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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供销合作社:从群众运动转向市场引导的理论探索

2009-08-01谭献民黄新宇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09年3期

谭献民 黄新宇

摘要:古代和近代中国的社会性质和主要矛盾,致使个体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相当低。它与封建地主阶级土地所有制之间、与个体农民保守落后的思想意识合简陋的生产工具之间构成矛盾的两个层次。而农民阶级又是反帝反封建的革命主力军和生力军,从而使矛盾的解决错综复杂。革命战争年代是通过群众运动以土地革命的方式来解决矛盾的第一个层次的。刘少奇于1948年初写的有关合作社的系列手稿提出:必须依靠农村供销合作社以新民主主义的市场引导来解决后一个层次的矛盾,成为从群众运动转向市场引导的理论创新。

关键词:农业生产力;群众运动;农村供销合作社;市场引导

中图分类号:D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529(2009)03-0077-05

中国几千年封建专制使农业生产力的水平相当落后。近代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性质和主要矛盾,又使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不断受到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摧残,致使全国人口85%以上的个体农民群众无力对抗不断袭来的自然灾害的摧残。农业生产力水平的落后,不仅体现在简陋的生产工具和单薄的个体劳动之上,而且也反映在个体农民落后保守的思想意识之上。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具有两个历史矛盾:一是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之间;二是与个体农民的思想意识和简陋的生产工具之间。两者是相互依存的。与此同时,旧民主主义革命的历程,又反映出农民阶级是反帝反封建之革命的主力军。因此,新的民主革命开始之后,近代中国的国情促使中国共产党人逐步地从“走俄国人的路”到“走自己的路”,即从依靠工人运动进行城市武装暴动转向依靠农民运动实行“工农武装割据”。

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工人运动相结合的产物,首先是把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的理论应用于工人运动。党的“二大”宣言,则比较确切地分析了近代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性质、主要矛盾和各个杜会阶级的经济政治地位,明确提出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纲领,并在组织决议案提出:“我们既然是为无产阶级群众奋斗的政党,我们便要‘到群众中去要组织一个大的‘群众党。”为此要求“党的一切运动都必须深入到群众里面去”。党的“三大”提出建立国共合作之革命统一战线的策略方针和“党内合作”的组织形式,“以立强大的群众共产党之基础”。党的“四大”明确提出了无产阶级革命的领导权与工农联盟的问题:“我们务必在反帝国主义反军阀的民族革命时代努力获得最大多数农民为工人阶级之革命的同盟”。“没有这种努力,我们希望中国革命成功以及在民族运动中取得领导地位,都是不可能的。”农民运动逐步成为中国革命运动的焦点问题,而在党内形成不同的意见分歧。

1927年3月,毛泽东写出《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一文,郑重地向全党提出:农民问题是国民革命的基本问题,占人口绝大多数之农民群众是国民革命的主要力量。农民运动“其势如暴风骤雨,迅猛异常,无论什么大的力量都将压抑不住。他们将冲决一切束缚他们的罗网,朝着解放的路上迅跑。一切帝国主义、军阀、贪官污吏、土豪劣绅,都将被他们葬入坟墓”。能否领导农民运动是对革命政党的根本考验:“一切革命的党派、革命的同志,都将在他们面前受他们的检验而决定弃取。”这个思路与其抽象地说“不是党来评判农民的革命能力,而是农民来评判党是否足够革命”,不如具体地说是对当时党内轻视农民运动而放弃党对农民运动领导权的批判。这个报告是从农民运动的独特视角探索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革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开端。

党的“八七会议”确定实行土地革命和武装反抗国民党的总方针,使土地革命与农民运动联系起来,但却是将土地革命和农民运动服从于“准备农民的总暴动”以夺取城市的目的。“八七会议”之后,毛泽东在领导秋收起义的斗争中,根据敌强我弱的形势,率领起义部队向敌人统治力量薄弱的农村进军,并在开辟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斗争中,逐步将党的建设、武装斗争、土地革命和根据地建设四者结合起来,使之成为“工农武装割据”之群众运动的内涵,进而提出“工农武装割据”的思想,“是共产党和割据地方的工农群众必须充分具备的—个重要思想”。它“是半殖民地中国在无产阶级领导之下的农民斗争的最高形式,和半殖民地农民斗争发展的必然结果;并且无疑义地是促进全国革命高潮的最重要的因素”,开始着“走自己的路”的历史实践。

