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履职如何助力“互联网+文物保护”
2025-08-04樊华中
检察风云 2025年13期
文物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看得见、摸得着、可感受的物质遗存形式诉说历史、书写民族精神。在基本特性上,历史性、艺术性、科学价值性是文物抽象价值的主要表现。在更高精神层次上,文物承载着文明、传承着文化、维系着民族精神。
近年来,随着自媒体网络直播间、网络鉴宝等兴起,文物知识在被普及的同时,一些违法犯罪现象滋生。文物“触网”背景下,针对相关违法情形不断出现的状况,检察机关要通过依法履职,既保护文物的价值性、抽象精神性,还要助力网络生态的净化,护航新业态、新形式的健康有序发展。
立体的法律保护网络
近年来,不少自媒体账号开设涉文物直播间、进行网络鉴宝,网友只需简单连线展示实物,或者上传图片、视频就能请“专家”“大咖”鉴赏;网民与主播“连麦”,就能“探知”私藏文物的真与假、贵与贱;一些自媒体为获得流量,直播古墓探险或拍摄短视频。对挖掘文物价值的网络行为,法律是否允许?
总体而言,我国文物保护法律鼓励各类主体挖掘文物价值。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开设涉文物直播间、进行网络鉴宝、直播古墓探险或拍摄短视频,在开展知识传播、满足观众知识需求时,也产生了一些隐患,主要表现在虚构伪造鉴定身份资质,传导不实价格信息,传播未经确认的“专业知识”,虚构文物鉴定标的等方面。需要关注的是,还可能引诱不良行为,甚至犯罪行为。一些不法分子看了网络文物鉴定之后,会萌生盗掘古墓葬、破坏古建筑、古石刻或古壁画的犯罪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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