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四性”视域下中国海洋牧场法制之检视
2024-06-07胡德胜孙睿恒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24年4期
胡德胜 孙睿恒

关键词 海洋牧场;法律体系;管理体制机制;国家管辖海域;立法“四性”
中图分类号 D912. 6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24)04-0161-11 DOI:10. 12062/cpre. 20230921
21 世纪是海洋的世纪。中国海域总面积约473 万km2、约为陆地总面积的一半。基于可持续发展理念利用好这一蓝色国土,对于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特别是展现其中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特色,极其重要。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建设海洋强国[1]。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和二十大报告中要求“加快建设海洋强国”[2-3];2022年在海南考察时强调“建设海洋强国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大战略任务”[4]。海洋牧场是指“基于海洋生态系统原理,在特定海域,通过人工鱼礁、增殖放流等措施,构建或修复海洋生物繁殖、生长、索饵或避敌所需的场所,增殖养护渔业资源,改善海域生态环境,实现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渔业模式”[5]。它兼具资源开发与生态养护双重属性,理论上、技术上和法律上可建设于海域内水(意指中国国内海洋法律中的内水,下同)、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是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驱动力,是中国建设海洋强国的现实途径之一。2017—2019年连续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均强调发展和建设现代化海洋牧场[6-8]。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提出建设现代化海洋牧场,发展深远海养殖[9]。截至2023年3月,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已达169 个[10]。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和“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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