“工农武装割据”的群众运动,对于提高和发展农业生产力的水平,具有三重相互联系的作用:其一,以军队党组织的建设完成红军“宣传群众、组织群众、武装群众、帮助群众建立革命政权以至于建立共产党的组织等项重大任务”。其二,推翻封建地主阶级土地所有制而建立个体农民土地所有制,以解放几千年来为封建专制制度所束缚的农业劳动生产率。“只有在我们把土地分配给农民,对农民的生产加以提倡奖励以后,农民群众的劳动热情才爆发了起来,伟大的生产胜利才能得到”。其三,以根据地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而逐步提高农民群众的阶级政治觉悟和科学文化知识水平,开始以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意识代替几千年以来的奴隶意识,“组织苏区广大群众积极参加苏维埃政权”,以“运用自己的政权”来“实现自己的阶级利益”。其四、通过组织劳动互助合作(互助组和耕田队)形式,以调剂农村中的劳动力和生产工具,掀起群众性的农业生产建设高潮。

由此可知:“工农武装割据”是在建立一种新的上层建筑和生产关系的历史条件下,采取调剂互补的劳动管理方式来解放与发展落后的农业劳动生产力的,而且是采取大规模的群众运动的方式进行的。这种个体农民所有制条件下的调剂方式。是适合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发展要求的,因而在革命战争年代是能够有效地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的。

通过土地革命而发动组织以农民群众为主的各种类型的群众运动,是中国革命运动的特点和优点之一。1938年10月,毛泽东在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郑重地向全党提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问题。他说:“成为伟大中华民族的—部分而和这个民族血肉相联的共产党员,离开中国特点来谈马克思主义,只是抽象的空洞的马克思主义。因此,使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具体化,使之在每一表现中带着必须有的中国的特性,即是说,按照中国的特点去应用它,成为全党亟待了解并亟须解决的问题。”群众运动成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1939年11月1日,《中共中央关于深入群众工作的决定》要求“党的支部,必须以群众工作为基本工作,每一支部必须变成每一个乡村每一个市镇所有群众的核心,变成一切群众运动一切群众斗争的宣传者、组织者和领导者”。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总路线、总政策和一系列具体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都是以党领导的群众运动为基础的。

通过以农民群众为主体的群众性的革命运动而取得民主革命的伟大胜利,无疑说明:“在一切生产工具中,最强大的一

种生产力是革命阶级本身。”早在六届七中全会的讲话中,毛泽东就指出:“这个报告(指《论联合政府》一引者)与《新民主主义论》不同的,是确定了需要资本主义的广大发展。”即强调从民主革命向社会主义革命转变需要相当的生产力基础。但资本主义的广大发展,并不等于生产力的广大发展。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中指出,“解放中国人民的生产力,使之获得充分发展的可能性,有待于新民主主义的政治条件在全中国境内的实现”。“在新民主主义的政治条件获得之后,中国人民及其政府必须采取切实的步骤,在若干年内逐步地建立重工业和轻工业,使中国由农业国变为工业国。”否则,新民主主义的国家“是不能巩固的”。但究竟采取什么方式,以“解放中国人民的生产力”而实现由农业国向工业国的转变,却是—个新的需要探索的理论问题。

从1948年9月到年底,刘少奇在数篇有关农业合作社的手稿和报告中,反复思考以供销合作社和新民主主义的市场关系引导和发展个体农业生产力的问题,认为这是由新民主主义经济的性质和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所决定的。

