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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宪法发展历程及其宪政成功的原因

2011-08-15李先广

关键词:宪政北美法案

李先广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11)

加拿大宪法发展历程及其宪政成功的原因

李先广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11)

加拿大自从1867年脱离英国成为自治领地之时起,一直以1867年不列颠北美法及其修正案作为它的宪法基础,直到1982年通过加拿大法,加拿大才成为一个名正言顺的国家,也使加拿大宪法具有了成文宪法的某些特点。加拿大宪政运行良好的原因,可以归结为其实行的威斯敏斯特政制模式和加拿大良好的生活质量。加拿大宪政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挑战主要有: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之间的矛盾及其对联邦主义的挑战,语言问题的挑战以及为保持生活质量所要付出的代价等。

加拿大宪法;发展历程;宪政;挑战

一、加拿大宪法及其变迁

加拿大自从1867年脱离英国成为自治领之时起,1867—1886年一直以不列颠北美法及其修正案作为它的宪法基础。除了北美法案之外,英国议会陆续颁布的一系列其他法律也被作为自治领的加拿大宪法的组成部分。此外,还有几部加拿大单行法典也被认为是宪法的组成部分,其中有涉及加拿大西部省份的、一些被称为“组织法”的法典也具有宪法的性质。这些法典都是关于加拿大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关于议会组织的,但它们的修改无须经过英国议会。尽管这些法律确保了加拿大独立的政治实体地位,但它在法律上还不能算是一个完全独立的主权国家,因为从宪法名称上看,它仍是英国的一块自治领地。直到1982年加拿大法通过,加拿大才成为名正言顺的民族国家。但是,加拿大法并没有废除原有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另起炉灶,而是基本上保留原有的宪法性法律并作了必要的修正,增加了诸多公民权利自由等方面的内容。第52条明确规定加拿大宪法不仅包括1982年加拿大法和1867—1886不列颠北美法及其修正案,而且还包括皇家诰令、省宪法以及威斯敏斯特法等共30项宪法性法律文件;改掉了名称上的殖民色彩,如将不列颠北美法改为加拿大宪法等。

1982年通过的加拿大宪法具有了成文宪法的某些特点。在此之前,它的宪法都是由英国议会通过或者批准的宪法性法律文件组成,基本上照搬了英国宪法形式及其传统。1982年加拿大法增加了新的内容,但保留了基本政治制度的结构和传统。所以,从形式上看,加拿大宪法仍然属于不成文宪法。1982年宪法通过之前,不但公民的权利自由,而且内阁和总统及其职权等,都源于英国的宪法习惯。由于原有的宪法性文件和宪法惯例大多实行了百年之久,因而在实际政治生活中继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当今世界成文宪法十分普遍的情况下,应该说这是加拿大宪法形式的一大特点。

1867年不列颠北美法确认了加拿大独立的自治领地位。直到1982年,虽然从技术上说加拿大是一个独立的实体,但在法律上还算不上是独立的国家,因为它的宪法基础一直是由英国议会通过的法案,且任何对宪法的修正都必须经英国议会而不是加拿大自己的议会批准。不过,在实践中,加拿大宪法的修正都必须由加拿大议会提出正式的议案,也从来没有否决过在加拿大已经取得广泛一致的关于修宪的要求[1](P44)。

不列颠北美法案为北美联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基础,并且明确了省政府和联邦政府的权力范围、议会的组织和结构,以及语言问题的法律原则等。该法案中最重要的条文是序言中关于加拿大必须建立一个“原则上类似与联合王国”的政府。虽然“原则上类似”并不涉及加拿大政制中宪政结构的所有方面,但是,它对于加拿大所采取的宪政原则却是至关重要的。无论是北美法案,还是后来的修正案或加拿大自己制定的法律,都没有关于民众自由和公民权利的条款。在1982年加拿大法通过之前,加拿大人的权利和自由都习惯地体现于“原则上类似”英国政制的条款中。在宪政发展的其他领域,“原则上类似”也可以说是加拿大政治文化更为广泛的基础,诸如代议制政府、强有力的内阁、少数服从多数制等等。

