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罪认罚制度在法律风险范畴内的运用研究

2023-11-13杨国平

法制博览 2023年29期
关键词:量刑被告人律师

杨国平

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江苏 东台 224200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是以量刑协商程序为依据,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一些量刑方面的优惠以达到自愿认罪认罚的目的,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有效提升司法效率,促使各类刑事案件由复杂转向简单。虽然该制度优势众多,但是自身也存在一些缺陷,尤其是存在一些能够影响到司法公平公正的缺陷,因此在该制度应用过程中需要构建风险防范机制,以此达到公平公正的效果。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风险防范的概念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改革后确立的一项诉讼法律制度,该制度的创立时间不长,因此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风险,但是从实施现状来看这一制度仍然呈现出较大的优势,因此,为了确保制度公平与规范,需要做好制度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过程中要确保认罪认罚主体的自愿性,同时还需要确保对被追诉者定罪量刑的科学性。在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风险防范这一概念进行解释前,要先明确何为“风险”,在学界中关于风险的解释较多,如在特定的时间或者范围内出现的不利伤害或者造成损失就是风险,将风险的定义带入到法律层面来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风险就是指在该制度应用过程中出现的一些不可预测、不可控制的损失损害,或者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达成的预期目标不相适应的结果均可以视作风险[1]。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风险防范的必要性

(一)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被追诉者在认罪认罚阶段检察院会与其进行量刑协商,检察机关会通过简化量刑程序等方式换取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而在这一过程中就可能会出现违法交易行为,显然这会对量刑和程序的公平性造成影响:首先,检察院等部门为了简化办案流程,可能会在量刑方面做出退让,并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一些量刑上的优惠,此外在一些比较缺乏证据的刑事案件当中,检察机关为了达到定罪量刑的最终目的也会出现降低认定证据的标准等现象,这些情况均有悖于罪刑法定等原则;其次,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控辩双方的人员在地位上显然处于不对等模式,通常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会处于劣势地位,同时该制度又具备压迫性特征,因此从很多案例来看,犯罪嫌疑人并不是诚心认罪,而大多数犯罪嫌疑人是在一种不得已的状态下认罪认罚,而在这些犯罪嫌疑人的内心深处仍然认为自己无罪。从这一点来看,受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压迫性影响,很多犯罪嫌疑人在多重压力之下自身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影响,如缺乏律师保护等等。一些犯罪嫌疑人由于心里已经对法律产生恐惧,他们会认为若自身不接受该制度,那么就可能面临着更为严重的处罚,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违背现实情况而被迫认罪认罚的现象,最终也会对司法的公平性造成影响。

(二)保障程序正义

现代刑事诉讼最为重要的原则之一就是程序正义,通过程序正义能够有效保障人权、促进公平等等。程序正义的关键在于正义,即所有受到程序影响的人都应当以公平的方式参与到程序当中,且能够影响到程序的过程,刑事诉讼阶段犯罪嫌疑人同样需要享受到程序公平,即拥有程序选择权,这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显得非常有必要。一些学者指出,在刑事案件当中只有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程序选择权,才能够确保在诉讼阶段的程序正义。在量刑过程中,给予犯罪嫌疑人一些优惠可以使得其不进行无罪辩护而选择主动认罪,而这一环节也必定符合“交易”的原则,显然这有悖于刑事司法中关于公平公正的表述,同时犯罪嫌疑人在认罪认罚环节也无法实现绝对的公平公正,从这一点看该制度还存在一些非常明显的风险:首先,在刑事案件当中,犯罪嫌疑人的地位较低,同时一些犯罪嫌疑人对于案件信息的整体掌握并不充分;其次,在案件当中很多犯罪嫌疑人缺乏辩护律师的支持,如在认罪认罚具结过程中,若犯罪嫌疑人缺少辩护律师,那么辩护工作就由控方指定的值班律师负责,通常情况下值班律师对于案件信息的掌握程度不足,因此只能够向犯罪嫌疑人提供一些程序性帮助;最后,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当中犯罪嫌疑人言词证据的地位被抬高,这就会增加其被迫认罪的风险,部分检察院为了提升诉讼效率会迫切实现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这一目的,因此在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会非常重视认罪口供,间接削弱了对其他证据搜集工作的力度,这就会增加出现冤假错案的风险[2]。

