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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传统走向生态:生产者产品责任生态化

2024-06-07黄辉沈长礼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24年4期

黄辉 沈长礼

关键词 生态化;法律生态化;责任生态化;生态法律责任;生产者产品责任

中图分类号 D922. 6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24)04-0187-10 DOI:10. 12062/cpre. 20230915

传统生产者产品责任生态化是生态社会发展和法律生态化的内在要求。随着生态社会发展,生产者承担生态设计、规范回收利用、使用再生原料、加强信息公开等生态责任成为国家的重点关注。政策层面,国家环境保护规划不断细化生产者产品回收责任,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政策指引。立法层面,传统以国家、个体和社会利益为核心的产品责任不断突破,试图满足生态社会发展中传统责任与生态责任一体承担的现实需要。然而,政策生态化不等于法律生态化,产品责任突破也不等于产品责任生态化。换句话讲,虽然政策与法律协同是社会变化的客观要求[1],政策不断将负外部性内部化,规范也不断将原则性规定具体化[2],但生态化在环境法之外的传统生产者产品责任中体现不足,传统产品责任仍被局限于国家、个人和社会利益维护,无法涵摄生产者产品生态责任;即使有部分立法创新,也多采用“缝补”式方法,很难为生产者生态责任的有效落实提供充分依据。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558条虽规定旧物回收义务,但后合同义务以合同成立为前提,侧重给付效果维持和合同终止事务履行,对生态责任规定不足。当然,环境法设定的产品生态责任与本研究的责任生态化同质,但非本研究探讨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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