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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信时间戳在网络侵权案件中的应用

2024-03-02

法制博览 2024年3期

何 姗

湖北警官学院,湖北 武汉 430034

一、问题的提出

(一)可信时间戳在网络侵权案中的应用

基于可信时间戳的电子证据保全应用场景及范围非常广,在民事纠纷案件中多见于网络侵权案件,具体来讲,可用于电子证据及知识产权保护服务、电子签名、电子合同产品及服务、行业电子数据认证服务、电子档案原始性保障服务、溯源认证服务、区块链产品及服务等。[1]

(二)涉互联网保全证据公证常遇到的问题

涉互联网保全证据公证常遇到的问题主要包括四类:第一类,公证流程难以满足网络侵权取证的即时性。网络侵权行为上传、删除速度很快,公证流程无法即时响应,部分侵权只发生在非正常上班时间,导致这类侵权行为难以即时公证。第二类,公证人员难以对同时发生的网络侵权行为作出公证。公证流程要求两名公证人员同时公证一个行为,而网络侵权行为往往是多个侵权主体或者多个侵权行为同时发生的。第三类,因为地域屏蔽问题,需在多个地区同时进行验证和公证。网络侵权行为人可以通过IP 分段控制的方式,在特定地区实施或者不实施侵权行为,导致网络取证难度加大,需要同时在多个地区进行验证和取证。第四类,网络公证没有统一规范。即清洁性检查没有统一规范。

(三)在涉网案件的电子证据保全中可信时间戳和证据公证之间的选择

对网络电子证据进行保全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利用计算机设备和技术,通过接入广域网固定、提取电子证据的活动。而可信时间戳是由权威可信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的一个能证明电子数据在一个时间点是已经存在的、完整的、可验证的、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凭证,主要为了固定证据,防止证据被篡改,同时可以确定电子文件产生的准确时间。面对不同案由、不同诉求的涉网案件取证,如何进行合适的固证方案选择也是值得研究的。[2]

二、时间戳及可信时间戳的司法应用现状

(一)研究对象及其取样

1.数据的来源与梳理

(1)样本的检索。样本的选取日期:2022 年11 月1 日;样本来源:中国法院裁判文书网;样本的检索方式:以2021 年份为时间背景,关键词为“可信时间戳”,案由细分至“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审判程序分别定位在一、二审。

(2)样本的检索结果选取。在上述检索结果中,分别获得全国各行政区域内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1306 篇,全国各行政区域内基层人民法院判决书492 篇,两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总量共1798 篇。

2.样本选取方式的科学性

第一,案件领域的具体针对性。本文调查报告是基于知识产权诉讼领域,以2021 年度全国各省法院对于区块链证据的认定,力求考察各地最新的司法裁判对可信时间戳技术的取向,因此案由细分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第二,样本来源的全面性。依据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的规则,审级一般情况下一审在中院,部分地域的基层法院也享有管辖权,能较为充分地考察各地对于可信时间戳存证证据的认定差异。

第三,样本选取尊重客观事实。我国省级行政辖区众多,但是除去港澳台地区外,也有其他省份无涉及可信时间戳证据的知识产权诉讼。出现这个现象的原因,莫过于省份之间经济发展不均衡的结果。但本文的调查对象已经涉及29 个省份,足以说明样本地域分布的充分性。

(二)时间戳工具来源的类型分布

如图1 所示,样本中的时间戳工具类型具有中心化的特点。其中,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作为工具的提供来源,占比为55.3%,此外有1798份样本未有显示任何时间戳工具的来源。从数据的统计结果来看,在2021 年期间的司法实务中,所有司法判决里可信时间戳的服务提供者之一,即“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在当事人群体中有较高的认可度。

图1 时间戳工具来源分布

(三)样本中取证方式的分布

时间戳存证工具的取证方式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样本调查中显示出一定程度的多样性。如图2 所示的总体数据显示,以视频录像为主要的取证方式占据较大的样本比例,超过50%。紧随其后的则是视频录像和拍照兼有的情况,这应该是受到涉网案件犯罪现场勘查的工作规范的影响。此外,保存网页数据的取证方式也有较为突出的数量,这种取证方式常见于网络有害信息及关键信息的固证当中。仅用于拍照取证的样本则相对较少,仅有29 份。样本中未显示使用方式的则有133 份。

图2 时间戳技术应用于取证的方式统计

对比个人取证,从统计结果看来,公共机构也存在使用时间戳存证技术的情况,统计结果显示公证处录像的样本65 份。除了上述这些以外,还有4份样本显示保存手机数据,亦即除了较为常见的拍照录像等取证方式以外,手机APP 也成为被取证的对象。

