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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兽医事业发展历史的透视与启示

2006-11-24郑有贵徐旺生

农业考古 2006年4期
关键词:兽医疫病传染病

郑有贵 徐旺生

动物卫生既是事关国家畜牧业发展和畜禽产品国际竞争力的重大问题,更是事关人民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它是国家公共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在,动物疫病和畜禽产品安全已突破传统意义上畜牧业生产及畜牧业经济领域,逐步成为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广泛关注的政治性问题。中国兽医卫生事业有悠久的历史,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温故而知新,见微而知著。认真审视昨天,是为了准确地把握今天,更好地创造明天。本文试图从历史经验与教训中,寻找其所呈现的规律,并对政府在动物卫生安全保障中的角色定位及其保障措施进行探讨。

一、历史经验与教训的透视:对兽医事业发展规律的探讨

(一)兽医技术和防疫体系的发展是由经济社会技术发展水平所决定的

1、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兽医事业的发展

自春秋战国至新中國成立前,农业生产主要以种植业为主,畜牧业并没有受到与种植业同等的重视。发展养殖业不是为了提供直接的肉食,而是首先满足战争和农业生产的需要。

《左传》上曰:“国之大家,唯祀与戎”,戎就打仗,而战争离不开马,所以在古代,养马的目的主要是用于战争。由于战争的需要,马的饲养受到重视,所以早期的兽医的职责,特别是宫廷兽医,主要任务是治疗马病。由此形成的兽医治疗对象以马病为主的局面,一直延续至晚清。鸦片战争以后,随着国力的衰退,养马业凋零,以马病治疗为主的传统兽医学才逐渐转变。

牛在古代,则主要用于耕种,因而牛的饲养也受到特别重视。古代兽医除了重视马的疾病治疗外,其次就是牛的疾病治疗,特别是民间兽医。猪的养殖在古代基本上难以与马和牛养殖相提并论,因此有关猪病的治疗并不受重视。直到清代,才开始出现关于猪疾病治疗的著述。

正是这种原因,古代家畜疾病防治技术发展中,马的疾病防治技术最为先进,牛则次之,猪最次。这种递次发展关系,与先满足战争需求,再满足生产需求,最后才满足生活需求的关系一致。这也反映出,古代兽医技术的发展,带有明显的官方色彩,技术的进步首先是满足政府的需求,其次才是满足百姓的日常需求。这还反映出另一个问题,即政府在疾病防治技术的发展与进步方面,起决定性和主导作用。

在中国古代,占人口绝大多数的都是贫困的小农,无法形成对兽医需求较大的市场,也就难以养活专业的兽医,承担家畜疾病治疗任务的民间兽医一般是兼业者。在南方,由于养殖业不发达,兽医从业者多数是半农半医;而在北方,尽管兽医多开诊所,但其副业是安装蹄铁,所以依然是兼业。兼业行为必定会降低兽医的治疗水平,这也必定影响疾病治疗的效果。

古代农村人口密集,小农家庭往往居住的空间较小,人畜共处,诸畜共处不易相互隔离,一旦其中某种家畜患病,极易感染另外的家畜。传染病一旦发生,在没有药物控制的情况下,只能采取隔离的办法防止其传染,而在人口密集的明清时期,传染病发生频繁,这与明清时期由于美洲高产作物的引进,导致中国人口迅速增加,既而社会人均资源迅速减少有关。

