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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视角下股权众筹法律法规的运用分析

2023-11-13

法制博览 2023年29期
关键词:集资众筹股权

柏 彬

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陕西 咸阳 712000

如今互联网技术达到了空前的繁荣,这让金融业发展迎来了最佳的时机,因此互联网金融就在这个过程中产生了。互联网金融业务更加开放、便捷,且互利互惠,将更好的金融服务提供给客户。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传统金融服务实现了创新和优化,更符合现代客户的要求,使金融体制迎来了重大变革,推动金融业实现更好地发展。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同时为众筹融资开拓了新道路,成为一种新融资模式,主要以股权、预售、债券、捐赠等形式获取收益,股权众筹无需太高的融资成本,即可帮助中小企业也能够实现融资,可是目前我国股权众筹平台还不成熟,尤其体现在其运营方面,不具备相关的法律约束,所以当务之急应健全法律制度,使互联网金融下的股权众筹能够实现健康稳步的发展。

一、互联网金融视角下我国股权众筹的概述

(一)股权众筹的基本内容

股权众筹就是将企业信息在网络公开平台发布,从而招募投资者,且以股权为手段吸引投资者,在这个过程中投资者必须遵从国家有关政策的约束,能够将利率、贷款控制在一定的标准范围内。随着不同规模的贷款需求不断增加,又进一步推动了股权众筹的快速成长,但是在其中还存在财务约束的情况,而投资者权益保护也十分必要,成为中国股权众筹发展的影响因素[1]。例如,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发挥着强有力的规范作用,此时股份制公司的运营必须符合法律规范,投资者的财产安全和权益都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增大了融资成本,一些风险造成股权众筹很难得到发展,因此必须实施严格监管。

(二)我国股权众筹的运行模式

股权众筹模式具有开放性,一些小规模证券必须通过证券机构进行严格的法律监管,才能够在网上公开发行,其关乎广大民众利益,同时也与国家金融安全息息相关,因此,应遵循以下政策:首先,严格禁止没有经过授权或者默示的证券机构面向大众进行股票发行,网上投股融资必须是平台和发起人所提供[2]。其次,关于在线私募股权融资,该融资模式具有较大的规模。与股份制企业的不同在于投资者是特定人群,并不面向所有的人群,对于单个项目而言,并不存在太多的投资者,如此让非法投资受到了制约。而封闭式股权融资可以通过两种形式来实现,即直接基金与间接基金。最后,资金的筹集主要采取私人投资基金的方式并通过互联网进行筹集。而该模式还应严格地遵从相关法律规章的规定,严厉打击违规的投资者面向个人发起集资,坚决禁止非法集资,避免将信息发布给目标人群。

二、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

(一)投资合同欺诈

股权众筹应与开放的平台合作,发挥中介的作用,帮助投资者找到最佳的融资方,进而实现顺利地签订合同,股权融资将组合和跟投有机地结合。首先,投资者在投资中都十分积极,可是选民过于纵容使得投资存在着盲目性。若投资者在合作的过程中获取收益,就很可能会出现投资项目者中途逃避支付的情况,进一步加大了风险[3]。其次,在投资合同上不具有法律约束的条款,这样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出现投资合同欺诈的情况。股权融资在没有法律保障的情况下,会使得竞标数量没有限制,从而发生合同欺诈行为。

(二)“非法集资”红线

关于网络中的股权销售,在《证券法》中没有明文规定,针对是否具有合法性只能在公开招标中得到处理,如此很难对风险进行把控。此外,股权众筹中的基金既有私人基金还包括政府基金,而在此种情况下很容易助长非法集资之风,虽然互联网平台都有准入门槛,例如实名认证,可是网络验证覆盖面很大,如此很难使企业安全得到保证。此外,在我国《刑法》中非法集资的相关条款中并不包含股权内容,在股权产生中经常会出现不正规发行股票及公司债券等行为。尤其是没有获取企业的许可,对指定社会目的的股本进行发行以及转让,隐藏着人数的限制或者人数的扩增[4]。因此,若不具备灵活的股权众筹动员办法,就很可能面临形式化制裁,不能够更好地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股权众筹职责不明确

股权众筹平台能够反映出投资者和融资方的具体需求,并对两者的需求进行有效协调,让交易更加便捷,并从中提取相应的成本。在基金合同中应将利益列入条款,由基金平台发布投资者信息,起到中介和交易监管的作用,可是当前融资人所需要签订的合同较多,若双方意见达不成一致,可能会带来不良后果。例如某使平台服务交换协议显示:“合同期限内无需得到用户同意,某使平台可自行改变协议中的条款。但某使交易平台不给出具书面同意,该协议是不可以随意修改的。”此行为制约了用户修改合同的权利。因此还应该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规则,让平台和用户的关系更加协调,能够在可能发生的诉讼中起到作用,最大程度地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受损伤。

三、互联网金融视域下完善股权众筹法律法规的措施

(一)强化对股权众筹立法的重视

股权众筹在融资中应具有足够的法律保障,在制定法律法规时也应该遵从实际情况,在相关规定的约束下,使得融资程序达成一致并实现自主性,还需要具备强有力的监督制度,逐渐形成一个完整的股权众筹融资系统,让监督模式得到创新,在监管的过程中更加高效和灵活,体现出智能性。此外对于被监管者,应对他们的交易类型进行划分,并创建专门的管理部门,推动相关法律监管机制可以充分地实施并具有长效性,可是相关法律法规中并不存在股权融资的约束规定。而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14 年12 月18 日发布的《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难以发挥出充分的法律效力,在国家行政法规中也没有涉及完全股权管理内容。若想让上市公司具有法律保障并减小风险,首先,应对股权融资在法律中的地位作进一步了解,充分掌握我国股权融资的实际情况;其次,应完善资本市场体系,推动企业融资模式实现快速发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应给出明文规定,还需要以中国证监会的标准为导向制定出完善的法律法规,针对股权众筹的运行必须实施严格的监督政策,需要有关部门与行政部门联合起来制定出股权众筹的规范条文[5]。此外,关于互联网金融下股权众筹还应作进一步调整,例如为加大监管力度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使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于豁免股权融资证券的发行及登记,还需要通过相关法律给予明确规定,从而发挥监管的实际效能。

