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司法场域下社会工作与检察机关权力关系探析
——基于一个检察机关购买服务项目的个案分析
2024-03-21何鹏程韦玉享
西部学刊 2024年3期
何鹏程 韦玉享
(贵州财经大学,贵阳 550025)
在我国社会工作在嵌入式发展的背景下,司法社会工作嵌入于公安、检察以及其他司法部门的相关场域之中,以向涉罪人员提供诸如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服务、帮教服务、矫治教育司法社工服务等。2012年10月,《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的发布意味着司法改革的开启。2014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这为司法改革提供了方向,同时也为社会工作进入司法场域创造了条件。社会工作嵌入司法场域的定位如何?在当前国家司法模式主导的情境下,司法社会工作的功能定位是以服务司法程序为主,作为未成年人司法体系和结构的补充参与到少年司法之中[1-2]。基于社会工作的辅助功能定位,加之司法场域的规范性、严肃性特征,社会工作更多是以嵌入的方式进入司法场域开展服务。
卡尔·波兰尼在《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与经济起源》一书中是这样描述“嵌入”这个概念的:“社会运转要从属于市场,与经济嵌入社会相反,社会关系被嵌入到市场经济之中……”[3]虽然嵌入性理论起源于经济学研究,但却被社会学界接受,近年来嵌入性理论在中国社会工作研究中获得了广泛的应用,有不少学者在研究社会服务专业化的发展过程中常用嵌入性理论对其进行分析、解释和预测[4-5]。嵌入不仅仅是服务的嵌入,同时也将诸如缓和社会矛盾、缓解社会冲突等功能展现出来[6],这表明社会服务与社会管理存在交叉的空间,也就是实态的嵌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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