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数字化传播作品版权例外的适用范围
2025-08-03孙丽红
河南图书馆学刊 2025年6期
中图分类号:G25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88(2025)06-0083-03
1背景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赋予图书馆享有数字化传播作品版权例外的权限,旨在协调公共利益与著作权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发挥图书馆传播文化、传承文明和服务社会的功能,确保著作权人及其他权利人享有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使公私利益在数字环境下相容共存并达到合理的优化状态,以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的终极目标。图书馆在其馆舍内对处于版权保护状态的相关作品享有合理使用权,通过信息网络向到馆用户提供这些作品,既无须经权利人许可,也无须向其支付报酬,即可成为侵权责任的豁免事由。自《条例》实施以来,图书馆在行使这项权利时因超出法定的权限范围,被法院判定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纠纷案件不时发生,值得业界人士反思。图书馆数字化传播作品版权例外,不能超越法定的对象范围、作品范围和服务范围,否则就会构成侵权行为。
2图书馆数字化传播作品版权例外的对象范围
为顺应网络与数字技术发展趋势,发挥图书馆信息服务功能,贯彻落实《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立法精神和具体规定,自20世纪末开始,一些国家相继在立法中允许图书馆、档案馆等通过信息网络向到馆用户提供相关作品,以确保其在数字环境下履行公共服务职能
从历史渊源看,对图书馆数字化传播作品实行版权例外的立法,始见于美国1998年生效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Act,简称DM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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