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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制度带给公证的机遇与挑战

2023-11-13洪晓晴

法制博览 2023年29期
关键词:继承人公证民法典

洪晓晴

福建省石狮市公证处,福建 石狮 362700

一、我国的遗产管理人制度

(一)遗产管理人的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三种产生方式,即遗嘱人指定、继承人推选和人民法院指定。首先,遗嘱人指定是指遗嘱执行人在继承开始后直接转化为遗产管理人的情形,因为遗嘱执行人是遗嘱人生前在遗嘱中所指定的,故笔者称之为“遗嘱人指定”;其次,继承人推选是指在被继承人生前未选任遗嘱执行人的情况下,《民法典》规定继承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笔者认为此时不应对遗产管理人是否具有继承人资格进行限制,而应允许非继承人担任遗产管理人,赋予遗产管理主体更多的可能性。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由全体继承人担任遗产管理人、民政部门或村民自治组织担任遗产管理人的特殊情形,避免被继承人的遗产因继承人未及时推选管理人或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等原因而导致的管理不能;最后,人民法院指定是指《民法典》中还规定了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提出异议,由人民法院在权衡利弊后指定最佳管理人。值得关注的是,《民法典》将提出异议申请的主体界定为利害关系人而非继承人,体现了立法者在关注保障继承人或遗产受益人利益的同时还兼顾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做到了既保护私有财产又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对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哪些方面的职责做了要求,并规定了兜底条款,用于赋予其他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必要行为以合法性[1]。这些职责主要表现为:在遗产范围方面,管理人应当清理并制作清单;在情况汇报方面,管理人应当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在遗产保值方面,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遗产损失;在债权债务方面,管理人依法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和享有行使债权的权利;在遗产分割方面,管理人应当依遗嘱或依法分割。值得关注的是,《民法典》仅搭建起了遗产管理人职责的基本框架,对相关职责应如何具体履行还需要进一步规范。

(三)遗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利害关系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意,是指明知不可为而为之。重大过失,是指违背了正常管理人的一般注意义务。由此可见,遗产管理人承担的民事责任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这大概是因为立法者考虑到了遗产管理兹事体大,我国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尚处于新生阶段,若对遗产管理人要求过于严苛不免让人望而却步,不利于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落实。此外,《民法典》中并未对遗产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作出规定,所以笔者认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遗产管理人损害行为的不同来选择适用一般民事责任的不同承担方式。

(四)遗产管理人的取得报酬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享有取得报酬权,即遗产管理人可以基于法定或依据约定获得相应的报酬。笔者认为,此处将遗产管理人的取得报酬权表述为“可以”而非“应当”更有其深意所在。当遗产管理人与受益人混同或无遗嘱前提下由继承人担任遗产管理人时,实际上遗产管理人所管理的遗产就是其自身的财产,因此也就不存在管理自身财产还要求报酬之说了。当遗产管理人为民政部门或者村民自治组织时,基于其机构性质,也不存在民政部门或者村民自治组织要求行使取得报酬权的可能。而当遗产管理人对遗产利益不享有任何获得可能性的前提下,赋予遗产管理人报酬请求权,能更好地激发遗产管理人管理遗产的积极性,甚至推动一大批专业人士组建遗产管理团队,促进遗产管理人趋向专业化。

二、遗产管理人制度带给公证的机遇

(一)拓展公证服务范围,提升公证社会知晓率

基于公证享有的“国家证明力”及其“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特殊职能作用,遗产管理人在履行管理职责过程中必不可少地需要借助公证来保障其工作的顺利开展。笔者认为,公证机构可能办理的涉遗产管理人公证主要表现为以下两大方面:一是涉及遗产管理人资格方面。具体表现为:办理委托继承人中的一人或继承人之外的第三人管理遗产的委托公证;为全体继承人办理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分配协议公证;在全体继承人均表示自愿放弃继承遗产时为其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以便于民政部门或村民自治组织依法管理遗产;在通过诉讼程序确定遗产管理人时,对相关裁判文书办理公证,便于遗产管理人在境外也能够正当地履行管理职责等;二是涉及遗产管理人职责方面。具体表现为:为遗产管理人清理遗产范围并制作书面清单的过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为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而办理提存公证;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为继承人办理继承权公证;为遗产的合理分配而办理财产分割协议公证等等。随着公民财产类型的日益丰富多样,涉及遗产管理类公证无可避免,公证机构若能抓住机遇,拓展公证服务范围,必将能进一步提升公证的社会知晓率,延伸公证触觉。

(二)发挥公证专业优势,提高公证社会公信力

公证是权威的证明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各类民事主体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员必须是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与遗产继承相关的遗嘱公证、继承权公证、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等一直以来就是公证机构的传统业务[2]。在长期以来的执业过程中,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积累了一定的对继承人范围和遗产情况的审查经验,具备从法律视角引导继承人确定遗产管理人、指导遗产管理人依法妥善管理和分割遗产的专业优势。公证机构在办理涉遗产管理人相关公证过程中能够充分发挥公证的证明职能和专业技能,让遗产管理在法律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合法依规进行,既有利于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有效推进,也有利于树立公证的执业权威,进而提高公证的社会公信力。

