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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寨社会秩序解读——从法社会学、法人类学的视角

2011-08-15浦加旗

文山学院学报 2011年4期
关键词:同姓苗寨个案

浦加旗

(文山学院政史系,云南文山663000)

苗寨位于云南省东南部,距某县城7公里。该村户主均为同姓苗族,截止2009年底共72户298人。苗寨的历史不长,1958年,响应政府号召,30多户苗族从该县某乡搬迁到与苗寨相邻的村寨。1961年,其中的17户苗族从邻村分出来,如今的苗寨独立为一个自然村。

一、一个民间权力正在减弱的人物——龙头

龙头①是苗族的头人,其产生是自然形成。苗寨最初并没有自己的“龙头”,而是与其它苗族村寨共有一个“龙头”。后随着本村户数的增多,也有了自己的“龙头”。“龙头”主要负责每年农历二月初二祭龙,筹办祭龙礼物。据苗寨老人讲,苗族以前的“龙头”除祭龙外,还在祭龙会上宣布村规民约,内容涉及不准乱砍伐山林;不准挖水源头;不准偷瓜捞菜等等。犯哪条罚款多少,都有规定。罚款都用作每年村寨祭龙费用。苗寨“龙头”管民间民族事务,主要是祭龙和在民族节日及红白事上做主持者。

二、苗寨民族民间规范

(一)婚姻方面

苗寨苗族实行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开亲②,族内婚较多。姑表婚被认为是较好的婚配,姑舅家的女儿满15岁后必须征求对方的意见,如对方不娶,方可许配别人。苗寨上一辈人90%婚姻都属于父母包办。

1.婚姻的缔结

说亲一般是男方主动,对象选准后,男方先放出消息,听候女方的反映,若女家父母不反对,男家便选定吉日托媒到女家提亲,俗叫走媒。当女方家父母认为男方比较“品对”,即可许婚。苗族的规矩是,伯伯的女儿要叔叔作主,叔叔的女儿要伯伯作主,所谓“作主”也只是随着女儿的父母意图行事。

彩礼一般由四部分组成,即正价、副价、酒肉、嫁妆。

2.离婚

婚后若夫妻感情不好,妻子可以出走另嫁,不需任何凭证,但新夫必须全部偿还前夫的礼金;丈夫认为妻子不能继续成为配偶,也可以将其妻休去,但男方有权收回女方再嫁的礼金。解除夫妻关系后,子女一般归男方抚养,个别的也分一二个跟娘走,但仅限于女孩,男孩谓之“香根”,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跟娘走。(现情况有所改变)

(二)继承方面

家中有两个以上的男孩,排行大的孩子结婚生育后便自立门户。分家时,按家中哥弟及父母的人数分配财产,往往比较照顾小的,分家后父母带属于自己的一份财产与小儿子居住。外嫁女儿没有继承权。

上门女婿有对岳父、岳母养老送终的义务,对岳父、岳母的财产如田地,有管理使用权,岳父、岳母去世后,其继承权属于岳父、岳母的亲房宗族。也有赘婿有权有势而继续经营其岳父、岳母产业的情况。

丧偶的遗孀,只要不改嫁,有权继承丈夫的财产。遗孀若无儿子需要招赘的,其赘婿无权继承岳父、岳母的财产,岳父、岳母去世后财产由其家族收回。

(三)丧葬方面

苗寨无论谁家死人,都要请开路先生。苗寨有老人过世,都要向亲友讣告(专人通知),特别是至亲。死男的,首先通知姑母;死女的,先通知舅舅。接到讣告的至亲有权监督死者的儿子是否对死者优厚办丧,杀猪杀牛,并决定丧事办理时间。

苗族办丧事,孝家要给亲友发孝帕,因家庭贫寒买不起白棉布的,可以白麻布代替。这种丧事一般办2~3天,不请客,亲友闻讯自动来参加,有的全家停止炊烟,如碰上清贫年景或农闲季节,百里之外的亲友都会赶来,不少人家办一次丧事后便开始借粮吃。这些习惯,并非所有的人都乐意去做,只是迫于社会舆论。

