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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道德品格存在之争的品格构建及其启示

2012-04-08刘胜梅东南大学人文学院江苏南京211189

关键词:电击特质品格

刘胜梅,东南大学人文学院,江苏南京211189

基于道德品格存在之争的品格构建及其启示

刘胜梅,东南大学人文学院,江苏南京211189

经典的亚里士多德的品格观遭到了以哈曼和多里斯为首的情境论哲学家的挑战,但他们对于品格的理解存在着过多注重行为的气质性倾向,以至于把行为的气质性倾向等同于品格特质的偏差。而品格的构成,不仅包含着作为品格外在表征的行为气质性倾向,而且还包含道德信念以及道德义务影响行为的气质性倾向的本质和程度等内在因素。因此,品格构建应着力通过自我调控来缩小道德义务与行为的气质性倾向之间的差距。而品格构建的现实启示就是品格的教育需注重外在的行为与内在的道德心理;细微的情境因素都可能影响主体的道德心理和道德行为,导致道德偏差的出现;需要加强对情境的控制,但决不能否认品格的存在。

道德品格;道德信念;品格构建

近年来,国外出现了有关情境论哲学家和德行伦理学者有关道德品格是否存在之争。情境论哲学家以哈曼(Harman)和多里斯(Doris)为首,他们由于受到社会心理学情境论的实验结果的启发,挑起了这场品格辩论。这场论辩被视为是哲学界最有价值而且最为激烈的辩论之一[1]221-243。

不论这场争论的结果如何,这都促使我们反思品格的概念及其所扮演的角色,远非我们所想象的那样简单。这个争论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我们对品格概念做更为深入的研究,尤其是辩论双方所引用的实证的结果和严密的逻辑论证,有助于解释特定情境中人们的行为,也告诉我们不能单纯地以特定情境中人们的行为来判断人们的道德品质。

一、道德品格存在之争及品格的构成

我们通常关于道德品格的理解是基于亚里士多德的品格观,即根据稳定的气质性倾向,以某种固定的方式去表现自己的行为。一个具有美德的人,不论在什么样的情境下,都不会做出不道德的行为。这样,品格特质本质上被理解为气质性倾向特质:诚实的人具有讲真话的气质,公正的人拥有行为表现公正的气质性倾向,等等。

而这样一种品格观,却遭到了以哈曼和多里斯为首的情境论哲学家的挑战。多里斯的《品格的缺失》一书的出版,更是把这种争论推到了风浪尖上。在这本书中,他声称:“人们典型上都缺乏品格”[2]2。这种说法极大地挑战了经典的对品格的界定,以及普遍认同的品格在激发人们行为中所起的作用。

实际上,对哈曼和多里斯关于人们缺乏品格的论证起决定作用的就是他们所理解的“品格是什么”,如果能指出品格并非他们所认为的那样,那么他们的结论也就不攻自破。

哈曼和多里斯认为亚里士多德的品格特质实质上就是气质性倾向特质,它使得主体在不同的情境下具有比较稳定的行为表现,这些气质性倾向特质就是强健品格特质。而心理学的实验质疑了这些强健品格特质的存在。这些实验表明,相对于人们内在的东西来说,人们的行为更多地是取决于情境的因素。因为人们不能表现出强健品格特质,而如果品格特质实质上就是这些强健气质性倾向特质的话,那么就可以推导出人们没有品格特质。

许多哲学家认为,这种对品格的概念的界定背离了哲学的和通常的习惯用法。克莉丝汀·斯万顿(Christine Swanton)和罗卡娜﹒凯姆特卡(Rachana Kamtekar)认为,哈曼和多里斯的关于品格的描述是不充分的,而且不符合亚里士多德关于品格的描述。品格特质不只是气质性倾向特质,可以通过人们的行为来证明存在或不存在,对于品格特质或人们的品格来说,还存在着“其他的东西”,而困难就在于要确切地解释这种“其他的东西”是什么。