(三)转变公证服务思维,推进公证服务多样化

《民法典》中并未对担任遗产管理人的主体进行过多限制。根据《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具有自己的名称、场所、人员和资金。故而公证机构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机构,符合担任遗产管理人的主体资格。此外,公证机构特有的公益性、中立性和专业性,更加体现了其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若公证机构能够抓住机遇,转变服务思维,以遗产管理人的身份参与到具体的遗产管理过程中,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妥善管理遗产,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实现被继承人的遗产在公证机构的管理下合法合理分割,便能让公证机构跳出第三方证明机构的设定,拓宽公证事务类型,推进公证服务向多样化发展,丰富公证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中的表现形式。

三、遗产管理人制度带给公证的挑战

(一)具体操作规范缺失,公证办理依据不明

正如前言所述,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尚处于新生阶段。囿于法典的简约性,《民法典》并未对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具体实施细节作出规范。实践中,遗产管理人应当参照何种标准、何种格式制定遗产清单;如何认定遗产管理人已经向继承人履行了遗产报告义务;其他利害关系人是否对遗产情况享有知情权和查阅权;遗产管理人是否可以通过公示催告程序通知债权人;当遗产管理人对管理职责确实存在履行不能的前提下怎样终止其遗产管理人资格或什么情况下能够变更遗产管理人等等[3],这些都是现有立法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公证作为基层法律服务部门,在新兴的法律制度适用之初,必然会遭遇客观现实难以具体适用法典规范的迷茫期,使得涉遗产管理人的公证办理缺少了具体的办证依据。

(二)信息共享渠道不畅,遗产范围查询受阻

当前,我国并未形成统一的财产管理制度,不存在一个专门的财产查询部门。由于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全面建立起来,公证机构在办理涉及财产的相关公证时,仍需向各相关主管部门单独发函核实。并且,个别部门还可能会存在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向公证机构回复相关财产信息的情形。因此,不管是办理遗产管理的相关公证还是直接以遗产管理人的身份进行遗产管理,财产情况查询都是公证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此外,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公民的遗产不仅局限在不动产、存款、车辆、股权、证券、理财产品等有处可查的财产范围之内,还包括诸如各大电商平台的商铺、具备财产价值的游戏装备和账号、奢侈品、收藏品等等,这些都属于公民遗产的范畴。因此,如何穷尽一切手段来清理被继承人生前遗留的全部遗产将成为公证介入遗产管理的难点所在。

(三)非公证专业能力不足,遗产管理能力欠缺

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情况下,公证机构具有审查继承人范围和遗产情况的专业优势,也具备依照遗嘱或法律规定分割遗产的实战经验。但对于如何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或遗产管理涉及诉讼时如何做好起诉应诉工作[4],抑或是在遗产类型不尽相同时如何能使遗产分割做到既合法又合理等方面,公证机构和公证员都不算是擅长。而且,就算是人员众多、部门划分细致的公证处要专门培养具备上述特长的公证人员也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因此笔者认为,现阶段的公证机构并不具有全面的遗产管理能力,其在担任遗产管理人时若试图仅凭一己之力就做到尽善尽美地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是存在客观困难的。

四、公证如何面对遗产管理人制度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一)制定行业办证规范,满足遗产管理公证需求

诚然《民法典》中关于遗产管理人的具体规范未能涵盖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方方面面,有关的司法解释也尚未出台,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法律适用仍属于初级探索阶段。但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不是一出台就已经十分完备的,它需要由各法律部门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不断地总结经验、修改完善。公证作为法律服务部门,更应当首当其冲地担起此大任。公证协会应当积极组织公证机构的业务骨干进行遗产管理人制度的专题研讨,制定符合公证办理实际的行业规范,在法典规范不到位或尚未涉及的方面,以法律专业人的角度,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尽可能地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证法律需求。

(二)主动与各部门、机构沟通,畅通财产查询渠道

虽然我国尚未形成统一的财产查询机制,但财产情况核实一直以来就是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如办理涉及出售不动产的委托公证就需要核实不动产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受限的情形。公证机构担任遗产管理人时,可根据相关利害关系人提交的材料或者通过与被继承人关系较为密切的人员进行交流,获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相关凭证或线索,在其自身核实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公证的主观能动性,加强与各财产部门机构的沟通与联系,主动就遗产管理所涉及的财产查询问题进行协商,探讨实际可行的财产查询渠道,在保障个人隐私的同时掌握财产情况。此外,随着我国信息化建设的不断发展,“互联网+”成为各行各业发展的共同趋势,不少公民的个人信息已经可以在政务官网上进行查询,公证机构可尝试与各财产部门机构建立专线查询渠道,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同时提高财产查询效率。

(三)积极联合各行专业人士,组建遗产管理联盟

由于遗产管理并不单单涉及继承人有多少、谁要继承谁要放弃、遗产如何分割等问题,还涉及如何使遗产在管理期间内最大限度地得到保值、如何处理好被继承人生前的债权债务、不同类型财产间的价值权衡等等。因此,在公证机构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情况下,可以与会计、律师、资产价值评估、经济管理等有关遗产管理的各行专业人士合作,寻求遗产管理战略合作伙伴,形成遗产管理专项业务协作机制,组建遗产管理联盟,公证机构既可以在遗产管理过程中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又可以在各行专业人员的协作下弥补欠缺的遗产管理能力,博采众长,保障遗产合理合法分割,全面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

五、结语

伴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公民法治意识的不断加强,遗产管理人制度必将逐步进入大众的视野,为民众所普遍适用。本文所述仅是笔者的狭隘之言,如有不妥还望海涵。公证,在其法律服务过程中必然会与遗产管理人制度碰撞出更多的火花,以其守法、尚信、守正、求真的执业理念和“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特殊职能保障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稳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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