(四)关于禁忌方面

1.同姓不开亲,辈分不同不开亲。

2.新婚夫妇未回门前不得乱入别人家。如违反将被罚36元6角6分钱和6个5分硬币,数十粒玉米和谷子,3尺6寸红布、1只大公鸡,36炷香,3刀草纸,1斤6两酒,并请巫师举行仪式为对方挂红祛邪。

3.大年初一不得进入别人家。③

4.魔公在忌脚期间,要在自家门前插上一种名叫“马标”的木牌,忌脚期间不得外出,外人也不得进入该户。

5.夏、秋季节不结婚,以免碰到雷雨天不吉利。

(五)关于信仰方面

苗族信仰多神,如供灶神、门神、柱神、堂神、龙神等。在祭祖时必须给门、柱子、灶等诸神烧香。苗族认为人有三魂七魄,魂是支配一切的精神动力,因此生病要叫魂,跌倒要叫魂,过生日要叫魂,狗咬着要叫魂,身体虚弱时也要叫魂。

三、苗寨村规民约

苗寨《村规民约》是2004年政府指导下制定的,各社区、各村小组的《村规民约》都是统一模式,规定内容主要是针对全镇的情况。如苗寨《村规民约》,“第九条、对违反以上条例者,按以下办法处理:(一)触犯法律报请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如果被判刑或送劳教的,在服刑或劳教期间取消集体分配的一切待遇”。在苗寨并没有集体经济,并不存在集体分配。村干部认为《村规民约》起到一个宣传国家政策的作用,在实际生产、生活中并不实用。在现实中做过几次处罚,主要涉及到开会迟到、缺席,不参加集体劳动及不保持村寨卫生的,还涉及到外村到本村乱砍树的。对于开会迟到5分钟以上的,处10元罚款;缺席的处20元罚款;不参加集体活动的处10~20元罚款。曾处罚过一起外寨人乱砍树的,当时处罚150元。这些在《村规民约》中都没有具体规定,都是后来大家认为这方面应该处罚、并已实施的处罚。

四、村寨社会秩序

(一)关于违法犯罪方面

个案一:

某男,已婚,约50岁,外乡村民,1995年与苗寨某已婚妇女私通,并将女子藏于自己家中,随后该名男子的妻子去世。死者娘家报案认为是两人共同害死了妻子,后经公安部门验尸认定死者因头部受重创而死,死于他杀。在事实面前,该男子承认谋害妻子是自己所为,被判死刑。

表面看,这是苗寨一妇女与外人通奸引发的杀人案,但案件背后却是苗寨两亲支在对抗,前面介绍过苗寨的苗族是由外乡迁来,因此两个村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原告与被告分属不同的亲支,他们在对方村寨都有自己的亲支。整个案件在发展中两亲支经历了很多对抗,包括要求一次次验尸,案件结束后,两亲支关系开始恶化。

个案二:

2002年,苗寨某A亲支3、4位小伙子相约到某村寨玩耍,遇到本村B亲支的1位小伙子,A亲支的3、4个小伙说B亲支的这个小伙子抢了他们的姑娘,而事实是A亲支的一位小伙子喜欢上这个姑娘,而姑娘本人喜欢B亲支的这位小伙子,并与其正在恋爱。双方争吵起来,A亲支的小伙子拿铜炮枪(民间自制火药枪)朝B亲支的小伙子开枪,小伙子躲开了,他们又拿出刀乱刺,B亲支小伙子身上留有9处刀伤。B亲支向派出所报案。最后法院判A亲支给付B亲支小伙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7000元。

在这个案件中,B亲支向派出所报案后,据村民回忆两家都动用了各自的关系,对于结果,双方都不满意,都各有自己的理由。

个案三:

2003年苗寨某男,20多岁,与本村几名男子在城区抢劫被抓,判劳教3年,现已回村。

(二)关于继承方面

个案四:

某男,60多岁,在家排行老大,兄弟姐妹5个(3男2女),两个妹妹外嫁,兄弟三个成家后按苗族规则分家,正房三格给了最小的老三,厨房和猪圈给了老二,老大自己在正房旁盖了间简易房,跟老三借了一格房居住。本人生有6个儿女(2男4女)。现儿女已成家,其土地按家庭成员人数平均分配,现他与妻子的土地给了两个儿子,儿子每年分别给他们600斤谷子。外嫁女儿的土地无偿给兄弟俩栽种,如将来国家征用,补偿款要给女儿。

按苗族规矩,分家要照顾小兄弟,该男子经历了两次分家,第一次,作为兄长,他按苗族规矩,把房产都分给了两个兄弟,自己什么也没要,只是借住了小兄弟的一格住房,本来,年老的母亲应和小兄弟居住,但母亲选择了和他居住。第二次分家,他采取了平均分。反映了苗族继承观念上发生的改变。

个案五:

苗寨某女,27岁,家中独生女,父母有残疾,14岁时,一位外村长她12岁的某男欲来她家上门,家族考虑到其父母情况,为男方定下规则:上门可以,但必须等女孩17岁才可完婚,两人所生子女随女方姓,子女可继承家产,三代后可以改宗。现两人已完婚,小孩已9岁。

个案六:

苗寨某男,外县人,52岁,年轻时到苗寨上门,根据当时苗寨女方的规定,他与女方婚后所生子女可以继承家产,但子女必须随女方姓,三代以后才可改宗。现男方仍按当时的约定执行。

个案七:

某女,十多年前与苗寨一男子结婚,生有一对儿女,2005年男方发生车祸死亡,2006年外县一同姓苗族前来上门,家族规定,家中财产由前夫的一对儿女继承。女方与后夫所生子女将不得继承前夫财产。

以上三个个案是到目前为止,发生在苗寨的仅有的三家上门家庭。个案五、六反映了关于正常上门(家中无子招女婿上门)的各种规定,即所生子女要跟女方姓,子女可继承家产,三代后可以改宗。这与本民族民间规范中规定的“上门女婿有对岳父、岳母养老送终的义务,对岳父、岳母的财产如田地,有管理使用权,岳父、岳母去世后,其继承权属于岳父、岳母的亲房宗族”有所不同,这方面的改变受到了周边村寨民族风俗的影响。从个案五中,我们不仅可以看到关于上门女婿及所生子女继承权的问题,还可看到家族对于家庭困难,女儿年幼的,增加了一条保护性规定,要求上门女婿等女子年满17岁才可完婚,这样做,虽然与国家规定的女子要年满20岁方能结婚还有3年的距离,但与苗族的老传统相比,已是进步多了。④这样做,一方面可以使这个家庭有个成年男子照顾,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年幼女子的生长发育。

个案七反映的很特殊,即丧偶的遗孀招男子上门,按老规矩,一般生育有子女的女方不会再婚,只要不改嫁,有权继承丈夫的财产。现在出现的情况是已生有一对儿女后不外嫁而是招上门,对此,家族针对出现的新情况作出新的规定,即家庭财产归前夫的一对儿女继承,将来两人所生子女不具有继承权。

我们看到在苗寨,关于继承权的问题,并不是严格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更多的是家族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决定,进入这个家族的成员必须遵守。

个案八:

20世纪50年代,苗寨某男与同村某女结婚,生有两个女儿,后女方去世,男方又与另一女子结婚,该女子不会生育,男方过继弟弟的大儿子作后嗣,两个女儿不能继承财产现已外嫁,其全部财产由过继的侄子继承。