斯万顿把这些“其他的东西”表述成“良好的内在的状态”。她论证说,对于一个伦理学家来说,美德不只是做出某一类型行为的气质性倾向,美德的拥有也同样要求具有“良好的内在状态”[3]30。但是她并没有详细地阐述这些“良好的内在状态”是什么,只是认为它们包含在亚里士多德关于美德的概念中,也就是说,美德不仅包括行为的气质性倾向,也包括以某种方式思考、感受和判断的气质性倾向。

凯姆特卡则提供了较为详尽的关于品格的“其他的东西”这方面的阐述,她批评哈曼和多里斯把品格与人们如何思维分离开来,认为品格不仅与人们行为的气质性倾向具有内在的关系,而且也与人们思考如何去行动的方式具有内在的关联。她说:“美德伦理的品格概念是一个整体的概念,它包含着我们如何思维,是一个人的品格整体,而不是孤立的品格特质,能很好地解释一个人的行为,而这种品格,大体上可算做是一种综合的动机,它包括个人对于世界的愿望、信念、最终的目标和价值。”[4]460

尽管凯姆特卡后来又指出品格自身并不包括愿望、信念、目标和价值等,除了在这些因素进入到我们行为的气质性倾向,以及我们感到需要以某种特定的方式对理性思考进行回应的时候。当然,与在行为中所起的作用类似,品格在推理中,同样起着不可缺少的作用。在突出强调这一点上,凯姆特卡取得了重要的进展,她明确了哈曼和多里斯在对品格的批判中,由于过多地关注行为的气质性倾向而忽略的东西。

但多里斯在关于“品格特质是什么”的论述中,也很小心地包含了“其他别的东西”,他说:“就我所理解的,品格或人格特质的归因,是指‘除了别的以外’,在某些诱发的情况下某个人倾向于以何种方式行动。”[2]15在做了这种界定之后,他继而在讨论中又忽略了品格的其他方面,而主要关注行为的气质性倾向。正如亚当斯(Adams)所指出的:“尽管有‘除了别的以外’这项限定条件,但对我而言,多里斯似乎对所谓‘别的东西’无话可说,反而一面倒地聚焦于行为的气质性倾向。”[5]121

可以说,多里斯之所以如此关注行为的气质性倾向,与他对品格归因作用的理解密切相关,他认为品格归因本质上具有预测的目的:我们在行为一致性的基础上对它们进行归因,并且我们运用它们来对人们行为的方式进行预测和解释[6]504-530。

多里斯的说法固然有道理,但实际上并没有反映品格概念的本质和作用,更为重要的是,他低估了品格归因的评价性成分[4]478-479。品格概念所起的一个重要的作用就是使我们具有洞察力,使我们能在特定情境下,不仅能知道有品格的人能做什么,而且能知道他相信什么和认为什么重要,这些就是品格影响品格归因的评价性方面之所在。

尽管多里斯也认识到了品格特质的评价性方面,并认为品格特质包含着人格特质所缺乏的评价性因素,但他认为两者存在着共同的基础:那就是把行为一致性作为一个基本的归因标准。这样,在他对品格的批判中,以与对待人格相同的方式来对待品格。

正是在这一点上,罗琳·贝瑟·琼斯(Lorraine besser-jones)认为多里斯犯了一个致命的错误。她认为评价性因素是道德品格的区别性特征。理解这一点不仅有助于理解为什么品格不只包含着气质性倾向,而且有助于理解为什么人们通常把气质性倾向作为品格的一个中心环节。

琼斯举了一个例子:狗在每天早上闹钟响的时候舔我的脸,在有人敲门时会叫,我知道这些关于它的气质性倾向的这些事情,但恐怕我们中的很多人都会认为我对狗的气质性倾向的知识是与对人的气质性倾向的知识是完全不同的,并且在运用这些知识方面也是完全不同的。我们应用这些关于人的气质性倾向的知识来进一步了解一个人在特定的“A、B、C”情况下会怎么做[7]310-322。这也是我们为什么认为这些知识很重要的一个原因。

