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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权与侵权:粉丝“二创”短视频内容传播与版权风险

2023-11-13孙海荣霍雨薇

媒体融合新观察 2023年5期
关键词:赋权媒介创作

孙海荣?霍雨薇

摘要

短视频作为互联网时代的重要媒介,已逐渐成为大众参与生活的重要方式。随着媒介技术的更迭,以粉丝为代表的普通用户群体掌握了内容生产的话语权,并积极参与短视频内容生产行为的建构,由此推动了“二创”短视频大量涌现。粉丝“二创”短视频在为短视频内容生态注入创意与活力的同时,也随之带来了一定的版权风险。本文借鉴“协同治理”理论体系,从媒介赋权下的粉丝“二创”短视频现状出发,从多方主体协同共治的角度探讨“二创”短视频在技术遮蔽下面临的版权风险,以寻求粉丝参与生产下的短视频内容创作与传播的良性发展路径。

关键词

短视频 媒介技术 “二创” 版权

随着媒介技术的更新迭代,短视频得以应运而生。短视频作为区别于传统长视频(影视剧、综艺等)的内容载体,通常是指由连续画面,背景音乐及字幕组成且传播时长在几秒或几分钟不等的视听内容[1]。随着5G时代的到来,传统视频制作的技术壁垒被逐渐打破,视频内容的制作和剪辑也因此变得更加简单、快捷,再加上短视频短、平、快的内容特点以及集多种视听元素为一体的表达形式而受到更多用户青睐。

在媒介技术的赋权下,以极具活力和创造力的粉丝群体为代表所参与生产的“二创”短视频愈发繁荣,充斥在各大视频平台。“二创”短视频一方面促进了传播业态的多元发展,另一方面也在内容的创作与传播过程中面临着创作主体授权难、法律范围未明晰、利益分配难平衡等严峻的版权风险。

目前,学界关于短视频版权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宏观层面的短视频的侵权现状,合理使用范围、短视频的版权保护等方面,很少对某一具体领域的短视频版权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尤其是对于当下各大视频平台广泛传播的粉丝自制“二创”短视频的版权问题则关注较少。关于短视频的侵权治理,我国多是围绕整体现状的宏观路径来进行,但在具体的举措方面缺乏对于具体类型的侵权问题的深入探讨,使得现有的治理举措缺乏现实问题的针对性。“二创”短视频在如今媒介赋权下的短视频业态中占据重要地位,为了更好地规范以粉丝为代表的“二创”短视频的内容生产与传播生态,本文从媒介赋权下的粉丝“二创”短视频的内容生产与传播特性出发,探讨“二创”短视频在媒介技术遮蔽下面临的版权风险,并基于协同治理理论,为“二创”短视频的良性发展寻求解决路径。

一、粉丝“二创”短视频:媒介技术赋权下的粉丝创作新样态

(一)“二创”短视频发展现状

数字时代的到来,各大视频平台生态系统逐渐更新与完善,视频内容的创作与传播由此变得普及、高效与便捷。媒介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短视频技术的可供性日益扩张,再加上媒介消费习惯的碎片化趋势以及流行文化的助推[2],更是催生了短视频的二次創作热潮。二次创作是在原创作品文字、图像、影片、音乐等基础上,以原创作品的某些视听元素为基调进行系统化的编排,或在原创作品的内容上加以全新的发展,产生的作品成为二次创作作品[3]。如今,我国短视频用户数量持续增多,短视频领域也早已成为我国网络视听行业的流量聚集地,这在很大程度上吸引了大量的短视频二次创作者,推动了“二创”短视频的繁荣。二次创作短视频,通常是指以影视、综艺、动漫、游戏等已有视频素材为基础,进行重新剪辑、配音配乐后制作出来的短视频类型[4]。根据巨量引擎发布的相关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6月,抖音影视类账号达3.3万以上,其中包括影视解说、混剪、综合等类型。用户在抖音上看过的电影相关内容中,二次创作手法中的“电影剧情解说”以69%的优势位居榜首[5]。此外,抖音平台影视类相关的内容创作者数量持续上升,月均发布影视作品相关的视频作者数量高达1829万人[6]。根据其创作者数量和作品热度表明,二次创作短视频已成为各大视频平台娱乐生态的一部分,并在我国短视频产业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二)粉丝参与下的“二创”短视频

