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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念伦理学:论争的起源

2012-04-08王庆原山东大学哲学博士后流动站山东济南250100

关键词:克利夫论争伦理学

王庆原,山东大学哲学博士后流动站,山东济南250100

信念伦理学:论争的起源

王庆原,山东大学哲学博士后流动站,山东济南250100

信念伦理学的基本主张是:我们对自己相信什么,即对自己的信念负有某种道德责任。信念伦理学论争于是围绕这种主张的可信、可能和可行等而展开。信念伦理学的“克利夫特/詹姆斯之争”是信念伦理学论争的最初起源。因此,探讨这次论争的具体情况,对于信念伦理学研究而言具有重要意义。

信念伦理学;论争的起源;克利夫特/詹姆斯之争

“信念伦理学”(Ethics of Belief),指对负责任的和不负责任的相信行为,尤其是信念的道德规则和道德规范的研究。这就是说,它主要从道德角度来考察我们的相信和信念的是非、对错和善恶问题①如果笔者不是过于孤陋寡闻的话,那么可以这样说:目前国内学界对于这样的信念伦理学的专门性研究尚不多见。。简单地说,信念伦理学的基本主张就是:我们对自己相信什么,即对自己的信念负有某种道德责任。信念伦理学论争于是围绕这种主张的可信、可能和可行等而展开。

可以这样说,信念伦理学论争起源于著名的“克利夫特/詹姆斯之争”(The Clifford/James Debate)。这样说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克利夫特的“信念伦理学”是信念伦理学“思想史的原点”[1];另一方面,克利夫特和詹姆斯之间关于信念伦理学的最初争论,构成了随后所有信念伦理学论争的共同起点。在这方面,正如马迪根(Timothy J.Madigan)所说:“从本世纪(20世纪)初起直至70年代中期,‘信念伦理学’的讨论转向集中研究克利夫特/詹姆斯‘之争’(Clifford/James‘debate’)。”[2]133齐格奈(Andrew Chignell)也说:克利夫特和詹姆斯进行论争的两篇文章,“已经成为一对姊妹篇,两篇文章共同构成随后讨论的标准。”[1]因此,探讨信念伦理学的“克利夫特/詹姆斯之争”,对于信念伦理学的研究而言无疑是很有意义的。

一、“克利夫特原则”(Clifford’s Principle)的提出

威廉·金顿·克利夫特(William Kingdon Clifford,1845-1879),19世纪的英国数学家和哲学家。1876年,年仅31岁的克利夫特在英国形而上学学会作了一次演讲,题目:“信念伦理学”(The Ethics of Belief)。次年(1877年),他的这篇演讲稿以同样篇名发表于《当代评论》上。从此,“信念伦理学”这个术语正式进入学术界的视野。正因如此,齐格奈才说克利夫特这篇文章是信念伦理学思想史的原点。

克利夫特生活的时代,是一个怀疑和批判作风盛行的时代。诚如列文斯顿(James C.Livingston)所言:“维多利亚时代是一个信仰的时代。它也是信仰遭受一系列严重危机的时代……维多利亚式的良知被两种道德承诺撕扯着,即,慎思的理智诚实与直截赞同信条和英格兰教堂的墨守成规的要求。”[3]1由于理性的觉醒和成熟,当时的人们热衷于怀疑和批判基于教堂权威的传统宗教信仰。“克利夫特生怕对传统神学论证持续增长的社会不满将会导致加重伦理义务的松懈。”[2]9因此,尽管就像阿兰·布朗(Alan Willard Brown)说的,克利夫特的文章发表后,“在具有宗教意识的人们当中造成了一场争论的风暴。”[2]85但是,克利夫特的本意,却并非是要提倡一种怀疑的作风。应当说,这时克利夫特抱有和他的先辈洛克相同的目的:“第一,提倡宗教宽容(即便是有限的);第二,削弱一种特定类型的宗教——狂热主义和盲信主义,但不削弱宗教信仰。”[4]24简言之,克利夫特希望重建信仰(信念)①在这应该说明一下,英文“belief”涵盖了一般意义的“信念”(belief)和“信仰”(faith)两个意思。克利夫特设想的是一种“全面考虑”的“信念伦理学”,其中的“信念”亦包括了日常信念、道德信念、科学信念和宗教信念(信仰)等各种信念。因此,克利夫特在这里是把“信仰”(宗教信念)作为“信念”的一个实例进行讨论(这是他所处时代的思想主题和关注焦点使然)。后面克利夫特举出一些非宗教信念的例子,便是明证。而且,詹姆斯也是这样做的(亦详见后文)。的理性基础,避免因为无信仰(无信念)而带来的道德滑坡和伦理堕落。

