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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概念的研究

2011-08-15黄建水

关键词:宪法概念

黄建水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11)

宪法概念的研究

黄建水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11)

宪法概念是指运用于宪法陈述之中并具有特定意义的术语,是在宪法文本中使用,对各种宪法现象的共同特征加以概括、抽象后所形成的权威性法律范畴。宪法概念的“显功能”主要体现为准确表达宪法的要求,减少宪法表述的模糊性和歧义性,从而促进宪法调整各项目标的实现。根据宪法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性质,可把宪法概念划分为事实概念、规范概念、价值概念等类型。根据宪法关系的构成要素,宪法概念分为主体概念、内容概念、客体概念和关系概念等。宪法概念的规范性是宪法保持稳定性的基础。

宪法;概念;结构;规范性

概念是任何一个学科知识体系最基本的构成元素。任何一门学科都需要有自己的概念,宪法科学也是如此。研究宪法概念不仅可以使我们了解宪法概念的特征、种类、功能,而且可以增强对宪法概念规范性的认识,更重要的是有助于中国宪法学的发展,促进中国宪法更好地实施。

一、宪法概念的特征

宪法概念是指在宪法文本中使用,对各种宪法现象的共同特征加以概括、抽象后所形成的权威性法律范畴[1]。也就是说,宪法概念是指运用于宪法陈述之中并具有特定意义的术语。没有宪法概念,宪法原则和宪法规范将无法表述。作为一种特定领域特殊的概念,宪法概念具有普遍性、确定性和法定性三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宪法概念的普遍性。概念有单独概念和普遍概念之分。单独概念反映的对象是独一无二的,比如北京、中国等;普遍概念反映的对象是两个以上的一类事物,比如公民、人民、国家等。总体而言,宪法概念主要是普遍概念,因为宪法是一种规范,规范的对象具有普遍性;宪法概念的作用就在于对复杂多样的关系、行为以及与此相关的事物进行归类,赋予每一类事物以宪法上的意义和要求,以此实现对社会的规范。

第二,宪法概念的确定性。宪法概念作为一普遍概念虽然不可避免地具有模糊性、抽象性的特征,但更多的时候则是非常确定的。原因在于宪法规定涉及的利益关系具有两个特点:一方面通常是重大的利益关系;另一方面很多情况下还是相互冲突的利益关系。如果宪法的含义不明确就会带来很大的纷争,同时也给宪法实施带来困难。即使是有意利用概念的模糊性,通常也要限定一个范围,或者要通过宪法解释进一步确定其含义。

第三,宪法概念的法定性。现实生活中的概念大多是在不太严格和不太确定的意义上使用的,达不到宪法所要求的严谨和确定程度。但宪法必须对概念的含义进行限定,使之达到特定的内涵、特定的法律意义和特定的要求,从而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二、宪法概念的功能

宪法概念的功能很多,一些功能是明显的,是人们进行宪政实践时刻意追求的,有预期的后果,相当于美国社会学家罗伯特·默顿所谓的“显功能”;有些则是宪法实践中附带的、不易为人们所察觉的后果,相当于罗伯特·默顿所谓的“潜功能”[2](P82)。

宪法概念的“显功能”主要体现为准确表达宪法的要求,减少宪法表述的模糊性和歧义性,从而促进宪法调整各项目标的实现。例如,我国《宪法》第5条用“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这样对除公民以外的各种单位全包括在内了。宪法的功能可以从多个侧面予以认识,最集中地说,就是实现一定的社会调整。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宪法概念要力求准确,但有时宪法概念的表述也有意利用语言的模糊性来增加宪法规定的灵活性和弹性,保证宪法的概括性表述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具有更强的适应性。比如我国《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十五)应当由最高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在上述规定中,“其他职权”的规定就是有意使宪法概念的外延模糊化,以增加宪法规定的弹性。

