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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会计鉴定在实务中的运用问题及其对策

2023-11-08杨竹林

中国农业会计 2023年20期
关键词:司法会计鉴定人司法鉴定

杨竹林

(作者单位: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

在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并广泛应用于经济领域的背景下,我国各类经济犯罪案件层出不穷,并且案件涉及的人员和资金较多,需要司法会计鉴定书给予证据支持。但是,由于司法会计鉴定的行业内部没有形成统一标准,而法院对鉴定意见的采纳率又较高,判决的准确性受到质疑。这就需要详细梳理司法会计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并给出必要的解决措施,从而推动司法会计鉴定工作规范化发展。

一、司法会计鉴定的内涵

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在相关法律法规的范围内,符合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在公正、客观和独立的原则下,遵循各项司法会计鉴定标准和流程,运用会计审计及其他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对诉讼活动中涉及的财务资料、会计资料及相关材料进行检验,对需要解决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发表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从而为诉讼活动提供鉴定证据的一种专业服务活动[1]。

二、司法会计鉴定的特点

(一)唯一确定性

司法会计鉴定出具的鉴定意见是法定证据,是鉴定人对委托人提起鉴定的事由,在经过财会资料检验之后,给出的针对检验结果的结论性意见。这一结论要么是肯定的,要么是否定的,因此具有唯一确定性。司法会计鉴定是一种科学活动,应秉承公正、客观的原则给出鉴定意见。当鉴定资料不齐全,鉴定人无法给出确定意见时,应中断或终止鉴定。

(二)局限性

司法会计鉴定是根据送检方提交的各类财会资料进行鉴定,给出相应意见,但是由于财会资料本身存在不足,在进行案件发生事实的判断时,任何一份财会资料都无法独立、完整地作为鉴定依据使鉴定人给出确定的意见,因此需要对一定范围内的财会资料进行鉴定,从而反映出待证事实[2]。例如,在宋某职务侵占案等案件中,除了对财会账目等相关资料进行检查外,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还需对案情进行了解,包括被侵占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财务核算和报销流程、公司的业务模式等,同时需要结合相关过程文件(如车载定位系统相关数据),出具意见书,为人员定罪量刑提供支持。

(三)复杂性

司法会计鉴定需要多学科的理论和知识支持。在经济案件的司法会计鉴定中,不仅需要从财会角度进行判断,还需兼顾证据学与法学,从而保证鉴定意见书中的内容准确无误。实际的经济类案件中,由于大多涉及网络技术的应用包括第三方支付渠道等,案件情况错综复杂,涉及多学科的问题认定。例如,在个人对个人(Peer to Peer,P2P)的小型网贷类非吸或集诈案件中,会计处理与法律上对“非吸数额”或“集诈数额”的界定不同,因此在进行犯罪金额计算时,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结果,影响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三、司法会计鉴定在实务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统一的鉴定标准

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标准,现行的标准基本上是分散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各类案件在处理过程中通常需要鉴定人根据自身经验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来选取鉴定标准,这可能导致不同鉴定人对同一事项选取的标准存在差异,进而对相关工作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例如,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案件的鉴定工作中,对于涉案资金的计算如果缺乏统一标准,就会使鉴定人在进行投资金额和损失金额的计算时遇到困难,从而影响涉案人员的量刑。有些案件需要根据报案人员的书证,并结合涉案公司内部的客户投资数据进行投资资金统计,而有些案件则是依据投资平台后台的统计数据和第三方支付流水、涉案银行流水的收款统计进行投资资金计算。由于此类案件在前期投资中会返还客户部分利息,而报案人可能会登记这部分信息,也可能不会登记这部分信息,但是前期的利息是否应抵减损失的金额以及应付未付部分的利息金额是否属于损失的金额,只有对相关鉴定技术进行明确规定,鉴定人在鉴定此类案件时对财会信息的判断才准确,也才能保证对涉案人员的量刑不存在争议。在我国法律法规中,《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工作细则(试行)》确定了司法会计鉴定的规范,但是其仅针对在检察院登记的鉴定机构,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仅是对司法鉴定工作进行统领性规定,并非司法会计鉴定专用标准,这就导致鉴定程序、方法、判断缺少依据,以致对涉案资金的统计口径不统一[3]。

(二)对司法会计鉴定制度认识不正确

2017 年发布的《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17〕11 号)(以下简称《司法部监管意见》)规定除“四大类”以外,其他司法鉴定不再实施准入登记,这使相关人员对司法会计鉴定产生了误解。很多律师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司法会计鉴定的资质提出疑问,认为会计师事务所没有取得司法部门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不具备司法会计鉴定资质,因此要求法院重新鉴定。而有些人又认为司法会计鉴定已全面放开,只要是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都有资格从事司法会计鉴定,而忽略了还需满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的条件,即鉴定人须满足第四条要求具备的条件:(1)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2)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3)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鉴定机构须满足第五条要求具备的条件:(1)有明确的业务范围;(2)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3)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4)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在实务工作中,公检法机关也混淆了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工作,这些都不利于司法会计鉴定行业的规范发展,对司法发展也产生了不良影响。

(三)司法会计鉴定范围不明确

在办理经济类案件时,办案人员对法律问题较为熟悉,但是对鉴定要求和会计知识缺乏了解,未能对案件侦办中需要解决的财务会计问题予以明确,导致鉴定人容易随意扩大或缩小鉴定范围,造成鉴定意见与待证事实缺乏关联。例如:在鉴定深圳某金融服务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时,送检方通常是笼统地提出“对财务数据进行鉴定”等要求,未明确具体的鉴定内容,如投资者人数、吸收投资人资金数额、返还投资人资金数额及资金缺口等具体事项;在鉴定深圳某资产管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时,送检方提出“对非吸数额进行鉴定”等要求,未明确非吸的主体、使用的账户及期间。

