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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协合”到“共识”:利普哈特多元社会民主思想探析

2011-04-13寇鸿顺

河南社会科学 2011年1期
关键词:哈特共识民主

寇鸿顺

(天津师范大学 政治与行政学院,天津 300387)

从“协合”到“共识”:
利普哈特多元社会民主思想探析

寇鸿顺

(天津师范大学 政治与行政学院,天津 300387)

在高度分裂的多元社会中,实现稳定的政治民主是西方民主研究的难题。利普哈特根据欧洲国家的民主经验,针对英美多数民主的弊端,提出了协合民主理论,后又发展成为共识民主理论。这一理论成为20世纪西方重要的民主理论,产生了较为深刻和广泛的影响,为多元文化国家甚至国际联盟的民主建设提供了一定参考。其理论的局限也是显而易见的,要注意对利普哈特理论的思考和批判。

多元社会;协合民主;共识民主;区别;评析

传统看法认为,两党制和同质性社会是民主政治稳定有力的基础,多元社会深刻的社会分歧与政治歧异,是导致民主政体不稳定与瓦解的罪魁祸首。荷兰比较政治学家阿伦·利普哈特根据西欧几个小国的经验提出,多党制和异质社会,如果能够提供制度激励来实现广泛权力分享,使对立的各个团体彼此之间达成妥协和共识,就能够建立一个兼容并蓄的民主政体,实现政治稳定。1968年,利普哈特提出了与传统“多数民主”相对应的“协合式民主”概念;1984年,他在“协合式民主”基础上提出了“共识民主”的概念;1999年,利普哈特又进一步以36个民主国家作为比较对象论证了共识民主模式与传统多数民主模式的优劣。利普哈特基于制度主义与合作主义的基本立场对民主理论的探索,为当代比较政治学和多元社会民主理论作出了巨大贡献,对比较政治学及民主理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当代西方多元社会的文化背景及多元社会民主的悖论构成了协合民主与共识民主的实践背景,达尔的多元主义民主理论、合作主义民主理论和阿尔蒙德的政治文化理论构成了协合民主与共识民主的理论背景

自20世纪以来,民主获得了迅猛的发展,大多数民族国家在名义上采用民主制度是不争的事实。从民主发展实践看,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变化带来了西方各国经济的较大发展,随着20世纪五六十年代民权运动的兴起和“种族意识”的觉醒,多民族国家的多元文化问题凸现出来。20世纪60年代以来,大量移民拥入欧洲,移民浪潮也使一种地方身份认同问题凸现,使许多国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多民族国家。在多元文化的背景中,不仅同质的文化越来越显得捉襟见肘,而且,也使建立在这种文化之上的民主文化陷入困境。许多国家出现了严重的文化分裂和政治不稳定的双重困境,出现了太多的民主失败和暴力。多元社会多元价值之间无法通约共量,价值与文化间冲突不断,需要新的民主模式和制度来回应社会的变化。正如利普哈特所言:“社会按照宗教、意识形态、语言、文化、民族或种族的分界线高度分化,形成了拥有各自的政党、利益集团和传播媒介的,实际上彼此分离的亚社会,这使多数民主缺少了必要的弹性。”[1]

多元主义是近代以来西方政治生活的一个基本特征。起源于20世纪初期、兴盛于20世纪中叶的多元民主理论和合作主义民主理论构成了西方民主理论的重要派别。多元民主理论强调分权、多元竞争与妥协。达尔从政治现实出发,把个人置于分析框架之外,避免了不必要的价值判断,提升了分析的经验程度。达尔强调共识的重要性:社会冲突只被看做表面现象,它必须是在既有社会政治框架中进行,是在对多元政体的规范、对诸多政策选择等的共识基础上进行的。达尔说:“在某种程度上,我们通常所描绘的民主‘政治’只不过是开玩笑。这种政治是表面现象,呈现出表面的冲突。在社会中,绝大部分的政治积极分子对政策问题通常存在着共识,这在政治中是第一位的,构成政治的基础,它包含着政治,限制着政治,构成政治的条件。没有这样一种共识,任何民主的体制都不会长久地经历选举和政党竞争所带来的无休止的刺激与挫折而依然存在下来。”[2]达尔对共识的强调意在把我们对西方民主的关注从纷闹的选举、相互攻击等表象引到更深层和更长远的角度,而后者对于理解民主作为一种合作来说至关重要。它作为多元民主理论直接为同时代的利普哈特多元共识提供了丰厚的理论营养。