早期的流媒体平台的技术框架构建了具有高度技术壁垒的视频生产情境,随着媒介技术的发展,涵盖了拍摄、编辑、上传、分享的完整视频生态系统逐步形成和建立,使得短视频技术的可供性日益扩张,终于从之前的限制甚至“禁止”普通用户拍摄、编辑和分享的技术中介,变为“允许”和“鼓励”普通用户参与短视频分享的物质行动者。而粉丝作为普通用户中最具活力的年轻群体,他们在被动接受媒介技术赋权的同时,也在积极主动地参与着文化行为的建构。如今,在各大媒体平台,出自粉丝之手的“二创”短视频作品随处可见,根据二创短视频素材的具体使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影视、动漫、体育、广播剧、漫画、游戏等。以《你好,李焕英》为例,2021年2月抖音《你好,李焕英》相关的KOL统计以及抖音官方发布的《2021抖音春节数据报告》显示,影片上映后相关内容的“二创”短视频数量达400万条,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短视频二次创作市场的繁荣[7]。

根据其对素材的使用方式,大致可以将其归纳为三类:第一类是基于视听作品的片段剪辑,其内容往往不会偏离原作品主线,粉丝往往通过对原作品的精彩、高能片段进行截取、组合,最后重新整合为新的短视频作品;第二类是混合类剪辑视频,俗称“混剪”,它相比于上一类单一剪辑的短视频难度更高。这类作品通常以原作品的某一人物角色为核心,并将其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不同于原作品故事情节设定而进行重新创作,例如常见的“cp向”混剪,通过毫无关联的人物角色来完成粉丝自主脑洞下的全新的故事线设定;第三类则是粉丝用户对于原作影视作品的重新演绎,例如通过人物角色的形象模拟,或是人物角色声线模仿进行配音等来实现对原作品的还原或演绎。当前,媒介技术赋权使得粉丝用户对于视听作品的创意与脑洞成为可能,与此同时,零成本复制与传播下的粉丝“二创”短视频,也极大程度上改变了短视频行业原本的内容创作生态。

(三)粉丝“二创”短视频的内容生产及传播

媒介技术融合进程加速了大众参与文化热情的提高,使得文化生产与传播的内容、形式、渠道等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粉丝“二创”短视频作为媒介技术赋权下的典型代表,其在完成内容生产权力下放的同时也实现了内容传播渠道的拓宽。近年来,由于音视频处理技术的普及,使得更多的普通人参与到UGC剪辑视频的创作之中。剪映、必剪等集拍摄、剪辑、字幕、音效、特效、转场为一体的低门槛剪辑工具的出现,更是使得原先仅被少数从业者垄断的视频制作权力下放到普通用户手中。粉丝作为极具创造力的年轻用户群体,在内容创作方面开始享受更多话语权。一批极具脑洞的年轻粉丝可以近乎零成本的从互联网平台中获取海量视听资源,同时,他们还往往借助手机与视频APP自带的录像与编辑功能迅速上手各种短视频的创作、编辑与发布。通过基于原视听作品的内容,粉丝用户可以对人物设定乃至剧情等进行大量的改造与重塑,粉丝就如同盗猎者一样,不停的闯入文化工业生产者所建立的禁区,并用自己的方法进行着对于原生作品的改造[8]。