克利夫特的理性作风,集中体现于后人所谓的“克利夫特原则”(Clifford’s Principle)。在《信念伦理学》[5]中,克利夫特这样说道:“相信任何没有充分证据的事情,在任何地方对任何人而言,永远是错误的。”[5]24按照这一“克利夫特原则”,正确地相信就是相信具有充分证据的东西,错误地相信就是相信没有充分证据的东西。并且,在这克利夫特所谓的“正确”与“错误”,还是一种“道德意义”的正确与错误。在克利夫特看来,一个人“有权”相信的东西,只是那些具有充分证据的命题,违背此点,克利夫特认为是犯下了一个严重的道德错误。为此,克利夫特举出一个著名的例子:

“一位船主将要送一艘移民船出海。他知道它是旧的,而且开始也不是造得很好;它经历了许多海域和气候,并且经常需要修缮。他对它不可以出海的可能性产生一些怀疑,这些怀疑折磨着他,使得他很不高兴。他想或许他应当对它进行彻底的检查和翻修,即使这将使他花费巨大。然而,在船出航之前,他成功地克服了这些恼人的反思,他对自己说它已经成功地经历了这么多的航行,并且在经历了多次风暴之后仍然幸存下来了。因此,设想它这次航行不能安全地回来是没有意义的。他把信任寄托于天意,老天会保佑这些即将离开他们的祖国,到别处寻找更加幸福的生活的不幸家庭。他于是从他内心清除了所有有关造船者和承包商的诚实性的不光明的怀疑。以这种方式他获得了一种真诚的和舒服的确信,即他的船是彻底安全的和可以出海的,他轻率地看待了它的这次出航,而且仁慈地希望这些被放逐者在他们即将到达的新家园中获得成功。同时,当船在大洋中间沉没而没有创造出神话之时,他获得了他的保险金。”[5]19

在克利夫特看来,这个例子中的船家是不道德的,“对于那些人的死,他是肯定有罪的”。克利夫特分析说,这是由于:(1)无可否认,他真诚地相信他的船的完好性;但他的确信的真诚性绝不会有助于他,因为他无权相信他面前的这样一些证据。(2)他不是通过耐心的调查、诚实地拥有信念,而是通过抑制他的怀疑来获取信念。(3)对或错的问题与他的信念的来源有关,而不是信念的问题;不是信念是什么,而是他是如何得到它的;不是是否信念结果是真的或是假的,而是是否他有权相信,基于他面前的这样一些证据。

根据以上几点,船家的错误,实际上源于他的信念是通过一个错误的方式获得的,即,他不是通过理性的使用获得的,他的信念没有认知证据的支持,因此,评判的标准无关乎事情的结果。按照克利夫特的看法,把上面的例子改一下,即便船实际上是条好船,它最后安全地返航了,或者,甚至于以后它还安全地航行了很多次,这些都不能免除船家的罪责,因为:“一个行动一旦被完成,它的对或错是永远的。它的善的或恶的结果的偶然不出现也无法改变这一点。这个人不能是无罪的,他只是没有被发现。”[5]19-20因此,在克利夫特看来,我们都负有经由自己的调查和探究来获取信念的义务,任何没有证据的信念是不能被许可的。

克利夫特用信念和行为间的密切联系来捍卫他的信念伦理学:“正如我们要对我们的行为负责一样,我们同样也应对自己的信念负责。信念有是非之分,并且我们的信念,正如我们的行为一样,也受一系列义务的支配。”[6]79按照克利夫特,我们要对我们所有的信念负责任,因为没有一个信念是没有意义的。这是由于:(1)所有的信念都会对一个人的行为产生影响。“真正相信促使他实行一个行动的那些东西的人,已经期待着在此后实行这一个行动,他已经在他的内心实行它了。如果一个信念不是在公开的事实里被立刻实现,那它就是被储存起来以作为未来的指导。”(2)没有一个信念只是私人事务,所有的信念都是一种公共财产。“我们的词语、短语,我们的思维方式、思维过程以及我们的思维模式,都是公共财产,一代又一代地形成和完善。它是被每一个下一代当做先辈的遗产而继承下来的传家宝,也是一个准备要传给下一代的神圣托付,不是没有变化而是被发展的和被纯化的,伴随着它合理方面的清晰痕迹。”[5]21