(三)杜绝滥用权力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出现进一步强化了检察院的权力,因此在与犯罪嫌疑人协商过程中,检察院通常会占据主动地位,这一方式虽然有利于提升检察机构的效率,但是检察院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导地位也决定了其可能会面临权力滥用的风险,同时由于检察机关并不会公开与犯罪嫌疑人的协商内容,这就进一步增加了权力滥用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若检察机关的权力始终无法被限制,那么就会出现协助犯罪嫌疑人免受刑罚的现象,或者通过权力使无罪之人有罪。在这一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几乎无法得到辩护律师的援助,同时受到信息掌握能力的影响,犯罪嫌疑人与检察机关的地位将处于严重不对等状态。由于犯罪嫌疑人并不具备保持沉默的权利,且检察机关是将罪犯的身份当做嫌疑人进行调查,所以犯罪嫌疑人的各项合法权益很难获得有效的保障,最终,犯罪嫌疑人在面对各种压力的情况下可能就会出现虚假认罪等情况,而认罪认罚制度就很容易出现被滥用的情况,这也是损害司法公平的重要因素,因此,做好风险防控工作是防止认罪认罚制度被滥用的有效途径,同时也是保证司法公平的有效措施[3]。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风险防控措施

(一)向犯罪嫌疑人提供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特权

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特权目的是确保认罪的自愿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中指出不能以一种强迫的手段使人认罪,即犯罪嫌疑人的认罪必须保持自愿,但是犯罪嫌疑人也没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因此很多学者提出需要向犯罪嫌疑人提供反对强制归罪与沉默的权利,但是这一意见始终充满争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已经实行多年,而为了实现公平,理应向犯罪嫌疑人提供诸如保持沉默等特权,而侦查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问过程中,应当主动向其告知权利,若犯罪嫌疑人放弃使用沉默权时则应当签订放弃说明,同时嫌疑人所提供的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建立健全律师帮助机制

在诉讼过程中需要向犯罪嫌疑人提供律师帮助:首先,应当赋予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若犯罪嫌疑人以任何原因没有获得律师帮助,那么相关部门则应当指定律师为其提供帮助;其次,还应当为律师提供辩护的权利,同时还应当确保律师的辩护权利能够充分发挥出来,通常情况下帮助犯罪嫌疑人辩护的律师有两种,一类是犯罪嫌疑人自己委托,一类是援助律师,但是无论何种类型的律师均应当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律师也应当具备会见等权利;最后,为了确保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律师还应当具备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如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过程中,辩护律师应当在场[4]。

(三)保障认罪前的证据先悉权

保障证据先悉权是确保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根本前提,犯罪嫌疑人在认罪前需要掌握各类证据信息,即确保犯罪嫌疑人在认罪前具备证据先悉权,这类权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除了犯罪嫌疑人具备证据先悉权以外,嫌疑人辩护律师同样需要具备该权利,而关于证据先悉权的主体是谁,当前仍然存在很大争论,一些学者认为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若要充分发挥出辩护的作用,那么就必须具有证据先悉权。但是反方却认为证据先悉权是犯罪嫌疑人所具备的一种基本权利,而律师则只是代行使这项权利,但是无论是哪位学者都认为应当赋予犯罪嫌疑人证据先悉权,由于其是认罪主体,因此在认罪前需要充分掌握各类证据,只有在具备证据先悉权的基础上才能够确保犯罪嫌疑人认罪自愿性。而追诉部门则应当主动向犯罪嫌疑人呈现所有证据,同时律师也应当完全熟悉这些材料,只有这样才能够精确地掌握审判结果,并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工作提供依据。从这一方面看,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辩护律师均可以作为证据先悉权的主体;其次,若犯罪嫌疑人存在行使证据先悉权困难的情况,律师可以通过复制等形式将这些证据提供给犯罪嫌疑人,并对这些证据进行说明,但是考虑到被害方的隐私,对于被害人以及证人等提供的敏感信息可以保密,如家庭住址、姓名以及联系方式等等。在赋予犯罪嫌疑人证据先悉权时也需要充分考虑到其中的风险,一些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会主动认罪,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需要保障犯罪嫌疑人具备证据先悉权,另一方面也需要防止犯罪嫌疑人通过证据先悉权对被害人、证人等进行威胁;最后,追诉机关若收集到无罪以及轻罪证据,这些证据则需要进行强制性披露,无论追诉方是否提出申请,此外,若追诉机关没有将这些无罪、轻罪证据披露,那么犯罪嫌疑人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调取。