宪法概念的演变和使用体现一定的文化追求和价值理念。比如“人权”入宪,必然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追求。但是,宪法概念的这种功能通常不为人们所注意,因此,相当于默顿所谓的“潜功能”。例如,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把“政治文明”及其相互关系写入宪法,并同这一自然段中确定的“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目标紧密相连,不仅意思比较连贯、逻辑比较严谨,而且为“三个文明”协调发展提供了宪法保障。虽然我国宪法文本中没有“宪政”概念,但“政治文明”概念应该是“宪政”概念在中国语境下的具体表现形态。

三、宪法概念的种类

宪法概念是对一定宪法现象的高度总结和概括,由于宪法规范都是借助宪法概念进行表述的,而宪法规范是一个非常庞大的体系,其中必然包含丰富的宪法概念。依据不同的标准对宪法概念进行分类具有重要作用,在逻辑理论上最常见的有以下四种分类。

(一)事实概念、规范概念、价值概念

根据所反映的事物的性质,宪法概念划分为事实概念、规范概念、价值概念等类型。

事实概念是关于宪法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方面的概念。它能对客观世界和人类社会的现象进行描述。宪法文本中的事实概念有两种:一是宪法事件性概念,如紧急状态、战争状态等;二是宪法行为性概念,如罢免、特赦、弹劾、戒严、宪法解释等。

规范概念是指人为的规定性概念。宪法文本中有一些规范概念,例如:共和制、民主集中制、总理负责制、民族区域自治、一国两制、依法治国、人民民主专政、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公有制、按劳分配、国家所有、集体所有、个体所有、市场经济、计划生育等。

价值概念是指宪法主体的需要、意义以及主体需要的认识、评价性概念。与其他的概念相比,价值概念不仅反映人们的知识,而且反映出人们的需要,以及对其需要的评价和态度。它们更为深刻地渗透着宪法主体的政治立场和利益观念。我国宪法文本中的价值概念主要有:自由(13)、民主(15)、平等(7)、公平(0)、正义(1)、秩序(4)、共和(75)、法治(2)、人权(1)、自治(87)、法律(82)、合法(9)、宪政(0)等①括号中的数字为其在我国现行修正宪法文本中出现的次数,以下同。。

(二)一般法律概念和特定宪法概念

按照宪法概念涵盖内容的大小,宪法概念可以划分为一般法律概念和特定宪法概念。一般法律概念是指那些在整个法律领域广泛使用的法律概念,譬如权利、义务、责任、法院等等。特定宪法概念是指那些只在宪法领域使用的概念,譬如公民、国家主席、人权、基本权利、弹劾、特赦等专门在宪法文本中界定和使用,而不在其它部门法中界定和使用。

(三)主体概念、内容概念、客体概念和关系概念

根据宪法关系的构成要素,我们把宪法概念分为主体概念、内容概念、客体概念和关系概念等。

主体概念是指在宪法关系中作为宪法主体的概念。如:公民(51)、人民(360)、民族(68)、国家(151)、政党(2)、社会团体(7)、社会(82)、组织(39);个人(14)、种族(1)、立法机关(0)、行政机关(14)、审判机关(5)、检察机关(5)等。人民和国家是出现最多的主体概念。值得注意的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宪法,这是我国宪政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事件,不仅对我国的公民权和人权观产生积极影响,而且对我国宪法中的基本权利体系也将产生重要影响。人权条款入宪拓宽了我国宪法中的基本权利的主体范围。我国现行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基本权利的主体是公民。在人权条款入宪后,宪法中人权的主体就变成了“人”,不仅仅是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等。

