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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案检索报告制度的价值研究

2023-11-13尹鑫宇

法制博览 2023年29期
关键词:类案裁判法官

尹鑫宇

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061

一、类案检索与类案检索报告制度

(一)类案检索机制

类案检索机制是最高人民法院以提升司法公信力、统一司法裁判尺度为目的,运用制定规则、发布指导案例、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等方式,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借助检索平台检索与待决案件相似的案件,并在类比分析基础上参照所检索的类似案件作出裁判的动态过程,该机制是在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所形成的[1]。2020年7 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将“类案”定义为法院已经裁定生效的案件中,与待裁决的案件在基本事实、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的案件。在此之前,2017 年8 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提出,类案检索机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部分:第一,承办法官利用中国裁判文书网、案例数据库等多种检索系统,对与待办案件相似的案件予以充分检索;第二,法官根据检索的类案结果编写类案检索报告;第三,法官对类似生效案件的裁判尺度进行审查,并以此为基础与待决案件进行比较,参照或者参考类似案件做出裁判,以求公正、合理。每一个鲜活案例的裁判结果都凝结着先前法官的司法智慧,类案检索机制使得法官在处理待决案件时可以站在巨人的肩膀上,从已被裁决的案例中找到解决当前待审案件的思路和方向,这样法官在裁判新类型案件时若感到不能确定,可以通过类案检索机制,为法官提供已经判决的先前案例,使法官的内心确信得到增强,从而帮助法官通过参照或参考已有的裁判思路,尽快作出正确的裁决。

(二)类案检索报告制度

类案检索报告是审判机关在审理案件时获取信息的重要工具,是类案检索机制运行的重要表现形式[2]。2017 年在最高法最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中,对类案检索的检索范围、依托的平台以及检索结果的运用等进行了规定,并将案件审理流程中制作类案检索报告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2018 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了对存在“类案不同判”可能的或者是存在争议的案件,承办法官必须进行类案检索并制作相应的类案检索报告,报告需要在合议庭评议或者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时进行说明。在实施意见中,也对类案检索报告应该去哪里检索、以什么前提进行制作和检索结果运用的大体框架进行明确,这对于完善类案检索报告制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类案检索机制的适用情况并不乐观,尤其是类案检索报告的制作,致使类案检索机制无法实现其预期价值,我们的类案检索报告制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二、类案检索报告制度的价值分析

类案检索报告是类案检索机制中体现检索过程与结果适用的重要的一环,如果每一份裁判文书都是前人的智慧和劳动成果,那么一份经过全面检索而制作的类案检索报告更是前人裁判智慧精华的凝结。完善类案检索报告制度对提升司法效率、增强司法公信力、促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提升审判效率

对类似案件进行类案检索不仅可以让裁判者在审理、判断的过程中少走弯路,同时也可以削弱由待决案件新颖性、复杂性所导致的审理困境[3]。对于经验丰富的审理者来说,即使面对大部分案件的审理能够胸有成竹,凭借丰富的审理经验熟练地作出裁决,仍会在面对一部分案件的裁判时犹豫不决。对于那些经验不足或审理风格较为谨慎的法官来说,通过分析、研究类似案件可以帮助他们更准确地判断事实、找准裁判尺度,从而获得更合理的裁判结果。无论是经验丰富还是经验欠缺的法官,借助类案检索都可以为他们提供已生效判决的有力支撑,使其内心确信得到强化,并最终得出与待决案件相匹配的裁判思路和裁判结果。

作为一个民法法系国家,我们的裁判者在做出司法裁判时,需要遵循演绎推理法,即通过三段论式的推理方法来规范法官的裁判过程,确定案件事实为小前提、寻找法律规范为大前提、连接大小前提三个环节推出结论。此过程需要严格遵守逻辑,虽然是行之有效的但也有一定的复杂性。因为并非所有案件都必须严格地遵循三段论推理方式来连接大小前提。类案检索数据库中的个案都是前人所完成的智力成果,是经过演绎推理后得出的裁决,具有可靠的正确性和可参考性,如果某一个案例中的裁判规则仍有争议,那么可以通过参考其他大量案件,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可以将复杂的三段论式推理简化为对比待决案例与参考案例的相似之处,从而大大简化法律适用的过程,不仅提升了审判效率,也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压力[4]。承办法官在办理疑难案件或新类型案件时,对相似类案进行全面检索并出具类案检索报告,将具体的案件事实与相对抽象的法律规范连接起来,让裁判者除了可以使用法律解释等的法律方法,还可以对比类似案件与待决案件之间的相似性,来对法律的滞后性等缺陷进行弥补,这能够很好地减少法官在进行自由裁量时因个人主观判断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不会走错裁判方向。对于复杂疑难案件,可以将其划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案情极其复杂,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来梳理,而且还牵扯到其他相关案件;另一类则是由于社会发展迅速,在立法时并未出现,而随后又出现的新类型案件,目前尚无法律对其进行调整[5]。一般情况下,类似的疑难案件往往产生于特定的社会背景之下,所以一般会相对集中于同一个时间阶段,在此前提下,一份记录指导性案例和类似案件裁判思路的类案检索报告可以有效地改善疑难复杂案件的审判困境,成为裁判者审理疑难案件的“得力助手”,从而提升裁判效率。