(四)建立专门的认罪审查程序

通过构建专门的认罪审查程序能够确保犯罪嫌疑人认罪是否出于自愿,法院在审判阶段一方面要向犯罪嫌疑人询问认罪的过程,另一方面还需要律师解释其认罪过程,这一措施的目的是确保犯罪嫌疑人认罪过程的真实性,在审查过程中需要确定嫌疑人认罪阶段的事实基础以及侦查机关的侦查方式等等,同时在询问阶段还需要求被告人通过自主组织语言的形式讲授一遍所作出的行为,确保被告人自主口述内容能够与指控资料相一致,避免出现一些误解情况。经过上述询问工作以后,法院若认定被告人为自愿性认罪,那么就可以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若法院认定被告人的认罪并不属于自愿,或者检察机关所提供的事实基础并不能有力证明被告人犯罪,那么就可以拒绝认罪,并将这一案件转化成普通程序再次进行审理,此外在普通程序当中先前所提供的供述不能再次作为不利证据进行使用[5]。

(五)确立判决前的反悔机制

当前我国并没有出台相关法律文件解释认罪被告人是否具备反悔的权利,但是很多学者就判决前的反悔提出了意见,如一部分学者认为,在犯罪嫌疑人认罪审查程序阶段,被告人仍然具备反悔的权利,同时被告人在反悔时并不用解释反悔的理由。在法院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之前的所有时间,被告人都可以反悔先前认罪。但是这一过程需要充分条件支持,如被告人认为其认罪过程并不是出于自愿,或者在认罪过程中存在虚假行为。当被告人提出反悔且给出合适理由时,法院应当先确定被告人所给出的反悔理由是否真实,而后再确定是否需要撤回认罪裁定,若被告人在判决前反悔且所表明的反悔条件真实但是仍然被法院拒绝以后,被告人可以继续向更高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上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核,上级人民法院在接受被告人的诉求以后需要进行再次审查,而后确定撤销原法院对被告人的裁定,或者是准许撤回认罪[6]。

(六)健全上诉制度

在被告人上诉制度方面,我国法学领域学者仍然存在很大的争议,一些学者认为被告人并不具备上诉的权利,理由是被告人的上诉将会影响到案件的处理效率,同时被告人已经认罪认罚,因此没有上诉的必要,但是也有一些学者认为,法院应当确保司法的公平性,而被告人上诉的原因之一就是冤假错案,因此应当赋予被告人上诉的权利。从我国审前程序的现状来看,仍然无法完全确保被告人的权利,同时在认罪认罚程序中有失公平和虚假认罪的情况仍然非常普遍,因此非常有必要保留被告人继续上诉的权利,若在上诉审查阶段发现被告人存在虚假认罪的情况,那么应当自觉将此案件作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若出现原法院量刑有失公平现象,则应当要求原审法院对判决作出更改。

四、结语

当前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用过程中仍然面临很多风险,通过做好风险防控工作,能够有效确保程序正义,并防止司法部门权力的滥用等等,在该制度应用过程中,应当从健全律师帮助制度、完善上诉制度以及确立反悔机制等方面规避制度产生的风险,进而维护司法的公平公正。

猜你喜欢

量刑被告人律师
刑事程序法向度的量刑规范化研究
基于贝叶斯解释回应被告人讲述的故事
“新婚姻法”说道多 听听律师怎么说
“建设律师队伍”:1950年代的律师重塑
我遇到的最好律师
“大屯路隧道飙车”案审理
论自首在量刑中的适用
怎样才算是真正的律师?
论配偶暴力中受虐妇女杀夫案的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