内容概念是指在宪法关系中作为宪法内容的概念,包括权力(11)或权利(30)以及义务(15)概念。权利概念有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等。权力概念有主权、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元首权等。义务概念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宪法关系主体公民的宪法义务,如公民的劳动、受教育、依法纳税、计划生育等;国家的宪法义务,如国家尊重、保障、保护等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的职责等。二是宪法关系主体违反宪法规范后应承担的宪法责任,如赔偿、补偿等。我国宪法以明示的方法列举了公民的27项基本权利。但是,公民的权利是否仅仅限于宪法所列举的这27项,这个问题有些类似于美国宪法上的未列举权利问题。我国宪法中的“人权条款”能否起到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九条中的“权利源泉”的作用,学术界仍存有争论。但是,从人权的价值性以及基本权利体系的开放性上看,对此应该做扩大解释,将没有写入宪法但是对人的尊严与价值又密不可分的那部分权利,如生命权、罢工权、迁徙自由、诉讼权等,尽可能从人权条款中推导出来。因此,“从宪法的基本权利体系演进到人权体系,既反映了我们的人权观和宪法观的深刻变化,同时也表征了宪法学的成熟与发展”[3]。

客体概念是指宪法关系主体享有宪法权利(或权力)和承担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概念,是宪法权利和宪法权力得以实现的媒介概念。它主要是指公民的宪法权利行为概念,如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劳动、受教育等;国家的宪法权力行为概念,如立法、行政、审判、检察、监督等概念。

关系概念则是根据事物之间的相互关系形成的概念。如大小、上下、左右等。我国宪法文本中的关系概念主要有:夫妻、父母、子女、城乡、民主集中、一国两制、多党合作等。

(四)抽象概念和具体概念

依据概念的抽象性程度,可以把宪法概念分为具体概念与抽象概念。具体概念是按事物的指认属性形成的概念。它有具体存在的空间,而且具有为人感知的形状或形态。例如,我国宪法文本中的国旗、国徽、国歌、首都等。抽象概念是按事物内在的、本质的属性形成的概念。宪法概念大多是抽象概念,例如,公民、国家、人民、人权、民主、自治、共和、自由等等。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现行宪法文本中缺乏公平概念,但是,笔者认为,它应当成为中国宪法所追求的重要的价值概念。

四、宪法概念的规范性

宪法是根本法,是母法,是一切法律制定的依据,其语言文字技术应当为其他法律制定提供范本。对立宪或修宪来说,语言技术的基本要求是:对宪法概念和宪法关系的表述应当明确、规范、严格、庄重、正确、完整、通俗、易懂,使宪法或修正案文本既能反映客观现实又能体现人民的准确意志,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其表述的具体方法只能是陈述性、描述性的,必须做到概念清晰、表述准确。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立宪或修宪的语言表达还应当大众化。如果宪法无法被大多数人所理解,就不能成为人们行为的根本准则[4]。另外,还应当根据宪法发展的实际,尽量突出针对性、操作性、实效性。宪法条文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应重视”、“应严厉打击”、“应坚决禁止”等标语、口号式的表述,因为这些概念都是纸上谈兵,缺乏强有力的宪法保障,必然导致宪法“的执行难”。

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在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增写“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将“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对其进行比较分析,可以看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概念中的每一个概念都没有形容词,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就有一个“重要”的形容词来修饰“三个代表”思想,如果“三个代表”在某一文本单独使用,人们就会很自然用“重要”一词予以强调,但如果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并列起来的情况下,人们就容易误为“三个代表”思想比之前的三个概念更重要。对于这些区别,宪法修正案本身是不能解释清楚的。

在制定1982年宪法时,人们都熟知“四项基本原则”很重要,应当写入宪法,为了避免将来对其误解,在宪法中直接明确了具体内容,没有在宪法中用代名词“四项基本原则”,也避免了之后对其作出宪法修改或宪法解释[5]。而2004年宪法修正案已经把“三个代表”写入了宪法,如果等将来再作修改,显然不合适,在技术上怎么操作,人们在思考。其实,目前比较好的技术是尽早启动宪法解释程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专门作出宪法解释。