此外,克利夫特还用信念和性格间的密切联系来捍卫他的信念伦理学。在克利夫特看来,如果我们通过抑制怀疑和逃避调查来形成我们的信念,那么,长此以往,我们就会支持和养成一种轻信的性格。他说:“对于社会的危险,不仅是它将相信错误的事物,尽管这已经足够了,而是它将变得轻信,丧失检查和探究事物的习惯,因此接着它必将陷入野蛮。”[5]23

由于这种种原因,一个负责任的信念,必须遵循“克利夫特原则”。我们负有“质疑所有我们相信的东西”[5]22,通过调查和探究获取证据的责任。只有对于有充分证据的东西,我们才能相信。对于没有充分证据的命题,我们要持有保留态度,并且不放弃对它的探究,一直到获得充分的证据。谁冒犯了“克利夫特原则”,“这个人的生活是一宗反人类的长期罪过”[5]24,他就要受到严厉的道德谴责。

二、威廉·詹姆斯的经典回应

“早期对克利夫特学说进行最有力批判的是美国哲学家威廉·詹姆斯。”[6]801896年,我们熟知的美国实用主义哲学家威廉·詹姆斯(William James)在耶鲁大学和布朗大学的哲学俱乐部,评论了克利夫特。同年,他发表了《相信的意志》[7]这篇著名的文章,对克利夫特作出了经典性的回应。詹姆斯写道:

“当它是一个就其本性无法基于理智的基础被决定的真正的选择之时,我们的情感本性不仅可以,而且必然合法地在命题之间决定选择;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说‘不做决定,让问题悬而不决’,其本身就是一种情感的决定——正像决定是或否一样——而且同样面临失去真理的风险。”[7]60

克利夫特原则告诉我们,任何时候,没有证据地相信都是错误的。但是,在詹姆斯看来,有些时候,没有证据地相信不但是许可的,而且是必须的。换句话说,在特定的情形下,由我们的情感本性来做决定,这在认知方面和道德方面都是合法的。例如,宗教信仰的情形就是如此。

显见,詹姆斯的论点是有限制条件的。首先,就是我们面临的是一种“真正的选择”。对詹姆斯而言,所谓“选择”,指在两个假设间做出决定;而所谓“假设”,指“任何提供给我们的信念的东西”[7]55。因此,在詹姆斯这里,在两个假设间做出决定,意味着形成一个信念。接着,詹姆斯告诉我们,所谓“真正的选择”,指一种活的、强制的和重大的选择。他解释说[7]55-56: (1)活的选择,是指选择面对的两个假设都是活的。而活的假设指它具有现实的可能性,包含着一种行动的意愿性。“假设的最大程度的活性,意味着行动意愿性的不容改变。”(2)强制性的选择,是指“任何以完全逻辑选言为基础、又不能不作出选择的两难推理”。它是一种非此即彼的选择。(3)重大的选择,是指某个机会对个人而言具有重大意义的,独一无二的。“类似的机会,你一生恐怕只有这一次”。

在詹姆斯看来,面对这种真正的选择,在理智不能决定的情况下,我们就有一种相信的权利:由情感本性来做出决定。这里,所谓“情感的本性”就是“意愿的本性”,它包括了我们的欲望和激情、情感和意志、愿望和希望等各种因素。简单地说,情感决定,“即意志的决定,不是根据证据或论据的决定。情感决定取决于所期望的功利以及对得失的衡量,它是人们在不确定情况下顾及风险而力图做得合理时的一种合理的决定。”[6]85-86詹姆斯在别的地方举过的例子很有助于用来说明这里的观点。在《理性的情感色彩》[8]中,詹姆斯举了一个生动有趣的例子:

“假设我在攀登阿尔卑斯山,不幸已使自己处于这样一个境地:只有巨大的一跃才是惟一逃生之路。由于没有类似的经验,我没有自己能成功一跃的证据;但是希望和对自己的信心使我确信我应该不会失败,于是我绷紧了脚去做了,没有那些主观的情感,这或许将是不可能的。但是,假设情况正好相反,恐惧和不信任的情感占了上风;抑或者,假设刚刚读了(克利夫特的)《信念伦理学》,我感到根据没有被以前的经验证实的假设来行动将会是有罪的——哎,然后我就会长久地犹豫不决,以至于最后精疲力竭、颤颤抖抖,在失望的一刻纵身一跳,可脚没踏着,滚下了深渊。”[8]337

在这个例子中,我能否成功逃生,取决于我是否能够成功一跃。进而,我是否能够成功一跃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是否相信“我能够成功一跃”。但是,很遗憾地,我没有经验能够证实“我能够成功一跃”。在这种情形下,正是那些主观的情感、我的希望和信心使得我相信自己能够做到,并使得我最终真的做到。因此,詹姆斯才说,在这个例子中,很明显地,部分的智慧就在于相信一个人所欲望的。倘若不是这样,按照克利夫特的教条,根据没有被以往经验证实的假设来行动将会是有罪的,那么,我就只能在怀疑与犹豫中无所作为,战战兢兢,最后在精疲力竭中丧失逃生的希望和机会。因为,信念恰是我们行动不可或缺的条件。

