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终审制蕴含的法律命题及其制度展开
2025-08-13门中敬姜超夫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3期
中图分类号:D92.68;D9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5831(2025)03-0231-15
一、问题的提出
二审终审制是指同一诉讼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作为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二审终审制是“我国司法价值追求和现实选择的统一”1]。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系在参照社会主义法制样板——苏联法的基础上,总结我国司法实践经验,于1954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简称《法院组织法》)中首次予以确立[2]。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皆对该审级制度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二审终审制确立后,学界对于该审级制度的理论反思和学理质疑从未间断。学者们从维护司法公正、解决司法行政化和破除地方保护主义等立场出发,或认为二审终审制限缩了当事人的上诉机会,不利于保障司法公正以及彻底化解当事人之间纠纷[3,或认为难以通过上诉纠正错误、维护权利[4,或认为难以解决我国当前的司法行政化与司法地方化的困境[5],或认为无法实现“让法官更像法官”的愿景。上述质疑观点及制度完善路径,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增加审理层级,将二审终审制改为三审终审制[5};二是落实审判独立原则7;三是解决司法公正问题[8]。实践中建立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司法责任制、法官遴选制、法官培训制等制度,都是在某种程度上解决审判独立和公正司法问题的尝试。
增加案件审理层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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