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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的主要类型与适用建议

2023-10-07朱涛张轶夫

中国质量万里行 2023年7期
关键词:经营者案例消费者

朱涛 张轶夫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因经营者往往与不同消费者在相同交易场景下进行同种交易,故经营者经常使用格式条款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法律对格式条款效力的确认,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消费者的缔约自由,但不可忽视的是,其必须以交易公平为底线。目前,一部分经营者通过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然突出,此种非对等合同关系的成立,则通常以经营者处于优势缔约地位为前提。而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除要依照《民法典》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范正确处理之外,尚需结合《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统一执法思想,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类型化区分,争取全方位、多元性地解决利用涉及格式条款的违法行为。

一、违法案例

案例1:根据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闵处[2020]122020001348号)显示,执法人员对上海米兜文化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前台张贴的“入园须知”及“价目表”标注的“未遵循店员指示和安全提示,发生事故、受伤、物品遗失等,我店概不负责”与“卡片为特殊商品,一经售卖,不退不换”等格式合同条款内容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2:根据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兴市监工罚(2020)5427号)显示,当事人在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经营活动时与消费者订立格式合同条款,合同名称为《河马公舍租赁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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