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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传统保障模式及其特点分析——以云南少数民族为例

2011-08-15曾豪杰

文山学院学报 2011年4期
关键词:大家庭村寨家族

曾豪杰,黄 梅

(1.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江苏南京210093;2.文山学院政史系,云南文山663000)

我国各少数民族在长期的社会经济发展中不仅创造了各具特色的民族文化,而且也形成了许多具有民族特色的传统保障模式。挖掘我国各少数民族优秀的传统保障文化有利于在新农村建设中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与模式。

一、少数民族传统保障模式

(一)家庭保障型模式

过去,家庭保障型几乎是每个民族都会经历的一种传统保障方式。但在我国,不同民族当中又各有不同之处。

1.父系家庭保障型模式

父系家庭保障型主要是依靠父系血亲来完成抚养或赡养的一种家庭保障模式,这种家庭保障方式广泛存在于我国各民族中,特别是农村。一夫一妻的父系小家庭成员大多由父母及未婚子女组成,家庭中的长辈男子为一家之长,主掌家政。家庭老人的赡养由儿子或者由上门女婿及女儿承担。儿子成家后,如果父母还能劳动维持生活,一般自己养自己,当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之后,则开始由儿子或者由上门女婿及女儿赡养。如果老年父母和儿子吃住在一起,那么供吃住的儿子通常不再给现钱。如果是老年父母与儿子分开吃住,那么儿子每年要给年老父母一定数量的柴、粮食和现金。如果老年父母在几个儿子中某一家吃住,那么由这个儿子管饭,其他儿子给一些现钱、粮食和柴等,数量由兄弟们商量而定。

2.母系家庭保障型模式

母系家庭保障型主要是依靠母系血亲来完成抚养和赡养的一种家庭保障类型。比较有名的就是现在宁蒗彝族自治县永宁乡摩梭人的母系大家庭赡养模式。在永宁摩梭母系大家庭中,家庭成员全是母系成员,财产按母系继承,家庭财产和生活资料的分配由母亲负责,舅舅实际扮演着父亲的角色,对外的社会活动主要由舅舅来做主。在家庭成员之间,男女平等,母亲及其姐妹、舅舅共同承担抚养母亲及其姐妹所生子女的义务,子女也共同承担赡养母亲、外婆、姨妈、舅舅的责任。[1](P189-P190)

3.双亲系家庭保障型模式

双亲系家庭保障型主要是依靠父系和母系血亲一起共同完成抚养或者赡养的一种家庭保障模式。双亲系家庭保障在云南部分普米族、拉祜族、景颇族、德昂族、布朗族、佤族、基诺族、傈僳族等民族中存在。双亲系大家庭的成员一般包括一对夫妇的三代或四代后裔,即包括儿子、儿媳、孙子、孙媳;女儿、女婿、外孙女、外孙婿等父系和母系成员。大家庭住宅面积一般为120平方米左右,最大的达230平方米。大家庭人口多数为40人以上,也有100人以上的。大家庭的名称有的以女家长名字命名,有的以男家长名字命名。大家庭的公共财产由大家庭的家长掌握,大家庭成员共同享用。已婚儿女分家立户时,可以在公共财产中得到一份土地和动产。如果儿子结婚从妻居时,除自己的衣物外还可分得部分农具。不过,大家庭分家前已经从妻居的儿子和从夫居的女儿不得参加分配大家庭的财产。大家庭分家时,凡共居长屋的子女平均得到一份土地和动产,其中负责赡养父母的任何一个子女,还能继承父母的房子。