宪法解释,是指宪法制定者或者根据宪法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根据宪法精神和原则,依照一定的程序对宪法规范的内容、含义和界限所做的解释和说明[6](P139)。宪法解释具有宪法效力,宪法解释是宪法发展的重要方式。宪法发展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即宪法修改、宪法解释和宪法惯例。为了保持宪法的相对稳定性,加之宪法修改的程序比较复杂,不可能经常采用修改的方式发展宪法。而宪法惯例又往往需要经过长期实践才能形成,因此,宪法解释就成为宪法发展的重要方式。宪法解释,对于保证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宪法,具有阐释宪法精神;补充宪法缺漏;适应社会的发展;保障宪法权威,维护法制统一;判定违宪行为等重要作用。

我国宪法解释制度的建立,经历了一个慢长的发展过程。1954年宪法对宪法解释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只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法律。但监督宪法的实施,必然包含对宪法的解释。从广义上说,解释法律也包括解释宪法。实际上,1954年宪法实施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曾以法令的形式作过宪法解释。1975年宪法是在国家处于不正常的状态下制定的,它删去了全国人大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只保留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的权力。1978年宪法总结了这方面的经验教训,不仅明确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而且把解释宪法和法律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职权明确规定下来。1982年宪法在确认1978年宪法规定的同时,增加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从而使我国宪法解释制度进一步具体化和完善化。因此,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67条的规定,应尽早启动宪法解释程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一个《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宪法解释案》,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出解释说明。这不仅是依法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国家指导思想的要求,而且也是发展和完善我国宪法和宪政制度的需要[5]。20年来的实践表明,中国共产党审时度势,以通过修正案的方式,每隔5年或者6年及时地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一次对宪法部分内容的修改,这是使我国宪法得以保持活力和与时俱进的好办法。当然,修宪并不是惟一的。解释宪法可以视为修宪以外的另一种有效途径。例如,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的说明》指出:“这次修改宪法不作全面修改,有些问题今后可以采取宪法解释的方式予以解决。”该文件在说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容”时,又指出:“可以根据党的‘十四大’报告,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具体内容作出宪法解释。”运用宪法解释,可以在不改动宪法文字或者条款的前提下,推动宪法向前发展,从而不断适应客观实际的需要,为社会的发展开辟正确的道路。因此,宪法概念的规范性是宪法保持稳定性的基础。

[1]黄建水.中国宪法学的范畴体系研究[J].商丘师范学院学报(社科版),2007,(4).

[2]刘作翔.法理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3]韩大元.中国宪法学研究三十年:1978—2008[J].湖南社会科学,2008,(5).

[4]黄建水.宪法修改技术的理论探析[J].河南大学学报(社科版),2005,(1).

[5]黄建水.在宪法视角下,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J].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科版),2007,(3).

[6]肖泽晟.宪法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3.

Research on Conceptual Structure of the Constitution

HUANG Jian-shui
(School of Law,North China Institute ofWater Conservancy and Hydroelectric Power,Zhengzhou450011,China)

The constitutional concept,as the terMof a specificmeaning,being used in the textof the constitution and the constitutional statement,is the authoritative legal category,which summarizes the common phenomenon of the constitution for a variety of features.Conceptual structure of the constitution refers to the constitutional concept of species and their relationships."Significant features"of constitutional conceptmainly reflects the constitutional requirements for the accurate expression,expressed in the constitution to reduce ambiguity,so as to promote adjustment of the objectives of the constitution.According to the constitution to reflect the concept of the nature of things,the concept of the constitution can be divided into the fact concept,the standard concept,and the value concept..According to the constitutional relationship of the elements,the constitution concept can be divided into the of the subject concept,content concept,object concept and relationship concept.The normative of constitution concept is the basis tomaintain the stability of the constitution

Constitution;Concept;Structure;Normative

TU911

A

1008—4444(2011)05—0132—04

2011-06-12

黄建水(1959—),男,河南嵩县人,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

(责任编辑:宋孝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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