1982年3月29日,英国议会应加拿大政府的要求批准了加拿大法,4月17日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在渥太华签署该法案并宣布加拿大在立法上脱离英国而独立。该法案分为七篇。第一篇“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包括权利自由的保障、基本自由、民主权利、迁徙自由、法律上的权利、少数民族的语言教育权利等等;第二篇规定土著民族的权利;第三篇规定平均分摊和地区差别;第四篇规定宪法会议(根据该法案总则第54条的规定,此篇在该宪法生效满一年之日废除);第五篇规定宪法一般修正程序须有联邦议会两院的决议;第六篇修正不列颠北美法;第七篇总则规定宪法的地位和组成:宪法是加拿大的最高法律,其组成包括1867年至1982年所有的宪法性法律,一共是30项(其中6项已被取消);名称除少数诰令外一律称某某年宪法,或某某年加拿大法和某某年某省法。本宪法称为1982年宪法,1867年至1982年所有的宪法性文件合称为1867—1982年宪法。

在加拿大宪法发展历程中,1982年加拿大宪法在很多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一,如前所述,去掉了原来宪法性法律名称上“英国属地”的色彩,“不列颠北美”字样通通由加拿大取代。第二,在1982年加拿大宪法中增加了“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此前加拿大从未有过公民权利自由法案;基于“原则上类似”条款,加拿大人的权利自由源于英国宪法传统。第三,1982年加拿大宪法将宪法修正权收回加拿大议会,此前要修宪,必须请求英国议会制定一项新的“不列颠北美法”。第四,加拿大重申英国议会放弃为加拿大立法,标志着加拿大不仅是事实上的,而且也是法律上独立的国家。所有这一切,虽然没有什么制度上的变化,但其意义也远非纯粹象征性的,它使加拿大彻底结束了殖民地的历史,开启了一个完全独立的新时代。

加拿大是以英国移民为主体组成的民族国家,自1763年到1900年,盎格鲁—凯尔特人一直占加拿大人口的大多数。英国传统表现在加拿大不仅仅在独立之前受英国的管制,而且英国的价值观、文化、习俗等等,都体现在加拿大生活的各个方面。此外,非加拿大的其他种族在全加拿大都有分布并且在加拿大人口中占相当大的比例。可以说,加拿大政治制度与其多元文化密切相关。三大文明——英国的、法国的和美国的——都对加拿大政治文化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譬如,加拿大联邦国会名称是美国的,而两院关系、权力分配及其运作却是英国式的,而魁北克保留了法国政治的传统。这导致了加拿大政治文化的与众不同。在这样的背景下,宪政制度可以得到更加广泛的认同。所以说,加拿大的文化环境历来是其宪政的重要支持力量,尽管在那里也存在种族问题和其他问题。

二、加拿大宪政的成功及其所面临的挑战

如前所述,加拿大政制的形成和发展与其多元文化密切相关。加拿大主要政治机构的非集权性,使重大民族政策制定的决定权分散于各省的首府而非集中在渥太华,因而不同民族都可以对政策制定的过程施加影响。由于鼓励而不是压制种族多样性,并用宪法和政治制度保障种族多样性,因文化多样性而导致的紧张关系通常能够得到非常有效的解决。

加拿大宪政运行良好的原因,主要可归结为以下两点:一是加拿大所实行的政制总的来说是威斯敏斯特模式(法裔加拿大人最初予以抵制,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也走上了议会民主的道路),这种政治传统形成了高质量的生活以及与“生为加拿大人”相关的“社会精神”。英国传统还被认为有助于加拿大确立议会制政体、有限政府和宪法精神。虽然加拿大是一个多种族社会,但是各种族在保持自己民族特征的同时,又融入了崇尚宪政的政治道德习俗。与英国传统相比,加拿大政制也发生过一些变化,诸如联邦制、双轨立法体制、政党意识形态等等,但基本的宪政要素,如平等权利、公民自由、有限政府、崇尚民主政制等等,从来没有被削弱过。二是加拿大良好的生活质量成为其宪政成功的因素之一。政府对公共教育的大力支持,包括发展得非常完善的公、私立大学教育体制,加上全面医疗保险制度和丰富的自然资源,使得加拿大享有最适于居住国家的美誉。在这样的环境中,显然更易于产生平等和民权观念。应该说,上述两个方面是相互作用的,没有宪政的有效运行,就不会有良好的生活质量;居民的生活质量不高,也就不会有促进宪政良性运行的充分动力。

当然,最近几年也发生了一些不那么有利的变化。在批准1998年自由贸易协定期间,人们集中关注的是工作、“加拿大特色”,担心加拿大的经济和文化被强邻同化甚至吞并。经过几年的观察,1998年自由贸易协定对加拿大经济并没有产生明显的消极影响,有些领域受到了损害,在另一些领域却有了长足的发展。

