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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农产品质量监管激励机制研究

2024-02-21贾伟强付梦杰

农业与技术 2024年3期
关键词:委托契约农产品

贾伟强 付梦杰

(南昌航空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江西 南昌 330000)

引言

培育绿色、生态、优质农产品已成为发展农业新兴业态、健全可持续发展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着力点[1]。以农民合作社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介入小农户生产过程进行全方位农产品质量监管,日益成为监管农户生产行为、培育优质农产品的主导力量,但“公司化”主导制度逻辑对合作社的不断“塑形”使其转变为利益驱动的经济组织[2],导致出现明显的监管行为懈怠,监管努力水平低下等监管问题。因此,如何设立契约完善激励机制,以此保证合作社持续的监管动力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

关于农产品质量监管激励机制方面的研究,多侧重于农产品供应链契约设计。王永农等[3]、李保勇等[4]从主体分担视角研究得出风险及成本分担契约有效提高了对供应链各主体努力程度。郑琪等[5]从风险偏好程度视角研究得出,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技投入激励契约能显著改善供应链各主体的努力行为。实践中,政府通过相应的行为干预和政策激励促使合作社获得关于监管所需必要技术、相应成本补贴和预期收入的高级信息,是最有效激励合作社发挥监管功能的途径之一[6]。对政府为实施主体的契约激励设计研究颇多,如于荣等[7]、邓琦珑等[8]研究得出,政府补贴对其绿色食品供应链参与主体的激励作用;胡强等[9]运用激励理论设计了混同契约和分离契约研究政府对制造商的激励契约效果。

本文立足政府实施激励契约,将信息隐藏程度和加入第三方与否作为重要因素纳入契约机制设计中,构建单监管策略、基于行动、基于信息的双监管策略,对比各策略在提升合作社监管努力水平方面的效果,为设计合作社农产品质量激励机制提供参考。

1 模型描述与假设

1.1 模型假设

在合作社农产品质量监管合作的委托代理关系中,政府作为委托方,记为G;合作社作为代理人,记为C,合作社与政府委托对农产品质量进行严格监管。政府通过2种途径实施对合作社的委托代理:政府直接对合作社制定契约合同进行委托,其双方沟通存在明显的信息隐藏;引入中间监管机构,定义为村委会、供销总社等与合作社具有近地缘特性的机构,记为T,基于放权程度,政府对合作社进行委托,其信息隐藏程度远小于直接委托模式,但会额外衍生激励契约或委托人之间的协调费用。

基于不同路径,形成单监管策略、基于行动的双监管策略、基于信息的双监管策略3种不同策略。现对模型中出现的参数和决策变量作如下假设。

假设1:政府与合作社之间存在信息隐藏,政府既无法全面检测合作社的监管技术水平,也难以完整的获取合作社进行农产品质量监管的努力水平。

假设4:Holmstrom模型规定最优激励契约为线性形式,委托人向代理人提供一个线性合同:B=α+βq;其中,α为固定激励,β为边际激励系数(0<β<1)。

假设5:政府参与对合作社农产品质量监管的所得固定收益w,但最终所得实际收益受到合作社产出的质量水平影响,即实际所得收益为wq。

1.2 信息隐藏程度及协调成本说明

地域和心理上的远离,使政府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导致对合作社产出的实际农产品质量水平难以准确估计,故假设政府预估合作社产出的农产品质量水平为m1,而基于信息优势地位及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需求,合作社选择谎报质量水平m2,其中0

合作社通过谎报农产品质量水平可获取额外收益为R,而具体额外收益受其谎报程度大小及信息隐藏程度决定,则假设行业基本的运营水平为t*,谎报程度为t*-t,最终,额外收益的表达公式为R=(m2-m1)(t*-t)R0,R0表示理论上额外收益。

2 单监管策略

单监管策略下,政府为委托人,合作社为代理人,根据经典的委托代理模型给出政府与合作社的博弈过程:合作社的监管努力水平为私人信息;政府向合作社提供委托监管激励契约(α,β);合作社决定是否接受该激励契约;若合作社接受,则选择相应合约并决定自身监管水平;政府根据合作社的间监管水平支付报酬。

基于模型假设,政府、合作社的期望效用:

(1)

则构建的委托代理模型:

s.t.