4.认亲家庭保障型模式

云南不少民族民间普遍存在“打老庚”、“结亲家”等形式的非直系血亲认亲行为。作为传统文化,因地域、民族及社会历史背景不同,其内涵和形式也不尽相同,会打上民族或者地域特征。如:居住在迪庆与丽江的普米族与其他民族打老庚时有明显的性别特征,男性交男老庚,女性交女老庚,且多与商品交换有关。老庚之间,用大致同等价值的土特产品互相赠送以确定和维持关系。居住在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和元谋县一带的彝族人,当孩子出生以后,对第一个进入家门的客人就拜作“干爹”或“干妈”;或者是父母亲到家外路口等候,碰到的第一个路人,如对方愿意即可拜为“干爹”或“干妈”;还有的家庭,为了让孩子好养,身体健康,会选择到家里乞讨的乞丐拜为“干爹”或“干妈”,并要求为其婴儿取乳名,还馈赠一定的钱财,以酒肉招待。如“干爹”或“干妈”是熟人或在本地居住的人,逢年过节应带上礼物前去拜望,对方也会回赠“压岁钱”或其他礼品。如“干爹”或“干妈”为偶尔路过的外地人,也可能过后少有往来。居住在红河南岸的哈尼族和傣族以及怒江的傈僳族等少数民族还有结交“牛亲家”的传统。[2]哈尼族多居住在山区,傣族多居住在坝区,山上山下农时节令不尽相同,一般以居住在山区的一户哈尼族和居住在坝区的一户傣族经自愿协商,将双方的牲畜折为合理的价格,若多寡不均则用现金补足,牲畜即为双方共同财产,由双方轮流管理和使用。每年开春季节,坝区的傣族处于农忙季节,且气候温和,水草丰富,双方的耕牛由傣族使用和喂养。夏季,山区的哈尼族进入农忙季节,且绿草成荫,食料充足,坝区气候炎热,耕牛此时便由哈尼族使用和喂养。冬季,哈尼族山区水少草地枯,这个季节又须将耕牛赶到坝区过冬避寒,由傣族一方管理和使用。如果母牛生崽,属双方共同所有;如宰杀或出售时,双方共同分成。这样,便形成了资源整合、相互依赖的生产生活方式。

总之,云南25个少数民族很早以来就普遍实行父系家庭保障方式,纳西族、普米族、拉祜族、景颇族、德昂族、布朗族、佤族、基诺族、傈僳族等民族中仍然不同程度地保留着母系大家庭、双亲系大家庭及认亲家庭形态的保障模式。

(二)家族保障型模式

家族保障是指以一定的血缘关系为基础,形成的具有亲戚关系的直系、旁系和姻亲关系的家庭与家庭之间在重要时期相互帮助的一种保障形式。少数民族由于绝大多数居住在山高坡陡的地方,家庭成员往往居住在共同的地域,或同居一村寨,或散居于附近的村寨之中,人与人之间的凝聚力和向心力随血缘关系和地缘半径的接近而增加。有的少数民族,即使代际关系比较远或迁徙到较远的地域半径,在血亲与家庭支系上的关系仍然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如宁蒗小凉山与元谋凉山的彝族。在生活与社会相对封闭、对外交往相对较少的情况下,这种家族内部保障有时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主要体现在家族内生产、建造、婚嫁、抚养和赡养等方面。

家族生产互工互助方面。主要是在家族内部有农业生产、建房、丧葬等重要活动时,家族内部相互之间帮助。如:居住在陡峭山地上的怒江州傈僳族,曾经实行过公社土地公有共耕制、家庭成员合伙共有土地共耕制、土地私有按份共耕制以及土地个体私有共耕制的几种不同的协作与分配方式。[3]傈僳族在生产上还保留了许多家庭互助形式,无地少地者可以向同族亲戚借用,家族内部还十分流行换工,一日换一日。德宏州景颇族内部以婚姻关系形成各家庭或家庭的“丈人种”和“姑爷种”,这种儿女亲家关系随着婚姻的缔结,往往也就确立了男女双方父系家庭之间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的不可推卸性。在许多少数民族村寨中,往往是任何一家建房被视为全寨的事,有姻亲关系的家庭或家族更须积极相助;至于婚丧一类,也被认为是当事人男女双方两个家族共举之事。在姻亲方面的传统互助活动迄今仍比较普遍和流行。即便夫妻婚后感情不合而离婚,双方父母家庭的亲戚关系仍然继续存在。

家族抚养与赡养方面。很多少数民族对丧失生产生活能力的鳏寡孤独等人员,由家族内其他人员供养,不至于使其生活无着。像傈僳族,无父母的孤儿多归其近亲养育。假如父死母改嫁,遗孤则由伯叔父养育,土地等遗产仍归遗子享有。在被养育时期土地归养育者耕种,养的女儿出嫁时所得的彩礼归养父接受。如果是父死母转房给伯叔父,遗孤直接由与母结婚的伯父或叔父养育,但遗产仍旧是遗孤的。如果是父死母招上门女婿,代亡夫养育遗子遗女。

家庭婚嫁方面。生活在德宏州的景颇族婚姻的缔结往往不单是男女双方个人的事,而是两方家族、家庭及亲友们的一次较广泛的集体协助或支援,也是各亲属家庭之间的一次物资再分配和消费的活动。在举行婚礼时,众亲友按其亲戚关系的远近,以自报“帮”、“还”、“送”及“其他”逐项交纳并逐项登记。以后亲友举行婚礼时,也比照办理。女方家庭要准备相应的嫁妆,但这些物品并非归男方一家占有。依俗,在婚礼结束时,男方应将其中近一半的嫁妆物品再分送给自己的至亲好友携回。可见,景颇族的婚礼还清楚地反映出先人们传统的协助方式,通过这类场合的相互馈赠,用以适当调剂彼此之不足。[4]