刘少奇指出:中国人民的解放战争在全国取得胜利以后,除开建立新民主主义的政治以外,还必须建立新民主主义的经济。这种经济成分包括:一、国家经济,“虽然还只占着不大的部分,但它是领导的成分”,这是执行新民主主义正确路线的经济基础。二、“由广大的小生产者及广大的消费者在国家领导之下组织起来的合作社经济。这是国家经济的极广大而可靠的同盟军。这是无产阶级领导下的新民主主义国家用以帮助、领导和逐步改造广大小生产者的主要工具。我们要用一切可能的和适当的方法使其依照新民主主义的路线获得发展,并使其在社会经济构成中占有极广泛而强固的地位”。三、“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及其他被允许设立的外国私人经济机关”,这种经济成分是新民主主义经济中“一个不可缺少的部分,它的适当的发展,对于国民经济也是有利的。但是,另—方面,它又处在和国家经济与合作社经济竞争的地位,它的发展方向是要走旧资本主义道路的”。因此,国家经济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对个体农民的争夺,无论是其方法,还是其内涵,对新民主主义经济的性质和发展方向都是关键的。

与毛泽东1940年1月发表的《新民主主义论》相比,刘少奇的提法有两点变化:其一,毛泽东是提“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国营经济”概念、而刘少奇则是提“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国家经济”概念;其二,毛泽东是提“在‘耕者有其田的基础上所发展起来各种合作经济,也具有社会主义的因素”;刘少奇则未提合作社经济的社会主义因素。再与毛泽东1945年4月所作《论联合政府》的报告相比,也有一点区别:毛泽东提出,土地改革完成之后,农民的生产兴趣就增加了,我们应当“帮助农民在自愿原则下,逐渐地组织在农业生产合作社及其他合作社之中,生产力就会发展起来。这种农业生产合作社,现时还只能是建立在农民个体经济基础上的(农民私有财产基础上的)集体的互助的劳动组织,例如变工队、互助组、换工班之类,但是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生产量的增加,已属惊人。这种制度,已在中国解放区大大地发展起来,今后应当尽量推广”。刘少奇则未强调生产合作社的“集体”性质,且认为其规模不宜扩大;他还指出“现在变工队的主要毛病是强迫命令”,应当“允许自愿参加,自由退出,不允许退出是不对的。生产合作社的规模要小,一切太的变工队都垮台了。在今天,高级合作社容易垮,低级合作社反而容易实行互利自愿原则。所以不要好高骛远。不要因为怕变工队垮了,而提出‘巩固变工队的口号。这个口号不适宜,如果勉强巩固,必然导致强迫命令”。“只有在有了农业机器时,生产合作社才可能发展和巩固”。可见,毛泽东、刘少奇关于国营(家)经济领导合作社经济来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争夺个体农民(或者说发展个体农业生产力)的方式是有所不同的。毛泽东强调农业生产合作社,而刘少奇则强调农业消费合作社。两者的区别,究其实质,是对新民主主义市场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不同。

刘少奇认为:“中国还是一个小生产占极大优势的国家,还是一个农业国。在这样的国家中,千千万万的分散的独立的小生产者,是经过一种商业关系把他们联系起来,并使他们与大工业联系起来,构成国家和社会的经济整体。”因此,“商业在这种经济体系中占有极端重要的地位。足以决定小生产者的命运”。这种任务,“如果是由无产阶级领导的新民主主义的国家机关及合作社来进行,又如果它们是执行坚定的新民主主义的经济方针和路线,不利用小生产者及消费者的弱点去剥削他们,而决心去为他们服务,决心去促进这些小生产的发展,并逐步地引导这些小生产向着集体方向发展,以改造他们,那么,这些小生产就能发展,并能与整个国家经济配合,而促进整个国民经济向新民主主义的方向发展”。反之,“如果这种任务由普通商人,特别是由投机商人来进行,他们就要利用小生产者及消费者的弱点,甚至还要利用国家机关的弱点,去追逐无限制的利润,无限制地去剥削小生产者和消费者以致损害国家的利益,那么,这些小生产就不能发展,就要破产,并将使整个国民经济亦不得不受他们操纵,新民主主义的经济建设就无法进行”。因此,“谁领导了市场,谁就领导了国民经济”。而农业供销合作社“是一个关键。因为我们不能用行政命令,而必须用商业的方法战胜资本家”。即不靠群众运动而靠市场规律领导市场。

