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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自行管理中职权配置的实践困境与优化建议

2023-10-21杨鹿君丁鸫文

证券市场导报 2023年10期
关键词:管理

杨鹿君丁鸫文

(1.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031;2.河南证监局,河南 郑州 450003)

一、引言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我国已有103家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经法院批准通过1,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正成为我国资本市场日益普遍的现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上市公司重整期间的管理方式有两种:一为管理人管理,二为债务人自行管理。债务人自行管理作为美国破产法首创的重整管理方式,能够更大程度调动债务人的积极性,发挥债务人对企业经营情况熟悉的优势,减缓破产重整对债务人企业持续经营的冲击。2《破产法》第73条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从该条中“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之文义解释出发,似乎在债务人自行管理时,《破产法》确定的全部管理人职权均由债务人行使,但从现有实践看,“存在可能导致自行管理债务人道德风险和权力滥用的忧虑”。3《破产法》中的规定相对原则,证券法律法规亦未就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的自行管理进行系统规范。

近年来,A股常态化退市机制逐步形成,强制退市企业数量增多,投资者保护的重要性更加凸显;与此同时,上市公司破产重整适用自行管理的比例显著提升,适用效果有待进一步研究评估,现行制度设计的滞后亦存在引发实践问题的隐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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