合作主义民主论的突出贡献在于:强调了经济领域的合作,这是以前民主理论所忽视的领域,扩大了民主的范围。随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功能性团体的作用日益明显。合作主义实际上就是阶级关系调整的体现。利普哈特借鉴合作主义,强调了精英之间、利益集团之间、政府与议会之间的妥协与合作。

阿尔蒙德的政治文化研究直接影响了利普哈特。阿尔蒙德认为,在英美民主模式中,民主具有同质的世俗的政治文化,政府、政党、利益集团等政治主体各有其政治功能,有着高度分化的目标结构。而在大陆模式的民主中,政治文化是分裂的,存在着多种政治亚文化[3]。利普哈特在阿尔蒙德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协合式民主理论。协合民主理论是对阿尔蒙德政治文化理论的补充和进一步发展。正如利普哈特所说:“协合模式是对阿尔蒙德著名分类学基础上的精致化建构的努力。”[4]

正是基于这种背景,利普哈特明确提出了协合民主和共识民主的理论。与多元民主、合作主义民主相通,利普哈特的分权是政党与利益集团之间的权力共享;合作范围由政治合作扩大到了经济社会领域,并且把合作扩大到社会各个团体。共识是相对于所谓多数民主微弱多数的造成社会对抗的共识。共识民主则是解决多元社会民主运作的最好模式。“强调共识而不是对抗,主张包容而不是排斥,力求使处于多数地位的规模最大化而不是满足于微弱多数”。“共识民主通过多种手段试图分享、分割和限制权力。与此密切相关的一个差别是,多数民主模式是排他性的、竞争性的和对抗性的,而共识民主模式则以包容、交易和妥协为特征”[1]。

二、协合民主与共识民主是建立在对多数民主的批判与反思基础上的新的理论范式,是对多数民主的一种超越,打破了人们对多数民主的迷信,拓展了人们思考民主问题的新视角,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以往诸多民主理论研究样本主要集中在英美两国,所以人们常常把支持这两个国家民主制度的条件普世化,这在很大程度上缩小了民主的视野,忽略了其他国家在民主制度上的创新和价值。针对亚文化多元主义对民主的影响,利普哈特在考察低地国家民主模式的基础上,提出了协合民主概念来解释多元民主,并把它作为一种不同于英美的多元民主模式。此后,利普哈特通过一系列著述,从对传统认为多元社会不能实现稳定民主的反驳到多元社会民主的建构,来研究和探索多元社会的民主问题。1977年,他在代表性著作《多元社会的民主》中,对奥地利、比利时、荷兰、瑞士等国家的政府结构进行了广泛的跨国比较和分析,系统完整地提出了协合式民主的理论。协合式民主具有以下四个特征:大联合、地方自治、比例代表制、相互否决。大联合即大型联合政府,由多元社会中多个政党组成大型联合政府,实行行政权力的分享。地方自治是:每一亚文化族群处理自己的事务时享有高度的自治权,族群聚居地区实行区域自治,享有高度的自治权。比例代表制是指,议会选举实行比例代表制,根据得票多少,按比例分配议席;分配行政权力和公共资源也实行比例制。少数派的否决权是指,少数派在一些主要的议题上拥有否决权,包括语言、宗教、文化与教育等问题。这种方式保证了亚文化群体在没有群体领袖的时候,不会做出影响到其群体利益的决定,充分保证了少数族群的权利[4]。

正是为了使民主更好地运转起来,利普哈特在总结协合式民主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共识民主。随着研究的深入,利普哈特的民主理论走向更为开阔的领域,协合民主虽然与竞争民主相对立,但已不能涵盖所有非竞争性民主,需要进一步修正,从而在民主分类学里发展出新的民主模式。于是,相对于“多数民主”,利普哈特又提出了“共识民主”概念,进一步发展了协合民主。与协合民主相比,共识民主主要是扩大了应用范围,把文化之外的某些社会特征也加了进来,从而使其概念能够适应更多的国家,甚至是国家联合体。另外,其激进色彩也有所减轻,即进一步限制了少数派的否决权以及局部自治等主张。与多数民主形成对照,共识民主在政府结构和权力配置上有以下十个主要特征:大型联合内阁的行政权力分享,行政与立法权力制衡,多党制,比例代表制,利益集团合作主义,联邦制的与权力下放的政府,强大的两院制,刚性宪法,司法审查,中央银行独立[1]。利普哈特认为,共识民主强调的是在不同的利益群体之间的权力分享,其标志性特征是包容、交易和妥协。瑞士、比利时和欧盟是共识民主的典型例证。通过比较研究,利普哈特认为,共识民主国家在妇女代表权保障程度、政治平等保障程度、选民投票率、公民对民主的满意程度、政府与选民的亲近程度、公众对内阁的平均支持度、社会福利水平、环境保护力度等方面都高于实行多数民主的国家。