古代畜牧业的发展历程中,一方面由于技术的原因限制了对大范围传染病的治疗和防御,另一方面由于经济的原因,扩大了传染病的传染范围,增加了传染病的传染概率。

由于畜牧业不发达而处于副业地位,民间兽医也是兼业者,因而古代中兽医学人员的地位在社会上不受重视。在古代,尽管政府重视养马和养牛事业,但真正从事家畜保健的兽医,在社会上的地位比较低下,且颇受歧视。《列子·黄帝篇》说:“范氏门徒,路遇乞儿,马医,弗敢辱也。”又《列子·说符篇》说:“从马医而食,不以辱呼?乞儿曰:天下之辱,莫过于乞,乞犹不辱,岂辱马箕哉?”《后汉书·黄宪传》记载黄宪的父亲是牛医,他朋友的母亲训斥儿子说:“汝复从牛儿来耶?”又如《串雅·原序》说:(兽医)“人每贱薄之”,并谓兽医术为“诡异”之术。明代兽医的地位还相对较高,这与明代为了防止北京受蒙古族的威胁,重视养马,特别是推行民间必须养马,不管南方、北方是否适合于养马的政策有关。然而,到了清代,由于满族不允许民间养马,不像明代挑选“聪明子弟2至3人学习兽医”,反而在《大清律例》上明文规定,兽医属于“庶人”、“浅人”,其子弟不允许参加科举考试。清代南方的民间兽医,主要治疗牛和猪的疾病,但地位低下。《猪经大全·序》明确地指出,当时社会上视兽医为“医方小道,故无人学兽医者久矣。”在这种背景下,兽医的地位一落千丈,受到歧视。

历史发展到了今天,随着经济的发展,以提供优质食品为主要目的畜牧业在国民经济中地位的提高,很多地区畜牧业已经告别了家庭副业时代,成为相对独立的产业,逐步形成专业化、区域化的商品化生产,这对兽医技术的发展、防疫体系的建设和运作,既是机遇,也提出了全新的要求。现在,有的地方畜牧业不发达,乡镇兽医站几个人都嫌多。而有的地方,畜牧业则很发达,如江苏省南通市的海安县,畜牧业增加值占整个农业增加值的62.9%,平均每个乡镇兽医站有20多人,仍不显多。这也产生一个启示,即乡镇兽医站的定编,应当根据产业发展的要求而定,不能一切刀。与此同时,动物疫病和畜产品安全已成为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人类生命安全、社会稳定,已由单纯的经济问题上升到政治问题。正是两方面的因素,使得对兽医的需求越来越高,兽医的社会地位也日益提高。在国外,实行官方兽医制度,且官方兽医基本有博士学历。

2、科学技术的进步决定兽医事业的发展

古代兽医学是在人类医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尽管兽医学与人类医学相比有其独特的地方,如对马跛行诊断、对母猪阉割技术方面的独特之处,但是基本的原理是相同的,古代人医和兽医在治病时,处方基本相同,作为理论基础的“阴阳五行”学说相同,作为诊断手段的“望闻问切”也基本相同(只是问的对象不同,中医问患者本人,兽医则是问畜主),作为实施治疗的“辩证论治”基本相同,所用的药物、针灸方针也基本相同。总体而言,兽医技术的发展是随着人类医学技术的发展而发展的。

传统兽医技术的发展,囿于当时科学技术整体发展水平。在古代,由于中国实用技术的发展相对领先,对于一些家畜的常规病,特别是马和牛的疾病,通过药物治疗,有一些有效的办法。但是,由于古代没有真正有效的防疫技术,基础生物学如生理学、病理学、细胞科学、解剖学、病毒学、免疫学等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对付传染病所需要的理论和实践都不具备,传统兽医学对于传染病基本上没有办法。因为传染病是由于可传染的病菌或者病毒引起的,对于病菌性传染病,药物有的有些疗效;而对于病毒性传染病,传统兽医几乎无能为力,只能任其为害。

中兽医对于传染病一般采用药物治疗,都是从调节机体的内环境,提高畜体的抗病能力上着手。当接触到传染病时,只能希望畜体自身能够产生免疫力后而自然痊愈。因此,到了中国近代,当实验兽医学技术无法自身产生时,消灭传染病就只能依靠移植西兽医及其生物制品。

当西方生物制品控制传染病技术被引进以后,特别是传染病免疫技术的进步,为控制危害家畜的烈性传染病提供了技术支撑,兽医事业进入了一个以预防为主的新阶段。

(二)政府必须承担起动物疫病防治的责任

动物传染病的负外部性,要求政府承担提供疫病防治这一公共服务的职能。

自古至今天,政府在疾病防治技术的发展与进步方面,起决定性和主导作用。这一认识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已经被当时的学者提出。1939年,针对当时中国大地兽疫横行,畜牧业的发展严重受害,顾谦吉在他的《中国的畜牧》一书中说:“兽疫的防治,是以政府的工作为原则的。”

