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个人信息处理法定许可情形的范畴与适用
2025-08-06肖浩然
山东工会论坛 2025年4期
[中图分类号]D92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7416(2025)04-0097-14
一、问题的提出
在全球化与信息化迅速发展的当今社会,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一个国际性的重要议题。在劳动用工场景下,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职场智能监控的发展使得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变得愈发频繁,这不仅涉及劳动者个人信息权益的保障,也关系到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合法性的问题。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框架有了系统性的规范,其中第13条第1款首次规定了劳动者个人信息处理的法定许可情形。然而在实践中,这一条款却因规定模糊、适用体系混乱等原因而并未得到广泛适用。从现有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在审理涉及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与处理纠纷时存在裁判不一的现状 ① ,同时也开始更加注重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权与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利益衡量。例如在因智能监控引发的争议中,多数法院将管理行为的目的正当性作为审查标准,判断信息处理行为是否超过公司用工管理的合理范畴②。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其审查重点将进一步转化为对“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的解释与认定,尤其是对“必需”标准的把握,其背后实质是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权与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利益平衡。
从更深层的意义来看,上述问题出现的本质在于,用人单位在有组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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