而农业供销合作社既符合个体农业之生产力的性质和发展水平,又符合新民主主义的市场规律,能够担负起国家经济领导市场和个体农民的双重任务。

第一,“首先应该由上而下然后由下而上地去组织合作社及改造现有的合作社”,即建立一个全国性的由中央到省、市、县、区的供销合作社系统。而且,“所有这些合作社必须遵守总社颁布的统一的章程进行组织及营业,否则,即不得加入合作社联合社,并不得使用合作社这个名称。社员个人与工作人员亦必须遵守章程,否则,应受到处分或开除出社”。通过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形式以实现党对新民主主义市场的领导。

第二,“这种合作社的首要任务,是供给社员所需要的生产资料(例如工具、原料)与生活资料(例如粮食、煤炭、布匹、油、盐),推销社员所生产的商品(例如农民的粮食、棉花、手工业的成品)。它唯一的任务就是在经济上为社员服务。”在它有力量的时候还可雇请工人办理各种工厂、作坊,制造社员所需要的货物,建立运输及其他事业,办理社员的储蓄、借贷及兴建水利、房屋,办理医药、澡堂等。即通过市场交易和社会服务实现个体农业的生产和再生产。

第三,“这种合作社在营业中必须与国家商业机关或生产机关直接订立交易合同,并酌量与私人资本家直接订立交易合同,同时,与小生产者(大多是社员)直接订立交易合同”。通过合同关系连接国家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个体经济的贸易往来,解决新民主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价值规律与计划规律的矛盾冲突,就可满足国家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发展需要,“就

可使社员从合作社比较廉价地买到所需要的东西,就可使社员比较高价地出卖自己所生产的商品而不受投机商人操作、剥削的影响”,亦即使小生产者不致因市场关系而发生两极分化。

第四,“这种合作社只应该供给社员货物,并在必要时对于某些缺少的货物,实行社员间的平均分配”。因为它是贱卖,不以赢利为目的,故只能卖给社员。“还因为它的货物较市价低,为使低价的货物不流入投机商人手中及黑市,必须限制每一个社员购买货物的数量”,即实行平均配给。采取上述措施,“合作社可以把大多数小生产者和其他劳动人民巩固地组织起来”。进一步从流通领域促进生产领域的农业生产力的发展。

第五,“这种合作社组织,在基层应有定期的社员大会,在区、县、市、省以致全国应有定期的代表大会及代表会议,由代表大会选举各级合作社的委员会,由各级委员会任命合作社的经理及其他主要办事人员,由经理总理业务,并可雇请其他的办事人及雇请工人”。在“整个组织体系中,应实行严格的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同时,“必须制定这种合作社统一的详细的章程,除明确规定它的任务、经营业务的方针、范围及有关社员、组织系统等条款以外,还必须制定合作社内部严格的制度及严格的纪律。这种章程必须经政府批准,并由政府制定关于合作社的法律,严格保障这种章程的实行,同时规定国家税收、经济、运输等机关及银行对于合作社的优待,并严格保护合作社的财产,由各级人民法院审判那些侵犯合作社财产及贪污有据的罪犯,令其赔偿”。通过民主与法制手段改造小生产意识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第六,“在合作社的各级领导机关及工厂中,必须建立共产党的组织,并在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及委员会中建立健全的党组”。“为此目的。各解放区应即创办合作社讲习所。须知没有这样一大批在思想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在理论上看得清新民主主义前途及达到此前途所必须经过之具体道路的,在业务上完全懂得合作社经营方法的骨干,要为几千万几万万社员办好合作社,那是不可能的”。通过政治和业务的双重提高,以实现党对新民主主义市场之领导方式的历史转型。