(二)划分股权众筹集资界限

在互联网融资的不断发展中,我国的股权众筹投资也迅速成长了起来,此时对非法融资犯罪展开进一步探究是非常关键的,从而对合法资金以及非法资金的社会变化进行充分了解。首先,合法与非法并不容易分辨,这让“非法”有机可乘,而“合法”领域相对狭窄。股权众筹中的很多出资企业,在维护国家经济秩序中发挥着突出的作用,同时又拥有国家合法财产权益。其次,对于非法集资犯罪给予严厉的打击,构建和谐资本市场,而公民融资却不具备充分的法律环境。在相关法律中提到对于私人生活生产不得过多干预,若很大一部分金融需求能够通过正规途径来实现,金融市场也能够得到正常的运转,使公共利益得到保护,提供融资必须是在诚信的前提下。因此,对于非法集资行为,需要降低公司行为的风险及争议,让民事纠纷得到有效解决。最后,由于非法集资类犯罪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范畴,造成非法集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受到合理规制,所以,在金融转型的阶段中,就需要对非法集资罪的范畴进行充分的解释,使之更加具体,推动企业融资能够顺利地实现金融创新并获得良好的发展[6]。同时因为部分国家、组织或个人,拥有相当一部分持股权,以我国资本市场为出发点,对投资者的金额数目必须进行合理的控制,尤其是针对证券投资项目,进而让合同欺诈风险得到更好的限制,对股权众筹投资者进行金额约束,能够有效预防资金外流,也可以借鉴别国有关金融教育的相关法律,如《美国证券法》。融资和增资是股权融资模式的两种形式,股权融资的过程中,应对投资者设立科学的投资门槛,结合整体投资标准,若无门槛限制,如中小企业融资则很可能存在着合同诈骗风险,所以,就需要对投资者的实力和融资需求进行考量。并且根据投资者的投资条件以及投资顺序来区分投资者的类型,有关机构还应结合我国股权结构的不断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投资者就能够通过市场交易获得相应的依据,从而选择出最佳的投资方式,有效避免了投资超出额度。

(三)积极开展金融普及教育

组织项目投资者和主办方进行培训教育。其目的是帮助投资者挑选适宜的项目,以及掌握众筹市场的情况,从而让主办方和投资者得到良好的交流。例如众筹网为帮助项目主办方充分了解业内情况而创建了众筹大学,同时又为投资者组织了“火焰会”,这样用户双方能够展开更加融洽的交谈,进而相互间取得了信任,从而为股权众筹创造了更多合作的可能性。例如,某湖论坛属于社交群体的一种,为众筹创造了机会,大大地提升了成功率,同时借助用户间的信任感,又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众筹的信誉度,进一步开拓了市场。为促进我国股权众筹实现稳步的发展,开拓市场是重中之重,让广大民众都能够对众筹进行了解,从而能够快速地见到效果。借助目前多样化的社交软件将更多的人聚集在一起,股权众筹系统就需要将各种社交软件都充分地利用起来,实现对人群的整合,让消费者都能够获得新理念,能够接受新型的投资形式,这些网络推广方式具有创新性以及互动性等特点,能够更好地开拓股权众筹市场,同时又将股权众筹知识进行了广泛的传播。

(四)认真部署股权众筹各方权益

关于互联网融资,可以通过股权众筹融资平台进行投资,也可以在平台中发起协助转让等服务内容。虽然通过上市公司可以获取大量的融资或者投资的信息,但是通过上市公司进行融资没有足够的法律保障,具有一定的风险,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加大监管的力度。首先,制定针对股权众筹再转让的管理机制,对股权管理的范畴进行明晰,例如规定在一定期限内投资者无权转让相关证券,降低市场控股动向的风险。同时还应该维护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就需要有关部门严格地管控投机行为,也就是说在股权平台、投资人等方面,存在着某些不确定的风险,此时就需要相关机构对其进行法律约束和控制。其次,对于股权众筹平台,应将其责任面全方位地扩大,也就是股权众筹应承担更多的责任[7]。股份制上市公司对于投资者来讲,发挥着中介的职能,与此同时又对投资者行使着监督的权利,对投资者的财务流程进行充分的掌控。最后,在互联网平台中,信息安全很难得到保障,例如融资方信息泄露的现象时有发生,所以平台应承担披露义务,为投资者进行风险识别以及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此外,还应该对受助者的补助金额进行上报,必须做好书面记录,有效预防资助机构发生数据失真的情况,保障投资者的经济安全。

四、结语

在互联网融资的环境中,股权众筹模式受到了各界人士的广泛推崇。可是在融资的环节中,像非法集资、合同欺诈这种情况是十分常见的,因此就需要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法律约束,制定出强有力的股权融资的法律规章,将众筹平台的职责进行充分落实,严格管控股权众筹平台,让其做好金融信息披露,通过法律来规范股权众筹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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