(二)增强司法公信力

衡量法治是否统一的重要标准之一就是法律的适用是否统一,实现法律统一适用的有效方案为裁判者通过法律解释方法寻找解决争议的最优结论,使类似的法律争议得到类似的裁判结果,进而实现司法公信力的提高。对于社会大众来说,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判断一个裁判结果的关键就是看其裁判标准有没有达到统一性。随着人工智能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司法中来,公众可以通过检索数据库了解到先例的裁判思路,只有这些类似的先例能够得到同等处理,才能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满足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一个有类似案件的待决案件,司法机关应当以统一的尺度作出裁判,以确保正义、理性的结果。否则如果不能提供有说服力的合理解释,那么我们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将会遭到很大的破坏。结果的可预测性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石,裁判标准无法达到统一会使公众无法对裁判结果有一个合理的预期,从而产生消极影响,这种影响在大数据时代更加明显。因此为了维护司法公信力,实现裁判标准的统一,完善类案件检索报告制度,统一法律适用是十分必要的。

“类案同判”是类案检索机制的核心理论,类案检索报告制度的目的在于实现“类案同判”,最终追求的是满足司法公正和审判效率的双重需要。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许多类案不类判的现象,不但对司法公信力会产生消极影响,当事人对裁判是否公正也会质疑。在类案检索机制提出之前,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是解决此问题被使用的最广泛、最为有效的方法,但是社会发展的速度惊人,个案的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的错位经常出现,法律解释也是具有一定主观性和抽象性的,以至于司法解释在填补此缺陷面前难以面面俱到甚至显得力不从心[6]。为了调和这个矛盾,裁判者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不过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是有绝对的限度的。此外,当今社会大环境复杂多变,法官作为不同的个体也具有一定的综合素质差异,这使得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难以达到理想的状态;此外,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法律为了弥补自身局限性,为法官设置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确保公平、公正的司法审判过程,而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一旦出现,就会导致司法不公[7]。所以在类案检索机制指导下,规定裁判者在审理裁判过程中对特定类型案件进行类案检索,尽量避免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带有个人主观偏向,让类似案件趋向类似裁判,而类案检索报告则能更直观地展示类案检索成果,使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可以更有效地对司法进行监督,进一步约束法官自由裁量权,增强结果的可预测性。

(三)推进法治建设

类案检索报告不仅可以在司法审判中发挥重要作用,还能有效弥补法律的不足,推动立法的完善,从而整体上推进法治建设。

由于人工智能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以及各类信息检索平台的出现,类案检索的实现越来越方便。然而,由于成文法的局限性,法律法规通常在具有稳定性的同时也存在一些滞后性,并且随着社会生活与实体经济的日益发展,各种新类型案件如雨后春笋,由此产生的纠纷引起日益旺盛的法律需求,其导致的就是新类型案件和各类疑难复杂案件涌入法院,使得法律纠纷变得更加复杂多样。虽然最高法会及时发布一些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回应社会的司法需求,弥补法律规则滞后的局限性,但有些法官仍然会时常陷入“法无明文规定”的窘迫境地,不得不在类似案件或指导案例中寻找参照和指引,因此类案检索就成为一种弥补法律规定不足的有效方式。法官对新类型案例的裁判,不仅对法律暂时滞后领域的问题做出回应,还可以提供宝贵的裁判经验和立法材料,当类似的新型案件出现时,他们可以利用这些经验,进行类案检索并制作类案件检索报告,将审判智慧进行梳理和重现,达到统一裁判尺度的目标,使新的裁判与过往类案及关联案件在法律适用与司法理念上达到一致,使人民群众在司法过程中能够体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时,一份类案检索报告凝结的是不同审理者在面对一些新问题时对事实认定、法律解释的智慧成果,这些不断丰富起来的审判智慧,能够不断优化司法解释甚至直接为立法提供材料,从而有效弥补法律局限性并推动法治的进步和发展[8]。

类案检索报告是裁判者进行类案检索后的对检索成果的输出和总结,它汇集了法官的智慧和裁判思路,为其他法官提供参考和指导。尤其是最高法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如果等待裁决的案件在基本法律适用和案情方面与其相似,则指导案例的法律效力为“应当被参照”。因此已有的案例不管是对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践来说都是重要成果和生动材料,对复杂疑难、新类型问题的审理思路和裁判逻辑更是理论创新研究的基石。对已有案例进行检索并成果化表达为类案检索报告,不仅可以为学术界提供智慧,学术界也相应地为立法和法律解释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撑,从而实现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紧密联系,推动法治建设的良性发展。

三、结语

类案检索报告制度是类案检索机制的落脚点,该制度的实践效果是检验该制度是否科学合理的有效途径,当前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对类案检索机制的研究比较多,但具体到类案检索报告制度的研究尚少,对其功能定位较为模糊,致使这一辅助制度在基层法院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深入讨论了类案检索报告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提升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推进法治建设方面的重要价值,以展示规范类案检索报告的制作和运用,结合司法实践继续优化和完善类案检索报告制度,让类案能够类判,使类案检索机制发挥其应有的预期价值,从而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类案裁判标准的统一,这不仅有理论学术意义,也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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