因此,供销合作社“是我们党及新民主主义国家联系广大群众的最重要的桥梁之一”。它具有四个不可替代的历史作用:一是“在新民主主义制度下,合作社可以成为一个广大的共产主义的学校”。二是“无限制地增强了国家经济竞争的力量”,还“可稳定物价”,并“能使旧社会的大量商业资本,流向合法的生产事业,促进生产的发展”,三是“可能把千千万万的散漫的小生产者及其他劳动人民的需要与生产的商品大体地计算出来,因而就能够帮助国家机关对全社会的经济增加计划性,避免或者减少盲目性”。四是“在战时及国家经济困难时,可以帮助国家实行配给制及帮助国家和人民解决许多困难问题”。总而言之,“在目前时期,我们应该注意去普遍地组织农业中的劳动互助与手工业中小型的生产合作社,但是我们尤其应该注意去普遍地组织消费合作社与供销合作社”。从而“经过合作社的道路逐步前进到社会主义”。

综上可见,刘少奇关于农业合作社、特别是农业供销合作社的思想,是从近代中国农业生产力的性质和发展要求出发,紧紧抓住新民主主义社会生产力的问题,而对民主革命向社会主义革命转变所作的新的理论探索与创新,力图将党的群众路线与新民主主义市场经济内在地统一起来,以改变民主革命时期用群众运动发动组织农业生产合作社来发展农业生产力的传统思路,是对列宁合作社思想的继承、丰富与发展。但由于与当时毛泽东从民主革命向社会主义革命转变的政治思路是一致的,故只能以手稿的形式自我保存。

1949年3月5日,毛泽东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的报告中就革命转变的问题指出三点:其一,私人资本主义的发展是不可避免的,而且在经济上是必要的。“但它将在几个方面被限制——在活动范围方面,在税收政策方面,在市场价格方面,在劳动条件方面”。但未提国营经济联合合作社经济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在市场上的竞争问题。其二,“必须组织生产的、消费的和信用的合作社,和中央、省、市、县、区的合作社领导机关。这种合作社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国家政权管理之下的劳动人民群众的集体经济组织”。如果“单有国营经济而没有合作经济,我们就不可能领导劳动人民的个体经济逐步地走向集体化,就不可能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发展到将来的社会主义社会,就不可能巩固无产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的领导地位”。这里未提供销合作社的概念,且强调合作社的“无产阶级领导的国家政权管理”和“劳动人民群众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其三,民主革命取得全国胜利,并且在完成土地改革以后,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中国和帝国主义国家的矛盾将成为国内外的基本矛盾。人民民主专政将依靠工农联盟和团结民族资产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及其知识分子,“在革命胜利以后,迅速地发展生产,对付国外的帝国主义,使中国稳步地由农业国转变为工业国,把中国建设成为—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话语之间又有着以群众运动的方式从事革命与建设事业的思考。

1951年4月17日,中共山西省委向华北局和中央提交一份《把老区互助组织提高一步》的报告,指出:“由于农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战争时期的劳、畜力困难,已不再是严重问题,一部分农民已达到富裕中农的程度,加以战争转向和平,就使某些互助组织中发生了涣散的情形。”而资本主义自发势力的发展趋势“是互助组发生涣散现象的最根本的原因”。因此,“老区互助组的发展,已经达到了一个转折点,使得互助组必须提高,否则就要后退,必须在互助组织内部扶植与增强新的因素,以逐步战胜农民自发的趋势,积极地稳健地提高农业生产互助组织,引导它走向更高级一些的形式,以彻底扭转涣散的趋势”。

所谓“扶植与增强新的因素”,一是指按土地的产量征集公积金,由此增加的公共积累为互助组每个成员平等享有,一人一票,出组不带;二是指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分红问题,应采取按劳力、按土地两个分配标准;按土地分配的比例不能大于按劳分配的比例,并要随着生产的发展,逐步地加大按劳分配的比重。扶植与增强这种新的因素“虽然改变不了私有基础,但对私有基础是一个否定的因素”。这种以平均分配的方式动摇削弱私有基础而巩固和提高互助合作组织的办法,与刘少奇强调新民主主义的市场引导是有矛盾的。