如果政府不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将会造成极大的损失。近代政府就是因为没有承担相应的责任,造成极大的损失,其教训应当吸取。在近代西方兽医技术传入以后,通过利用生物制品,许多原来无法可治的传染病可以得到遏制,改变了古代对传染病束手无策的局面。但是,当时的政府没有很好地履行其职责,具体表现在:

一是防疫机构不健全。近代的一些兽疫防治机构,不仅稀少,而且仅有的也都居于城市,设立的一些防疫站远不能覆盖可能发生传染病的区域。此外,防疫中急需的兽疫监测站、兽疫情报网都未能设立。(1)

二是防疫人员稀缺。近代兽医教育事业逐渐起步并发展,培养了一批兽医工作者,但是与广大农牧区所需兽疫防治人员的数量相比,差距依然很大。如贵州省1940年担负83县兽疫防治的人员仅5人。(2)况且许多专门的兽医工作者,还要做一些科研工作,不可能把全部精力投入到具体的兽疫防治事业中来。有时为弥补人员缺乏,举办一些短期培训班,但被培训人员多不能很好地承担防疫工作。

三是防疫经费有限。近代防疫体系创建之际,由于农民科技知识水平所限,加之广大农牧民生活贫困,防疫工作很难得到农民的配合,一般农牧民多心存侥幸,在疫病未发生之际不愿花钱实施预防,听天由命,而一旦传染病发生,则又无法挽回损失。出于无奈,防疫工作者多将防疫药品无偿供应,但支付费用很多,受益范围十分有限。虽然有识之士呼吁设立耕牛保险制度,以解决这一问题,但仅在小范围内得到实施,未能大面积推广。(3)

四是预防药品有限,抗日战争之际,许多血清制造机构因物质匮乏,多因陋就简,防疫用生物药品经常不足。以西北兽疫防治处为例,1942-1945年,每年生产牛瘟脏器苗262070毫升,若以平均每只牛预防注射12毫升计,仅供21840头注射之用,而西北各省的牛只有330万头,每年可用于预防牛瘟的药品,仅能对辖区0.65%牛实施预防注射;如按普通预防牛瘟方法,对40%的牛作经常性预防注射,所有疫苗也仅够满足1.625%的需求,98%的牛不能进行预防注射。(4)当时仅防治牛瘟所需血清,缺口很大,其他疫病所需要的物品同样缺乏。此外,一些防治机构不能提供合格的血清和菌苗,是防疫工作不能有效开展的另一个重要的因素。(5)

五是防疫措施不力。一些欧美国家对于牛瘟传染性较强的疾病,多实施屠杀和强迫注射等措施,能够起到好的效果。但由于当时中国经济落后,农民文化水平低,也没有相应配套的补偿机制,因此这种措施很难实施。如广西省曾运用此法,效果较佳,但未能广泛运用。传染病一旦发生,治疗往往无效,健康牛的主人往往心存尧幸,致使疫病扩散,兽疫防治人员有时也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法,难以彻底根治兽疫的危害。(6)此外,注意家畜卫生是防疫的关键,如保持畜舍的干燥、清洁、卫生,堵塞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增加家畜的抵抗能力,许多兽疫都有不发生的可能。(7)中国绝大多数农村多囿于传统经验、传统办法,不重视畜舍的卫生问题,不注意或无力改善畜禽的栖居条件,也是防疫工作成效不大的原因之一。

此外,还由于没有一个和平的社会发展环境,兽疫防治基本上无从谈起。畜牧业的发展直接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但是,旧中国的历届政府多无暇顾及兽疫防治问题,军阀混战时如此,日寇侵华时更是如此。由于上述原因,导致近代传染病大量流行,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

