两者之间在商谈逻辑上是一致的。第二,作者从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关系说明权力和道德之间的关系。权力是和法律联系在一起的。法律都需要预设一个执行法律的机构,权力机关就是执行法律的机构。它的权力也是由法律所规定的。而法律又是在一定的程序基础上所制定的。只有按照正当且合法程序所制定的法律才是正当的法律,而由此法律所规定的权力才是正当的权力。按照这种观点,政治权力都是在商谈过程中所规定的。于是,最后,作者从交往权力和政治权力之间的关系说明权力的基础。行政权力是交往权力所产生的结果,或者说,行政权力是从交往权力转化而来。这里所谓的交往权力实际上不是通常意义上的“权力”,而是人们之间的自由交流所产生的理性(理由)的力量。人们所进行的这种理性思考当然也包含了实践理性。在这里,道德的理论渗透在政治权力的形成过程中。

《民主》一书对于权力正当性基础的论述是富有启发意义的。这是因为,传统的政治哲学只是强调权力的合法性(合法律性)。它强调,如果权力是按照法律程序产生的,那么这个权力就是正当的。而哈贝马斯把权力的“事实性”和“正当性”区分开来。在哈贝马斯看来,如果一种权力按照法律程序产生出来,那么这只是表明这种权力具有事实性,而非意味着它具有正当性。在哈贝马斯看来,权力的正当性不能脱离交往权力,即人民对于权力的约束和监督。这种交往权力是行政权力合法性的来源,而这种来源对于行政权力来说,必须始终是在场的。一些人却片面强调,自己的权力是人民授予的,一旦人们授予了权力,他的权力的行使在任何情况下似乎都是正当的。事实上,他的权力的行使或许是合法的,但是却不一定是正当的。这种权力的行使是否正当就要看它是否始终与合法性之源保持联系。

由此可见,《民主》一书对权力正当性的道德基础的论述不仅把政治问题和道德问题结合起来,而且更深入地表明,任何一种政治权力不仅在法律上应该受到公正制度的约束,而且在更高的层次上要受到道德的约束。一种受到道德约束的权力才是真正正当的权力。作者在这里提出来一个更高的政治理想和政治期待。

(三)道德的正当性的根据

如果政治问题的解决需要道德观念的介入,而道德观念本身如果出现了问题,那么政治问题的正当性就无法得到保证了。因此,我们在这里所面临的问题是,道德相对主义和道德怀疑主义。

《民主》一书从一开始就讨论了道德普遍主义和道德相对主义、道德怀疑主义的关系问题。按照哈贝马斯的看法,道德应该是普遍的。他遵循了道德认知主义的思路,提出了道德规范可以具有类似“真理”的特点。只有这样的道德规范才有资格成为衡量政治权力、法律规范是否正当的重要依据之一。显然,《民主》一书的这个理论思路是正确的,也是有说服力的。在当前,有一些人否认普遍的道德规范,更否认人类可以像探索真理那样寻求普遍的道德规范。在他们看来,所有的道德规范都是受历史条件限制的,是意识形态。他们把马克思的有关思想进行了片面的理解。如果按照这样的思路,那么任何一种价值观都是不同利益的表现,而不同的利益之间的冲突必然会表现在价值观上的冲突。如果在价值观上人们永远都不可能形成共识,那么,共产党为什么要宣传共产主义的价值观呢?既然在冲突社会中不存在共同的价值,那么我们国家为什么一而再、再而三地强调要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如果这个核心价值体系只是体现了一部分人的利益和诉求,那么我们有什么理由否定其他人的利益诉求呢?这里涉及一个关键问题:价值观以及利益冲突的人们之间是否可以找到普遍的规范。相对主义否定了这一点。否定普世价值的人也认为,不存在普遍价值。一旦人们否定了这一点,那么政治权力的公正性就无从谈起,代表所有人的利益也无从谈起。从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到,作者把道德问题和政治问题结合起来讨论所具有的现实意义。

而在分析普遍道德的问题上,作者在哈贝马斯思想的基础上更加明确地把道德普遍主义和伦理相对主义区分开来。在这个问题上,作者首先对哈贝马斯的道德普遍主义进行了梳理,分析了他对道德普遍主义的论证思路。哈贝马斯的论证思路就是从认知主义的角度说明普遍道德的可能性。不仅如此,作者还特别说明了,道德相对主义和道德怀疑主义的理论基础,说明了道德相对主义和怀疑主义的错误根源。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作者的这个批判和论证工作是借助于普遍语用学的基本思想的。按照作者的分析,既然道德相对主义者和怀疑主义者就道德普遍性问题与道德普遍主义者进行争论,那么他就必须遵从普遍语用学的基本规则。这就是在商谈中,人们都设定,在道德问题上人们必须通过商谈而达成一致理解,如果任何一致理解都是不可能的,那么怀疑主义和相对主义为什么还要参与商谈呢?在哈贝马斯看来,道德相对主义和道德怀疑主义在这里陷入了一种施为性的矛盾之中。而在论证道德普遍主义的时候,哈贝马斯借助于一种超验的普遍语用学说明了普遍道德的可能性。在承认普遍道德的同时,哈贝马斯还提出了伦理相对主义的观点。它表明,在不同的民族国家中,人们的具体的伦理规范和制度规范可能是不同的。《民主》一书把这个问题凸显出来,说明了道德和伦理的差别,说明伦理多元性的理论根据。作者强调,伦理问题具有民族性和多样性,而道德问题则是普遍的问题。在当代全球化的背景下,充分认识这两个问题的内在联系,对于我们处理全球化过程中所出现的各种问题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这里,特别突出的问题就是人权的问题。在当前,我们看到,一些国家以人权为借口直接干预其他国家的政治制度乃至民族习惯。这就涉及道德的普遍性和伦理的多元性的问题。资产阶级思想家所提出的人权观念同时包含了两个维度:一是道德的维度,一是政治法律的维度。放弃其中的任何一个维度都无法全面把握人权概念。《民主》一书对这两个维度的思考既显示了道德问题和政治问题的联系,又说明了道德问题的特殊含义。

从道德的维度来说,人权是一个具有道德意义的概念。这就是资产阶级思想家所说的普遍的人权。所有的人作为抽象的人,都有平等的权利。而从政治和法律意义上来说,人权的范围、人权保护的方式等都是通过国家的法律来规定的。不同的国家由于政治制度不同,人权保护的内容和方式也不完全一致。这两个方面是相互约束的。《民主》一书对这两个方面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说明[1]212-216。从作者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关于人权的问题上,一些人片面地强调人权的普遍性,而忽视人权的政治法律意义,否定不同民族国家在人权上的特殊性。而另外一些人则片面强调人权的政治法律意义上的特殊性,而否定人权的道德普遍意义。《民主》一书把这两者联系起来考察,给我们提供了诸多有借鉴意义的思路。

从上述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民主》一书对哈贝马斯的商谈道德和商议民主的讨论不是简单地介绍和叙述哈贝马斯本人的思想,而是把他的思想放在解答一个政治难题——利益冲突的人们如何非暴力地、自愿地结合起来——总问题的框架下,从政治、道德、法律相互结合的维度上思考这个问题。哈贝马斯的论著非常多,在政治哲学中所论述的问题也非常多,而作者却能够以敏锐的现实眼光,选择诸多具有现实意义的论题进行了深入思考。作者在深入挖掘哈贝马斯思想的基础上展现作者本人在这些问题上的深刻思考。这些思考不仅具有理论的深度,而且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王晓升:《商谈道德与商议民主——哈贝马斯的政治伦理思想研究》,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

责任编辑 吴兰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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