休谟也认为,行为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们能告诉我们关于人的思想和性情的相关知识。他说:“当我们赞扬一种行为的时候,我们只认为动机产生了这种行为,并且把行为看成是思想和性情的某种本性的表征。外在的表现没有价值,我们必须透过此来发现内在的道德品质,但我们不能直接这样做。因此我们只能把注意力集中在作为外在表征的行为上。但是我们称赞和认可的则是产生它们的动机”[8]307。

休谟的这段话有助于解释我们对狗的气质性倾向与对人的气质性倾向的反应的不同,在后者中,我们认为气质性倾向可以让我们了解一个人内在的信念、动机和价值观,而在前者中,我们最多从气质性倾向中获知的就是我的狗对特定刺激的反应程度。

我们之所以认为行为的气质性倾向很重要,是因为它能反映人的信念、动机和价值等内在的因素。当一个人持续地表现出某种气质性倾向时,我们可以认为是他内在的某种信念导致他这样做。气质性倾向是我们很难认识的内在状态的外在表现,这也是我们把气质性倾向当成是品格的中心要素的原因。

因此,尽管哈曼和多里斯认为主体的气质性倾向是其品格的反映,但他们还不能清楚地认识到为什么这样,这就使得他们对于品格的论述大打折扣。而新亚里士多德学派的一些人,比如凯姆特卡,把反应的气质性倾向当成品格的决定性因素,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她批判了哈曼和多里斯只关注行为的气质性倾向,而不能认识到品格在个体思维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她论证说,对于品格的美德伦理概念来说,关键的是在某些方面的反应的气质性倾向。她认为,品格的气质性倾向是一种以特定方式对理性思考做出回应的行动和感受的气质性倾向[4]479。

这些反应的气质性倾向当然是品格的重要方面,但如前所述,我们之所以把它们作为品格的重要方面,是因为我们认为它们反映了主体相应的信念。我们认为当一个主体判断她应该做X的时候,而她却未能做X,这时她会感到很内疚,这是因为她认为X是在这些情况下适宜的行为。尽管我们的设想有时会发生错误,但即便如此,我们还是认为这些气质性倾向之所以重要,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们认为它们反映了一个人自身的东西,而不只是她所发展的对特定刺激做出反应的某种能力的程度。信念产生了感觉和判断的气质性倾向,也产生了行为的气质性倾向,这些都是品格评价所必不缺少的,因此应该被视为是人的品格的组成部分。

但仅有关于行为的气质性倾向的知识还不能完全概括出一个人的品格,现实中可能还存在着这样的问题,即两个人有相同的行为气质性倾向,但由于他们的信念完全不同,所以他们的品格可能完全不同。

正是基于此,琼斯提出了道德品格的三个组成:(a)一个人所致力于的具有评价意义的道德信念,尤其是那些涉及主体与他人关系的道德信念;(b)主体行为的气质性倾向;(c)一个人的道德义务影响一个人的行为的气质性倾向的本质和程度,它包括一个人所具有的应该如何行动的信念,一个人所具有的以某种方式感觉和判断的气质性倾向,也包含一个人以某种方式行动的愿望和意图。

而要致力于一种道德信念,就是相信这个信念是正确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具有认知的层面,因此,道德义务包含着对特定行为来说是正确或错误的道德信念。很多人可能会认为主体赞同一种道德信念,其行动就会根据所说的信念去做,但人是有道德偏差的,行为往往不能遵循相应的道德信念。我们每个人也都会有这种情况,我们知道我们该如何去做,但由于意志力薄弱等因素,我们出现了道德偏差,出现了行为和动机之间的差距。迈克尔·史密斯(Michael Smith)认为这种差距是通常的、道德经历过程中的常见的情况[9]120-121。经验研究也支持了史密斯的主张,那就是意志薄弱、自我欺骗、懒散、虚伪在普通人中是很常见的,不只是道德或心理上有欠缺的人才这样。

