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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道德与婚姻家庭和谐关系的建立

2011-08-15王秀玲

海南开放大学学报 2011年4期
关键词:伦理道德婚姻家庭婚姻法

王秀玲

(海南广播电视大学法学教研室,海南海口 570208)

法律、道德与婚姻家庭和谐关系的建立

王秀玲

(海南广播电视大学法学教研室,海南海口 570208)

现代社会伦理道德仍然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规范。法律因为无法触及人的情感世界、无法深入家庭关系内部,因而对婚姻家庭关系调整的作用非常有限。婚姻家庭和谐关系的建立,应主要依靠伦理道德规范的完善,辅之以社会舆论人性化的正向引导与道德教化,同时需要借助法律手段推进和保障。

婚姻法;伦理道德;婚姻家庭;和谐关系

201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指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双方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个人债务。

这一解释,立即引起广泛热议。没有了共同财产的房子做后盾,婚姻显得更加无着无落摇摇欲坠。而该解释无非是解决离婚时可能引起的问题,这一假定条件即有如此大反响,可见人们对婚姻、家庭的信心不断降低。在社会变革的历史时期,婚姻、家庭也面临许多矛盾与盲区。本文试图通过分析婚姻法、伦理道德对婚姻家庭施加的不同影响,揭示婚姻家庭和谐关系的建立和维系来自于内心伦理道德的约束、无私奉献、爱和恒久的宽容忍耐。

一 婚姻法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影响

(一)婚姻家庭的现实困惑

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人们物质生活得到极大满足的当代,社会深层次矛盾不断暴露。由于缺乏信仰,各行各业急功近利,从社会精英到普通百姓人人陷入诚信危机。许多人的思想意识、行为方式越来越远离曾经被推崇的传统美德,许多家庭受到直接或间接影响。传统的对婚姻和家庭的重视、对情感的尊重已经不复存在,是非曲直无法定论,道德良知、责任和爱心不断受到挑战和拷问。在北京曾流行一种叫“八分钟约会”的交友方式,有社会学家认为这是一种现代快餐文化的典型例证,称赞是一种文明时尚的社交方式,是高度生活、工作压力下所需要的[1]。而这显然不是积极的人生态度,“八分钟以‘效率’为借口,一切都产业化,像开产品定货会。”[1]电视媒体通过各种节目形式助推闪电速配,使婚姻应有的神圣严肃变成娱乐游戏,直接助长了在婚姻恋爱问题上的放任轻率;成人社会的道德失范、各种形式的色情诱惑,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令人忧虑。

(二)婚姻法的立法缺陷

婚姻家庭法与伦理、道德关系最为密切。正如马克思所说,家庭既是伦理实体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婚姻法的直接目标是建立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秩序,使之满足人们对婚姻家庭各种功能的需求。

有学者认为婚姻法在立法原则和立法理念上就陷入了误区,从解放初期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颁布到二十一世纪初对婚姻法的修订,针对婚姻家庭在经济迅速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法律引导和影响了人们的价值判断。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第四条提出:“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条款,体现了法律与道德的共同目标,反映出社会转型时期人们对婚姻家庭的一种期待。但其中有些规定被随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加以否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另外,法律过度关注财产关系,刺激诱导了恋爱、婚姻方面的投机行为和功利主义,有的年轻人以对方有房、有车为择偶首要条件,法律也用许多条款来细化夫妻财产问题,内容详尽细致,体现以利益为驱动的市场经济所形成的价值观。婚姻家庭应有的核心价值,家庭成员间的爱、责任、奉献在历次修订中非但没有加强,反而愈加弱化。

2003年修订后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为离婚大开方便之门,是离婚率急剧上升的主要原因之一。有学者尖锐地指出:“二十世纪初以来中国的婚姻家庭法体现了非道德、反道德主义的立法取向。该世纪上半叶的婚姻法根本不承认传统的婚姻礼俗,五十年代以来的婚姻法积极鼓励青年男女颠覆传统婚姻观念,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更进一步,按照商业原则,把婚姻理解为两人开办、并以两人继续各自盈利为目的的企业。”[2]其观点虽然不无过激,但也足以说明婚姻法对我国现代人婚姻家庭价值观的影响不是积极的。因此新婚姻法实施后,离婚率仍然持续走高,破坏婚姻家庭现象继续有增无减。