与其他民主理论相比,共识民主论有两个突出特点:其一,它直接针对的是“多数原则”。近代以来,多数原则虽一直备受理论家和政治家指责,但依然是主要西方国家政治体制的重要原则。主要原因就是这些国家是同质社会,在政治现实中几乎不可能遇到无法形成多数的困境。但在一个高度异质的社会中,完全不可能形成多数。政党、利益集团以及媒体往往由于宗教、意识形态、语言、文化、种族等诸多区别形成尖锐分歧,形成多个“亚文化社会”。在这种情况下多数民主的原则就是:多数统治,排斥少数;多数裁决,少数服从多数。多数民主存在着很多弊端,最严重的后果就是多数人的暴政。实际上,民主的应有之义首要的是所有受决策影响的人,都应该有机会直接地或间接地通过民选的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其次是多数人的意志应取得优势。将失败的少数排除在决策参与的渠道之外,显然是违反民主的首要含义的。萨托利说,多数原则经过合法化以后,将增加多数暴政的可能性。“多数原则给原来纯属事实的情况增加了一个合法性因素,一种权力,这个事实是,社会顺从是存在的,而且它会付出代价,也会走向极端”[5]。“因而造成多数模型民主所需的弹性付诸阙如。在异质性社会的条件下,多数统治不但变得不民主,而且是危险的,因为少数团体持续地被拒绝接近权力核心,将导致少数团体觉得被排斥与歧视,而失去其对政权的效忠”[6]。在这个意义上,共识民主强调共识而非对立、包容而非排斥,尝试扩大其统治多数的容量,而非仅满足一个单一的多数。

其二,共识民主论强调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在利普哈特看来,多数民主模式比较简单,难以体现出制度本身解决问题的作用。共识民主强调以制度建构适应不同国家的要求,它“给予宪政工程师对既存合法的传统进行改造的选择机会。因此,多数模型的简易性可被共识模型的可塑性弥补过来”[6]。利普哈特充满信心地认为,对于新兴的民主国家和正在民主化的国家,尤其是社会分歧程度很高的国家来说,内阁制和比例代表制的混合是一种特别吸引人的制度设计[7]。

作为一种经验模式,协合民主主要是指奥地利、比利时、荷兰、瑞士四个欧洲国家,这些国家都有特定历史条件的限定;共识民主主要是指瑞士和比利时,同时它的应用范围也扩大到欧盟。作为一种规范模式,协合民主为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发展提供了新的可供参考的模式,而共识民主无疑更加扩大它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多的比较政治学家倡导用共识民主取代多数民主。值得注意的是,在布莱尔的宪政改革之后,英国也正在从经典的多数民主向共识民主转变,这表明共识民主不仅适用于尖锐对立的多元社会,而且适用于同质性较强的社会。共识民主对于新兴民主国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特别是在族群深度分裂的国家和地区,共识民主可以被用来缓解和消除族群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并通过一系列独特的制度安排来达成广泛的权力分享,使对立的族群能够达成妥协和共识,从而形成一个兼容并蓄比较稳定的民主政体。

三、协合民主与共识民主是利普哈特在不同时期对同一研究对象为达到同一学术目的提出的两个概念。二者关系密切,相同和重合之处颇多,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在继承前者核心内容的同时又有重大发展。虽然二者具有传承和发展的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但二者的差异也是十分明显的

利普哈特在长达40年的学术生涯中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在不同的时期根据研究对象的变化提出和使用了不同的概念。从时间先后来说,协合民主与共识民主具有历时性的传承关系。共识民主由协合民主发展而来,其基本要素特征与协合民主多有重合。从特征上来说,共识民主的10个基本特征涵盖了协合民主的4个基本原则。在研究样本选择上,瑞士、比利时、荷兰和奥地利是被作为理想的协合民主的典范来分析的。在《民主模式:36个国家的政府模式和政府绩效》中的共识民主样本中瑞士和比利时又是共识民主的典范。在主旨和反对对象上,二者都是针对“多数民主”主张分享权力的“非多数民主”模式,都“强调共识而不是对抗,主张包容而不是排斥,力求使处于统治地位的多数的规模最大化而不满足于微弱多数”[1]。