从近代畜禽疫病防治的教训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当技术瓶颈解决后,政府的重视程度决定了兽医事业保障畜牧业发展的可靠程度。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动物疫病的传播途径由少增多且速度加快,危害更为严重,不仅直接影响动物生命和畜牧业的发展,还直接威胁到人类的健康乃至生命安全,最终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英国疯牛病传至十几个国家,2004年初暴发的禽流感给全球造成了巨大的恐慌。正因为如此,动物疫病和畜产品安全已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畜牧业生产及畜牧业经济领域,成为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广泛关注的政治性问题,被列为公共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适应这种变化,兽医事业的功能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不仅要从动物诊疗、动物保健、动物疫病防治等方面提高监督管理水平,更重要的是通过加强兽医公共卫生工作,为人类提供安全、卫生的动物源性食品和良好的生活环境,从而保护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换言之,政府应当承担起动物疫病防治的责任,对兽医部门赋予保健公共卫生功能是应有之义。反之,如果政府在动物疫病防治上不作为,在国内将面临信任危机。例如,比利时政府在二恶英污染事件后,未能及时公布鸡肉的污染情况,使得大量污染食品流入市场,使国内消费者受害,比利时卫生部长和农业部长在各方压力下被迫辞职。由于本次事件的影响,比利时首相让——吕克·德阿纳领导的四党联合政府在此后的全国立法选举中惨败,首相率内阁集体辞职。同年,荷兰农业部长也在同样的压力下宣布辞职。2001年德国出现疯牛病后,卫生部长和农业部长被迫引咎徉职。

(三)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并使之高效运作是疫病防治的保障

从西周皇宫肉品检验的开创,到现代综合防治技术的应用,我国防疫技术不断发展。尽管如此,动物疫病不但没有离我们而远去,反而对我们构成的威胁越来越大,2004年亚洲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发生,近期中国内地部分地区发生亚洲Ⅰ型口蹄疫疫情,都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古今中外动物防疫的实践反复证明,必须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并使之高效运传,形成坚固的公共卫生防御屏障,才能保障动物卫生安全。总体而言,我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远远不能满足产业发展的要求。应当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现代农业的要求,健全动物防疫体系。

(四)适应对动物疫病进行有效监控与快速防治的要求,养殖方式应逐步向现代化、集约化、标准化方向转变

养殖方式向现代化、集约化和标准化发展,不仅可以改善畜禽养殖的卫生状况,降低疫病的发生率,还有利于对动物疫病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开展,为疫病的迅速控制提供宝贵的时间,以避免疫病更大范围的传播。因此,应当適应畜牧业向现代产业发展的要求,逐步改变分散养殖的生产方式,为疾病有效监控与快速防治创造条件。

二、透视历史的延伸:关于政府在动物卫生安全保障中的角色定位及其保障措施的思考

在上文的探讨中,阐述了政府承担起动物疫病防治责任的必要性。但是,政府如何承担这份责任,则是问题的另一方面。结合国际经验,下面就政府在动物卫生安全保障中的角色定位及其保障措施试作探讨。

(一)政府确立以动物疫病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为主的角色定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服务型政府,不等于不进行管理。动物疫病和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有其特殊性,政府在这方面的定位,不应当是以服务为主,而应当是以监管为主。根据这一角色定位,应当探讨对动物疫病和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管的体制。据OIE对143个成员国兽医机构的调查,76%的国家实行了官方兽医制度。按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的定义,官方兽医制度是指由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兽医,对涉及动物健康和人类安全的动物、动物产品、生物制品等进行兽医卫生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一种制度。实践证明,实行以兽医官方制度为核心的兽医管理体制,适应动物疫病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特殊要求,是成功的管理模式。

借鉴国际通行的成功经验,也吸取我国的教训,我国已决定实行官方兽医制度。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只是一个良好开端。现阶段我国动物防疫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职能分散在政府多个部门,政出多门、多头管理,部门间工作不协调,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权责分离,存在“八个部门管不好一头猪”的问题。因此,在我国建立起官方兽医制度,仅仅从中央到省、地、县成立兽医局还远远不够,更重要的是应当对政府各部门职能进行整合,实现畜产品质量安全从动物饲养、屠宰加工、市场检查和出入境检疫全过程的统一管理。这种整合肯定是一个艰难的过程。鉴此,在实施改革的进程中,应当顺应建立官方兽医制度发展趋势,一切新出台的相关改革举措,都不能与之相背,更不能采取相反的措施以固化“八个部门管不好一头猪”的管理体制。如果继续固化那种多头管理体制,将使今后的改革支付更大的成本。

(二)提供体系保障

保障动物卫生和畜产品质量安全,必须建立起高效运转的动物防疫体系。

从纵向看,现阶段我国动物防疫体系由中央、省、地、县四级构成。其中,中央与省级侧重重大疫情的监测预警、扑灭与控制计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提供高端技术支撑等。地、县级主要承担本区域范围内的动物防疫、检疫、监督和扑灭等任务。

