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婚前财产变共同财产
2025-08-13王见
莫愁·智慧女性 2025年8期
李女士婚前用个人积蓄全款购买了一套房产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结婚后,因家庭规划需要,李女士将该房产出售,所得款项未与丈夫签订任何书面协议明确其归属。该笔售房款后来用于日常家庭购物、水电费缴纳、小孩上学等家庭开支,剩余部分存于家庭账户。
双方感情破裂后,李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财产,主张家庭账户剩余款项中婚前房产变卖部分归自己所有,并要求丈夫返还用于共同生活的款项。而丈夫则以无书面约定且款项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由,主张剩余款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售房款剩余部分应归李女士个人所有,还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二是已用于共同生活的那部分款项,李女士能否要求丈夫返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李女士婚前房产及变卖所得本应属于其个人财产。但该售房款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难以进行区分。李女士本人未与丈夫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售房款仍属其个人财产”,也无法举证区分剩余款项具体来源。法院判决剩余款项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对于李女士提出的要求归还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部分款项的诉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夫妻相互扶养义务的规定,共同生活开销是维持家庭运转的必要支出,且双方无特别约定。因此法院驳回了该诉求。
法院最终判决:剩余款项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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