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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行为纳入刑法处罚范围的思考

2011-08-15曹利民

海南开放大学学报 2011年4期
关键词:醉酒办案刑法

曹利民

(浙江贸易学校德育教研室,浙江金华 321002)

醉驾行为纳入刑法处罚范围的思考

曹利民

(浙江贸易学校德育教研室,浙江金华 321002)

醉酒驾驶行为给社会、公民造成重大人身和财产损失。自2011年5月1日“醉驾入刑”实施以来,其行为由原来的违法行为变成了犯罪行为,性质意义发生了根本变化。全社会广泛关注“醉驾入刑”能够真正按质按量予以落实,公安交警作为“醉驾入刑”法律的执行者和捍卫者,要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执法,要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为亲情和危险所动。

醉酒驾驶;危险驾驶罪;刑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经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全会通过,将醉驾行为纳入刑法处罚范围。从刑法修正案(八)对醉驾的处罚规定可以看出,醉驾对社会的危害很大。醉驾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笔者现结合从事法律基础课教学经验,根据现实社会中有关醉驾案例,就醉驾行为纳入刑法处罚范围谈谈自己的粗浅看法。

一 醉驾行为入刑的现实意义

(一)秩序置于自由之先,是法治社会的应然逻辑

法定犯越来越多于自然犯,是社会进步的必然;惩治酒驾,尽管限制了一小部分人的自由,但这是秩序的要求;酒驾入刑,重在规范司驾这一特殊职业群体,警示驾驶一族,利己利人利国,符合国家科学发展的总体要求。

(二)得到广大人民群众支持,有利于交管工作开展

醉驾纳入刑法处罚,体现了立法部门的用心良苦,是立法顺应民意的结果,同时也表明了立法者对醉驾等严重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危险驾驶行为毫不容忍的决心,顺应了“民生警务”要求。“醉驾入刑”,交管部门有重击醉酒驾驶的“利剑”,为从根本上解决酒后驾驶、醉酒驾驶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维护公民切身利益。

(三)醉驾入刑,是我国交通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醉驾入刑,是对传统的中国酒文化说“不”,是降低事故的一剂猛药,是保护生命的一把尚方宝剑。

1.体现了对生命价值的尊重

一些醉驾者为了个人一时痛快,将他人的生命当儿戏。醉驾入罪,其真正意义不在于实现法律处罚从轻到重的规律性,实现刑法理论的对接,而在于醉驾行为可能随时引发严重的交通事故,给车辆周围的人群造成极大的安全威胁。

2.遏制了酒驾交通事故的高发

对驾驶员来说,酒后驾车会出现动作失调、手脚失控、远视、视物立体感发生误差,反应能力下降等问题。通过公安、检察院、法院联动的刑事制裁能对醉驾行为起到足够威慑作用,让醉驾行为人对自身的醉驾行为付出应有代价,从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3.醉驾入刑填补了法律空白

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醉酒驾驶肇事的案件有各种判例,有按危险驾驶罪裁判的,有按交通肇事罪裁判的,判决的刑罚也不统一,有轻有重,造成了实务中的混乱。判决的结果不尽相同,在社会上引起了众多争议和评论。醉酒驾驶入刑,解决了统一罪量刑问题,有了明确的罪名,可以更加准确统一地指导司法实践工作,填补法律在此处的空白。

二 醉驾行为入刑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公检部门积极探索如何办案

自从醉驾入刑执行以来,公检部门就开始积极对办案程序、效果进行了探索。

1.案发后趁早介入

公检部门可以通过开座谈会方式针对醉驾的共性特征以及证据等基本共性特征提前了解。在交警部门对辖区醉驾案件移送处理(起诉)之前,可以由当地检察部门负责人对公安机关审查取证过程进行引导。

2.提高办案效率

例如金华曾有几起醉驾案件,驾驶员是出差到金华的办事员或是过路车,如果对这类案件进行特殊处理,就会影响法律尊严,甚至造成负面影响。所以,针对这一类案件,应做到受理当日即起诉。

3.努力做到搜集证据的规范性,确保传唤有效力

交警部门在例行检查交通道路违法过程中,对醉驾行为取证务必做到规范,按执法程序办理,让当事人心服口服。特别是对测酒精含量要有记录,证人证词要有笔录,若需到医院进行血样检测一定要填写血样提取登记表等,这样做便于以后传唤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办案机关面对诸多执法困惑