如今,媒介技术的与时俱进造就了短视频平台的繁荣,以抖音、快手等为代表的短视频平台发展迅猛,由此也潜移默化地带来了视频传播渠道的变革。与传统官方单一的视频传播渠道相比,粉丝“二创”的短视频在分享与传播上拥有了更高的自由度与话语权。传统的个体创作往往都是在各自的粉丝群内进行分享传播,而在媒介技术的推动下,这一传播行为从私域流量向公域流量所转移,粉丝通过各类社交媒体平台对自己所创作的短视频内容进行实时的交流和分享,同时,基于平台算法的推荐,使得粉丝制作的“二创”短视频作品因自带相关影视作品的话题和流量而得以出现在“个性化推荐”的平台界面之中,再加上互联网平台下内容的零成本复制更让粉丝自制的“二创”短视频可以实现跨平台、跨圈层的分享和传播。在新媒介技术的支撑下,由粉丝参与生产的“二创”短视频通过不同平台、不同粉丝主体的自发生产与传播,重塑了全新的短视频内容创作生态。

二、粉丝“二创”短视频侵权:媒介技术遮蔽下的版权新风险

短视频用户规模的持续增长,使得短视频成为我国网民生活不可或缺的媒介产品,同时,伴随着各类短视频平台技术的发展,由粉丝参与制作并传播的二次创作短视频随之涌现,更是带来了新一轮短视频技术遮蔽下的版权风险。

(一)“二创”短视频的侵权现状

粉丝参与的“二创”短视频以粉丝群体特有的分散性充斥在互联网空间的各个视频平台。以在先视听作品为素材所进行的二次创作,一方面促进着新型传播业态的活跃发展,另一方面也会带来无序侵权盗版等行为的发生,这无疑为短视频领域的版权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据相关版权监测数据显示,2020年,仅“二创”短视频盗版侵权链接就达到1100万条,2019年1月至2021年5月上映的175部院线电影中的侵权“二创”视频达到14.27万条。2019年1月至2021年5月,12426版权监测中心对1300万件原创短视频及影视综艺等作品的二次创作短视频进行监测,累计监测到300万个侵权账号,成功通知删除1478.60万条“二创”侵权及416.31万条原创侵权短视频。涉及点击量5.01万亿次,按万次点击10元计算,挽回直接经济损失50.1亿元[9]。在各个平台的侵权视频中,由粉丝参与内容创作并传播的粉丝“二创”短视频因内容自带的话题性与传播渠道的分散性而成为各大视频平台的重要内容,因此,如何针对越来越多粉丝参与的“二创”短视频侵权现状进行更为精准的短视频侵权治理与保护,是当下亟需面对的重大课题。

(二)粉丝“二创”短视频潜在的版权风险

1.媒介技术环境下的创作主体授权难

流量作为自媒体时代的商业密码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用户的内容创作逻辑与变现模式,而以“粉丝”为主体参与创作的大量“二创”短视频也在这一流量模式下不断扩张自己的兴趣圈层与创作队伍。由于媒介数字技术赋能下粉丝作品主体的分散性和创作的低成本化,导致了“二创”短视频的无序性,这也造成了当前各大平台中“二创”短视频的侵权乱象频发,其中未经授权使用在先视听作品素材的侵权行为尤为突出。当前各大平台由粉丝参与的“二创”短视频侵权主要表现为未经授权下载使用、未经授权使用素材进行创作牟利等行为,具体表现在“二创”短视频对于在先作品音乐、视频、图片、文字等素材内容的侵权。在媒介技术的影响下,互联网传播呈现出虚拟性、隐蔽性、无序性等特点,这使得获得各类免费视听资源素材的渠道十分广泛,再加上各类音视频编辑工具的零成本与低门槛,更会使得已出版的视听作品在不被原作品权利人知晓的情况下就被随意抽条、重组等二次创作行为的发生。粉丝作为普通用户群体中最具活力与创造力的群体,在以UGC为主导的内容生产模式中,占据着更大的话语权,但作为普通的内容创作者,他们很难第一时间联系到作品权利人并拿到授权,同时部分创作者的版权意识较为薄弱,很少考虑使用素材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除此之外,无序且多元的视频创作主体,使“二创”短视频中所使用素材的权利主体难以明确,这又在无形中增加了所使用素材的授权难度。

