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票据民间贴现无效的构成要件
2024-03-21张秀全
西部学刊 2024年3期
关键词:系统
朱 倩 张秀全
(上海大学 1.经济学院;2.法学院 上海 200444)
按照票据背书转让的无因性原则,如果票据未到期或承兑人预期违约,持票人要求前手“退票”并无法律依据,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规定的“民间贴现无效”改变了这个规则。如取得票据之原因关系为“民间贴现”,买受人(以下简称“贴现人”)可以要求确认与前手出让人(以下简称“申请贴现人”)的背书转让无效并返还票据。
“民间贴现”是《九民纪要》首创的概念,是指“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行为”,“民间贴现”无效属于“确认买卖票据的合同无效”,然而,由于对票据债权与原因债权在民间贴现合同中的关系和行使顺序缺乏正确的认识和系统的研究,在处理民间贴现合同纠纷中,无论票据是否到期、是否拒付、票据记载文句是何种状况,一概依据《九民纪要》认定贴现无效[1]。
一、申请确认民间贴现无效适格主体
通说认为,贴现为买卖票据的契约,由于我国限制民间资本投资票据资产,最高法认为是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行为,以区别于向有资质金融机构的合法贴现。既然是契约,首先应当确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票据上记载的背书人、被背书人是民间贴现适格主体,民间贴现既然是买卖票据的契约,契约的履行就应当包括两个步骤,转让票据和支付贴现款。其中,票据转让属于票据法规定的要式行为[2],必须背书(记载被背书人和自己的名称)和交付(转移票据占有或发送票据背书转让电子报文受让人),因此要求确认票据贴现无效的当事人必须是票据上记载的背书人(申请贴现人)和被背书人(贴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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