1.关于醉驾案件是否一律都要处理

刑法修正案(八)把醉驾纳入刑法处理,对广大驾驶员来说,确实起到了一定的法律震慑作用。但总有一部分不自觉的驾驶员,自身素质不高,不把法律当一回事,把他人生命当儿戏,喜欢醉酒驾驶。醉驾案件时有发生,但对基层司法机关来说,如果每件醉驾案都要处理有点吃不消,办案压力骤增。对醉驾案件,建议视情况处理,特别对一些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的,建议不作起诉处理。

2.对醉驾行为用刑各地标准有差距

对醉驾行为进行处罚时,特别是决定拘役时,目前各地办案部门执行标准有差距,有些地方按治安拘留处理(一般拘留10天以下)并处罚金,有些地方按刑事拘留处理(拘留15天以下)并处罚金,严厉的地方刑拘三个月或六个月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考虑能否制定统一标准,按统一标准对醉驾行为进行拘役、罚金处理。

3.妨碍办案的因素仍然存在

在公平、公正前提下,怎样对醉驾行为做到正常诉讼,仍然是较难解决的问题。因为基层单位刑事案件任务繁重,对醉驾处理要做到当天受理并起诉有一定难度。但过了当天会造成醉驾者亲属动用关系来说情,对司法办案会造成干扰。

三 醉驾行为入刑后的建议

(一)醉驾行为入刑执行标准应统一

为了能把醉驾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又能对醉驾者处罚公平、公正、合理,在起草对醉酒驾驶员处罚的指导意见时,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制定统一的量刑标准,并尽快发布。这样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

(二)相关司法解释应尽快出台

对醉驾行为入刑,最高人民法院应有一个规范化的司法解释。这样便于基层司法部门办案,避免执法过程中出现一些意想不到的麻烦。比如是否将情节轻重作为醉驾是否入刑的考量因素,因为这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又符合不得已原则,是与刑法的诸多理论相契合的,也是人权保障的应有之义。

(三)醉驾案件证据收集应作出统一规定

应按以下证据收集:1.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单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2.血液提取登记表;3.查获经过;4.证人证言;5.醉驾者的有效身份证件;6.检查全过程的录像材料等。

(四)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知晓率

交警部门要大力开展宣传活动,让全社会了解醉酒驾驶所应受到的法律处罚,赢得广大群众支持,提高震慑力。特别是针对一些易被群众忽视的误食含酒精成份的食品构成酒驾或醉驾的情况,也应该加强宣传。同时对在校学生应加以日常教育,要趁早让学生知道醉驾的危害性。

(五)规范执法行为,做好自我防护

交警部门在开展各类查禁行动,面对各种逃避查处行为时,首先,要带齐相关执法装备,确保检查成功率;其次,规范执勤执法,切实提高防护意识,严防自身受到伤害;最后,对有酒驾嫌疑的,要切实增强取证意识,全程进行跟踪摄像。

结 语

刑法修正案(八)把醉驾行为纳入刑法处罚范围,体现了老百姓的心声、法律的严厉,从另一侧面也反映了长期以来人民群众对醉驾行为深恶痛绝。驾驶员千万记牢一句话: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对公安机关来说,针对醉驾应从严执法,树立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社会的公信力及规范执法力,尽量避免由于个人原因而损害公安形象,同时也希望交警和其他警种保持快速联动的执法机制,切实把醉驾犯罪降到最低。

[1]王伶俐.醉驾入刑:应理性考虑四个问题[N].检察日报,2010-11-03.

[2]于志刚.危险驾驶行为的罪刑评价[J].法学研究,2009(09).

[3]游伟.慎重对待“醉驾”入罪[N].法制日报,2010-08-31.

[4]石经海.醉驾行为定性之我见[J].人民检察,2010(06).

[5]林东茂.刑法综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Thoughts on Drunk Driving Put under Criminal Law Punishment

CAO Li-min
(Morality Education Department,Zhejiang Trade School,Jinhua 321002,China)

Drunk driving causes great personal and property losses to the citizens and the society.The definition of drunk driving has changed from illegal behavior to criminal behavior since May 1,2011,when drunk driving put under criminal law punishment was brought into practice.Since then,fundamental change has taken place in its nature and significance.Meanwhile,penalties for it have been increased.Drunk driving put under criminal law punishment which has been the common concern of our society should be implemented to the letter.Public security traffic police who are both the executors and defenders of the are obliged to be open,fair and just to enforce the law.

Drunk driving;Penalty of dangerous driving;Criminal penalty

D 924.3

A

1009-9743(2011)04-0090-03

2011-12-02

曹利民(1963-),男,汉族,浙江东阳人。浙江贸易学校德育教研室讲师。主要研究方向:德育、法律基础教学与研究。

(责任编辑:于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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