(三)法律调整的局限性

“婚姻家庭是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自然条件的社会关系,它们既具有一般社会关系的共性,又具有不同于其他社会关系的自身特性”[3]。从婚姻制度的发展轨迹看,蒙昧时代的群婚制、野蛮时代的对偶婚制到以卖淫和通奸为补充的私有制下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不断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社会规范对之大多数情况下是顺势调整,因为家庭成员基于亲情、爱情和血缘而产生的心理、生理和情感上的自然需求,法律不能也无法在条款上对此做出具体规定。法律作为规范社会关系的工具之一,由于无法深入家庭关系内部,因而强制性措施很少,直接干预非常有限,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的影响依然不可低估。“由于婚姻制度原本就不是靠国家强制力量支撑起来的制度,所以有理由相信,即使国家不复存在,婚姻也不会瓦解消亡。即使法律成为一张白纸,人们依然会认为‘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婚姻制度也主要不是靠法律和国家强制力量来维持的,如果一对夫妻仅仅靠法律来维持他们的婚姻,那么他们的婚姻就几乎维持不下去了。如果有人打算插足别人的婚姻,并且他(她)仅仅担心法律的惩罚,那么他就几乎无所畏惧了”[4]。笔者虽然不同意该文作者的除了性之外没有什么东西可以把一对原本陌生的男女“组织”起来的观点,但的确法律对婚姻家庭影响非常有限。

二 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的核心

一般认为伦理是指人伦物理,是表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矩和秩序,婚姻家庭成员间具有天然伦理次序,谓之天伦。道德则是一种内在信念,是顺应人性需求,融化在人性中,人们愿意自觉去遵守和维护的一种社会规范,道德规范中具有大量婚姻家庭方面内容。“道德的作用方式不同于法律,它不是依靠国家的强制力,而是依靠社会舆论、依靠信念、传统和教育的力量去评断善恶、是非,从而影响人们的婚姻家庭观”[3]。

(一)儒家文化中的五伦

在先秦原始儒家那里,‘五伦’是五种人际关系,即夫妻、父子、长幼、君臣、朋友。它所确立的夫妻有别、父子有亲、长幼有序、君臣有义、朋友有信的伦理规则有明确的内涵和外延,是这些社会关系的基本行为准则。“《礼记 礼运》说:‘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十者谓之人义’这五种人际关系从十个方面说,是因为每一个方面都要尽到其应尽的道德责任和义务。”[5]这种双向义务型伦理秩序的确立,使五伦关系各定其位,不但使家庭关系和睦、友善,也使社会各方面关系和谐有序。除去封建的君臣观外,建立在儒家思想基础上的婚姻家庭伦理秩序,顺应自然发展规律,合乎人的基本需求,其内涵贴近人性、彰显人性的光辉,每一位家庭成员在其中均有准确清晰的定位,这里没有艰涩的名词概念,无须高深的理论诠释,人人都知道怎样做,如何行。

(二)《圣经》关于婚姻家庭的伦理教导

具有普世价值影响力的《圣经》差不多就是一部伦理大全,它始终关注人的内在良知和人的行为准则,并时常将内外状态呈现在具体事件中。从《圣经》记载看,婚姻是人类所特有的一种制度,这种制度设立的初期即充满了造物主对人类的爱。亚当、夏娃是人类第一对夫妻,是长相厮守的伴侣,终生的合作者。这种关系是建立在爱与无私的基础上,亚当为她所唱的第一首情歌就称她为:“骨中的骨,肉中的肉”[6],他们互负同甘共苦、相伴终生的神圣盟约。在圣经中“骨肉至亲”是指夫妻,而非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圣经》还指出结婚时,“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联合,二人成为一体。”[6]结婚之后,最亲密的人际关系不再是与父母,而是丈夫与妻子的家庭关系。