从个案八中,我们可以看到,在继承方面,家中女子无继承权,继承权由男子继承,家中无子需过继的,一般优先过继弟兄的儿子,过继的儿子有继承权,这种继承保证了家族的财产不外流。从这个个案来看,在继承方面又是按民族规矩办理。

(三)其它方面

个案九:

2005年,苗寨小康示范村建设完成,村里活动室由当时村组长的亲戚某A看管(每年给一定管理费),要求每天晚上要到活动室守夜。一天,看到天色已晚,某A就去活动室,发现活动室的电视机不见了,村民认为某A失职,要其赔偿。某A认为,电视机是白天丢失,白天村干部都有钥匙,电视机丢失不是他的责任。未进行赔偿。

个案十:

2006年,个案九中,某A因丢失电视机后就未继续看管活动室,活动室后由村组长的父亲看管。2006年10月,村里的高音喇叭(挂在活动室旁的水泥柱上)不见了。村民认为,应该由村组长的父亲赔偿,但由于上次电视机丢失事件及村组长的父亲认为不是自己的责任,同样高音喇叭未得到赔偿。

两个个案,虽然都属治安问题,但因与村组长有关,村民认为都是村组长的亲戚,他们都不赔偿,大家很有意见。

个案十一:

2006年,某A(与个案二指代相同)一小孩赶牛从某B家甘蔗地过,B罚A家30元。

个案十二:

2006年,某A偷某B的石榴秧被发现,B让其还回并要保证种活,另罚50元。

关于个案十一的处罚,在村规民约中并没有特别规定,B的处罚将开一个先例,对于以后此类事件将会依此执行。个案十二在村规民约中有此类规定,要按所偷株数处罚,一株几十块,大约偷了五,六株,但对方说,他只有50元,要多了,他也没钱。

五、苗寨社会秩序解读

从田野调查我们可以看到,苗寨社会秩序的维系不只是依靠国家法,在这里,存在两套知识体系,一套是官方的,一套是民间的,它们对当地社会秩序的形成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一)婚姻、生育观方面与国家法逐渐趋同

该地区苗族婚姻方面实行同姓不开亲,辈分不同不开亲,姑表婚是亲上加亲、早婚现象突出。而生活在苗寨的苗族村民,除严格遵守“同姓不开亲”,“辈分不同不开亲”外,受国家《婚姻法》的影响,如今这里的青年男女实行自由恋爱,已没有近亲结婚的个案,早婚现象也只发生在一些特殊的家庭,如前面个案中提到的家庭。苗族“同姓不通婚”、“辈分不同不开亲”可以说在本民族文化中,已根深蒂固。它所包含的要求要比《婚姻法》规定的严,所禁止的范围要比《婚姻法》规定的宽。一句话,凡是苗族中的同姓者,不分地域和国籍,一概禁止通婚。婚姻的选择,只能在限制和禁忌之外进行。同祖同宗的子女,不能婚配;同姓不同宗,不能开亲;不同宗族,但以仪式视为同宗族者,不能开亲;对歌要先唱问姓歌,同姓不能继续对歌等。在苗寨,同姓结婚被认为是伤风败俗、违反伦理道德的事。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与父亲有血缘关系的人通婚的现象发生。可以说,从这一方面来说,与婚姻法是相一致的。但由于所禁止的范围比《婚姻法》规定的要宽,使得本可以通婚的同姓苗族,被挡在婚姻的大门之外。在离婚方面,如果双方感情不合,提出离婚都按国家有关离婚规定,到民政部门,领取离婚证。

在生育观方面,苗寨观念已经转变,他们不再认为多子多福,国家各种好政策让这里的村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提高,他们的生产、生活都很便利,接受信息的能力较强。在这里,除了部分外出打工的村民在计划生育方面无法进行有效监督外,村里没有出现超生现象。