通常,我们判断他人信念的方式是通过观察他的行动,这样,当一个人声称自己相信什么,但是行为却与这个信念相冲突,我们会认为行为更有说服力,而我们这样认为的原因就在于我们对他人信念获知的途径有限,但这并不能推出我们应该只相信一个人的行为。因此,尽管我们对他人信念获知的途径有限,但这些知识问题并不能说明人的信念不是品格的重要组成部分。

就行为的气质性倾向来说,它就是通常哲学家所认为的品格。在大多数情况下,个体行为的气质性倾向反映个体的道德义务,但也不是必然反映。现实生活中,可能也会有这种情况,那就是一个一直讲真话并表现出讲真话的气质性倾向的人,没有相应的“认为撒谎是错误的”这样的道德信念。

行为的气质性倾向既然可能会与主体的道德义务相一致或冲突,这就说明了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的作用关系,但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什么?主体的行为气质总是反映他的道德义务,还是有些时候反映,大多时候反映,抑或是从来不呢?

另外,主体的实际态度也是我们需要考量的层面:他想成为什么样的人?他应该按照道德义务去做吗?如果不按道德义务去做,他会感到内疚吗?对这些问题的不同回答涉及主体的实际态度,它与主体的道德义务和气质性倾向之间有着内在的关联。

因此,品格的概念要远比那些单纯地根据气质性倾向来解释品格的论述要复杂得多。如果我们只是根据气质性倾向来评价一个人,那就把我们与关于人自身的认知割裂开来。而且,对于品格的评价和归因,我们真正要做的不只是预测人们在特定情境中如何去做,如何反应,而是获得对人的洞察力。而我们要获得这种洞察力,只能透过一个人的气质性倾向来看他所持有的信念和实际的态度。

尽管提到品格特质我们倾向于认为是行为的气质性倾向,但是品格却不能只局限于品格特质,品格中包含着明显的评价性的成分,它使得对品格的概念的理解不只是一些特定的气质性倾向,而是一个复杂的整体,涉及上述列出的三种成分。

二、基于心理学实验的品格存在及其构成的论证

既然哈曼和多里斯等情境论者是基于心理学的实验而得出他们的结论,那么有必要再详细考察一下这些实验。多里斯所引用的实验之一来自著名的斯坦利·米尔格莱姆(Stanley Milgram)的服从权威实验。在这个实验中,米尔格莱姆旨在研究什么因素可能影响受试者的服从程度。米尔格莱姆通过报纸以每小时4美元的报酬征集了40名受试者,让他们参加名为“惩罚对于记忆力的效果”的实验。通过一些表面上任意而实则是事先安排好的选择程序,所有的受试者都被安排担任“教师”的角色,而事先安排好的实验的同谋者则充当学习者。接下来,多里斯是这样描述这个实验的:

老师被安排在另一个房间,在他们面前是可施加电流的“电击仪”,实验者告诉他们,这些电击仪通过电线连接到隔壁房间的学习者所被固定在上面的一个电椅装置上。老师的任务是询问学习者一组字词配对的问题,学习者的答案可显示在电击仪上。当学习者答错或没有回应时,老师被实验者要求给予强度逐次增加的电击。学习者的不正确的回答也是事先安排好的,以便电击的强度能逐渐增加。如果受试表现出了对这个过程的忧虑,实验者则鼓励他们继续下去。如果受试者在四次口头激励后仍拒绝继续试验的话,试验则终止,这个受试者被认为是“不遵从者”;而如果受试者遵守实验者的指令继续进行到最高的电击强度(450伏)时,这个受试者则被认为是“遵从者”[2]40。

随着电击强度的增加,学习者开始通过踢墙抗议,之后(电击强度达到300伏)痛苦地尖叫并要求终止试验。他会声称有心脏问题并最终拒绝回答任何问题。这时,实验者会指示担任教师的受试者,要求他们将“不做回应”视为错误的回答,并给予学习者电击,直到学习者完全没有反应。

