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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适用于行政协议诉讼的实证分析

2024-03-21张羽丰

西部学刊 2024年3期

张羽丰

(武汉大学 法学院,武汉 430000)

情势变更原则又称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重大变化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所谓“情势”,是指合同成立后出现的不可预见的客观情况,泛指一切与合同有关的客观事实,如战争、经济危机、政策调整等。所谓“变更”,则是指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变动。情势变更原则旨在修正合同双方因客观情况发生难以预见的重大变化而导致的明显失衡状态,以此保证当事人之间的实质公平。在我国,伴随合作行政理念的实施,行政协议日益成为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重要方式。目前,虽然行政法律规范尚未对情势变更原则做出明确规定,但在行政协议诉讼领域已有参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之规定适用该原则的司法案例。然而,该原则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存在混淆概念以及错用条件等问题。为更好地促进情势变更原则在行政协议诉讼领域的适用,需要在准确区分该原则与相关概念的基础上,明确适用条件,从而将实质公平落到实处。

一、行政协议诉讼中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二元基础

在行政协议适用范围不断扩大、使用率逐渐提高的背景下,情势变更原则具备适用于行政协议诉讼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

(一)理论基础

1.行政协议具有协议性

行政协议系公法领域借鉴私法手段的产物,与民事合同存在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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