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为逃债签署的婚内财产协议
2025-08-04杨学友
检察风云 2025年13期

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逃避债务所签订的夫妻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属于一方出资购买,归一方所有,而事后离婚时提出反悔,法律支持吗?
婚内约定房产归妻子所有
李某与刘某明于2020年6月3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二人婚前同居及婚后,共同经营某某技术有限公司。2021年1月24日,双方签订《夫妻婚内财产协议书》,其中第二条双方婚前财产状况及归属约定:甲方(刘某明)婚前财产归甲方所有。乙方(李某)婚前财产状况:乙方于2015年购买了坐落于某市某镇101号房屋,权利人为乙方单独所有,乙方购房时通过支付首付款后向银行贷款按揭购买。该房屋的银行贷款由乙方使用自有资金负责偿还,未使用双方结婚后的甲方资金或夫妻共同收入,偿还房屋贷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还贷行为,甲方对房屋增值部分不享有分配权。双方婚后财产状况及归属:乙方于2020年6月30日购买了坐落于某镇156号地下车位,权利人为乙方单独所有,乙方通过支付全款后购买,甲方未有任何出资,不对财产所有权有任何异议。
2022年11月28日,双方感情破裂,李某诉至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请求解除与刘某明的婚姻关系并分割共有财产(未包括本案所诉的101号房屋与156号地下车位)。法院于2023年5月28日作出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准予李某与刘某明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进行分割。李某及刘某明均不服该判决,上诉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进行了改判,但上述两份判决对案涉房屋、车位均未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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