2.法律范围下的侵权责任认定不够明晰

粉丝基于自身身份认同与情感建构所参与的短视频二次创作,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依據已出版的视听作品所进行的。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影视剧等视听作品的二次加工、创作往往需要征得版权方或已被授权的视频平台方的同意,否则就构成侵权,但在有些情况下,“二创”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构成对于原著作品的合理使用。例如,粉丝基于自己的兴趣点制作了关于偶像影视作品的混剪视频,并在粉丝群里进行传播,此时的粉丝“二创”短视频就构成合理使用,因为从使用性质来看,该类短视频是出于粉丝个人进行学习、研究或欣赏为目的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但随着媒介技术的推动,基于不同平台的视频流量变现成为当下短视频内容创作者的经济动因,粉丝借“为爱发电”名义所参与制作的“二创”短视频,在实际情况中甚至会得到平台基于其短视频流量价值的内容创作收益,而这一收益的背后实际上突破了合理使用范围的边界。从现实情况来看,合理使用原则却一直都是“二创”短视频的侵权抗辩理由。我国现行对于合理使用的界定主要是“三步检验法”,通常以“使用性质”“使用比例”“使用内容”这3个方面来进行界定,但目前的法律条文对于“合理使用”的认定仍然较为模糊,尤其并没有对“二创”短视频中存在的对于已出版视听作品的拆解、搬运、剪辑等具体形式进行逐一明确的法律认定与侵权划分。比如,如何认定所引用部分是否属于他人作品独创性的核心部分以及适当引用的具体比例是多少等问题缺乏明晰的界定。目前,由于媒介技术的更新迭代,粉丝参与主导的部分“二创”短视频对已出版视听作品的利用形式更为复杂多样,所以如何界定不同类型的“饭制”短视频是构成侵权还是合理使用的问题仍然亟需进一步明确。

3.流量变现下的利益分配难平衡

如今,媒介技术赋权下带来的内容创作的便捷性与低成本,使得更多的用户主动参与到短视频内容的二次创作之中,再加上“二创”短视频的低成本、高点赞、高播放量等数据特征能迅速吸引大批流量,其流量变现所产生的平台经济收益更难以预估。例如我国二次元文化社区bilibili,在此平台的内容创作者(up主)可以通过投内容稿获得点赞、投币、收藏等“一键三连”数据来实现流量变现,同时也可以通过用平台户打赏以及平台活动参与来额外获得奖励等等。根据12426版权检测中心发布的《白皮书》指出,仅在2019年1月至2021年5月,版权监测中心删除受权利人委托成功通知删除了1478.60万条侵权二次创作短视频和416.31万条原创侵权短视频(指他人原创短视频被盗版的情况),涉及点击量5.01万亿次,按万次点击10元计算,挽回直接经济损失50.1亿元。粗略计算可知,12426版权检测中心在不到两年半的时间里,删除的侵权二次创作短视频所涉及的直接经济损失就高达39亿元[10]。由此可知,当下我国二次创作短视频传播链条涉及到多方主体,更涉及到相关主体的切实利益分配。在实际情况中,二次创作短视频所产生的收益被传播链条上“二创”作者、平台、以及传播链条上的其他主体瓜分,而作为二次创作短视频基础素材或灵感来源的在先视听作品不仅没有获得相关许可费用,甚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侵害了合法权益,这无疑加速了我国“二创”短视频市场的利益分配困境,更造成了版权方自身成本与收益之间、平台方收益与版权方收益之间、二次创作者收益与版权方收益之间的三重失衡。

三、粉丝“二创”短视频版权风险的规范路径:媒介技术赋权下的“二创”作品反思

如今,在媒介技术的推动下,以粉丝为代表参与制作的“二创”短视频早已占据当下视频行业的巨大市场份额,它一方面促进了UGC为代表的短视频内容生态的活跃发展,另一方面却也在媒介技术的遮蔽下伴随着侵权行为的发生,这无疑也为版权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要想有效规范粉丝参与的“二创”短视频内容创作生态,就必须从源头去遏制粉丝“二创”短视频的潜在版权风险。因此,明确的法律界定、高效的授权渠道、合理的利益分配等涉及到社会不同责任主体的协同治理与保障才是规范媒介技术赋权下以粉丝为代表的自由创作主体进行“二创”短视频内容生产的良好之策。基于此,本文引入“协同治理”理论①,将协同治理理论运用到涉及多方责任主体的短视频版权治理体系中,通过司法层面的立法规范、平台及行业协会的主体责任、政府层面的版权知识普及等进一步优化短视频内容创作生态,推动短视频行业的有序健康发展。