通过以上论证,詹姆斯向我们表明,克利夫特式的理智主义者无力应对某些极端的情形。这里,同时必须指出:詹姆斯论点并不适合于所有的情形,他事实上也没有试图做到这点。首先,詹姆斯明确区分两种认知法则,他说:“‘我们必须认识真理;我们必须避免错误’——这是我们作为未来认识者的首要的和重大的戒律,但它们并不是陈述同一戒律的两种不同方式,它们是两个可以区分的法则。”[7]65詹姆斯主张前者,他劝导我们“宁要冒犯错误的危险,不要失去认识真理的机会”。这是由于,正如他的“登山者案例”所表明的,相信一个没有证据的假设最后将可能被证明是对的。“信仰一个事实有助于创造出那个事实”[7]68,“信念创造出它自己的证实”[8]341。与此相反,克利夫特主张后者,他劝导我们“宁要冒失去真理的危险,不要犯错误的机会”[7]68。这是由于,正如他的“移民船案例”所表明的,相信一个没有证据的假设最后将很可能被证明是错的。

詹姆斯接着告诉我们,对于非真正的选择,我们可以采取和克利夫特相同的主张。他说:“在失去真理和获取真理的选择不是重大的地方,我们可以抛弃‘获取真理’的机会,通过在客观证据到达之前绝不下决心,至少使我们避开了‘相信错误’的任何机会。”[7]65这就是说,在詹姆斯看来,对于科学一类的非真正的选择,我们还是应该遵循克利夫特的准则,没有充分证据的话就持有怀疑和悬搁的态度,继续探究和等待证据的出现。

不过话说回来,詹姆斯更想做的还是批评克利夫特式的人物。他批评说,如果有人假定“纯粹理性是安顿我们意见的东西,那么他将完全违背事实。”[7]59在詹姆斯看来,我们能够遵从克利夫特原则的情形实在不多,甚至是不太可能的。他认为,即便“我们的真理信念本身,即相信存在着一种真理,相信我们的心灵与真理是互为存在的——这除非是为我们的社会体制所支持的对欲望的热情确定,还能是什么呢?”[7]59简单一句话,“当我们观察某些事实时,我们的情感的和意愿的本性似乎是一切确信的根源。”[7]56-57

詹姆斯观察到的事实,尤其包括诸如道德和宗教这类事情。他说:“‘道德问题’直接表现自身为这样一种问题:它们的解决不可能等待感性证明。……我们必须请教的不是科学,而是帕斯卡尔所谓的我们的心肠。……就通过这种确定和修正给人类带来由他们的心肠加以宣布的各种其他好处来证明之。究竟有无道德信念的问题,是由我们的意志决定的。”[7]66詹姆斯最后还说:

“我们看到,宗教首先是作为一种‘重大的’选择提供给人们的。我们因为信念,即刻就获得某种至关重要的好处,因为无信念,就失去它了。其次,就好处来说,宗教是一种‘强制性的’选择。我们不可能靠保持怀疑和等待更多的圣灵之光,来逃避这个问题,因为,‘如果宗教是不真实的’,我们的确能以这种方式来避免犯错,然而,‘如果宗教是真的’,就像我们积极选择了不相信一样,我们肯定会失去这些好处。……因此,怀疑主义不是逃避选择;它是一种特殊风险的选择。‘宁要冒失去真理的危险,不要犯错误的机会’——这就是你们的信仰否决者的确切立场。他和相信者一样,正在主动地押上自己的赌注。他是赌定反对宗教假设的立场,正如相信者赌定某个反对上述立场的宗教假设。把怀疑主义作为一种义务向我们鼓吹,直至宗教的‘充分的证据’被找到,这等于告诉我们,面对宗教假设时,屈从于犯错误的恐惧,比服从于假设可能为真的希望更加英明、更好。因此,反对一切情感并不是理智的,只有建立在一种情感基础上的理智法则,才是理智的。”[7]68-69

对于宗教的事情,理智是中立的,它不能决定什么。因此,就算克利夫特式的信仰的否决者,持有的也只能是一种赌博式的立场。这样的话,既然大家都是赌博,都只能根据一种情感的立场,赌定上帝不存在,莫如赌定上帝存在。因为,前者让我们失去很多好处,而后者让我们获得很多好处。所以,只有后者才是一种真正理智的立场。