家庭是人类在地球上的安息之所,是个人获得精神安慰、经济辅助的主要来源。对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圣经》要求:“你们做儿女的要在主里听从父母,这是理所应当的。要孝敬父母……。你们做父母的不要惹儿女的气,只要照着主的教训和警戒养育他们。”[6]人无论年老年少往往会陷入一种自负、错误而不觉的状态,当自己迷惘时不能希望他作出正确的判断和选择。所以,《圣经》要求为人子女者在真理上要孝敬父母,尊重他们。这里实际上也体现出一个尊长爱幼、长幼有序的关系,其内在秩序与夫妻关系截然不同,父母子女是两个独立的个体,无论其子女年龄大小,都有独立的智商和见解,父母不能依照自己的理想或设计来培养、塑造子女,使彼此产生矛盾。

(三)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的核心价值

仁、爱是婚姻家庭关系维系的基础,是伦理道德的基石。我国伟大思想家、教育家孔子对仁、爱有广泛而深刻的论述。孔子说:“仁者,人也,亲亲为大。”“在他看来仁爱的品德是人本身所具有的,人之所以为人,其根本在乎仁。爱人是从爱自己的亲人开始。百善孝为先,孝是对父母的敬爱之情,善事父母为孝。”[7]只有爱亲人、爱家人才能推己及人,爱众人。从本质上讲,夫妻相处之道首先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濡以沫融为一体。夫妻和谐的决定性条件是“彼此顺从”和“相亲相爱”,作妻子的应当顺服自己的丈夫,也当敬重丈夫;作丈夫的应当爱自己的妻子。这种夫妻关系与儒家所倡导的夫主妻从、男主内女主外的伦理次序异曲同工,而《圣经》更强调彼此融为一体的爱。爱的真谛则是无私奉献、宽容忍耐。

三 实现婚姻、家庭和谐关系的有效途径

从《圣经》的教导和我国儒家文化的伦理准则中,探讨适应时代的伦理秩序,确保人性最基本的情感需求在家庭中能够获取,并在法律中加以规定,同时使之深入人心,家喻户晓。笔者认为,这种和谐关系的建立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实现:

(一)明确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的内涵

儒家所确立的人伦秩序顺应自然规律和社会关系要求,家庭成员地位明确,权利义务清楚,充满人性。父慈子孝,兄友弟恭、长幼有序等,使家庭成员间因这一秩序的确立而变得和睦有序。但要使这些秩序、规矩转化成人们的内在信念、外化成自觉的行动,则需要道德的滋润、教化。正如《圣经》所说:“那时,人要专顾自己、贪爱钱财、自夸、狂傲、违背父母、忘恩负义、心不圣洁、无亲情、不解怨、好说谗言、不能自约、性情凶暴、不爱良善等等”[6]。这一切光景我们都能从中找出自己的影子。

当今,国人道德观念淡漠,为了金钱、权力和欲望的满足,道德准则随时遭到践踏。《圣经》列举了种种情形指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这和孔子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如出一辙。如果儒家所确立的人伦秩序中融入彼此之间爱、奉献、宽容和忍耐这些内核,则婚姻家庭有望实现长治久安。

(二)基于人性化的正向引导与道德教化

每个参与激烈竞争的社会成员,都需要来自家庭的鼓励与帮助。如上所述,婚姻家庭和谐稳固的根基在于爱,在于给予、宽容和忍耐。而当前社会道德衰败对婚姻家庭产生严重影响,家庭的和谐需要从社会的仁爱精神、基于人性化的正向引导开始。

首先应该清醒地意识到公权的道德倾向引领着一个社会的价值取向。“当权力失去了制约监督,变得不合法、不正当、不公平,必然会贪污腐败盛行,强烈地危及道德信念体系”[8]。培根说过,一般不公正的举动只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平的判决却败坏了水源。在我国目前的政治体制中,整治官僚腐败体系,净化社会风气,是道德良知回归人性的关键,即正本清源。其次,掌握舆论话语权的媒体和新闻制造者,应该具有社会责任和道德良知,将积极、健康、美好的事物展示众人,使那些低俗、暴力、色情离开人们的视野。尤其是娱乐圈的艺人,应该注意避免不当、不雅行为、形象,避免借用其公众影响力助推社会败德之风。另外,道德教化应成为学校教育的内容之一。目前“学校的道德教育,普遍存在僵化,教条,虚伪,霸道,空洞的问题,往往不切实际地鼓吹以集体代替个人,只讲个人奉献和牺牲,不讲个人价值和尊严。这种建立在不道德基础之上的道德教育,除了扼杀天性中的道德良知,只能诱导调教出道貌岸然的伪君子。”[8]要改变这一现状,施教者要去掉一切假冒伪善,用自身良好的道德修养,人性的宽容体谅,以儒家的人伦规范影响、教化学生。设定简单易行的教育目标,如让孩子们懂得礼义廉耻,懂得温文尔雅、举止礼貌,当然更重要的是从自己做起,努力践行,否则己身不正焉以正人。