二者相同相通之处颇多,区别也是明显的。第一,共识民主分析的视野更加开阔,适用范围更加宽泛。协合民主主要是以社会的种族、民族的分野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文化、亚文化分野为前提的;而共识民主关注的焦点并不局限于民族、种族,还扩展到了包括宗派、阶级、地域甚至是国别等各个方面的社会冲突和政治冲突,而且适用于更多的国家,甚至国家联盟。第二,激进色彩有所减轻。如果说协合式民主是一剂针对多数民主的“猛药”,共识民主就是一剂温和的“补药”,它提供了各种制度上的诱因,旨在通过这些制度来促进广泛的权力分享,实现充分的民主。第三,制度设计更加合理、适用性更强。共识民主赞成比例代表制和巨型联合内阁,但不提倡少数派否决权和局部自治。显然,与协合式民主相比,共识民主更适宜于作为“多数民主”的对应物和替代品。第四,共识民主是在协合式民主基础上提出的,与后者相比,共识民主定义得更加精密具体。虽然民主定义千差万别,但是民主总体上都是说明人民与国家的关系,本质上都指向人民权利的保障和国家权力的监控和限制,而后者又是对前者的保障,所以民主最终指向的是国家权力或公共权力的监控与制约,意味着人民对公共权力监控与制约。以此来考察协合民主与共识民主,协合式民主有六个原则:巨型联合内阁,比例代表制,联邦主义,少数否决权,多元化社会,精英优势。而共识民主遵守的是前文所述的十个原则,这十个原则涵盖和发展了协合民主的六原则。利普哈特认为,这些要素的目的是通过下列手段限制多数人的统治的:多数派与少数派对权力的分享(巨型的联合内阁),权力的分散(存于行政与立法间、两个立法机构间以及几个代表少数团体的政党间),公平的权力分配(比例代表制),权力的委任(给予领土上或非领土上有组织的团体),对权力正式的限制(经由“少数者否决”)[6]。共识民主与协合式民主的主要区别是:前者提供了很多制度上的诱因来实现广泛的权力分享,后者则要求所有重要团体都能被纳入“巨型联合内阁”的权力圈中,限制了权力分享范围;前者的目的是促进各个团体的自治能力,后者的目的是为他们要求自治权利。

鉴于此,利普哈特在其后期研究中从共识民主概念出发,在共识民主与多数民主之间的差别的基础上描绘了一幅民主的二维概念图,对世界上“稳定的民主国家”进行分类和定位,并且检验了各种民主制度的效果,提出了“多数民主模式在本质上并不比共识民主模式更民主或者更公平”的观点,在比较政治学领域和民主统治分类学领域产生了巨大影响,也从真正意义上实现了他对传统民主理论的突破。

四、简要评价

利普哈特作为一个基于行为主义的制度主义者,他的理论并不满足于去解释政治事实,而是指向促使政治现实发生变化,甚至直接参与到政治设计的过程中来。“一方面,如果不在于思索政治发展中发生了任何改变,而在于思索如何诱导政治发展朝我们所意图的目标(例如稳定的民主政治)行进,则详细列举达到此目的所需的各种手段,其必要性便是自明的。另一方面,当我们的知识并不完整时,我们能否证明我们投身于政治工程、或提供意见给政治工程师是合理的?”[4]但我们应十分清楚地意识到,作为一种政治理论,我们要在弄清楚其理论的正义性合理性的同时还要看它与具体政治实践结合情况,与具体政治文化适应与融合情况;作为一种民主模式的设计既要看政治过程中的制度互动,也要看政治的结果。

回顾20世纪西方民主理论发展,我们发现对待民主一直存在两种对立态度:一种强调人民的参与权利,鼓励更广泛的参与;另一种担心多数人暴政和人民管理能力缺乏,强调政治制度的秩序和运行效率优先。现代民主试图从理念和制度上把这种对立协调起来。一方面,强调个人基本自由和权利,特别是保护个人免受政治权力迫害的权利;另一方面用有层次的代议制和政党体制来解决大规模民众参与带来的问题,用严密的官僚体制来解决管理和效率问题。这些创新并没有解决民主固有矛盾,反而产生了新的矛盾:社会团体多元化与协调各团体之间关系的矛盾。共识民主模式就是解决矛盾的一种理论探讨和制度设计。罗伯特·达尔说:“阿兰德·利普哈特是此项研究的权威。”[8]

在方法论意义上,能够称得上流派的只有行为主义、理性选择主义和制度主义,而利普哈特融行为主义与制度主义为一体,表现出一个重量级学者在方法论训练和运用的过人之处[9]。