总之,按照詹姆斯的论点,有些选择是理智不能决定的,面对真正的——活的、强制性的和重大的——选择,建立在我们的情感基础上的、经由我们“相信的意志”来形成的信念,不论从认知角度、道德角度或是审慎角度,这样做都是许可的,有时甚至是必须的。如此一来,克利夫特原则就是有问题的。

三、结论

本文意义上的“信念伦理学”主要考察这样一个基本问题:一个人应当相信什么? (What ought one to believe?)“应当”指示了这个问题的主题词:“信念的责任”(duty of belief)。

如前所述,按照它的创始人克利夫特本人的观点:(1)我们都对自己的信念负有某种责任;(2)这种信念责任还是一种道德责任(moral duty);(3)这种道德责任又表现为某种认知责任(epistemic duty)。这就是说,在克利夫特看来,只有我们履行了“依据认知证据或认知理由相信命题的责任”[9]543,我们才算履行了我们对于信念的道德责任,我们才能免于受到道德谴责。从实用主义的哲学立场出发,詹姆斯反驳克利夫特的地方主要在于论点(3)。整体而言,在詹姆斯看来,有时我们对于信念的道德责任表现为某种审慎责任(prudential duty),意思是说,只要我们履行了“在导致最佳结果的范围内相信命题的责任”[9]544,我们就算履行了我们对于信念的道德责任,我们就能免于受到道德谴责。

这也就是说,克利夫特和詹姆斯主要是在争论[关于论点(3)的]这样一个问题:我们是否负有按照支持它们的证据程度来相信命题的道德责任?这成为后来信念伦理学论争的主要问题之一。[9]543后来,随着论争的深入,包括上述论点(1)、论点(2)和论点(3)在内的各种论点,都得到了广泛的讨论。但不管怎样,正如本文开始所引述的,后来的这些争论都可说是围绕着这次信念伦理学史上著名的“克利夫特/詹姆斯之争”延伸展开的,并且,在笔者看来,克利夫特和詹姆斯进行论争的这两篇原始文献,已经内在地蕴含了后来学者提出的各种关于信念伦理学问题的解决方案的思路。因此,说信念伦理学的“克利夫特/詹姆斯之争”是信念伦理学论争的最初起源,可以说是名副其实的。

[1]Chignell,Andrew.“The Ethics of Belief”.in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First published Mon Jun 14,2010.http://plato.stanford.edu/entries/ethics-belief/.

[2]Madigan,Timothy J.W.K.Clifford and“The Ethics of Belief”,Cambridge:Cambridge Scholars Publishing,2009.

[3]Livingston,James C..The Ethics of Belief:An Essay on the Victorian Religious Conscience.Tallahassee,Florida: American Academy of Religion,1974.

[4]Passmore,John.Lockeand the Ethicsof Belief.in Anthony Kenny(ed.),Rationalism,Empiricism and Idealism.Oxford:Clarendon Press,1986.

[5]Clifford,William Kingdon.The Ethicsof Belief.in Gerald D.McCarthy(ed.),The Ethics of Belief Debate.Atlanta,Ga:Scholars Press,1986.

[6](美)凯利·詹姆斯·克拉克:《重返理性》,唐安译,戴永富和邢滔滔校,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7]James,William.TheWill to Believe.in Gerald D.McCarthy(ed.),The Ethics of Belief Debate.Atlanta,Ga: Scholars Press,1986.

[8]James,William.The Sentiment of Rationality,in John J.McDermott(ed.),The writings of William James.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7.

[9]Pojman,Louis P.Introduction to the Ethics of Belief.in Louis P.Pojman(ed.),The Theory of Knowledge:Classical and Contemporary Readings(2nd ed.),Belmont: Wadsworth Publishing Company,1999.

责任编辑 吴兰丽

The Ethics of Belief:Origins of the Debate

WANG Qing-yuan
(Mobile Post-doctoral Station of Philosophy,Shandong University,Jinan 250100,China)

The basic idea of the ethics of belief is thatwe are responsible for our own beliefs,that is,we have amoral duty to our own beliefs.Although there are somany debates on the plausibility,the possibility and the applicability of such claims,the origins of the debates is the Clifford/James Debate.Thus,it is of great importance for the study of the ethics of belief to discuss the debate in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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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k=15,ebook=118

王庆原(1979-),男,福建泉州人,哲学博士,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博士后,厦门大学知识论与认知科学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知识论与伦理学。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1YJC720030)

2011-12-10

B82-06;B848.8

A

1671-7023(2012)05-00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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