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向度下盗窃数字货币行为的刑法审视:实证解读与逻辑定位
2025-08-13王德政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3期
Doi:10.11835/j.issn.1008-5831.fx.2025.05.003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5831(2025)03-0257-15
一、问题的提出
当前,随着区块链技术在全球和我国的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数字货币(或称加密货币、“火币”)的发行和运用所导致的刑法问题呈现在我国社会面前,其解决方案的研讨值得我国学界重视。数字货币中最为知名的当为比特币(Bitcoin)。2009年2月11日,一个网络署名为“中本聪\"的人在P2P基金委网站上声称自己开发出一种叫比特币的电子现金系统[1]。不同于传统货币的是,底层技术为区块链的比特币在发行和交易上不依赖于国家、政府和中央银行的信用担保,而依赖于对等式网络中种子文件达成的网络协议,实现单个节点与其他节点的直接交互以及地址之间的价值互换2]。比特币具有以下特性:无实体性、数字化存储和支付性、无集中发行主体性、数量有限性、适用范围有限性、匿名性、无法追踪性[3]。比特币诞生时一文不值[4],但之后不断经历价格的巨幅波动。2013年4月20日,四川芦山地震后,我国基金会接受了235个比特币的公益捐赠,比特币由此走入我国公众的视野。然而,比特币仅属于当前全球2000多种数字货币中的一种[5],还有泰达币、以太币、瑞波币、莱特币等,以及我国正在进行试点的数字人民币。
行为人对于上述数字货币所实施的行为可分为两类:一是制造行为(所谓的\"挖矿”)[6],即通过在计算机(所谓的“矿机”)上使用软件制造数字货币的行为。该行为本身不是盗窃行为。如果行为人未经他人同意,在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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