刘少奇收到山西省委的报告之后,从5月7日到7月25日,多次提出批评意见,认为建立具有新的因素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是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可是单用这一种农业生产合作社、互助组的办法,使我们中国的农业直接走到社会主义化是不可能的”。“那是一种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是实现不了的”。现在将“农业互助组织提得更高,数量就会更少。它完全不能阻止,还要增加农民自发趋势”。这种想法“在目前是冒险的,‘左的,带破坏性的,在将来是右的,改良主义的”。

而“现在农村阶级分化,正是将来搞社会主义的基础,将来我们依靠政权,下个命令就能剥夺它”。但必须以国家工业化和使用机器耕种以及土地国有为条件。目前只应该对农民进行一种长期的实际上的集体主义教育,以作为农业集体化所必需的思想基础。这是坚持生产关系的变革必须适合生产力的性质和发展水平的原则。企图通过公积金积累和按劳分配等方式来动摇直至否定私有制,只会导致绝对平均主义的产生和对农业生产力的破坏,反而会增强个体农民自发势力发展的趋势。但是,个体农民两极分化和自发势力的发展趋势,也是对通过新民主主义市场引导来逐步走向社会主义的严峻挑战。换句话说,在农业机械化和土地国有制实现之前的漫长的历史阶段,农业供销合作社和新民主主义的市场引导是难以解决个体农民的两极分化的问题,丽两极分化对个体农业生产力的破坏作用将是相当严重的。

毛泽东知道事情的争论之后,明确表示支持山西省委的意见。他以西方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阶段通过分工而形成新的生产力为例,认为现时的互助合作也能依靠统一经营而形成新的生产力,以新的生产力去动摇私有基础,并促使互助组向合作社转变是可行的。当时一些中央领导同志表示:“他讲的道理把我们说服了。”

时至今日,在经过数十年历史沧桑巨变之后,我们认为,依靠统一经营和按劳分配去形成新的生产力,与农业生产机械化相比,肯定不是生产力的质变,而是量变。而且,也是以群众运动的方式去发展和提高农业生产力的水平。但在当时近代中国工业相当落后的历史条件下,却是解决个体农民之两极分化和走资本主义道路之自发势力的唯一有效办法。但是,进行以统一经营和按劳分配为基础的群众性的生产运动,既是想以新的生产力来逐步变革旧的生产关系,更是想以新的生产关系(包括上层建筑)的反作用来促进农业生产力的发展速度。这是一种忽视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农业机械化)而重视群众性的生产运动与生产关系变革之互动的思路,是为调动个体农民之互助合作的生产积极性而期望尽快解决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变革问题。

1953年12月,毛泽东审阅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学习和宣传提纲时写道:“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的实质,就是使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成为我国国家和社会的唯一的经济基础。”1955年7月31日,他在《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中将个体农民互助合作的积极性定性为走社会主义道路的积极性,并且指出中国大部分农民都有这种积极性;并批评邓子恢和中央农村工作部对农村互助合作运动有着“数不尽的清规和戒律,以为这是指导农村中社会主义群众运动的正确方针”。他坚决指出:“否,这不是正确的方针,这是错误的方针。”1956年初,毛泽东在听取34个部委汇报时,曾多次谈到:中国经济发展速度所以能够超过苏联,主要是因为“我们有群众工作传统,有群众路线,这是我们的好处”。这一指导思想最终导致“大跃进”和“人民公社”运动的历史挫折。在此期间,刘少奇对群众运动的方式有过两次由反对到赞成的思想转变:一次是由赞成邓子恢的意见转到在七届六中全会上赞成毛泽东的意见。一次是由他审定和签发中共中央宣传部为《人民日报》所写《要反对保守主义,也要反对急情绪》的社论,而后叉在南宁会议上作检讨。尽管如此,直到1957年,他仍然在探索和总结农业合作社的问题,并写出从《怎样组织合作社》到《自由市场问题》等文章。到1962年1月召开的“七千人”大会上,他对混淆群众路线与群众运动的错误进行了严肃批评,但已无济于事。研究这段过去几十年的历史,对我们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在今天市场经济条件下,重新组织发展城乡各种合作组织,特别是农民的集约经营、供销合作社,仍有重大的启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