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路径优化
2024-01-21范治斌
河北开放大学学报 2023年6期
关键词:主体
范治斌,李 宁
(沈阳开放大学,辽宁 沈阳 110003)
大数据技术对各行各业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人们在享受大数据带来优惠和便利的同时却也面临着各式各样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其中最突出的便是个人信息的随意收集、使用和泄露问题。“大数据时代没有个人隐私”已然成为现实,行政机关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对个人信息还未针对性地构建监督管理机制,为有效预防并及时整治因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不健全而产生的各类问题,加强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已势在必行。[1]相比于刑法和民法,行政法具有时效性强和操作便捷等特点,其刚好与大数据时代的发展特点相吻合。因此,大数据时代在行政法方面应采取有效策略以做好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体系中汲取有益经验,打造事前预防、事中监管和事后救济的个人信息保护的一体化监管体系,完善我国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制度,保证公权力在法治轨道上的公平、稳定运行。
一、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优势和限度
1.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优势
首先,与刑法保护和民法保护相比,行政法保护的工作效率更高且操作方式简单,当公民的个人隐私信息受到侵害时,如果想要以诉讼的方式获得赔偿,那么在前期就必须参与到资料收集、证据提交、出庭审理和判决结果执行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中。[2]针对这类诉讼案件我国已实行的侵权责任法虽明确强调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这两大关键要素,但在实践过程中却会受到举证责任规则等因素的制约,最终的判决结果往往都得不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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