历史上,家族家支除承担对外民族的劫掠和对敌对家支的冤家械斗的职能之外,还承担着保护家支成员的人身安全和家族家支主权完整、维护家支成员的财产安全的职能,也承担着家支内部成员互相帮助的职能。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废除了奴隶制等制度,家族家支虽然不再承担对外械斗的职能了,但是家族家支内部的互助关系还保留得非常紧密,农忙或某家缺少劳动力时,大家会采取换工等形式进行支持,碰到婚丧嫁娶、起房盖屋、子女升学、重大疾病,其他成员也会主动送物送钱,给予帮助。

(三)村寨保障型模式

村寨保障型就是指在以自然村或民族村寨内部,共同生活居住的各民族群众相互给予的物质帮助的方式。云南各民族长期以来形成大杂居、小聚居的状况,大小不等的自然村落,小则几户到十数户人家,大到数百户,邻里之间总体上形成和睦相处、共济互助的友好关系。到现在,有的地方,即使是陌生人到来,也还可享受到免费的食宿招待。这种村寨保障情况在不同地区和不同民族之间表现得并非完全一致,也具有差异性。一般说来,越是边远封闭的村寨其传统因素保存就越多,内部凝聚力也越强。当村寨内有人和家庭出现重要不幸的事或者其他重大活动时,如死亡、火灾和建房等,村寨内的其他人和家庭会主动来帮助,以协助其度过特殊时期。如丽江一些纳西族村寨的村规民约中规定,村中哪家老人自然死亡,全村每房人凑10元钱给这家人办丧事,如果老人属非正常死亡(如自杀等),死者家属不能得到这笔钱,并且还要受到村民的指责和鄙视。

(四)组织保障型模式

组织保障型就是以一定的地域和群体为对象,以特定的组织为载体,成员通过加入某个具有慈善或者互助目的的组织之后,在关键和特殊时期可以获得一定的帮助的模式。如各少数民族中的生产协作组织、未婚青年组织、经济互助组织、宗教组织等。下面略举几例来说明。

生产协作组织型保障。这是一种劳动互助组织,具有临时性和季节性的特点,通过互助或换工等方式,达到加快生产进度,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大理市银桥镇与凤仪镇的白族群众,每到栽种季节,成立临时性的劳动互助组织“栽秧会”,居住在同一地域或在同一连片田地劳动的邻居自愿组织,以换工的方式进行集体栽秧,用敲锣、唢呐吹奏《栽秧调》等曲目,举行“开秧门”和“关秧门”仪式,各户用炒蚕豆和水酒互相敬赠,表示祝福。

未婚青年组织型保障。这种组织在村寨公益事务、宗教活动、节日庆典、生产生活等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德宏州傣族的未婚青年组织以村寨为单位组成,由男女头目“货冒”和“货少”领导,各村寨往往分给一定数量的公田、鱼塘自养或出租,让未婚青年组织耕种,将其收入作为组织的活动经费,让他们帮助照顾孤寡老人的生活,统筹钱粮或代耕代收其田地,使老年人老有所养。[5](P178)青年男女到15岁后可主动加入,也可由父母代为申请加入。随着时代的变迁,这一组织的活动形式和内容逐渐多样化。潞西市的未婚青年组织,农忙季节到各个村寨帮助劳动力不足的农户插秧、收割等,既对有需要的农户提供了帮助,也获得了一定的经济收入;农闲季节,则组织各种丰富多彩的文艺、体育活动。[6]