(三)法律的保障与推进

法律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是人性道德良知的守护者。婚姻家庭中涉及的伦理道德如果被人们抛弃,法律又不作为或难以作为,则道德没有底线,人类可能会陷入极其危险的境地。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婚姻法对此责任巨大,立法者应首先明确“婚姻家庭关系是内部关系,更多地强调义务与责任、牺牲与奉献,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这样才能是(建立起)互助和谐的关系。”[9]长期以来,婚姻法作为民法的组成部分以调整普通民事法律关系的理念、方法和原则来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强调个人本位、权利本位,法律愈加符合市场经济需求,距离传统的伦理道德越来越远,强调婚姻法对道德的维护与推进至为重要。把符合道德规范和人性需求的传统习俗在法律中确定下来,引导年轻一代,使他们在亲朋好友的祝福声中感受婚姻的幸福和严肃,同时在法律中设立诸如别居制度、“反省期”等条款,在婚姻关系亮起红灯出现问题时,警醒人们慎重对待,以确保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

综上,儒家伦理道德的内涵与《圣经》中的仁爱精神,是我们这个社会目前所要大力倡导的,当恩慈、良善、宽容成为一种内在信念,成为大多数人的精神追求,成为一个社会的价值取向时,这些美德就会融入我们的生活、约束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希望得到的关爱、理解和尊重,这种基本的需求给予别人的同时也能从他人处获取,我们的各种社会关系必然会和谐美好。法律也才能真正成为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的守护者。

[1]张永智,王萌.记者亲历“8分钟约会”流水线制造快餐爱情[EBOL].http://www.jiaodong.net/news/system/2005/03/18/000714553.shtml.

[2]秋风.扶老困境——法律如何成为生活之敌[N].时代周报,2011-9-11.

[3]杨大文主编.婚姻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4]李拥军,桑本谦.婚姻的起源与婚姻形态的演变——一个突破功能主义的理论解释[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6).

[5]刘夏.再论五伦思想与和谐社会[J].道德与文明,2008(5).

[6]中国基督教协会.圣经[M].南京:南京爱德印刷有限公司,2007.

[7]刘夏.孔子仁爱思想内涵及现实意义[J].传承,2008(11).

[8]陈庆之.中国人的德不是一天缺掉的[EB/OL].http://bbs.huanqiu.com/thread-881853-1-1.html,2011-10-21.

[9]陈苇,李欣.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综述[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1(1).

[10]王秀玲,王启珊.法律视阈下婚姻家庭伦理秩序之建设[J].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1).

Law,Ethics and Harmony of Marriage

WANG Xiu-ling
(Department of Law,Hainan Radio& TV University,Haikou 570208,China)

In modern society,ethics is still important norms for regulating relations in marriage and family.As the law cannot get into people’s emotional world or penetrate the internal relation of a family,it is limited in terms of improving relations in marriage and family.Therefore,the establishment of harmonious marriage and family relations should mainly rely on the improvement and regulation of code of ethics,complemented by the guide of positive public opinion and the moralization of moral values,as well as the use of legal means to promote and protect what.

Law of Marriage;Ethics;Marriage and Family;Harmonious Relations

D 923.9

A

1009-9743(2011)04-0081-05

2011-11-20

王秀玲(1960-),女,汉族,陕西大荔人。海南广播电视大学法学教研室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婚姻家庭法。

2009年度海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社会转型时期相关婚姻家庭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HJSK 2009—113。

(责任编辑:于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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