从横向看,动物防疫体系由动物疫病监测预警、预防控制、检疫监督、兽药质量与残留监控、防疫技术支撑和防疫物资供应6个子系统组成工作系统,由管理体制和法律制度两大系统提供保障。

无论是纵向,还是横向,我国动物防疫体系都很不健全。从横向看,兽医实验室、疫情监测、疫情控制和扑灭等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由于管理体制不顺,法律法规不完善和执法不到位,以及体系运转经费不足等原因,导致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机制不完善,不安全隐患存在。从纵向看,基层畜禽防疫体系不健全的问题最为突出,大量兽医基础性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动物防疫和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严重。

按照WTO规则,动物防疫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属于“绿箱”政策范畴。动物防疫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是农业“七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应当在系统规划的基础上,按照轻重缓急逐步建立健全。这里,仅其中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1、理顺关系,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现在,地方动物防疫体制不顺,突出表现在机构多重设置和名称混乱。一般是几块牌子一套人马,名称多样,体制不顺,外行人听不懂,內行人觉得乱,且影响事业的发展。建议在建立地方兽医局的同时,像控制人的传染病那样,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专门从事动物疫病的监测、检验和诊断工作。

2、对乡镇兽医站实行公益性与经营性业务分开改革,要保障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等充分条件。乡镇兽医部门实行公益性与经营性分开的改革,这是方向,但必须有前提条件。两者分开,有利于提高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有利于技术人员集中精力从事公益性服务,也有利于减少财政供养人员和减少财政支出的负担。但是,现在县及县以上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没有完全做到公益性与经营性业务分开,而仅对乡级兽医站进行公益性与经营性业务分开,显然其政策目标主要是为了减少财政负担。改革只是手段,改革的路径也是可以多样的,但改革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促进畜牧业的发展和有利于动物疫病防治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从现实看,乡兽医站日子比种植业类的技术推广站好过,就是因为兽医站开展经营性业务,创收能力强。从一些乡镇农技推广部门进行的公益性与经营性分开的改革实践看,农技推广部门提供公益性服务存在诸多困难,有的因人才流失而发挥不了提供公共品的作用,甚至有可能演变成新一轮实质性的而非形式上的线断、网破。但愿这种可能性不会变成现实。因此,对于公益性与经营性业务分开问题,要解决分开后可能遇到的人员工资、工作经费等方面的具体困难。在对所面临的困难不能很好解决的情况下,公益性与经营性业务公开的改革,在推行上要慎重和因地制宜。例如,江苏省海安县成立全县畜牧兽医集团,对乡镇兽医站实行以县为主的县乡双重管理,每个乡镇畜牧兽医站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收自支和县财政少量补助的运行机制,对内实行人员竞聘上岗、按劳分配、档案工资的企业化管理。从运行情况看,效果很好,满足了当地畜牧业的发展。对于这一运行模式,不能因强调公益性与经营性分开而否定其成功之处。

3、逐渐提高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应当放开诊疗经营,实行执业兽医制度,提升兽医在社会上的地位。由于历史的原因和法制的空白,各地真正将经营、诊疗放开的还不普遍,即使有些地方推行了经营、诊疗的企业化管理,但因为与检疫、防疫有难以割裂的关系,在操作过程中仍然带有明显的政府干预色彩。为此,在兽医体制改革中,应当在加强管理的基础上,让经营和诊疗切实走向市场,实行市场化运作。根据地方经验,对经营和诊疗放开,可以视具体情况分别对待。一是对原有基层站中从事经营、诊疗的人员,可以通过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的形式组建成独立法人的企业,适当接收原有基层站的财产,并接受县级行政部门的管理。二是对一些个体游医,可以通过资格申请后开业。但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必须以开展兽医资格认证制度为保证,建立全民防疫机制。对所有从业兽医进行资格认证,具有兽医资格的人员,在获得开业、处方权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疫情报告等法律规定的义务,必须承担主管部门赋予的公益性职责和官方兽医交付的各项防疫任务,否则给予吊销兽医资格的制裁。在其履行强制免疫和扑灭疫情公益性职责时,可以视情况给予一定报酬。通过实施执业资格证书,建立合理的准入制度,吸引社会上的高素质人才从事兽医事业,将会提升兽医人员的地位,从而也能够使兽医有效地完成防治畜禽疫病、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的任务。