(2)

在单监管策略下,政府提供的最优契约和合作社的努力水平满足:

3 基于行动的双监管策略

基于行动的双监管策略(用s表示)中,政府为委托人,中间监管机构既为委托人又为代理人,合作社为代理人,根据双重委托代理模型给出博弈过程:政府与中间监管机构签订监管激励契约(u,v);中间监管机构决定是否接受该激励契约;若接受,中间监管机构向合作社提供监管激励契约(a,β);若合作社接受,则选择相应合约并决定自身努力水平;政府和中间监管部门根据合作社实现的努力水平给予激励。

特别的,由于中间监管机构近地缘的优势,较之于政府能较为准确地预估合作社产出的农产品质量水平m1,故假设m1=1,则双方信息隐藏程度为m2-1。另外,政府收益需与中间监管机构共享,设分享系数为φ(0<φ<1)。

基于模型假设,政府、中间监管机构、合作社期望效用:

(3)

为刻画最优监控策略实施情况,从第2阶段开始,在第2阶段中间监管机构提供最优激励契约(α,β)来诱导合作社发挥最优努力水平。

则构建的委托代理模型:

s.t.

蔡元培的高等教育思想及其当代价值——纪念蔡元培先生150周年诞辰………………………………………………………… 孔祥光(1.108)

(4)

求解(与单监管的求解过程相同,故省略)得出:

合作社和中间监管机构的期望效用:

Us,G=φwq0-u-vq0+(φw-v)dk

结合中间监管机构的期望收益,政府目标是找到合适的合同(u,v),构建委托模型:

s.t.

(5)

求解得出:

v*=φw

则最终合作社及政府的期望效用为:

4 基于信息的双监管策略

基于信息的双监管策略(用n表示)中,政府为委托人,合作社为代理人,引入中间监管机构负责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协调沟通,以便政府获得有关合作社的准确信息。根据委托代理模型给出博弈顺序:合作社的监管努力水平为私人信息;中间监管机构负责观察合作社的实际监管情况,将其具体信息上传与政府;政府根据其提供的信息,向合作社提供委托监管激励契约(α,β);合作社决定是否接受该激励契约;若合作社接受,则选择相应合约并决定自身监管水平;政府根据合作社的监管水平支付报酬。

基于模型假设,政府、中间监管机构、合作社期望效用为:

(6)

则构建的委托代理模型:

s.t.

(7)

依次求解(与单监管的求解过程相同,故省略)得出:

则最终合作社及政府的期望效用:

5 总结

本文利用委托代理理论,立足政府实施委托契约视角,构建单监管策略、基于行动的双监管策略、基于信息的双监管策略3种不同监管策略,分析对比其在提升合作社监管努力水平方面的有效性,得出相关结论。

3种监管策略下,边际激励系数与监管技术水平、努力边际影响呈正相关,与合作社的努力成本系数、风险厌恶程度呈负相关;合作社的最优努力水平与政府所得固定收益、努力边际影响呈正相关,与信息隐藏程度呈负相关关系;当监管技术大于临界值时,合作社最优努力水平与监管技术呈现正相关,而当监管技术小于临界值,则无法形成规模效应,导致合作社最优努力水平与监管技术呈负相关关系。因此,政府应善于把握和利用相关系数特征对合作社努力水平的影响,以其保证政策事半功倍,系统良性运转。

3种监管策略对比下,边际激励系数、合作社期望收益相同;双监管策略中固定激励相同,而当合作社对农产品质量监管的行业运营水平标准大于某一确定值时,其固定激励大于单监管策略,反之成立。双监管机制下合作社的最优努力水平大于其在单监管的情况下所获最优值,即基于信息、基于行动双监管策略可以提高合作社的最优努力水平。因此,政府应在科学制定行业运营水平的基础上,充分中间监管机构近地缘的优势,实施双监管策略。

3种监管策略对比中,中间监管机构与政府收益大小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政府规定行业运营水平大于确定值时,双监管中政府效用大于单监管;当政府补贴系数小于某确定值,基于信息的政府效用大于行为双监管;政府补贴系数小于某确定值,基于信息的中间监管机构效用大于行为双监管,反之成立,其中进一步比较双监管,得出中间监管机构所增效用小于政府效用损失。因此,政府应科学、严谨地制定行业运营水平及政府补贴系数,保证资源的高效利用。

综上,围绕提高合作社对农产品质量监管水平目标,在科学制定合作社监管的行业运营标准水平下,双监管策略优于单监管策略,基于行动的双监管策略优于基于信息的双监管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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