(一)解决思路

协同治理理论作为一门交叉的新兴理论,是协同学和治理理论的有机结合,该理论呈现出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各子系统的协同性、自组织间的协同、共同规则的制定等特征,其本质是尋求有效治理结构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更多的是强调各个组织行为体之间的协调合作,来实现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效果。协同治理理论将社会看作一个大系统,这其中还存在着若干的子系统,它们开放、独立且相互影响着整体系统的运行,所以,复杂的社会系统的运行需要社会各个子系统的相互作用、共同规则的制定和遵守,来不断推进整个社会系统治理效果的优化[11]。因此,基于协同治理理论的核心逻辑,对于媒介技术赋权下的粉丝“二创”短视频的版权风险治理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媒介技术赋权使得更多的年轻粉丝参与到短视频内容的创作与传播之中,虽然这为短视频的内容创作带来了活力,但同时也带来了诸多的版权风险。协同治理理论强调不同行为体的协同合作,以发挥整体大于部分功能之和的效果,这对于涉及到多方主体的短视频版权问题的治理更具有现实意义,所以,协同治理理论的借鉴有助于粉丝“二创”短视频版权问题治理效果的改善,从而促进短视频内容行业的协同发展。

(二)解决路径

1.司法层面:明确“二创”短视频的侵权范围与授权规则

司法层面应完善立法,优化司法程序。“二创”短视频作为媒介技术赋权用户的特殊作品形式,其在媒介技术的遮蔽下,使得不计其数的“二创”短视频往往伴随着侵权的风险,再加上传统的合理使用规则早已不适用于当下“二创”短视频的内容生产与传播,基于此,我国亟需在立法层面对粉丝“二创”短视频的侵权范围与授权规则进行明确的法律条文划分。如今各大视频平台的流量变现模式早已使得短视频的二次创作突破了合理使用的限制,所以,在今后的立法实践中,首先应当对“二创”短视频合理使用之外的侵权表现进行明确法律条文的划分,比如应在法律上定性或定量上明确哪些二次创作短视频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哪些则超过了合理使用的界限;其次,还应该通过司法政策明确不同类型的二次创作短视频的授权规则,去明确哪一类的二次创作不需要授权,不需要付费,哪一类的二次创作超越了合理使用的界限,需要去先授权,后使用等等。只有明确法律的界定与授权规则的建立,才可以使得短视频创作生态中减少不必要的版权纠纷,在不损害原作品著作权人利益的基础上促进UGC创意内容创作的蓬勃发展。

2.平台层面:落实“二创”短视频的平台授权与收益分配

平台方应该落实主体责任,重点完善平台授权机制与收益的合理分配。粉丝参与的“二创”短视频,因依靠原作话题性博取流量获得经济收益的行为存在着潜在的版权风险,作为平台方首先应该重点加强合作管理,从制作、传播渠道入手控制“二创”短视频侵权行为的发生。比如制作短视频各类素材的取得必须经过合法授权,这就要求平台方等去进行各类音视频、图片等版权方的合作,去助力平台用户在创作的同时减少素材使用中的侵权风险,从而促进优质“二创”作品的输出;同时平台方还可以利用自身的中间身份优势,串联起版权方、短视频平台与二次创作者的合理利益分配链条。通过平台方这一中间渠道实现版权方经济收益、二次创作者的流量分成、以及平台所得三者的利益平衡,以此来减少短视频未经授权滥用原作品素材的行为,以及弥补媒介技术遮蔽下版权滥用所造成的版权方经济损失,从而实现生产与传播的共赢。