“賨会”组织型保障。历史上,云南的汉族、彝族、白族、苗族、纳西族和瑶族等,都流行“賨会”。“賨会”与互助储金会相似,有学者将之归纳为六种类型:第一种是“实惠賨”。这种賨以十人为限,为首者拿第一轮,并请其余九人来家聚餐,同时要付给一定的利息,以后各轮都要按月还息,但这种利息远远低于高利贷。第二种是“愿賨”。这种组织保障前提是自愿参加。如,某位当家的纳西族妇女计划某时需要办家中大事,就自愿结合来上賨。这种賨人数不限,没有利息,轮流做东,但规定某家一有急事则可以提前支取。第三种是“智賨”。以纳西族为例,这种賨主要是围绕一两个精明能干的妇女组织起来的,凭智慧以及运气来确定谁做东,有点赌博色彩,也无利息。四是“化(伙伴)賨”。这种賨是由同龄人、同学或街坊邻里的成年女子组织起来。其主要目的是共同寻求人生的乐趣,轮流做东,请伙伴来家里品尝自己做的菜肴,主人以使伙伴们满意作为当天化賨活动最重要的目的。化賨一般是一月一次,大家都把一定数目的钱集中起来交给做东者使用,依次轮流。五是“命(女)贡賨”。这是未出嫁的姑娘们相邀约的賨,人数不限,也不轮流做东,而是要等到其中的某位姑娘出嫁时送钱、化妆品和首饰等物品。失约者会遭同伴们的讥笑,以至终身铭记此事。六是“转转賨”,这是一种60岁以上的男性老人们的賨,带有娱乐的性质,每个月或每个星期转一家,人数不限,有年轻时的朋友,同一个街道或同村的邻居。转到哪家就由哪家的儿子、媳妇或未出嫁的女儿负责款待。老人们轮流在参与者的家中谈古论今,吟诗作画,下棋打牌或演奏古曲,尽兴方散。[7](P241-242)

宗教组织保障型。这种组织保障比较普遍但又比较特殊。普遍的是在许多地方的宗教组织都会从事慈善事业。例如,众所周知的佛教、基督教、天主教、伊斯兰教等都会在地方出现灾难或者群众出现重大困难时主动帮助他们。其特殊的地方是带有明显的宗教世俗化性质和特色。

二、少数民族传统保障模式特点分析

(一)主要以血缘和地缘为基础和联系纽带

像父系保障型、母系家庭保障型、双血亲系家庭保障型及家族保障型都是如此。其他的像村寨保障型模式、组织保障型模式则主要以地缘为联结纽带。

(二)内部经济差距悬殊不大

这些传统保障模式都是在特殊经济条件下发生的,并带有浓厚的亲情特色。一般来说,其内部经济成员或者参与保障组织的成员之间经济悬殊不是太大,没有哪个特别有钱,也没有哪个穷得一无所有。也可以说,这种传统保障都是总体经济发展相对比较滞后和较低水平状态下的产物。

(三)与本民族文化相互影响

我国各少数民族传统保障是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形成的,各种保障模式都会打上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烙印,成为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部分,同时其中的部分内容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发展又具有积极的推动意义。像各民族都有尊老爱幼、扶贫济弱的优良伦理观念,经过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都已经固化为各少数民族文化的精华之一。

(四)与本民族生活的地理环境息息相关

不同的地理环境和条件会产生不同的民族生活生产方式,也会形成和产生一些特殊的保障文化模式。如哈尼族地区与傣族结交“牛亲家”的传统就是如此。

(五)具有一定的约束机制

这些保障模式主要靠民族伦理、家规族规、习惯法、宗教教义教规和乡规民约等进行约束。民族伦理、家规族规约束往往是由各家族、村寨当中有威望的长辈进行管理和裁决,长辈对晚辈也有进行言传身教的义务。在很多民族地区的村寨里,如有成员违反民族习惯法,将受到族人唾弃,甚至严厉的处罚。在云南,比较出名的就是宁蒗小凉山彝族的习惯法,执行尤为严格。藏族、傣族、普米族等民族普遍信仰佛教,傈僳族、苗族等民族信仰基督教,这些宗教的教义也具有相当的约束力。现在,一些村规民约也对优秀的传统保障方式做出了肯定和规定。如在布依族聚居的罗平县鲁布革乡,乡人民代表大会曾于1993年对所属各村公所依法治理、民主管理的规定中关于赡养义务做出了规定。通海县兴蒙乡蒙古族村寨的村规民约中规定:“全村要认真贯彻执行《老年人保护条例》,尊老爱幼。”在文山州壮族族规中,规定后辈要照顾鳏寡孤独者;村规民约中,要求尊老,否则要罚款、罚物或写悔过书或当众向村民道歉认错。

[1]中共宁蒗彝族自治县委,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宁蒗彝族自治县志[M].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1993.

[2]张清渝.云南少数民族“牛家亲”[J].农村天地,1996,(7):40.

[3]许鸿宝.略论云南怒江少数民族的土地伙有耕制[J].民族研究,1981,(3):38.

[4]蔡家麒.景颇族近年婚俗及宗教信仰考察[J].民族文化,1987,(4):17 -18.

[5]郭大烈.纳西族风情录[M].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98.

[6]金少萍.基诺族传统社会中的未婚青年组织[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0,(1):67.

[7]唐新民.民族地区农村社会保障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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