利普哈特共识民主理论也有其固有的缺陷。在立论方面,其理论的一些基本概念如“多元”、“协合”等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在巴瑞看来,协合民主的概念存在太大的模糊性。利普哈特把复杂的理论架构浓缩到“协合”这个词里,并且实现它的四个条件暗含在了文中描述民主概念里,不能得到有效证明[10]。在经验方面,利普哈特的民主案例选择也多遭质疑。大卫·波恩和巴瑞认为瑞士不是协合民主的典范,荷兰也不是包容政体。协合民主在这些国家只是起到促进作用,排除了它们协合民主的纯粹性。斯坦纳认为,精英合作背后隐藏的决策者的动机是无从考察的,由此造成的协合民主理论缺乏牢固的基础,显得比较无力。斯坦纳指出:“利普哈特从未明确假定政策决策者的动机是什么,所以动机不确定,我们需要另一套解释变量,影响政客在特别决策情景下的解释性变量。”[11]

在理论的应用方面,效果也不能一概而论。就协合民主而言,在那些存在极端亚文化多元主义的国家,比如瑞士、奥地利和荷兰这三个国家,多头政体仍然能够存在。达尔认为,正是协合民主体系成功地削减了亚文化冲突可能造成的颠覆性后果。在发展中国家当中,哥伦比亚和委内瑞拉的成功证实了协合民主体系的有效性,然而在黎巴嫩、塞浦路斯、尼日利亚等国,协合主义体制也遭到了失败。事实上,协合主义只是在少数国家取得了成功。达尔认为:“协合式民主成功的例子极为罕见,原因无疑是它所需要的条件太过稀罕了。”[8]同时,共识民主由于过分强调共识,民主制度的设计就无法置少数族群于不顾;过分强调“一致同意的政府”,从而导致了民主效率的低下、缺乏确定性。例如欧盟的相互否决原则的运用,决策会因为任何一个成员出于并非公共的目的导致法律或政策的搁置,它虽然作为政治同盟确实保证了少数的权力,但作为经济同盟就大大降低了决策的效率,提高了民主成本。即使利普哈特自己也承认:“协合主义的不理想之处,其代价是:不效率、缓慢、缺乏确定性。就亚文化自治需要的管理单位设施的复制来看,协合主义是一种昂贵的政府模式。”[12]

在理论的逻辑结构和方法论上,由于作者人为地把多数民主与共识民主看做是二元对立的关系,尽管他承认多数原则是共识民主的最低要求,但他为二者设计了不同的制度指标,使其理论陷入难以自圆其说的逻辑矛盾之中。杨光斌先生认为,行为主义是重要的方法论,有些行为主义研究有削足适履之嫌,也就是说目标和结论已在心中,为了自己的目标和结论而选择性地运用相关数据[9]。

利普哈特的理论在学术界引起不少争议,其部分的结论的正确性也有待于实践的检验。不过,他新颖的学术视角、宽广的研究领域、科学的研究方法、丰富的实证材料、严密的论证过程无疑使他成为比较政治学领域的一位当之无愧的大家。

[1]Arend Lijphart.Patterns of democracy:government forms and performance in thirty-six countries[M].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99.

[2][美]罗伯特·达尔.民主理论前言[M].北京:三联书店,1999.

[3]Gabriel Almond.Comparative Political Systems[J].Journal of politics,1956,(8):405.

[4]Arend Lijphart. Democracy in Plural Societies:A Comparative Exploration[M].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77.

[5][美]乔·萨托利.民主新论[M].北京:东方出版社,1993.

[6]Arend Lijphart.Democracies:patterns of majoritarian and consensusgovernmentin twenty-onecountries[M].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84.

[7]Arend Lijphart.Constitutional choices for new democracies[J].Journal of Democracy,1991,(2):72-84.

[8][美]罗伯特·达尔.论民主[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9]杨光斌.评利普哈特的“共识民主模式”[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7,(5):75—78.

[10]Brian Barry.Political Accommodation and Consociational Democracy[J].British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1975,(4):479.

[11]Jürg Steiner.Review:The ConsociationalTheory and Beyond[J].Comparative Politics,1981,(3):352.

[12]Arend Lijphart. Culture Diversity and Theories of PoliticalIntegration[J].Canadian Journal ofPolitical Science,1971,(1):14.

责任编辑吕学文

(E-mail:dalishi_sohu@sohu.com)

D0

A

1007-905X(2011)01-0084-04

2010-11-02

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10BZZ002);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专项任务(2010-ZX-209)

寇鸿顺(1969— ),男,河南许昌人,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博士研究生,许昌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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