但是,加拿大宪政面临的挑战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的有: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之间的矛盾及其对联邦主义的挑战、语言问题的挑战以及为保持生活质量所要付出的代价。

首先,加拿大联邦的集权与分权问题由来已久,许多人将这一问题喻为“全民游戏”。也就是说,无论怎样解决这一矛盾,都会有很多人反对。关于怎样才算“适当的”联邦主义的争论很多,避开涉及宪政基本价值的争论不谈,在一些具体的政治体制问题上的分歧,也值得关注。某些具体的结构在未来有可能改变,但宪政的基本原则,如有限政府、人权、适当程序和崇尚民主自由,等等,是不大可能改变的。

其次,与加拿大政治相关的最具爆炸性的问题之一是语言和语言权利。公民有无使用任何他们喜欢的语言进行交流的权利?政府是否有权坚持只能用一两种或者某几种固定的语言进行政治的、官方的交流?1977年魁北克省国民议会激烈辩论之后通过一项法案,规定法语为该省惟一官方语。1982年宪法生效不久,魁北克出台了《魁北克法案62》(1982年6月生效)限制本省居民,特别是儿童接受英语教育的权利。当然,魁北克所采取的行动及其所引发的辩论,都是在宪法范围内发生的。该法案的合宪性在最高法院受到了挑战,最终被裁定为违宪。随后魁北克国民议会诉诸1982年宪法中的“免除条款”再次通过该法案,从而规避违宪裁决[2](P68)。

再次,地方主义也是长期威胁加拿大政治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加拿大前总理威廉·里昂·麦肯知·金曾经说过:“有些国家历史太悠久,而加拿大是地域太辽阔。”[3](P306)加拿大人口的90%居住在100英里内的加美边界地区,这使得许多加拿大人与美国人的共同点多于与自己在该大陆另一边的同胞的共同点;许多不列颠哥伦比亚人认为自己与魁北克或诺瓦斯科夏省的加拿大同胞没有多少共同之处,倒是与华盛顿、爱达荷、俄勒冈州的美国人更接近。同样,萨斯客彻温的农民与爱德华王子岛的渔民也无共性可言,却与北达科他州的美国人有不少共同点。这种离心力既源远流长,又不只限于魁北克;这种离心力远远超出了语言和地区的范围。所谓“社区社会”意味着对地方的认同更甚于对联邦国家的认同,已经导致中央政府权威的进一步削弱。

最后,能否保持加拿大人的生活质量,也是加拿大政治稳定与否的一个关键因素。在20世纪90年代初,加拿大存在远比美国还严重的收支平衡问题,所以在1993年的大选中,让·克雷蒂安把重点放在拯救加拿大的财政上。对于众多的社会福利项目,不仅受到普遍的支持,而且对很多人来说是天经地义的。因此,不能以消减社会福利开支来平衡福利预算,增税又必须以解决其它问题为前提。可以说,联邦政府若不能处理好各种棘手的问题,不能保障居民良好的生活质量,势必加剧离心倾向。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各种因素是相互联系而不是相互孤立的。它们共同作用于加拿大宪政,特别是对联邦政府构成了时而严峻、时而松缓的挑战,而加拿大正是在面对各种挑战中不断发展起来的。

[1]Guy Favreau.The Amendment of the Constitution of Canada[M].Ottawa:Queen’s Printer,1965.

[2]Gregory S.Mahler.Canada:Two Nations,One State?In Daniel P.Franklin and Michael J.Baun ed.Political Culture and Constitutionalism:a comparative approach[M].London:M.E.Sharpe,Inc.,1995.

[3]Robert Colombo ed.Colombo’s Canadian Quotations[M].Edmonton:Hurtig,1974.

On Development Course of Canada’s Constitution and the Reasons of Constitw tioal Success

LIXian-guang
(School of Law,North China Institute ofWater Conservancy and Hydroelectric Power,Zhengzhou450011,China)

Canada’s constitutional foundation was British North America Actof1867 and British North America Actof1886,until itwas independent and became a self-governing dominion in 1867.The Canada Actof1982 was passed,and an independent state was founded.The Constitution is in good condition owing to Canadian mufti-culture and excellent life quality.Of course,there have been some challenges facing Canada’s constitutionalism.

The Constitution of Canada;Development course;Constitutional system;Challenges

D971.11

A

1008—4444(2011)05—0142—03

2011-05-06

李先广(1967—)男,河南商丘人,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法学院讲师,硕士。

(责任编辑:宋孝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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