(四)司法会计鉴定材料不足

办案人员一般都缺乏会计知识,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往往会忽略财务会计资料。例如,深圳某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办案人员未及时对投资人台账、会计账簿、凭证、财务人员办公设备中的财务会计资料进行扣押,导致财务数据灭失,从而无法对投资者人数、投资金额等进行鉴定,未能有效指控犯罪。同时,还需要关注办案人员证据收集过程是否合法,避免因使用非法证据导致鉴定意见无效。

(五)不重视司法会计鉴定人管理

《司法部监管意见》取消了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登记管理,不再颁发司法会计鉴定许可证。而无明确的鉴定人资质条件,会导致鉴定人水平参差不齐,增加鉴定风险。同时,缺乏对鉴定人的继续教育,不利于提升鉴定人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

四、司法会计鉴定在实务中运用的优化策略

(一)确立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标准

司法会计鉴定是司法鉴定中的一类鉴定技术,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在制定司法会计鉴定标准时须符合司法鉴定的相关标准。在实际的鉴定标准制定过程中,须明确鉴定主体、鉴定原则,规定鉴定人的资质条件,确定可鉴定的范围与对象,固定鉴定程序与工作内容,梳理鉴定方法,阐述鉴定意见书的编写要求,同时要规范工作标准,接受公众监督,保障各项工作有序进行[4]。

(二)正确认识司法会计鉴定制度

针对我国公检法机关以及相关人员对《司法部监管意见》存在的错误理解,行业协会和相关部门应通过讲座、学术会议等形式,广泛进行宣传,纠正相关人员的错误观念。针对将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和审计相混淆的情况,行业协会应明确两者的概念和工作范畴。会计师事务所在开展工作时,需要加强日常管理,确保司法会计鉴定业务规范开展,防止将司法会计鉴定当成审计业务执行,如在司法会计鉴定中执行询问、函证等审计程序。

(三)明确司法会计鉴定范围

鉴定要求对鉴定机构的鉴定工作方向起着决定性作用,鉴定人必须依据鉴定要求开展工作,因此鉴定要求应具体且明确。鉴定人员在受理案件时,需要严格控制鉴定质量,认真听取送检方描述的案件,确定鉴定要求与事项,包括涉案主体、期间,在整体上对经济类案件进行了解和认识,并对其中涉及的财会资料进行明确,提高鉴定的针对性与有效性。与送检方及时沟通,有利于改正送检方不合理的要求,并根据鉴定需要补全材料,提高鉴定效率与质量。此外,还要防止代行审判性行为与结论,如在鉴定意见中使用“职务侵占金额”“诈骗金额”“受贿金额”等对案件进行定性的词句。

(四)严格审查鉴定材料

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是保证鉴定意见客观的前提。鉴定人员需要初步检查送检方的资料,确定内容是否齐全和真实有效,检材符合鉴定要求的,可以受理相关案件,如不符合,则需要与送检方沟通,对材料进行补充,若材料缺乏真实性,则应拒绝受理案件。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应加强与送检方的沟通,确保检材符合规范,保证证据收集的流程符合法律规定。例如,在P2P 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送检方一般是公安机关,其在进行财会资料证据收集时,尤其是平台的后台数据,应提供文件说明,汇总收集到的财会资料,完成数据清单的制作。在此过程中,应全程录像和录音,保证流程的合法性。鉴定人不能以笔录等言词证据材料进行鉴定,需要根据报案人的转账记录、付款账单,涉案公司的后台财务记录、银行账户流水,以及第三方支付账单等财务会计资料进行司法会计鉴定。所有证据均应由侦查机关调查取证,鉴定人不得私自收集证据,经判断有价值的证据材料需要通知侦查机关调查取证,必要时鉴定机构可以派人员到现场协助侦查机关取证。

(五)加强对司法会计鉴定人的管理

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主要由鉴定人开展,因此鉴定人的资质与水准对鉴定意见的质量有重要影响。所以,应加强对鉴定人的管理,保证鉴定意见的质量。司法部取消了司法会计鉴定的登记许可后,司法会计鉴定主要由会计师事务所承接,而会计师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受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管,因此注册会计师协会需要加强对鉴定人员的日常管理,如审查鉴定人员的资质、组织鉴定人员开展技能培训、建立绩效考核机制等。《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要求鉴定人每年参加岗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50 学时。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开展继续教育时需要专门举办司法会计鉴定类培训课程,并要求从事司法会计鉴定的人员每年必须参加不少于50学时的司法会计鉴定类培训,同时为符合条件的人员颁发学时证明。注册会计师协会应确立年度考核机制,实施白名单管理,为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条件且完成继续教育培训课程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出具资质证明,作为办案机关选聘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时的依据,或参加庭审质证时向法庭提交[5]。

五、结语

司法会计鉴定有利于法院对各类经济犯罪进行审判与量刑,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司法会计鉴定的范围不明确且没有统一的标准,导致鉴定人在案件的财务会计问题中出具不规范的鉴定意见,从俄国人影响裁决的公正性。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在开展司法会计鉴定工作时,应尝试确立统一的标准,并在执行中不断积累经验,从而完善标准制度,为司法工作的规范化开展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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