3.政府层面:推进“二创”短视频的合法使用与版权意识

政府层面应有效推进版权知识普及工作。以粉丝参与为代表的“二创”短视频侵权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短视频创作者的版权意识薄弱,并没有形成对于原创作品的版权保护意识。目前,我国自媒体平台用户的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尤其是以粉丝为代表的自媒体用户,其多为在校的学生群体,对于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知识缺乏了解,所以在开放的自媒体创作环境下,往往只会关注自己所创作的短视频热度而忽略了在先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当前有必要通过网络视频、线下宣讲、平台原创知识问答等方式,在全社会开展原创版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常识普及,提升网民的版权意识。

4.粉丝层面:践行“二创”短视频的合法创作与规范传播

粉丝应主动学习相关版权知识,提升个体版权意识,规范自身内容创作行为。粉丝在身为短视频内容的创作者的角色时,首先要拥有强烈的版权意识。在日常的内容创作与传播中,要时刻注意自己所使用的创作软件或素材是否合法使用他人的著作权,包括软件、图片、音乐、字体等都是进行内容创作之前需要考虑的内容,因此,如何正确使用素材,确保自己和在先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是粉丝成为短视频内容创作者之前所必须关注的问题;此外,在日常内容创作、传播中粉丝更应主动做到不侵犯版权方的合法权益。如果是改编、引用他人的视听作品,要尽可能取得版权方的合法授权,如未得到授权,则需要明确标注作品来源出处,不得侵犯他人版权。例如,在“二创”短视频的内容制作与传播方面,不管是音视频、图片素材的引用、编辑、发布、传播等环节都应该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做到明确授权,合法引用。

结语

媒介技术赋权的时代,以年轻粉丝群体自发进行内容创作的“二创”短视频成为当下各大视频平台的重要内容,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二创”短视频因媒介技术遮蔽下的无序创作、无序传播,因此以粉丝参与为代表的“二创”短视频面临着潜在的版权风险。虽然现有的版权治理方式对短视频侵权行为有一定的规制作用,但由于媒介技术的更新迭代,短视频版权治理与保护更是受到媒介技术更新的直接影响,进而对现有的法律规范、社会管理等层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需要从源头遏制以粉丝参与为代表的“二创”短视频的潜在版权风险,通過司法、平台、政府等多方社会主体的协同治理,共同为媒介技术赋权下的“二创”短视频的规范发展保驾护航。

注释:

①协同治理理论源自于协同学与治理理论的交叉融合,是一门新兴的交叉理论, 该理论于20世纪80年代兴起于西方公共管理领域。协同治理理论就是在开放系统中寻找有效治理结构的过程,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进而实现多元主体共治共享。因此,协同治理理论的提出和完善对于改善治理效果,实现"善治"的治理目标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1]储翔,陈倚天.影视二次创作短视频版权保护及协同治理[J].中国出版,2022(6):67-70.

[2]管莹,李伊玥.新媒体背景下二次创作短视频的转型策略分析[J].传媒,2022(23):55-57.

[3][5]陈静,郑宇.短视频二次创作的困境与出路[J].电视研究,2022(2):102-104.

[4][9][10]12426版权监测中心.2021年中国短视频版权保护白皮书.[EB/OL].(2021-05-18).[2022-06-25].https://mp.weixin.qq.com/s/OaQ8E4QkUB9ALa3rrOfvLQ.

[6]吴依依.影视类二次创作短视频的困境与出路探究[EB/OL].(2023-2-22)[2023-6-25].http://caixiebian.hebnews.cn/2023-02/22/content_8952705.htm.

[7]抖音官方.2021抖音春节数据报告[EB/OL].(2021-02-07).[2022-06-28].https://www.sohu.com/a/451167500_

728306.

[8]亨利.詹金斯:文本盗猎者:电视粉丝参与性文化[M].郑熙青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39-40,43-44.

[11]李汉卿.协同治理理论探析[J].理论月刊,2014(1):138-142.

作者信息:孙海荣,西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霍雨薇,西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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