(二)婚姻纳彩习俗与婚姻法冲突

苗族嫁女都有收纳彩礼的习俗,按现在的情况来算,苗寨苗族彩礼少则几千元,多则上万元,这使得一些家庭为讨媳妇,背上了沉重的债务。

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借婚姻为由索取财物行为。苗族嫁女收纳彩礼的习俗,不能简单的认为它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因为中国各民族自古就有岳家在女儿过门之前借彩礼之名义向女婿家提出一定数额的财物的习惯,没有达到要求的往往不答应或者以其它借口缓婚甚至拆散婚事。不仅苗族如此,其它的民族都有此习俗。他们认为,子女是父母养育成人和投资教育成才的,是默认的私人财产,父母有权在出嫁女儿时向女婿家索取一定的财产。而支付一定的彩礼作为回报岳父母养育之恩,也是天经地义的,是合乎当地习惯和民族传统道德的。如果男方拒绝送彩礼而要与女方私奔,行使婚姻自由权,往往会被认为是不懂“礼”的。因此,生活在这里的苗族不仅有彩礼,而且彩礼分为正价、副价、酒肉、嫁妆四个部分。男方为讨上自己心仪的爱人,不惜背上沉重的外债。

(三)继承权上开始重视女子的权利

按苗族的习俗,女儿外嫁,不应回娘家争家产。家中的财产,只能由家中的男子继承。否则,就是“伤风败俗”和不道德的行为。由于苗寨距离县城较近,相对于边远的村寨来说村民文化程度要高得多,接受信息快,村民知晓国家有关继承权的法律法规,加之本村的社会经济发展较快,土地等财产增值的潜力较大。因而随着一些外嫁女子坚持以国家法律为依据不同意放弃继承权的事时有发生,因而,各家在财产继承的问题上,在一定程度上也会考虑分给自己的女儿。

(四)国家法不进行处罚,而民族规范要处罚的方面

苗族有很多禁忌,这些禁忌对于国家法来说,不用进行处罚,但依照民族规范,则要进行处罚。如新婚夫妇未回门前不得进入别人家,如已误入别人家,则要被罚为对方挂红祛邪。如不按民族规范进行则将被本族人认为是不懂礼。

从田野调查来看,滇东南边疆民族地区,并未因远离国家权力中心,而失去国家法的控制,也未因几十年的法制建设,民族民间规范被国家法消融或吞并。十多年前还处于封闭状态的民族村寨,在改革开放浪潮的推动下,在西部大开发的号角声中惊醒,外面的世界以不同的方式影响着他们,他们也将自己的民族文化展现在世人面前。虽然冲突与碰撞不断,但他们并未因存在冲突就完全屈服于外来强势规范。苗寨虽靠近县城,但我们可以看到其民族民间规范对本寨村民的影响是很大的,这里的社会秩序不仅靠国家法调整,民族民间规范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法律文化多元的社会,国家法治的统一并不必然排斥非国家法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无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都将如此。社会是不断变动的,秩序也是不断变动的,而国家法与民族民间规范之间应如卢梭认为的那样,具体的规章不过是拱顶上的拱梁,而缓慢诞生的风俗习惯才是拱顶上难以捍动的基石。两者是“拱梁”与“基石”的关系。

注 释:

① 在苗族聚居的地区,有的人德高望重,懂得本民族风俗习惯,调处纠纷让人口服心服,前来请去帮办事的人多了,自然而然就成为当地苗族的“龙头”。

② 苗族同胞认为:同姓者,不论是近在咫尺,还是远到天涯,相互不但是同根生,也是同祖共宗长,同姓同辈者非但不可相互婚配,并且只能以兄妹相待。若有违之,就是违反伦理道德。“同姓不通婚”是苗族用来调整和规范婚姻伦理道德的重要准则。

③ 先是演变为男可进而女不可进,现又演变为一般男女可进而经期和妊娠妇女不可进。

④ 苗族早婚现象突出,过去女子13、14岁出嫁,15、16岁生育的大有人在。现婚龄有所上升,但在边远地区,16、17岁结婚的较多,20岁以上的女子还未出嫁,会被别人耻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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