米尔格莱姆的这个实验的闻名之处就在于它的结果令很多人惊讶:它表明62.5%的人都是“遵从者”,这个结果令人深思,这也就是说,有近三分之二的受试者愿意给一个抗议、尖叫并最终毫无反应的受害者施加不断增加的剧烈的痛苦,而这,仅仅是因为实验者严格要求他们这样做。

从这个实验中,多里斯得出了如下结论:尽管表面上存在着相反的评价性结构和气质性结构,米尔格莱姆试验表明非强制的情境因素可以产生多么明显的有害行为。此外,个性研究不能找到揭示米尔格莱姆实验结果中个体不同的有说服力的解释。因此,米尔格莱姆使我们有理由怀疑蕴含在与同情有关的道德行为之中的气质倾向的强健性;他的实验是对情境论的有力的证明[2]39。

对于多里斯的结论,E.J.Wielenberg则提出了一个类似的假想的实验,他假设一个不懂心理学的外星人来进行如下实验:实验的情境设计与米尔格莱姆的实验类似,一个人被领进一个房间,在这个房间里,另一个人(实验的同谋)被皮带固定在椅子上。实验的同谋通过电线与电击仪相接。实验主体被告知,只要他愿意,他可以给固定在椅子上的人施加电击,他必须从最小的15伏开始逐渐增加电击强度,且每两次电击强度之间的差距不能超过一个增加额。实验主体被告知他会得到报酬,报酬的数量将直接与他所施加的电击的强度相关。例如,如果他施加了15伏的电击强度,他将会得到10美元,如果他施加了30伏的电击强度,那么他就将得到20美元的报酬,并以此类推。在所进行的这样的系列实验中(每次实验对实验主体增加电击强度所得到的报酬是不相同的),主体可能会由于一次强度的增加而得到10万美金的报酬。可以设想,实验的同谋者,即被固定在椅子上接受电击的人,如同米尔格莱姆实验中的同谋者相似,当最终被施加最大强度的电击时,会同样发出痛苦的尖叫声[10]461-491。

E.J.Wielenberg认为这个假想的实验,其结果就应该是:实验主体所施加的电击强度直接与主体所得到的报酬成正比。在这个实验中,报酬无疑成了主体施加电击的动力。可以设想,操纵这个实验的外星人,也同样会对实验结果表示惊讶,从而得出结论:表面上看似不重要的情境因素出人意料地对人类行为造成重大影响,人类缺乏品格,决定人类行为的是情境而不是品格。

应该说,作为人类,我们熟悉人类的贪欲,我们知道报酬实际上已经构成了情境的重要特征,所以我们并不奇怪它对行为的巨大影响力,这也阐明了重要情境的特征。重要情境特征就是那些能产生巨大心理驱动或情感的特征,这样一些特征的存在可以对个体的选择形成道德上的挑战。而我们设想的进行实验的外星人,对人类的贪欲不了解,把报酬看成一个不重要的因素,从而就不认为这样的情境具有道德上的挑战,而只是想当然地认为如果人类有品格的话,他们就不会给无辜的人施加痛苦,不管报酬是多少。所以当他们一旦看到报酬影响了人类的行为,就推断人类易受细微的情境变化的控制。而人类自己则不这样看,我们看到了报酬的诱惑,明白这个假想的实验实际上已经对实验主体构成了道德挑战的情境。