(四)可信时间戳取证及应用要注意的问题

1.严格遵循相关标准进行取证

一定要严格按照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发布的《可信时间戳互联网电子数据取证及固化保全操作指引》《网页自动取证说明》《权利卫士使用说明》等进行取证固证,避免出现证据瑕疵导致证据不被法院采信。

2.证据提交与使用需要注意以下要点

(1)证据包内容刻录光盘或使用U 盘等介质存储。

(2)提交给司法机构的证据包括:第一,电子证据:取证过程录像(屏幕录像、摄像机录像)、TSA 固化的电子证据及其对应的时间戳证书和时间戳认证证书;《可信时间戳电子证据取证及固化说明》《可信时间戳互联网电子数据取证及固化保全操作指引》。第二,纸质证据:时间戳认证证书打印件、证据说明文件打印件。

3.对于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可信时间戳,要在国家授时中心时间戳官方网站验证平台进行验证

可信时间戳服务的本质是将用户的电子数据和权威时间源绑定,在此基础上通过时间戳服务中心数字签名,产生不可伪造的时间戳文件。但是当事人人工取证的时候如果自行截图、拍摄或者录像,然后自己上传至时间戳服务中心可能被质疑在上传之前存在修改行为,应当避免通过该种方法取证。[3]

三、时间戳与权威时间戳在证据保全中的证明力

借用可信及可信计算的思想,建立可信取证的理论体系,可将电子数据可信取证分解为两个方面:一是电子数据本身的静态特征可信;二是由电子数据转换为证据所需的过程或行为可信。高效且可信的时间戳固证模型的应用,能解决司法认定中对时间戳证据证明力的有效推定。在实际的样本数据中,能够发现:

(一)对方当事人对时间戳证据的认可程度

对方当事人对可信时间戳证据表示认可的样本数据达到1728 份,占比96%;对方当事人不认可的样本数据达到64 份,占比3.5%。当事人对于可信时间戳证据的态度大部分都是认可的,但仍有一部分当事人对可信时间戳证据表示不认可,原因主要是其代理人提出可信时间戳存证机构的权威性问题,以此攻击可信时间戳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二)法院判决对时间戳认证的认可程度

统计结果显示一审法院对于原告提供的可信时间戳证据具有接近99%的认可度;而不认可的裁判文书比例仅有1%;而法院有论证证据效力的样本达到108 份。从逻辑角度来说,被列为争点的必然要论证,未列为争点的可能会论证。从统计结果来看,有12 份样本在未明确被列为诉讼争点的情况下,法院对其中的可信时间戳证据进行了论证。是否论证可信时间戳证据效力,其实意味着法院在实践中对于此类证据的回应度。而从样本数据来看,当前的论证比例是很低的。

(三)法院对时间戳证据的质疑

总体样本显示,法院是否对可信时间戳证据存在真实性或者可靠性的质疑的统计结果表明,有1795 份样本不存在此类质疑,占比99.8%;有3 份样本显示受到法院一定程度的质疑,占比0.02%。可见可信时间戳证据普遍能被法庭接受。

(四)法院的认定依据结果

如表1 所示,法院分别就可信时间戳证据的认定依据作出了8 种不同的认定依据。其中:无写明认定依据的样本有1627 份,占比90.4%;涉案证据间的相互印证作为认定依据的有61 份,占比3.3%;以证据三性作为认定依据的有33 份,占比1.8%。从上述结果中,我们可以看出:

表1 法院的认定依据结果

法院在诉讼中的审理思路是较为中立和明晰的,即在对方当事人质证没有异议的前提下,直接认可该份证据。总体上其实可以认为是对诉讼过程中辩论原则的遵守。从电子证据检验角度,能够提供第三方验证的渠道对所呈证据进行复验,比庭审中法官用原始电子载体进行检验,显然准确度更高。同样,对比于依靠鉴定机构就证据的真实性程度进行鉴定的过程,可信时间戳又具有显著的效率性。所以论述认定依据中,解释可信时间戳的原理,能够把技术作为有力的支点,结合法官自由心证判断得出法律推理的结果。[4]

四、小结

综上所述,可信时间戳是属于司法存证的业务范畴,搭建全国性的平台,制定统一标准作为时间戳服务机构准入机制将是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各地行政辖区内法院系统当下基本上建设了其自身的电子证据平台,功能层面主要表现为区块链证据存证。由于合作方不一样、所应用的技术不一样,从而导致接入的可信时间戳平台各有各的独立性,形成并不互通的“数据孤岛”,最终在数据互通方面存在不便的情况下显然将会产生较大的司法运作成本。目前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协调,初步制定出了统一的第三方平台准入标准,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可信时间戳机构或将可以接入各地各级法院的司法区块链中。一方面,就证据的真实性而言,将会得到更加具有权威的认定;另一方面,将存证平台与司法链衔接,无疑将会进一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于电子数据的具体规定,同时也是司法智能化、高效化运作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