(三)提供法律保障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管理是依法进行管理。现在,动物疫病防治法律体系不健全已成为影响动物防疫体系运转的重要因素。目前,在动物疫病防治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已有《动物防疫法》、《动物疫情报告管理方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部公告《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但是,动物疫病防治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建设还存在诸多问题,既有法律法规空缺的问题,也有法律法规可操作性差和不适应发展要求等问题。例如,我国于2003年5月9日颁布实施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但其调整范围并不包括重大动物疫情,只限于人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动物防疫法》仅适用于对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的管理,没有体现兽医管理部门对动物及其产品生产的全过程卫生监督和对兽医工作的有效管理;《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没有残留监控方面的内容。《动物防疫法》颁布后,由于体制不顺,部门间扯皮,《动物防疫法实施条例》至今仍未出台,其他配套法规也不健全,特别是缺乏程序性的配套规章等,使执法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很难把握相应尺度,处罚难、执行难时有发生。同时,《动物防疫法》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在职能界定上有的地方出现交叉,有的地方又出现脱节,不适应动物防检疫工作的开展和动物疫病的控制。

重大动物疫情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因此,在立法时,首先要确立动物卫生概念。理由有:①动物卫生是公共卫生的重要方面。②适应兽医事业功能新定位的要求。③对动物防疫工作定位的提升。现在叫《动物防疫法》,很明显,其功能定位不够高,也不利于功能的充分发挥,不适应功能新定位的要求。④与《国际动物卫生法典》对接。在确立动物卫生概念的基础上,将《动物防疫法》修改为《动物卫生法》。同时,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兽医从业管理、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兽药注册管理、外来动物疫病控制、动物福利等相关配套法规,并根据需要,及时制定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和新城疫等其他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扑灭计划和技术规范(标准)。

(四)提供强制扑杀和强制免疫补偿保障

要把疫病危害控制至最小,必须建立起养殖者自愿报告和能够接受扑杀的机制。这也是动物疫病快速反应机制建立的基础。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就是建立起合理扑杀的赔偿制度。欧盟指令、美国《紧急动物疫病反应指南》和《澳大利亚兽医紧急反应方案》中都规定了赔偿制度,从而确保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的一系列的措施如清群、扑杀和销毁得以落实。英国对于疯牛病的及时扑杀,经济条件尚不发达的越南对于禽流感的扑杀,都是典型例子。我国目前只对少数疫病防治中扑杀的发病和同群动物给予一定补助,且补助标准低,当发生疫情时,养殖者往往有疫不报告,不让扑杀发病动物,严重影响了对疫情的快速和彻底处理。另外,在强制免疫过程中因为收取防疫费,不仅加重了农民负担,而且由于农户的反对使部分畜禽未接受免疫,难以消除所谓的“钉子户”,因小失大,影响重大动物疫病预防和消灭的成效。

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重大动物疫病的防疫补偿机制,通过科学评估系统,对强制性扑杀和强制免疫的动物给予合理补偿。根据国际经验,赔偿数量的多少应由独立的评估师对饲养场的损失进行专门评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评估师评估的数量对畜主进行赔偿,以保障紧急动物疫情的控制。

注释:

(1)章道彬:《中国之牛瘟》,《农业推广通讯》,7卷8期,1945年。

(2)虞振镛:《黔省之畜牧事业》,《畜牧兽医月刊》,1卷5-6期,1941年。

(3)《社论:政府亟应办耕牛疾病保险》,《畜牧兽医月刊》,1卷4期,1941年。

(4)胡祥璧:《西北兽疫防治之回顾与前瞻》,《畜牧兽医月刊》5卷11-12期,1945年3月。

(5)顾谦吉:《中国的畜牧》,商务印书馆,1939年版,109页。

(6)章道彬:《中国之牛瘟》,《农业推广通讯》,7卷8期,1945年。

(7)叶仰山:《四川省兽疫之政治防疫》,《中央畜牧兽医汇报》,1卷2期,194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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