同样地,在米尔格莱姆试验中,多里斯注意到,仅仅因为实验主体被实验者(权威人物)告知要施加电击,就大大影响了人们所愿意施加的电击的强度,这种细微的情境因素对行为有实质的影响力,因此,实验就表明了人们缺少品格。但是我们可以从实验中得出这样一个结论,那就是直觉上看似不重要的情境因素实际上是很重要的。也就是说,实验告诉我们的不是人们缺乏品格,而是被权威人物指示去做事情解除了人类心理上的压力。而米尔格莱姆也正是从实验中得出了这个结论。他描述实验主体“服从是因为被权威的头衔所引诱”,他补充说,“对人们来说,服从权威是构成了重大的先决条件”[11]123。据此看来,实验告诉了我们主体的品格状况。如果我们把主体所面临的情境视为道德选择情境的话,我们就可以推断出那些拒绝施加最大电击的人具有那些完全服从的人所缺少的品格的力量,而进一步地考察实验主体的心理,更加能证明这个结论的正确。

大多数米尔格莱姆实验中的完全遵从者明显地承受着内心激烈的思想斗争。一个实验主体在每次施加电击的时候都发出歇斯底里的笑声,事后他这样解释他自己的行为:我通常不这样做,这纯粹是出于对一种难以忍受的情境的反应,这种情境就是我正在伤害别人。我处于这种完全无助的情境中,既不能脱离它,也不能尽力提供帮助,这就是我为什么歇斯底里的原因。

而另一个遵从者,在实验后得知受害者只是在演戏,而没有真正受到伤害的时候,这样说:“我已经完全虚脱了,我再也不想做这样的事了。我都不知道怎么过来的。像我这样的人正在伤害你,而我并不想这样做。请原谅我。但我不能原谅自己。我很羞愧,我甚至都不愿意伤害一只苍蝇”[11]82。

这种在实验中普遍存在的实验主体心理斗争的现象,表明强有力的、相互矛盾的心理冲突的存在:一方面是受害者表面上所遭受的痛苦所产生的终止试验的心理要求,另一方面则是实验者礼貌而坚定地坚持让实验继续下去而产生的继续实验的要求。主体在实验中和实验后的反应表明大多数主体认识到把实验继续进行下去的非道德性,但仍感觉无论如何要把试验继续下去。

这种情况也说明,尽管大多数的实验中的主体,都能正确地评定道德情境,知道他们所施加的电击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300伏),然而他们却不能根据这些信念去做。这就产生了巨大的内在心理冲突和实验结束后的灰心、后悔和对他们自己行为的吃惊。他们的态度和反应就是大部分人在面对意想不到的诱惑而缺少意志力去抵制诱惑的人的反应。由此,我们可以认为,多里斯认为是人们缺乏品格的实验证据,实际上只是表明:情境因素的确在相当程度上影响着人们的行为,尽管人们知道什么是正确的事情,但这并不能保证人们正确的行为。这就是通常的道德义务与行为的气质性倾向之间的差距。而如何缩小这种差距无疑是道德理论家研究的重中之重。

三、品格构建的现实启示

首先,品格的教育不仅需要注重外在的行为,更需要关照内在的道德心理。由哈曼和多里斯所发起的这场品格之争,其贡献在于使人们重新思考亚里士多德的经典的品格定义,在很大程度上澄清了品格的本质和内涵。哈曼和多里斯认为单纯的外在行为是品格的关键,这种说法过窄地界定了品格的内涵,扭曲了品格的本质。而真正的道德品格,正是包含着内在的道德信念、行为的气质性倾向以及道德义务与行为之间的相互关系。显然,道德品格不只是单纯的外在的行为,更重要的是个体的道德心理。道德行为的训练固然重要,它对于涵养道德品格、养成良好德行的作用不容忽视,但道德心理的培养更为关键。在这个意义上,对道德认知的培养、道德意志的训练也应成为我们当前教育中应该重视的问题。

其次,细微的情境因素都可能会影响主体的道德心理和道德行为,导致道德偏差的出现。比如在多里斯所引用的试验中,就有艾辛河(Isen)与雷文(Levin)的“心理效应”,受试者(电话亭里打电话的人)是否在退币孔捡到一角钱,对他接下来是否表现助人为乐的行为具有实际的影响力。多里斯认为,至少是西方的人们,在对人们行为的解释上,趋向于夸大气质性倾向的重要性,而忽视情境的重要性[2]2。哲学家康德也早就认识到我们无论是在对于自己还是对于他人品格的判断方面的局限性。因此,我们在对一些诸如见死不救等社会现象提出谴责,认为旁观者没有道德,进而批判整个社会道德滑坡的时候,是否能深入思考下:我们这样单纯地根据旁观者的一次这样的行为就评判其道德品质,是否合理?我们是不是也犯了多里斯等情境论者的错误?此外,我们的道德哲学家是否提供了足够的理论和现实的资源来告诉旁观者如何去做?

最后,我们要加强对情境的控制,但决不能否认品格的存在。虽然情境因素对于个体道德行为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我们要尽可能加强对情境的管理。但应该看到,许多情境仍然是我们所无法预料和掌控的,而且有些情境的广泛影响力也是无法避免的[4]478-479,这使得我们对于在现实生活中不得不面对各种道德上危险的情境,这也是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古希腊哲学家强调德行本质,以及如何养成德行的重要性的原因。品格是存在的,这点毫无疑问。正如戈普尔·斯瑞尼瓦桑(Gopal Sreenivasan)所形象地指出的:从人们碰巧不善于加法这个事实,不能据此推断就没有总和,对于品格特质的存在也是这样[12]47-68。当然,对情境的控制是人们能过上好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它不是惟一的部分。对情境的控制必须建立在对品格的正确认知基础上。

[1]Arjoon,S..“Reconciling situationist social psychology with virtues ethics”,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anagement Reviews,2008,(3).

[2]Doris,J.M..lack of character:Personality andmoral behavior,Cambridge,UK:Cambridge University,2002.

[3]Swanton,C..Virtue Ethics:A Pluralistic View,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3.

[4]Kamtekar,R..“Situationism and Virtue Ethics on the content of our character”,Ethics,2004(3).

[5]Adams,R.M..A theory of virtue:Excellence in being for the good,Oxford,UK:Clarendon,2006.

[6]Doris,J.M..“Persons,situations,and virtues ethics”,No^us,1998(4).

[7]Lorraine Besser-Jones.“Social Psychology,Moral Character,and Moral Fallibility”,P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2008(2).

[8]Hume,D..A Treatise of Human Nature,ed.David Fate Norton and Mary J.Norton,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2.

[9]Smith,M..The Moral Problem,Cambridge,Mass:Blackwell Publishers,1994.

[10]Erik.J.Wielenberg.“Saving Character”,Ethical Theory and Moral Practice,2006(9).

[11]Milgram,S..Obedience to Authority,New York: Harper&Row,1974.

[12]Sreenivasan,G..“Errors about Errors:Virtue Theoty and Trait Attribution”,Mind,2002(441).

责任编辑 吴兰丽

Character Building Based on the Debate of Whether Moral Character Exists and Its Enlightenment

LIU Sheng-mei
(School of Humanities Southeast University,Jiang su Nanjing 211189,China)

Classic Aristotelian conception of has been challenged by philosophers of situationaism led by Harman and Doris.They paidmuch attention to behavioral dispositions in their understanding of the character,so as to equate behavioral dispositions with character traits.The composition of the character,not only contains behavioral dispositionswhich are the external signs of the character,but also includes internal factors,such as themoral beliefs and the nature and degree to which one'smoral commitments influence one's behavioral dispositions.Therefore,character building should focus on self-regulation to narrow the gap between moral commitments and behavioral dispositions.The realistic enlightenment of character building is that the character of education needs to not only focus on external behavior but also on internalmoral psychology;subtle situational factorsmay influence the moral psychology and moral behavior,leading to the appearance of moral fallibility;we need to strengthen the control of the situation,but never deny the existence of the character.

moral character;moral beliefs;character building

book=20,ebook=123

刘胜梅(1973-),女,山东莱州人,东南大学人文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为中国哲学与近现代伦理思潮。

2012-04-20

B82-052

A

1671-7023(2012)05-00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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